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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7篇

    时间:2023-04-30 13:50: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

      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

      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柳州市某总公司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柳州市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

      1—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经济指标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

      (八)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九)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

      2—

      (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建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

      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计划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再提交公司委员会经理层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1、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

      3—

      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5、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可采用竞聘上岗、组织考察任命等办法,作出任(聘)用干部决定。

      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3、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1、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2、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3、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

      4—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1、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计划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会议决策结果等,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资料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

      5—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党政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第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第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

      6—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公司党支部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规则和程序的。

      (三)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

      7—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起见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三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公司党支部汇报.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8—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

      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装修项目的确定、大宗物品采购;

      2、重要会议项目的确定,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或党委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

      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先提出初步意见再集体讨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和责任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即“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是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主要政策依据: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

      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

      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篇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律例、党内律例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正当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定公司的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闭幕大概变更公司体式格局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

      (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经由过程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闭幕、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步伐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经由过程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间接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大概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决策体式格局: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局部,一般该当包括查询拜访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需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躲避等内容举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

      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集会记实,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集会记实、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室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监事会应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集会。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条按规定需由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半数及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三条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

      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室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讨论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首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律例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

      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室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预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项目和工程额度等,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交易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负责人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首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自觉承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篇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2022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详细版)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对企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程项目部是企业管理的前沿,经济效益的重要源头。加强项目部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腐败,是保障我们干部队伍素质、确保工程优质和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定义

      “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按权限决策。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特别是项目部权限以外的事项必须履行审核审批和备案程

      序。

      (三)务实高效与科学、民主决策相结合。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务实高效决策;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民主决策。

      (四)项目标准化流程和集体决策相结合。流程控制要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集体决策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决策时,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意见、结论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五、“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一)制度建设

      项目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零星用工、零星设备租用、零星材料采购、费用报销、业务招待等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应集体研究决定。

      (二)分包及结算管理

      1、分包立项。集体研究分包立项申请。项目部对分包

      立项申请,特别是分包内容、分包形式、分包控制单价、潜在分包队伍情况、材料供应方式、计量支付办法等内容,应集体研究决定。

      2、分包招标。权限内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分包招标,应集体研究决定中标人。

      3、合同评审。项目部对与分包立项申请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集体研究决定合同草案。

      4、补充合同。分包合同履行中涉及工作内容调整、计量计价方式变更,需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应集体研究决定。

      5、清算协议。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集体研究决定清算协议。

      对项目后期、项目部不具备集体研究条件的,上收一级,由项目部上级经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

      (三)设备物资管理

      1、设备租赁。项目部在实施设备租赁时,应集体研究决定推荐外租设备候选人。

      2、采购管理。项目部权限内的材料集中采购,应集体研究决定候选人及采购价格。

      3、废旧、周转材料处理。项目部所有废旧、周转材料

      处理均应集体研究决定招标处理或其他公开处理方案。

      (四)人事薪酬管理

      1、职能部门、工区和内设作业队负责人的推荐、聘任、调整意见,应集体研究决定。任免决定权不一定在项目部,但对于项目部推荐、建议的人选,要集体研究。

      2、财务、采购、计量、结算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使用,应集体研究决定。

      3、在严格执行局、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其他薪酬福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集体研究决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在严格执行局、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的定语,更加严谨和规范。其他薪酬福利方案,指的是奖金发放、绩效工资调整、特殊奖励等。

      (五)资金管理

      1、项目部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分配方案,应集体研究决定。

      2、项目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资金使用,应集体研究决定。

      党群工作

      1、党支部年度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党群工作中的其

      他重要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

      2、项目部奖惩事项的确定,上级各类表彰的推荐,应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项目部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六、决策形式

      一是决策形式。凡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只有两种形式: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对于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如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研究党群工作等。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决策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

      二是会议主持。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由项目经理或党组织书记主持,专题会议由会议议题的分管班子成员主持。

      三是参会人员。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是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达到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要求项目党组织纪检委员、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议题的分管班子成员决定。

      四是权限。对于项目部领导班子会议,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对于专题会议,所有

      参会人员都有表决权。

      七、组织实施

      01准备材料

      1.提前准备上会议题和材料,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项目班子意见,充分协商。如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及分管领导请示,重大事项应向上级单位主管领导请示。

      2.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根据需要提供专家的专业分析报告,以保证决策的依法合规。

      02充分讨论

      1.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言表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2.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出席人员同意方可上会审议。

      03会议决定

      1.会议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2.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代表参会人员集体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3.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04会议记录

      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会议的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审议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主要分歧意见等,并存档备查。

      05组织实施

      1.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需向公司备案或申请审批程序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2.决策作出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及时分工落实。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如个人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未作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为。

      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临时作出的决定,由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

      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八、决策执行

      (一)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是落实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项目部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认真执行。

      (二)实行季度备案制度。项目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上报《项目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季度备案表》。

      (三)实行半年通报制度。项目部应结合局项目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要求,每半年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在项目部职工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上进行通报,接受职工监督。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私自对外泄漏、传播。通报材料于会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列入项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列入厂务、党务公开和职工民主监督的范围。

      九、责任追究

      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

      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等制度以及“一案双查”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弄虚作假等不认真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决策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进行修正完善,或因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上级监督检查发现或职工反映的重大问题,不整改、不解决或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

      (六)局及分公司职能部门不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认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失误的。

      决策失误时,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上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篇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部分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赏罚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XXX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XXX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度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招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工程扶植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根本扶植、工程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工程;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放置和调解;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放置;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事项建立督查制度,卖力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失密的外,按期或不按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XXX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承受下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增强领导班子扶植、落实党风廉政扶植责任制和精神文明扶植的重要内容。

      4、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究竟、性质、情节应承当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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