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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落户门槛、就业歧视与农民工同乡聚居

    时间:2023-04-24 14:50: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刘启超

    内容提要:结合城市落户门槛指数和中国乡城流动人口数据,实证研究了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的机理。研究发现,城市落户门槛会显著提升农民工同乡聚居的概率。异质性分析发现,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会因户籍性质而存在差异,落户门槛的提高会显著提升拥有外市户籍农民工的同乡聚居概率。机制分析表明,就业歧视是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的重要机制,即随着城市落户门槛的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就业机会歧视越严重,为了规避就业歧视以更好地实现就业,进而会选择与同乡聚居。基于此,研究认为应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调整力度,放宽放开城市落户门槛,进一步消除城市就业歧视。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新型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农民工市民化,但是大多数农民工的跨区域流动成为了“流而不迁,迁而难入”的“候鸟式迁移”,并未朝着融入城市和实现市民化方向发展(刘守英、王一鸽,2018)。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4.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6.7%,二者相差18个百分点,这个差额所代表的正是没有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近年来,我国政府虽已采取多种措施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但大城市还存在基于一定就业年限、社保年限等落户条件,即存在落户门槛。落户门槛的存在造成农民工落户意愿和落户条件存在结构性矛盾,进而使“想落不能落,能落不想落”的现象并存(程郁等,2022)。可以看出,传统户籍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在此背景下,探讨户籍制度的变化对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市民化具有较高的政策意义。

    在“候鸟式迁移”过程中,农民工往往选择与同乡相聚而居以适应城市生活、获取就业信息,甚至形成诸如北京“浙江村”、深圳“湖南村”等同乡村(杨高,2021)。农民工同乡聚居案例的存在,预示着城市内部可能已出现与户籍相关的群分现象。与此同时,户籍制度不仅使群分效应在居住空间这一维度上长期固化,进而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刘启超,2022),而且也在城市内部造成了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收入和地位差距,形成了新的二元社会分割(陈钊等,2012)。现有文献基于案例分析,从人力资本、社会网络和个体偏好等微观角度分析了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形成机制,但鲜有文献实证分析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而厘清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和落户政策的调整、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聚居或居住分割是由特定群体通过选择相同或相近区域的居住场所而产生,即群分效应(Sorting Effect)在居住空间上的突出表现(陆铭、张爽,2007)。居住空间是个体与他人建立社会联系和进行社会互动最为频繁的空间,聚居一旦形成,势必对居住其中的个体的健康状况、教育质量和就业表现等产生影响。比如,新移民在移居地选择居住在移民聚居区,可以弥补在流入地社会资本的缺乏以更好地获得社会及就业支持(Patel、Vella,2013)。与之相反,也有研究则认为上述聚居固化了社会阶层、拉大了贫富差距,并且使上述不平等在代际间进行传递,从而不利于城市的社会和谐与发展(Cutler、Glaeser,1997)。具体而言,聚居会造成弱势群体难以获得优质资源和与其他阶层进行社会互动的机会,并使得公共资源呈现不均衡分布,加剧社会隔离而降低社会流动性(Trounstine,2016)。除此之外,聚居区内存在的犯罪行为和较差的教育状况,进一步不利于聚居区内个体的职业发展。Galster等(2015)研究了居住隔离与低收入居民的社会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由于聚居区内较高的犯罪率和较低的职业声望水平,在聚居区长大的个体通常拥有较差的职业发展预期。从社会层面来看,个体对社会的信任水平会影响到社区内其他居民,因而外来移民聚居区内对本地居民的低信任水平会通过同群效应而得以放大,从而阻碍两类群体相互融合(汪汇等,2009)。

    相比于分析居住空间上的群分效应对个体的影响,探讨群分效应在居住空间的形成,则更有助于认识聚居的形成机制及其治理政策。现有研究认为聚居区的产生与区域的社会经济文化有关,并呈现出地域差异特征(王春超、王聪,2016)。比如,聚居区在美国主要以种族、文化隔离为主,受福利制度影响西欧国家主要表现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隔离,在发展中国家则以收入、社会地位等隔离为主。更为一般的研究则认为经济地位不平等、社会歧视和个体偏好是形成聚居区的重要原因(刘保奎,2015)。与其他国家不同,户籍制度的存在使我国城市常住人口中包括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农民工由于未拥有所在城市的户籍,与本地居民所享受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有着巨大的差距,并且在劳动力市场经常遭受到就业歧视(Meng、Zhang,2001),比如无法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被限制进入特定行业与部门等。此时,在城市中相对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倾向于选择抱团取暖,进而形成“浙江村”、“四川村”和“河南村”等同乡聚居现象。基于此,提出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

    H1:城市落户门槛会提高农民工选择同乡聚居的概率。

    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流动人口的聚居区多以地缘为基础,即基于地缘的同乡聚居而非族裔聚居,且以农民工为主。对于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水平、社会网络和城市管理政策等是农民工选择同乡聚居的重要因素(杨高,2021)。王汉生等(1997)认为同乡聚居的形成可以看作是一种“用脚投票”公共选择的自然演化结果,即农民工的聚居选择是权衡自身收入和城市生活成本后的结果。基于中国乡城流动人口数据和中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调查数据,刘启超(2020)的研究就发现,借助社会网络实现就业的农民工会更倾向于选择与同乡聚居。同时,农民工对基于社会网络形成的同乡聚居的依赖程度会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而显著减少(王春超、王聪,2016)。

    除上述个体层面因素外,就业待遇歧视、就业保障歧视和就业机会歧视等就业歧视也被认为是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农民工进城后多从事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工作,且由于较高的流动性造成企业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意愿不足,从而遭受就业待遇歧视,此时往往会选择相聚而居以借助同乡关系来分担风险(杨高,2021)。此外,由于农民工无本地户籍,进而无法与本地居民同等地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而基本公共服务的缺失进一步造成农民工选择与同乡聚居以获得就业支持和满足相应需求。胡武贤等(2010)通过对珠三角32个农民工聚居地的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发现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缺失的情况下,农民工会选择同乡聚居以满足其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上述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歧视是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后所遭受的歧视,而在实现就业过程中,农民工所面临的歧视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吴珊珊、孟凡强,2019)。比如,在劳动力市场存在二元分割条件下,只有部分高技能农民工能够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从事正规就业,即农民工在某些部门、职业、行业面临进入歧视(原新、韩靓,2009)。

    无论是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歧视,抑或是就业机会歧视,均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户籍制度。具体而言,在以户籍为标尺提供差异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户籍开放度越低或落户门槛越高,城市所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就难以覆盖到全部人口,尤其是没有本地户籍的农民工(程郁等,2022)。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保护的制度基础,而城市就业保护政策会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遭受不公平的就业机会,较难进入体制内单位,以及造成本应在白领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却从事于蓝领工作(Meng、Zhang,2001)。此外,户籍制度也是造成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最主要原因,拥有本地城市户籍的劳动力不仅垄断了主要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而且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也有优势(孙婧芳,2017)。在引发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制度因素未得到彻底变革情况下,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制度准入效应和身份歧视效应会依然存在(蔡昉等,2001)。作为户籍制度改革进度和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城市落户门槛的存在势必降低农民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加深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现象,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劳动力在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章莉等,2016)。此时,为了更好地规避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农民工会倾向于选择与同乡聚居。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基本假说:

    H2:就业歧视是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的重要途径。

    1. 数据说明

    本文所主要使用的数据集为2016年和2017年中国乡城流动人口数据(Rural-Urban Migration in China,RUMiC)形成的混合截面数据及城市落户门槛指数。其中,RUMiC是由北京师范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家统计局和德国劳动研究所等,于2008年在上海、深圳等15个城市进行的实地调查。自2017年起,该调查由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独立开展。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民工,参考国家统计局《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的定义,本文只保留了上述数据中已就业、农业户籍和年龄在16-65岁的样本,从中共得到7351个农民工样本。城市落户门槛指数来自于张吉鹏和卢冲(2019),数据由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公共经济与行为研究平台和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联合公布。此外,文中用到的城市层面的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城市住宅租金数据来自于中国房价行情网禧泰数据库。

    2. 计量模型设定

    结合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采用Probit模型来研究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计量模型的具体设定如下:

    Pr(Neighi c=1|xi c)=Φ(β0+β1Hukouc+ΠXic+δr+ρd+λt)

    (1)

    其中,i表示第i个农民工,c表示第c个城市。被解释变量Neighi c是衡量农民工聚居选择的变量,Neighi c=1表示农民工选择与同乡聚居,Neighi c=0表示农民工未选择与同乡聚居。核心解释变量Hukouc是刻画城市落户门槛的变量。Xi c是与农民工及其所在城市有关的控制变量矩阵,Π是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δr为地区虚拟变量,用来控制地区固定效应。ρd为职业虚拟变量,用来控制职业固定效应。λt为年份虚拟变量,用来控制年份效应。

    3. 变量选取

    (1) 被解释变量。本文采用农民工邻里情况来衡量农民工的聚居状况,当农民工在城市中的邻居主要为同乡,则认为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与同乡聚居。具体问题为“周围是否住着很多同乡?”,若农民工回答为“是”则赋值为1,否则为0。以往文献也有采用该指标来衡量农民工的同乡聚居,比如刘启超(2020)。

    (2) 核心解释变量。本文采用投影寻踪法计算的综合落户门槛指数来衡量各城市落户门槛。现有文献关于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经济行为决策的研究较少,很大原因在于难以对落户难易程度或落户门槛进行衡量。该指数包含投资、购房、就业与人才引进等四类细分门槛指数,以及由这四类细分指数通过投影法、权重法、熵值法等计算的综合落户门槛指数,指数越大则表示落户门槛越高。在本文中,主要采用投影寻踪法计算的综合落户门槛指数来衡量各城市落户门槛(1)投影寻踪法是一种用来分析和处理非线性和非正态高维度数据的统计分析工具,该方法在处理数据时不需要主观假定,能较好地克服“维度祸根”问题。基于投影寻踪法计算的综合落户门槛指数的具体量化过程,详见张吉鹏和卢冲(2019)。。此外,本文还进一步采用权重法、熵值法等综合计算的城市落户门槛指数做稳健性检验。

    1. 实证结果及分析

    对本文所构建的计量模型进行估计,如表2所示,无论是否控制相关特征变量与固定效应等,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均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从表2第(4)列的回归系数进一步可知,城市落户门槛指数每提高1个单位,农民工选择同乡聚居的概率将显著增加11.7%。表2估计结果说明城市落户门槛越高,农民工越倾向于选择与同乡而非本地人聚居,即放宽城市落户门槛有助于降低农民工同乡聚居的概率,从而对本文提出的第一个研究假设进行了验证。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城市落户门槛的提高,农民工面临的就业歧视越严重,进而会选择与同乡聚居来规避就业歧视,以更好地进行工作搜寻和实现就业。

    表2 基准估计结果

    2. 内生性处理

    尽管本文尽可能控制更多的特征变量,来减弱因遗漏变量所导致的估计偏误,但仍可能无法完全解决因遗漏变量所造成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本文进一步采用工具变量法进行处理。

    本文选取1990年人均粮食产量和近代为通商口岸城市共同作为城市落户门槛的工具变量。合理的工具变量需要同时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假设,即与城市落户门槛高度相关,且通过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到农民工的聚居选择。其中,选取1990年人均粮食产量作为当期城市落户门槛的工具变量,是借鉴张吉鹏等(2020)的做法。首先,城市历史上的粮食产量会影响到以往的落户政策,进而影响到当前的落户门槛。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粮油迁徙制度下,户籍制度与城市粮食的供给量相捆绑,此时粮食作为最稀缺的农产品,其产量成为一个城市人口承载力和户口配额或落户门槛的重要指标。蔡昉等(2001)的研究就表明,1952-1998年每个地区的计划迁移人口和以往人均粮食产量存在较强相关性。其次,该工具变量也满足外生性的假设。因为1990年人均粮食产量距今已有一段时间,且包含地理条件等自然因素,不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聚居选择,具有较强的外生性。

    采用近代是否为通商口岸城市作为城市落户门槛的工具变量,则与Acemoglu等(2001)采用殖民者的死亡率作为当今社会制度质量工具变量的做法类似。具体而言,一方面,以城市人口规模为标准逐步降低落户门槛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着力点,近代是否为通商口岸城市会影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城市人口数量,进而影响城市落户难易程度,即满足相关性假设。另一方面,近代是否为通商口岸城市作为历史事件距离现代年份较远,较小概率会影响到当今农民工的同乡聚居选择,即满足外生性假设。表3报告了采用IV-Probit模型处理了内生性后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AR检验和Wald检验均显著拒绝工具变量与内生变量不相关的原假设,说明本文所选择的工具变量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在处理模型中的内生性问题之后,表3中城市落户门槛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且数值与表2无明显变化。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本文结论比较稳健。

    表3 工具变量估计结果(IV-Probit估计)

    3. 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文的结果,本文从更换核心解释变量、调整样本等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对于核心解释变量的替换,在基准回归中,采用投影寻踪法计算得出的城市综合落户门槛指数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接下来分别采用等权重法、熵值法计算的城市综合落户门槛指数作为核心解释变量进行估计,以排除因测算方法不同而对结果产生的影响。从表4第(1)和(2)列可以看出,城市落户门槛会显著提升农民工同乡聚居概率的结论依然成立。在本文的样本中,上海尤为特殊。首先,上海是所使用城市样本中唯一采取控制人口增长的城市。其次,上海是较早推出积分落户制的城市之一。因而,本文将在上海的农民工样本删除后再进行估计,从表4列(3)可以看出,城市落户门槛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此外,考虑到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具有的独特时代特征,本文也尝试将样本分为老一代和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估计,如表4第(4)和(5)列所示,结论依然成立。

    表4 稳健性检验(Probit估计)

    1. 异质性分析

    不同于本地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受户籍歧视而较难享受本地农民工所拥有的就业机会和补贴待遇等,进而可能会更倾向于同乡聚居,即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会因户籍性质而有所不同。本文接下来采用户籍性质与城市落户门槛的交互项,对此异质性影响进行检验。对于户籍性质的测度,若农民工为本地户籍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与线性回归模型不同,Probit、Logit等非线性回归模型中交互项的偏效应及其显著性,不能通过简单估计直接求得。本文参考Ai 和 Norton(2003)提出的方法,估计城市落户门槛与农民工户籍性质交互项的偏效应并检验其显著性,相应估计结果见表5。从中可以看出,交互项的偏效应平均值小于0,且相应的Z值小于-1.96,说明偏效应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以上异质性检验结果说明,城市落户门槛对不同户籍农民工的同乡聚居选择存在异质性影响,城市落户门槛会显著提升拥有外市户籍农民工的同乡聚居概率。

    表5 异质性分析(交互项估计)

    2. 影响机制分析

    城市落户门槛造成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机制比较复杂,但对于理解实证分析的结果及其政策含义非常重要。根据群分效应理论及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就业歧视是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选择决策的重要机制,而农民工所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歧视,即被限制进入某些部门、行业等。具体而言,农民工在城市所面临的就业歧视虽包括就业待遇、就业保障和就业机会等歧视,但其所遭受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实现就业过程中,即主要为就业机会歧视(吴珊珊、孟凡强,2019)。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本地户籍,农民工即使与城市居民拥有同等能力,但在就业单位和从事行业方面仍存在进入歧视。此时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的机制,具体为,随着城市落户门槛的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就业机会歧视越严重,为了规避就业歧视以更好地实现就业,进而会选择与同乡聚居。本文接下来对上述影响机制进行了检验,即对本文所提出的第二个研究假说进行验证。

    对于就业机会歧视,参考章莉等(2016)的做法,本文用农民工就业单位的所有制类型来测度,即农民工进入体制内单位的机会状况。其中,体制内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等,体制外工作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等。可知,随着城市落户门槛的提高,若农民工在体制内单位就业的概率越低,则说明农民工面临着较强的就业机会歧视。对于农民工在体制内单位的就业状况,本文从农民工个体层面和城市层面来测度。具体而言,对于个体层面,若农民工目前在体制内单位就业则赋值1,否则为0;
    对于城市层面,则根据农民工在体制内单位的就业状况,进一步计算出每个城市体制内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的比例。从表6第(1)列可以看出,当采用农民工在体制内单位的就业状况作为就业机会歧视的代理变量,对城市落户门槛进行Probit估计时,城市落户门槛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城市落户门槛越高,农民工在体制内单位就业的概率越低,即在城市所面临的就业歧视越严重。如表6第(2)列所示,当采用同乡聚居作为被解释变量对就业机会歧视进行Probit估计时,就业机会歧视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就业歧视越严重,农民工越倾向于选择同乡聚居。同理,当采用城市体制内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的比例,作为就业机会歧视的代理变量时,从表6第(3)和(4)列可知,结论依然成立。此外,参考刘超等(2020)的做法,本文也尝试从就业机会获得途径视角来进行分析,即采用农民工是否借助社会网络获得当前工作,作为就业机会歧视的另一代理变量。可知,若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较强的就业机会歧视,会倾向于借助于以亲缘、地缘等为纽带的社会网络,而非通过正式途径来搜寻和实现就业。对于社会网络,本文用“求职网”来测度,具体为,若农民工借助家人、亲戚、朋友和熟人实现就业则赋值1,否则为0。如表6第(5)和(6)列所示,结论仍成立。

    表6 机制检验

    综上,由于城市落户门槛所导致的就业歧视的存在,使农民工无法与拥有城镇户口居民公平竞争,面临较强的就业机会歧视,此时农民工会选择与同乡聚居以更好地规避就业歧视,从而对本文提出的第二个研究假说进行了验证。

    本文将城市落户门槛指数与中国乡城流动人口数据相匹配,实证考察了城市落户门槛对农民工同乡聚居的影响。研究表明,放宽城市落户门槛有助于减少农民工的同乡聚居现象。在处理了模型中潜在内生性、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及调整样本后,结论依然稳健。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表明,未拥有本地户籍的农民工会更倾向于选择同乡聚居。机制分析发现,城市落户门槛所产生的就业歧视,是城市落户门槛影响农民工同乡聚居选择的重要机制。

    结合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可知应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调整力度,放宽放开城市落户门槛,进一步消除城市就业歧视。具体而言,首先,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调整力度,进一步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门槛。比如,应严格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有关户籍改革的政策举措,努力剥离户籍制度的附加功能,还户籍制度人口登记和管理的本色职能。其次,逐步完善城市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比如,消除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就业制度,保证农民工能够自由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及同等地竞争城市就业机会。此外,应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公共就业服务。比如,应保证农民工充分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及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使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来配置,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统一的就业指导服务。最后,应完善公平就业法制环境,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比如,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推进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遭遇歧视性问题时有法可依;
    完善农民工的维权机制,确立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救助途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有效渠道;
    加大对劳动违法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公平就业的法制意识,从而逐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歧视性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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