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读后感
  • 发言稿
  • 心得体会
  • 思想汇报
  • 述职报告
  • 作文大全
  • 教学设计
  • 不忘初心
  • 打黑除恶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谈话记录
  • 申请书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整改报告
  • 脱贫攻坚
  • 党建材料
  • 观后感
  • 评语
  • 口号
  • 规章制度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工作汇报
  • 讲话稿
  • 公文范文
  • 致辞稿
  • 调查报告
  • 学习强国
  • 疫情防控
  • 振兴乡镇
  • 工作要点
  • 治国理政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
  • 建党100周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实用文档 > 公文范文 > 广西容错纠错办法(试行)3篇

    广西容错纠错办法(试行)3篇

    时间:2023-05-03 16:10: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篇一:广西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

      .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

      .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

      .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行政人事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篇二:广西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在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

      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及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章

      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1.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5.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第三章

      容错机制

      为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

      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同时,应严守底线、精准量纪,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保持监督执纪的严、紧、硬。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者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即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公司决策精神。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即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即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谋取不当利益。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即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即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即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力求抢占市场先机。但是,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等原因,有时会对行业和市场的判断出现偏差,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

      第八条:境外投资面临着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挑战。尽管我们已经尽力,但仍可能会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没有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我们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和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可能会犯错误。

      第十条: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我们可能会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而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问题。或者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是,我们会及时补正错误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XXX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违反程序决策或个

      人决定重大事项;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首先,单位或个人应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最后,根据调查报告,党组织决定是否适用容错机制。

      第十二条规定了纪检组织在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时的责任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如果被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了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提拔任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的规定。这是为了激励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更加积极进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情况下,应当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容错纠错的原则,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单位和个人对自己的过错和失误进行认真反思和改正。

      第十五条规定了纠错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在启动纠错程序之后,纪检组织应当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如果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将会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规定了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同时,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的措施,以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各企业党委应当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上下级要相互配合,有序推动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需要遵守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贯彻到执纪审查工作中。他们应该确立正确的执纪导向,掌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时容错符合条件的干部,澄清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的是非,严肃纠正必须纠错的干部。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容错符合条件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公司和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

      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确保规章制度明确、政策界限清晰。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如果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篇三:广西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区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从政环境,加快推进“转型X、美丽X、健康X、富裕X”建设,根据《X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破解发展要素保障瓶颈或开展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推动X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四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

      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免责减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选拔重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六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七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新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八条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

      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九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相关热词搜索:广西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容错广西纠错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