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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因应与管理——以日本人违约游历新疆的“橘案”为切入点

    时间:2023-04-24 22:40:0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谭 皓

    (天津大学 教育学院,天津 津南 300350)

    外人来华游历,古已有之。其中盛况,或可从唐代来华求法的日本僧人圆仁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和元代来华的威尼斯商人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游记》等旅行游记中略做管窥。进入近代,伴随西力东渐,来华游历的外人在人数规模、游历时长、与中国社会的接触深度及影响等方面皆远超前人。在此背景下,英国人斯坦因(Aurel Stein)、法国人伯希和(Paul Pelliot)来到敦煌,并将大量文物带回欧洲,引起巨大轰动。而日本人则紧随其后,搜获甚巨(1)详见[日]神田喜一郎著,高野雪等译《敦煌学五十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4页。,且在研究上颇有建树,“各就其治学范围,先后咸有所贡献”。(2)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陈美延编《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页。其实,日本人在敦煌学研究方面有此成就,也与其得以深入中国内地乃至边疆游历,并撰写了大量游记和调查报告有关。这一问题涉及近代中国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因应与管理,亦关乎近代中日建交立约、中方对出入境及在华外人的管理、日本人来华游历的法律依据及在华治外法权,乃至近代中日关系互动等诸多领域,相较对西人来华游历的因应与管理既有共性,也具特性。以往研究大多集中关注在华西人游历问题,或日本人获得护照的经过,对于晚清至民国百年间中国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因应与管理缺乏整体梳理。(3)这方面的综合性研究有胡忠良《从档案谈晚清欧洲人在华游历》,《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第101-105页;
    柴松霞《晚清时期外人游历护照交涉始末》,《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31-38页。日方成果有貴志俊彦《第一次大戦後の在華外国人管理問題:条約未締結国国民の法的処遇をめぐって》,Asian Studies, 52(3),2006年7月;
    篠原由華《日本人への護照交付の起点に関する考察》,《同志社グロバル·スタディーズ》巻6,2016年。本文主要利用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收藏的总理衙门、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等中文档案,及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国立公文书馆等收藏的日文档案,辅以时人游记、报刊等,以中日就日本人违约游历新疆的“橘案”交涉为切入点,钩沉梳理这段历史。

    公元1911年,即清宣统三年,岁在辛亥。这一年确是多事之秋,清廷刚于年初控制住了肆虐半载、震惊中外的东北大鼠疫,在国际社会获得嘉许;
    至四月初十(5月8日)便因皇族内阁的出台而大失民心;
    随后又因次月(6月1日)将已归商办的川汉、粤汉铁路收归国有,酿成南方多地爆发“保路运动”,并最终因调鄂军入川镇压而造成湖北军事空虚,反而为革命党人武昌首义提供契机。与此同时,清廷还就日本人游历新疆时的诸多违约行为,与日方展开外务交涉。

    同年闰六月廿八日(8月22日),清廷外务部致函日本驻华特命全权公使伊集院彦吉,就日本人橘瑞超游历新疆时的诸多违约行为表达了不满(简称“橘案”)。全文如下。

    敬启者:

    准新疆巡抚电称:日人橘瑞超,游历至于田县,不呈验护照,欲由县属普罗山假道出英游历。于田县以山径隘塞、人迹罕到,劝阻不听,竟至该处强拉驼马,勒派民夫,购运粮料,前往开通边界山路等因。查游历以护照为凭,橘瑞超到境不将护照呈验,已属违背成例;
    又复强拉驼马,勒派民夫,擅自开通久塞边界山路,尤为不合。应请贵大臣即行电饬该员,照章呈验护照,并改由通行道路行走,以免滋生事端,并希见复为荷。顺颂

    日祉

    胡惟德 邹嘉来 曹汝霖

    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八日(4)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2081610600,3.橘瑞超(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依文意可知,日本人橘瑞超游历至新疆于田,不仅违背成例,拒不呈验护照,而且不听劝阻,雇佣民夫并置办车马粮料,欲强行开辟道路出境。落款署名的三人并非外务部等闲官员,其中邹嘉来为尚书,署理部务,胡惟德、曹汝霖分任左、右侍郎。(5)魏秀梅编《清季职官表(附人物录)》(“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5),“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年,第328-329页。另,1911年5月8日皇族内阁组阁后,外务部外务大臣由梁敦彦担任,而邹嘉来仍留部署理部务,至7月10日改任弼德院副院长。但从此封函件仍有邹氏署名来看,至少至8月末为止其仍署理外务部部务。可见,函件由清廷外务部三位堂官联署,且言辞严厉,体现出清廷对此事的重视与不满。

    日本驻华特命全权公使伊集院不敢怠慢,旋即于8月25日会见邹嘉来,并于翌日就此汇报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他在会见邹嘉来时,避重就轻地解释橘瑞超去年年底已就赴新疆探险古迹向清廷正式请领护照,决非不合成例,避而不谈其不听劝阻,置办车马,强辟道路出境等违约细节;
    但在向小村汇报时,亦明言橘瑞超所入地界山路险恶,人迹罕至,清廷地方官员阻止其入内也不无道理;
    并建议日本外务省就橘瑞超遇险早做预案。随后数月间,日方一面通过胡惟德嘱托新疆及陕甘等地官宪保护橘瑞超安全,一面又求助在新疆设有领馆的英俄两国,藉由英国驻喀什噶尔(今喀什)首任总领事马继业(George Macartney)(6)关于其在新疆之活动,详见(英)C.P.斯克莱因、P.南丁格尔著,贾秀慧译《马继业在喀什噶尔——1890-1918年间英国、中国和俄国在新疆活动真相》,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3年。,以及俄国驻迪化(今乌鲁木齐)领事罗索铎礼(Rozdolsky)和驻喀什噶尔领事索科福(Sokow)等外交网络打探橘瑞超行踪。(7)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2081610600,3.橘瑞超(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其中俄国驻华领事汉语人名参照故宫博物馆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4-115页。可以说,日方对“橘案”的处置与关注亦异乎寻常。

    其实,“橘案”远非简单的外人来华游历问题,其中另有隐情。橘瑞超(1890-1968)系日本净土真宗西本愿寺派僧人。西本愿寺当时是在日本拥有千万信徒的宗教团体,其法主大谷光瑞(伯爵)受中国法显、玄奘等历代西行求法高僧的影响,及斯文·赫定、斯坦因等人中亚探险成果的刺激,在1902-1914年间三度组织探险队,深入中亚(西域)调查佛教东渐事迹。而橘瑞超深得大谷青睐,年仅18岁(1908)时便参加第二次探险队,直至1912年4月26日经塔城出境,由俄国西伯利亚铁路返日,前后滞疆五载。其间,他主要受命搜集佛经或其他佛教遗物,遍访迪化、吐鲁番、楼兰、和阗、叶尔羌和喀什噶尔等处;
    同时步斯文·赫定、斯坦因后尘,按图索骥般进入楼兰故城、尼雅遗址、库车千佛洞、高昌和交河故城等地,发现并掘走了大量文物。(8)[日]橘瑞超著,柳洪亮译《橘瑞超西行记》,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0年,代序第1-4页。

    比如,1909年2月21日他在已被斯文·赫定1906-1907年间“扫荡一空”的楼兰故城废墟中发现了震惊世界的《李柏文书》。(9)[日]橘瑞超著,柳洪亮译《橘瑞超西行记》,第154页。《李柏文书》为公元4世纪前凉时西域长史李柏手写,是迄今为止在西域发现的唯一一件名著正史的名人手迹。(10)关于《李柏文书》的内容、性质等,参见[日]荒川正晴《西域長史文書としての〈李柏文書〉》,白須淨眞編《大谷光瑞とスウヴェン·ヘテディン:内陸アシア探検と国際政治社会》,东京:勉誠社,2014年,第213-234页。其年代略早于王羲之,而王氏已无传世真品(现有藏品皆为后世摹本),但《李柏文书》却是真迹,且其笔法带有隶书笔意,并显露出行书风貌,对研究汉字及书法发展史具有重要价值。橘瑞超发现《李柏文书》一事甚至被当时的《泰晤士报》报道,引发世界关注。(11)EXPLORATION IN CHINESE TURKESTAN, The Times, Feb 3,1910,p.5。而这还仅是橘瑞超五载收获的一隅,除此之外他还搜集了大量回鹘文本佛典,并掘走梵、汉、蒙古、突厥文等佛教经卷、抄本等古文献和藏、婆罗米文木简及文物等。(12)《附录一 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历史的外国人物》,高文德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史大辞典》,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667页。

    可见,“橘案”本质上是中国应对和防范日本人来华从事文物盗掘活动问题,这虽相较改朝换代、帝制终结的历史洪流显得无关宏旨,但背后牵涉近代以降外人在华之地位、游历内地之权利、中国对来华外人的行政与司法管理,乃至对文物外流的防范等诸多问题,而清廷对于日本人来华游历的因应和管理可谓事件的核心。从“橘案”后续发展来看,橘瑞超不仅在华期间横行无阻,而且顺利将诸多文物带回日本;
    而清廷的处置则显得虎头蛇尾,似乎只能一味配合日方要求查找行踪并予以保护,对违约问题的处罚形同虚设。(13)关于清廷各级官员就橘瑞超出入各地情况往来咨文,详见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日本佛教大学尼雅遗址学术研究机构编《近代外国探险家新疆考古档案史料》,乌鲁木齐: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2001年,第199-235页。

    历史上,“游历”往往与“通商”关联,构成“人”与“物”的流通。近代日本人来华游历问题,也伴随日本来华通商问题而产生。

    中日两国虽然往来已久,但近代通商关系建立较晚,这和两国奉行的“闭关锁国”政策有关。19世纪中叶后,东亚局势骤变。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迫使清廷割地赔款,开埠通商,允许西人在通商口岸留居、游历;
    而日本的“锁国”体制也在欧美列强的开国恫吓下土崩瓦解,日本人出境不再受限。于是,面对对华贸易被欧美商人把持的局面,日本产生了自行运输货物直销上海的想法。在幕府末期的最后六年间(1862-1868),日本先后数次遣使访沪,试图与清廷建立近代外交关系,开展通商贸易。(14)冯天瑜《“千岁丸”上海行——日本人1862年的中国观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7-42页。

    1862年,日本使臣乘千岁丸访沪,指其得知“在沪通商之无约小国尚多,均准在于通商各口循照有约各国章程贸易”,故此申请“援照西洋无约小国章程,准其上海通商”。但未获批准,所带货物最终以荷兰货物名义办理了通关、纳税手续。(15)《同治元年八月初四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同治年间中日经贸交往清档》,《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第5页。直至1864年日使乘健顺丸再次来沪时,所带货物才得以按照1781年江海关则例中《东洋商船出口货税律》的先例,正式以日本货物的名义进行通关。(16)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同治年间中日经贸交往清档》,《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第3页。至1867年末,日本将对华交涉从货物通商,拓展至人员入境层面。掌管日本幕府外交的长崎奉行致函清江南道的应宝时,进一步请求清廷能如西方各国一样允许日本人持照往来。(17)《附件一 日本长崎奉行河津伊豆守来书》(庆应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同治年间中日经贸交往清档》,《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第12-13页。亦见日本外務省《外務省日誌》(明治三年第一号至同年第六号),早稲田大学図書館蔵,請求記号:カ0504299。不过,总理衙门此时因日本威胁朝鲜引起国防问题,对日持警戒态度(18)李启彰《近代中日关系的起点——1870年中日缔约交涉的检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1年第72期,第65页。,最终只同意参照“无约国”先例、暹罗商船纳税章程,管理日商在沪贸易,但反对与日本立约,且对日本人入境办法并未明确表态。(19)《附件三 上海通商大臣曾国藩批文》,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同治年间中日经贸交往清档》,《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第18页。

    其实,此时清廷针对外人入境及进入内地游历问题,已与西人立约,形成了一套管理办法。清廷对外人入境管理,最早见于1689年中俄《尼布楚界约》,其中汉文本第五款约定“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满、俄文本称“路票”——引者注)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2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2页。至1842年又在《南京条约》第二款中“恩准”外人入境寄居五个通商口岸。(2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1页。至1858年又在中英《天津条约》第九款进一步约定居于各通商口岸的英人,有欲赴内地游历、通商者,若游历距离在各口100华里(50公里)、时长在三五日之内,则无需请领护照自由出行;
    若超此范围,则须在领事处请领护照,游历内地时须交地方官员查验盖印,地方官员负责其安全。(2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7页。可见,清廷之所以对日本幕府相关交涉没有明确表态,并非仓促之间不及应对,而是有意回避。究其原因,这主要是清廷奉行传统华夷秩序思维下“以大事小”的外交理念,不想将被迫允予西人的特权让给日本。

    明治政府成立后,日本加快对华建交交涉的步伐。1870年九月,日本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携其拟定的16款草案,来华商讨建交事宜。其中第七款照搬清廷西约成例,明确规定了日人赴中国内地游历、通商的管理办法,并划定了华人赴日内地游历、通商的范围,甚至包括违者具体罚金数额。(23)《咨送日本所拟条约底稿咨请查核由》(1870年10月14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21-023-01-025。不过,柳原的草案并未得到中方的认可。在李鸿章授意下,津海关道陈钦对其“逐条签驳”,如针对前述第七款,反驳称“单定华商游历限制,更不平允”(24)《咨会日本条约拟稿又会商条规备稿均已加籤并另拟章程十八条咨送由》(1871年2月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21-024-01-020。;
    并在删除对华不利条文、强调与西约成例相异及顾及朝鲜地位的基础上,提出了18款备稿;
    又经数次修改,形成了18款最终提案。(25)白春岩《近代日中関係史の起点——〈日清修好条規〉の締結と李鴻章》,早稲田大学審査学位論文(博士),2013年,第68-75页。同时,总理衙门仍持避免与日立约的立场,照会柳原“贵国既常来上海通商,嗣后仍照前办理,彼此相信,似不必更立条约,古所谓大信不约也”。(26)《筹办夷务始末》(同治卷七十七),《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柳原为尽早促成立约,只得暂时同意清廷的提案。

    随后,明治天皇于1871年5月15日下诏,任命大藏卿伊达宗城为钦差全权大臣,并由柳原辅佐来华缔约。(27)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08900、大蔵卿伊達宗城ヲ欽差全権弁理大臣ト為シ清国ニ派遣ス并ニ柳原大丞等ニ同行ヲ命シ各委任状ヲ付与ス(国立公文書館)。不过,日方在抵津后拿出了一份全新的条约草案,其中包含中方授予日本领事裁判权、内地通商游历及最惠国待遇等内容。清廷对此十分不满,李鸿章在奏折中指责日方“条约则抄袭布国(即普鲁士——引者注),税则章程则抄袭美国,又将去秋柳原前光等在津所呈议约底稿作为废纸,惟事事援照泰西,未免诸多流弊”。(28)《具奏日本使臣在津议约办理渐有端倪一折抄录原奏知照由》(1871年8月23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21-051-01-001。在随后的谈判中,清廷几乎推翻日方全部提案,主导了立约过程。(29)关于中日缔约过程及其后日本国内反对意见井喷等问题,详见李啓彰《日清修好条規成立過程の再検討——明治五年柳原前光の清国派遣問題を中心に》,《史学雑誌》115巻7号,2006年。

    同年9月13日,中日两国在津签订《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条约充分认定了清廷的强势地位,如《修好条规》第六条规定嗣后两国往来公文须以汉文为准;
    同时,约定中日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在通商口岸互设领事馆,管理各自商民,但并未言及最惠国待遇;
    特别是针对通商、游历问题,条约一改西约成例及日方提案中将二者并论的表述,专门就通商问题制定《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详细规定了通商范围等内容,如第14、15款明确规定两国通商仅限各口,不得运入内地;
    针对游历问题,仅在第13款言及“至官民游历,均照两国通行旧章办理,惟请领执照,应责成理事官查明实系安分之人,方可发给,免致滋生事端”,并未参照西约成例言明游历范围、时长等;
    此外《修好条规》第11条禁止日本人改换中国衣冠(3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18-322页。等。可以说,清廷此时掌握着中日外交的主动权,并试图对来华游历日人进行有效管控。

    然而,这一切在甲午战后被彻底改变。由于《马关条约》第六款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和陆路通商章程,且新订约章应以清廷西约为本。据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面对日方拿出的40款立约提案,张荫桓尽力逐条推敲反驳,如针对日本人游历内地问题,日方提议:

    日本臣民准听持照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贸易,执照由日本领事发给,由中国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随时呈验无讹放行,所有雇用车、船、人夫、牲口,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查无执照或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不可凌虐。执照自发给之日起,以华十三个月为限。若无执照进内地者,罚银不过三百两之数。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31)《清季外交史料》(卷121),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2115页。

    对此,张荫桓一面维护中方权利,指出“谨查送交领事官惩办,设沿途无权拘管,恐成具文”;
    一面遵循成例,指出“船上水手向与客商有别,应驳改”。(32)《清季外交史料》(卷121),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辑》,第2115页。不过,后来条约正文虽加入“沿途止可拘禁”和“船上水手人,不在此列”的内容,但庶几全盘沿用日方提案。双方后经就税率等核心利益的反复博弈,将40款提案删掉11款,驳改20款,其余九款因与西约成例相符而照准,最终形成了29款《通商行船条约》,于1896年7月21日在北京签约。(3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62-667页。至此,清廷最终被迫在条约中明文给予日本人来华游历,特别是游历内地的权利。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逐步推行“大陆政策”(34)详见臧运祜《近代日本亚太政策的演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觊觎中国和朝鲜,引发大量民众来华游历考察的热情。仅就留有游记者的身份而言,便可细分为官僚或政治家,学者及记者、编辑,作家或艺术家,教习及留学人员,军人或所谓大陆浪人,实业家或商人,宗教界人士,儒学者及民间人士等八大类别之多。(35)[日]日比野辉宽、高杉晋作等著,陶振孝、阎瑜、陈捷译《1862年上海日记》,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近代日本人中国游记总序58页。他们来华后不甘于仅居于各通商口岸,进入内地者不计其数,这也给清廷的管理带来压力。

    按照《修好条规》中所谓“通行旧章”之规定,日本人在距离各口50公里、时长在三五日之内,可无需持照自由出行;
    若超此范围,则须先向日本驻华领事请领护照,再由领事转呈所在地督抚、海关道等官员审批盖印,游历内地时须交地方官员查验。特别是因中外对立日益严重,中国民族主义情绪日渐高涨,教案及外人遇袭事件频发。清廷不得不于1876年“严令各省保护执有护照往来内地之外人”(36)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25页。,至20世纪初更是专门针对在华游历日本人,数次札饬沿途官员予以保护。(37)《保护游历内地之日本商人》,《时报》1909年3月2日(第6版)。《新政紀聞:外交:咨報日本人遊歷內地》,《北洋官报》1907年第1549期,第10页。所以,前述清廷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管理办法既是主权国家对入境外人的正常管理,也是出于保护的目的。

    如1875年日本海军中尉曾根俊虎游历天津周边,探访新城、大沽、北塘等炮台时,便向当地道台衙署请领护照。两天后,津海关道黎兆棠就向颁发了护照,并安排一名骑兵随行保护。(38)[日]曾根俊虎著,范建明译《北中国纪行 清国漫游志》,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03-104页。这份护照内容如下:

    护照

    钦命按察使衔监督天津两关办理直隶道啻事务兼海防兵卫道加十级纪录羡黎给发护照事。

    光绪元年八月二十四日据委办事务朱倅禀准日本国驻天津游历学生曾根俊虎,兹回称拟往大沽、芦台、北塘等处游历,现从本月二十六日早六点钟前往,随带跟役一人,系天津人,名大陈,约计十日回津,请转禀发给护照等情。据此除派马兵一名件送照料并呈报外,令行照为此照,仰沿途地方官吏验照放行。倘逾限不回,缴作为废纸,须至护照者。右照仰沿途地方官吏准此。

    光绪元年捌月 日

    津海关道

    限十日缴销(39)[日]曾根俊虎著,范建明译《北中国纪行 清国漫游志》,第104页。

    由是可知,对于欲入内地游历的日本人,清廷据约要求请领护照,并设定有效期限,方便查验;
    必要时配备护从,起到保护与监督的双重作用。此外,曾根并未严格遵守规定赴日本驻华领事馆申请护照,而是直接向清廷道台请照。这也暴露出日本驻华领事馆虽然依据《修好条规》设立,获得对在华日侨的管理权,但因机构初建,对在华日侨的管理未免不能周全。加之1876年日本逼迫朝鲜签订《日朝修好条规》后,日本人赴中国、朝鲜居住、游历者激增,违约私自擅入内地及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的事件也随之增多。例如,1881年8月发生了因留居釜山的日本人违反条约私自擅入朝鲜内地龟浦,并与当地居民冲突,引发数百人殴斗的“龟浦事件”。(40)参见李昇燁《植民地·勢力圏における“帝国臣民”の在留禁止処分:“清国及朝鮮国在留帝国臣民取締法”を中心に》,《人文学報》第106号,2015年4月。为此,日本政府不得不加强对留居海外日本人的管理。

    于是,日本参考英国1865年为留居中日两国的英人制定的管理条例(41)参见ORDER IN COUNCIL FOR THE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IN CHINA AND JAPAN(9th March, 1865),London: Printed by GEORGE E.EYRE and WILLIAM Spottiswoode,1865.,于1883年3月针对中朝两国在留日本人,制定了《清国及朝鲜国在留日本人取缔规则》(5条)。其中首条严令日本之“清国及朝鲜国驻扎领事,认定日本人妨害该地方之安宁,及其行为将妨害该地方之安宁时,应对其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在留禁令”(42)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15110460000、清国及朝鮮国在留本邦人取締規則制定·二条(国立公文書館)。,将其驱逐归国。至同年9月,外务省又颁布了专门针对在华日侨的《清国在留吾人民取缔规则》,发给日本驻沪领事。该规则内容增至10条,且规定更为详细。如第二条规定:日本人来沪后须在48小时内到领事馆报到;
    第三条规定:日本人搬家、旅行或归国时须在前一日到领事馆汇报;
    第四条规定:日本人不可不领护照私自潜入清国内地旅行。(43)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15110460100、清国在留吾人民取締規則更定(国立公文書館)。

    《清国在留吾人民取缔规则》随后得到了执行。如日本人冈千仞在1884年5月6日抵沪当天,便拜会了日本驻沪领事品川忠道,在赴苏杭和广东游历前,又分别于5月16日和翌年1月11日到领事馆汇报,并领取了护照。此外,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也保存了大量日本人申领护照的记录。(44)例如《发给永山武四郎等赴沪护照》(1887年12月2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25-024-01-011。

    前述橘瑞超在由吐鲁番前往焉耆时也曾向清廷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护票”(45)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日本佛教大学尼雅遗址学术研究机构编《近代外国探险家新疆考古档案史料》,第25页。,但很多时候与其余日本人一样仍违约无照游历内地或拒不呈验护照。究其原因,首先,日本人自觉与华人面容相近,又通汉语,若着中国衣冠则不易被发现。虽然中日《修好条规》中明令禁止日本人改换中国衣冠,但实则不易管理。在华日侨虽有着和服者,但更多着西服,一些人甚至常着中国服装。如前述曾根在华期间,为掩人耳目,便于侦查,则常穿“清国服装”,甚至在帽子上系上假发辫。当被清军哨兵盘问来历及为何不剃发时,谎称其为广东人,并称“我在英国呆了七年,今年春天刚回国,还没有来得及长发,所以戴上这样的帽子”(46)[日]曾根俊虎著,范建明译《北中国纪行 清国漫游志》,第192、128页。,竟然蒙混过关。

    其次,日本人不愿受验照及付费雇佣护从的束缚。据约规定,日本人持照游历内地时,每到一地须拜访地方官员查验护照;
    而官员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配备护从数名,但费用需由日本人承担(47)清廷地方官员在接待前来游历的西人时或因不谙条约,或为讨好西人,常出资为其准备车马。为此,总理衙门曾数次严令禁止。参见柴松霞《略论晚清政府关于来华外国人内地游历的执照制度》,《时代法学》2007年4期,第52-57页。,不仅需要每天发给津贴,甚至还要赏些酒钱。(48)[日]後藤朝太郎著《支那旅行通》,四六書院,1930年,第44页。因此,日本人游历内地时,往往即便持照也不愿受验照及付费雇佣护从的束缚。

    再次,这也与日本外务省及驻华使领包庇纵容日本人的违约行为有关。例如,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25款明令禁止日本人在中国口外购买马匹(4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24页。,但日本人口外买马屡见不鲜。为了应对清廷的问责,外务省甚至在培养汉语翻译时,令其模拟书写照会回文,为日本人口外买马开脱。(50)谭皓《近代日本对华官派留学史(1871-193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34-135页。此外,日本人还常以游历为幌子,潜入内地进行军事侦察、地理测绘、矿藏勘测、私自传教等,日本外务省及驻华使领亦给予包庇纵容。可见,日本人的违约行为是私人与政府合谋的结果。

    以上违约行为,不仅违背条约规定,而且有损中国利益,弊端无穷。对此,清廷朝野当时已有觉察。如曾主管朝鲜汉城电报事务、甲午之际入职督办军务处的陈允颐(51)王刚《甲午战争中的督办军务处》,《军事历史研究》2017年第2期,第55-67页。,在致函盛宣怀时指出:“日本迩来处处与我为难,内地游历,载在规条,悍然背弃,而日本人之入我内地者不知凡几,仍恐异日或与本土奸民互相勾串,酿成他故。查规条本不准反易衣冠、擅入内地,似不如趁此严查,倘有犯则从重究治,庶足以杜奸谋,而防未然之亹。”(52)王尔敏、吴伦霓霞合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97年,第104页。即在陈述日本人违约游历内地弊端的基础上,建议从重处罚。

    无独有偶,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史学大家孟森在1909年投书《外交报》的文章中也提出相似观点。他指出:“无照游历,照约当罚。各国约中,尤以德与日本两约为有明文。日本人小本营利,无孔弗入。冒禁违约,擅踞内地,营小商业,以听地方之驱逐。一日未逐,则姑谋一日之利。至交涉稍稍正式,地方官稍明事理,即帖然而去,无所于损。此岂非屡见不一见之事实乎?照今约,解归就近领事管束外,固可要求三百两以内之罚金。然未闻有据此约以为责言者,一经迫使离境,已为无上之能力者。如百里内之可游玩,则固争之;
    约之所禁,如无护照之有罚金,则无有引以相诘难者。抑又何也?”(53)孟森《论外人入内地游历之条约》,《外交报》1909年第17期,第2-3页。即,建议清廷针对违约游历内地者,不可姑息,应据约处置,至少处以三百两以内罚金,抑制日本人违约游历内地事件的增多。可见,当时清廷朝野对日本人违约游历内地的危害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其实,清廷也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一方面,清廷通过控制护照审批发放予以管理。首先,清廷进一步明确了护照审批权责,如宣统元年(1909)闰二月十五日清廷照会包括日本在内的15国公使,指出嗣后针对“内地游历护照”,设立负责地方外交事务的“交涉使”的省份,须由“交涉使”发放;
    未设“交涉使”省份,由负责关税事务的“关道”发放,并明确了护照的样式。(54)《所有无约国人民在中国疆域内居住或游历者中国应保持并施行其法权事》(1909年4月5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03-34-010-01-026。其次,针对以游历为名非法入内的日本人,还要求控制护照审批。如1908年,针对日本僧人以游历为名进入内地传教问题,外务部通咨各省地方官员,切勿轻易发放日僧游历护照。(55)《日本僧人游历内地往往藉端干涉各寺产业屡滋事端》,《时报》1908年8月3日,第3版。1910年,军谘处亦就外人以游历为名,行军事侦察、地理测绘、矿藏勘测、肆意狩猎之实的问题通咨各省,要求予以限制。(56)《限制外人游历内地之通咨》,《新闻报》1910年12月13日,第10版。

    另一方面,清廷多次照会各国公使,敦促其要求内地游历外人须遵照章程,请领护照,并向地方官员呈验,以便获得保护,免生事端。(57)《外务部因游历内地洋员多不遵照章程向地方官呈验护照派人保护致生变端》,《时报》1909年5月16日,第3版。同时,清廷亦将违约无照游历内地的日本人扭送附近日本驻华使领馆。如1893年11月,地方官员曾将无照游历江苏南通的日本德岛县平民扭送道台衙门,再由道台送交日本驻沪领事馆。(58)[日]篠原由華《日本人への護照交付の起点に関する考察》,《同志社グロバル·スタディーズ》巻6,2016年,第33页。

    不过,总体而言,清廷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管理并不理想,类似“橘案”的事件屡禁不止。一方面,由于日本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清廷对其管辖受限,对违约游历内地者的处罚条文往往沦为具文。例如,前述改换中国衣冠的曾根俊虎和遭到清廷外务部严词申斥的橘瑞超,都未受任何惩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对护照审批亦不严格。如1903年《北洋官报》记载日本驻华总领事伊集院彦吉,就在津日本人赴周边游历问题,呈请津海关道为四份护照盖印。其中一份请照事由明确标注了“日本军人数名由津赴昌黎、滦州、乐亭、大清河口一带测绘、演习”。津海关道唐绍仪并未出面阻止,仍旧盖印并札饬所经各属一体保护。(59)《时政纪要:外交:驻津日本国总领事伊集院彦吉以护照四纸呈请》,《北洋官报》1903年第75期,第8页。这种明显的违约行为尚且不受制止,清廷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管理不利可见一斑。

    民国成立后,基于对条约体系及国籍法等的逐步了解,中方开始按照“有约国”“无约国”及“无国籍”人民等对来华外人区别管理。来华游历日本人属于“有约国人民”,且为其中相对特殊者,北洋政府在入境手续管理上给予特别优待。如在一战爆发后,北洋政府为加强对外人(特别是德奥人士)的出入境管理,于1917年9月拟由外交部通电各驻外使领馆,嗣后“凡协商国、中立国人来华,应备护照,黏贴照片,由各该使领签名证明。”即统一要求“协商国、中立国”外人来华入境时,必须携带贴有照片并有使领签字确认的护照。不过,在电文发出前,外交部参事章祖申特别指出,“惟日本与我向无须护照,宣战后亦然。日本馆意请对于日本人民来华游历邀免护照相当待遇。似属可行”,就此咨询内务部警政司长王扬滨。依照中日前约,日本人来华入境时并无必须携带护照要求,只是进入内地时须请领“内地游历护照”。从章祖申文意可知日本驻华使馆已提前获悉此事,希望维持原有权利。9月11日王复函章,指“兹已陈明部长,并无异议”。(60)《外人来华游历须用护照》(1917年9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03-36-052-02-001。即内政部同意了日方免照入境的请求。外交部旋即批准,明确给予日本人免照入境的权利。

    其实,日本早在1878年2月20日已就日本人出国手续问题制定了《海外旅劵规则》,要求日本人出国时必须携带护照(日文称“旅劵”)。(61)[日]田中信顕、福鎌芳隆編《本朝民鑑附録丁巻》,千鍾房,1878年,第671页。不过,由于随后来华日本人数量庞大,护照发放难于满足需求,大量日本人无照来华。北洋政府的上述决定虽为中日前约所认可,但也不啻一种优待。于是,日本在1918年制定“外国人入境规则”之际,亦投桃报李,给予华人同等免照入境的权利。同年1月25日,日本“钦命代理驻华全权公使”芳泽谦吉向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陆征祥发出照会,指日本将自2月1日起要求除外交等公务人员外的所有入境外人“须带有各该外国人本国政府官员给贴有本人照片之护照,或带有身份证或国籍证书”,但“惟对于中国政府前者于日本人有免带护照之关系,决定对于中国人不作此种要求,仍照从前办法办理”北洋政府旋即于1月29日复照同意。(6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1343页。中文本亦见《中日两国人民往来无须护照案》(1918年1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档案,1-29-01-08-013。日文本见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3090832700、第一部 日支間条約、協定及公文等/分割4(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至此,中日两国达成互免入境护照协议。

    不过,对于日本人进入内地游历,中方仍旧要求请领“内地游历护照”。民国时期,外人游历内地时所持护照,大体分为三种:一是由外交部或各省市地方政府发给;
    二是由外人本国驻华使领发给;
    三是外人仅持入境护照,由中方官厅加给内地游历签证。(63)丁鹤编著《中国外事警察概要》,丁鹤著译室,1937年,第40页。而日本人入境时无需护照,进入内地时大多持驻华使领馆所发“内地游历护照”。对于持此种护照游历内地的日本人,中方的管理日臻细致、规范。以下试做举要。

    第一,对于护照管理日趋严格。如对于持照游历内地者,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设相关附加手续。据1918年5月28日《时报》载,“交涉公署昨接外交部有电,内开查各国人士前往各省各县地方游历,应先开具详细事由履历并随带行李件数目,报明给照,令知在案。兹查仍有流弊。嗣后游历人士应照上项办法报明各驻在地方长官,准其入境游历,给照保护。如未经上项手续,即行拒却”。(64)《外人游历内地之手续》,《时报》1918年5月28日,第10版。即对游历内地外人增设上报游历事由、履历、行李数量等要求。

    随后,外交部还要求持照日本人,须到外交部或驻各地公署加盖印章,并缴纳相应费用。如1929年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公署制定《办理护照加签注册证明试行办法》(42条),其中第九条针对包括日本人在内的来华游历内地的有约国外人,规定其须“持有本埠该国领事馆所发内地游历护照,由该馆送请本署加印者,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三张,加印费银币三圆”,该办法从当年2月1日施行。(65)《各国人民游历内地办法》,《新闻报》1929年1月28日,第14版。

    第二,对游历区域加以限制。民国时期国内战乱不断,外交部出于安全考虑,频繁要求各省市政府暂停签发前往战乱区域的游历护照,制止外人进入。如1916年护国战争之际,川湘成为主战场。为此,北洋政府外交部电饬“所有各处游历外人务需设法严行保护,避免酿成意外交涉”。同时,“近查各处游历外人或请发给执照亲赴各处战线区域参观军队战事,并在险要之处测绘图地均与军事国际上极有关系。现为限制外人游历保护起见,凡属书赴战事省份遇有各国游历外人一律停止发给护照。如外人拟在内地自由行动出入,未经发给护照者如与意外事件发生概不担任保护。此后无论各国游历人员非持有陆军部准在某省某处阅抄字样护照文件者不得赴战区参观军队。所有险要地点概不得入境,擅行游历避免发生意外危险之虞”。(66)《外人游历内地之取缔》,《时报》1916年3月18日,第9版。即拒绝发放前往战乱区域的游历护照,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此外,在护照审核盖章时亦对游历区域加以把控。如1933年外交部训令各省市及发放护照机关,“对于前往内地游历之外人,须询明赴何省或某几省游历,即在加签上注明某某省分,并加注意不靖地方不得前往字样,以便有所稽考。”(67)《上海市政府训令第六三五六号 令公安局 为准外交部咨对于外人游历内地签证事仰遵照由》,《上海市政府公报》1933年第135期,第33-34页。在发放护照及签证时,亦盖上“军事区域或要塞地及不靖地方均不得前往”(68)丁鹤编著《中国外事警察概要》,第44页。的戳记,以为警示。

    第三,对于违约游历者,外交部及地方官员沿用旧例,禁阻前进,予以取缔。比如,针对无照、签证游历内地者,1930年外交部指出“各国来华外人时有不领护照任意游历内地情事,不独有违国际惯例,一旦发生事故,更属无从查考。特通咨各省市政府,嗣后对于此项无护照到境之外国人,一律拒绝游历”。(69)《大事记:国内:外交部近以各国来华外人时有不领护照任意游历内地情事》,《湖北省政府公报》1930年第99期,第96-97页。此外,若所到地方未列入护照、签证,或携带武器军械且非中国发放,也将被禁阻前进,予以取缔。(70)丁鹤编著《中国外事警察概要》,第45页。总之,这一时期中方对持照游历内地日本人的管理日臻细致、规范,一些办法甚至沿用至今。

    抗战爆发后,救亡图存成为全民族的第一要务,一切为战事服务,对外人特别是日本人来华游历管理更趋严格。国民政府为防止间谍活动,确保国防机密,制定“外人内地游历护照迁移及出境签证”办法,对外人在华活动予以限制。直至抗战胜利后,鉴于各项措施逐渐恢复常态,内政、外交、国防三部遂于1947年向行政院呈交修正草案,正式取消“外人内地游历护照迁移及出境签证”,允许外人在除军事或不靖地区、边陲地带,及国防部禁止游历区域外,自由旅行迁移或经商,但旅行所至各地仍应到警局报告。(71)《法令:外人在华内地游历迁移及出境签证等办法(内政、外交、国防三部已拟订修正草案呈行政院核夺)》,《警政导报》1947年第3期,第17页。不过,由于大片国土被日军侵占,国民政府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管理受限,这一切直至抗战胜利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改观。

    综上,晚清及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来华游历日本人的因应与管理。其效果整体上虽不尽如人意,却是华夷秩序崩溃、中国逐渐丧失外交主权的背景下,古老的帝国步入近代外交体系,逐步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利权,实现新陈代谢、浴火重生的积极尝试。就此而言,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主要依据中日两国档案资料,以日本人违约游历新疆“橘案”为切入点,对晚清至民国百年间中国对日本人来华游历的因应与管理的沿革做了梳理。不过,由于近代西方列强各自在华拥有势力范围,割据一方,行使司法和行政管理权,这便使对在华外人的管理主体涉及中国与外人母国以外的第三国。

    以20世纪初来华游历的日本人中野孤山为例,据其所述当时护照有公使护照、道台护照、海关护照等多种,且作用各异,用于应付不同部门盘查。如他赴蜀游历前,先在日本驻华公使馆领得公使护照,为保险起见,又从日本政府处领得旅行护照。抵达上海和汉口时,两地对护照并无特别要求。但他从日本驻汉口领事水野幸吉处获悉,从汉口再往内地走必须持有道台护照,否则将遭阻拦,于是又请领道台护照。不料抵达宜昌后,得知从宜昌经峡江去蜀地,需要英国海关护照,且果然在峡江起点平善坝被拦住去路,只得回到宜昌英国海关办事处办理海关护照。(72)[日]中野孤山著,郭举昆译《横跨中国大陆——游蜀杂俎》,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3-34页。这一情况并非个案,如沙俄占据东北后,日本人赴东北旅行时,还要向俄驻旅顺总督府请领护照,方可通行。(73)谭皓《近代日本对华官派留学史(1871-1931)》,第206页。可见,近代中国对外人来华游历的管理问题超乎中国与外人母国的二元框架,仅靠一国或两国的档案资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挖掘和利用英、法、俄等多语种资料,因时因地地展开个案研究,方可获得更为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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