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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圣经》中婚姻观的探究

    时间:2020-04-22 05:23:1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伦理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在世的态度,伦理中成文或不成文的规例就是道德规范。在基督教理想主义的思想中,认为夫妻是一体的,婚姻的目的重要的不是繁衍后代,而是夫妻双方的关系,就像圣三位一体形象之间的关系一样,强调只有当神把两人合为一体时才是婚姻。夫妻之间更是一种形而上的关系,是超越伦理与道德的。但是这种理想主义的婚姻,更偏重精神层面,过分理想化,而使人不容易企及。

    关键词: 理想主义 婚姻 独身

    中世纪基督教最伟大的神学家圣奥古斯丁(Augustine)写道:“婚姻问题是最繁难和最扑朔迷离的问题,这我当然懂得,所以我不敢断言在我的著作中我已经弄明白了或我一定会明白这个问题。”①婚姻,是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社会制度及其文化和伦理道德规范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②《神经》作为基督教的经典,在许多章节都蕴涵着对男女两性伦理道德的规范、对婚姻的要求,从而反映宗教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笔者将从宗教经典入手,对其婚姻观点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婚姻”——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

    对于婚姻的看法,在人类思想史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理论是现实主义,另一种理论是理想主义,这两种观点在基督教中都有所体现。

    1、现实主义思想

    现实主义思想,就是认为婚姻是自身存在的延续。这种存在即是个体的存在,也是民族、社会与信仰的存在。如果说婚姻的目的仅在于种的延续,那么婚姻就不是自由选择的事情,而是宗教和世俗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圣经》中说,“不可与你们的媳妇或你们兄弟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利未记》第18章,第15、16节);“一个男人娶了他兄弟的妻子是可耻的事。他羞辱了他兄弟,他们将没有子嗣。”(《利未记》第20章,第21节);“如果两个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人还没有留下子女就死了,死者的妻子只能嫁给她亡夫的兄弟,不可以嫁给其他人。这兄弟要接受她为妻,而且为他死去的兄弟生养后代。”(《申命记》第25章,第5节)

    我们可以从《利未记》与《申命记》的经文中对比出,在古代犹太人中,也存在过寡妇内嫁制。为什么《利未记》中认为可耻的事情,到了《申命记》中却被容许了?问题的关键是,在需要给亡故的兄弟留下后代时,寡妇内嫁是被容许的,如果拒绝这种婚姻则被认为是可耻的事情。通过寡妇内嫁制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基督教中,是把生育后代视为婚姻的主要目的。

    基督教中现实主义的思想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种的延续,有了种的延续才会有思想、信仰的延续,因此婚姻的主旨就是在于生育。夫妻的全部道德的忠诚不外乎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除了这个目的,可能还有其他次要目的——相互帮助和摆脱情欲,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仅仅是附属于婚姻的主要目的,即生育子女的目的。婚姻的首要和自身因有的目的所产生的肉体结合,带来自己的结果,即丈夫和妻子相互帮助和像爱自己那样地相亲相爱。③

    基督教的这种现实主义思想,在笔者看来,已经把婚姻中最美好的许多内容隐去。如果仅把生育作为婚姻的唯一目的,这样只能使婚姻显得苍白,使人生显得无味;如果说人类仅仅为种的绵延而存在着,那么我们本身做的许多事都应该是多余的。如果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那没有希望得到子女的家庭,婚姻也就不存在了。

    2、理想主义思想

    与基督教现实主义婚姻思想相对应的另一种婚姻观点则认为,性生活尤其是婚姻的起源不在于生物体追求保持自身种的存在,而在于有机体世界另一个更加高尚的追求。这种追求是对个体自身发展、完善、完美的追求。

    《圣经》把创造妻子解释为亚当渴望补足自身的不足。《圣经》是单独地谈到生儿育女和婚姻的,与此同时,谈繁殖要早于谈婚姻。在《创世纪》第一章关于赋予人以繁殖能力,是在总的创造史中谈到的。《圣经》在说过神创造动物并赐福给它们“滋生繁多”以后,才谈到人的创造和用《创世纪》中的那些话赐福给他们生养众多。因此,按《圣经》所说,繁殖是创造动物世界的直接延续,同婚姻和人与动物的区别毫无关系。在《圣经》中,也没有就繁殖的事说到任何“圣训”。

    关于婚姻目的这方面,《创世纪》第2章,第24节中说到,“二人成为一体”,也就是成为一个有生命的实体。这里的“实体”不是夫妻结合的结果,而是夫妻永久的,行而上的合二为一。《旧约》和《新约》中所用的“肉体”一词,在这个地方根本不只是指“身体”,而是指一个生命的实体,一个人。男人和女人在肉体上的结合乃是圣事,它超出了我们的理性范畴。④总之,婚姻最主要和最终的目的不在于生儿育女,而且总的来说除夫妻之外,与任何目的均不相干。在婚姻中两个人结合为一个意志一个人,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才是最关键的。

    伦理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在世的态度,伦理中成文或不成文的规例就是道德规范。在基督教理想主义的思想中,认为夫妻是一体的,婚姻的目的重要的不是繁衍后代,而是夫妻双方的关系,就像圣三位一体形象之间的关系一样,强调只有当神把两人合为一体时才是婚姻。夫妻之间更是一种形而上的关系,是超越伦理与道德的。但是这种理想主义的婚姻,更偏重精神层面,过分理想化,而使人不容易企及。

    二、爱情

    婚姻起因源于爱,如果没有爱的婚姻,我们会怀疑这种被捆绑起来的男女双方的关系是否道德。基督教中,把两人同神的结合,两人相互结合的起因归源于爱情。爱情不仅创造结婚双方的统一,构成了一个人,一个实体,而且,在这个世界上除了爱情,任何东西也无法达到这种统一。婚姻之爱被视为圣事,是因为它客观上把我们同其本身就是爱的神结合在一起。

    在“新约”中提到,“没有爱的,认不出主,因为主是爱”(《约翰一书》第4章,第8节);“我们知道并相信主对我们的爱。主是爱,凡活在爱中的人,就是活与主内,主也在他内。”(《约翰一书》第4章,第16节)在基督教中,爱具有神赐的性质。“男人不用蒙上头,因为他是主的肖像,他反映主的光荣。至于女人,则是为了反映男人的光荣。”(《哥林多前书》第11章,第7节)按使徒保罗的说法,女人的创造是作为“男人的荣耀”,为了使她成为像神一般的男人的生动反映,像男人的活的镜子。这就是所谓的神赐的荣耀。正象柏拉图所说:“在爱人者眼中,就像在镜子里一样,看到了自我”。

    在基督教中,婚姻是来自男女双方的爱。只有爱是自然的和自由的,婚姻必然兴隆茂盛;而如果爱是一种责任,那它只能凋谢枯萎。婚姻无疑拒绝所有来自其他方面的爱,在大多数理想主义者的观点来看,这就是亵渎本质上可以向往的事物。

    三、婚姻的締结

    基督教中,婚姻之爱行而上的意义,作为结合为一个超越个人的存在,以及它的无限的自我牺牲的精神,同婚姻之爱的另一个特点——绝对排他性联系在一起。只有两个一半才能合为一个整体,因此,绝对的一夫一妻制不仅仅是基督教的理想,也是婚姻的规范。在古代基督教文献中,这个思想表现的非常明确,而且很尖刻。由于再婚违背了神的规定,因为神当初只造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而且也由于再婚不符合“没有污秽和罪恶”的教会结构,所以“把我们从教会和天国放逐出去了。”同样,出于道德的动机,再婚就证明在第一次婚姻中,丈夫没有基督教理论所要求的那种无限的爱,在重婚时,丈夫离弃了自己的发妻,所以,重婚总是对发妻的某种背叛。

    正教的教会也认为,从本质上说,婚姻只有一次,就像生只有一次和死只有一次一样。婚姻的准则就是它的绝对不可分离性,而再婚只有作为避免淫荡的手段,作为一种药剂被容许。

    在《旧约》中,出现过许多再婚的故事,但在《新约》中就开始杜绝这种再婚的现象。《圣经》中《哥林多前书》第3章,第12-13节,某个人的所有的婚姻联盟常常只是由“草木、禾秸”建立的,它要受到火的考验。《约翰福音》第4章,第17-18节,正如撒玛利亚妇人的五任丈夫,按基督耶酥所判,都不是她真正的丈夫。⑤

    基督教中认为,每一个人一生中只能缔结一次真正的基督教婚姻,而且只有这次婚姻才具有永恒的意义。那么,这仅有的一次,使基督教从总体上把婚姻视为樊笼。同时,再婚正表明某个人的一种精神面貌,它使这个人越来越难以达到婚姻崇高而艰难的目的——即必须把自己完全地奉献给对方。

    四、离婚

    《圣经》在对待离婚的问题上,《马太福音》中耶稣赋予婚姻以神圣的意义,“夫妻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6)婚姻“既是上帝的旨意,那么离婚就是有悖于上帝的安排”⑥ 婚姻只有一次,不承认离婚和再婚。保罗承袭了耶稣的这一观点,对于基督徒是禁止离婚的,而对于非基督徒他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保罗对基督徒中已经结婚的男女吩咐耶稣所吩咐的“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哥林多前书》7:10-11)对那些非基督徒,他也是希望在“情愿同住”的情况下,基督徒不应该离弃不信主的妻子或丈夫。这样,“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哥林多前书》7:14)但是“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去吧!無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哥林多前书》7:15)他的这种宽容态度是只针对非基督徒的。

    基督教总体来说是禁止离婚的,就是今天的天主教仍然是禁止离婚。由于基督教认为在人的一生中神圣的婚姻只有一次,所以,妻子不可以离开自己的丈夫,就是离开了也得守寡一辈子,不可以再嫁。丈夫也不可以离弃自己的妻子,即使后来很讨厌自己的妻子。基督教这种绝对的婚姻,在某种意义上,拒绝了个体追求幸福的机会。

    五、守寡与独身

    《圣经》中对于守寡和独身有很多论述,天主教有对童贞女的崇拜,保罗也不提倡信徒过婚姻生活,他认为男女之爱比起上帝之爱是世俗的、低级的,在人的一生中没有比信靠基督更重要的事了,因此,最好保持独身、“童贞”。他对处女给予很高的评价,“妇人和处女也有区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哥林多前书》7:34)处女享有身体及灵魂上的圣洁。但是,他对于丧偶的寡妇的是否可以再嫁的问题上在《罗马书》和《哥林多前书》中他提到了“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马书》7:2-3)女性在丈夫生前束缚在丈夫的“律法”下,但当丈夫死后,妻子就可以获得自由,并且可以“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哥林多前书》7:39)。《提摩太前书》中保罗集中谈到了关于寡妇的问题。把寡妇分为真寡妇以及“好宴乐的寡妇”。真寡妇必须是那些“独居无靠”,“仰赖神,昼夜不住地祈求祷告”,( 5:5)“记在册子上,必须年纪到六十岁,从来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声,就如养育儿女,接待远人,洗圣徒的脚,救济遭难的人,竭力行各样的善事”。(5:9-10)保罗教导要尊重这些真为寡妇的,帮助她们,救济她们。而那些“好宴乐的寡妇,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5:6)“违背基督”,“废弃了当初所许的愿”,因而“被定罪”。(5:11-12)所以保罗“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5:14)他对那些真为寡妇的妇女给予很高的评价,充分肯定了她们良好的、值得称赞的道德品质,而对那些不安分守己的年轻寡妇则是批评她们的不良道德,认为她们应该再嫁。

    守寡和独身的现象在《圣经》有很多。从而看到,在基督教中守寡与独身是一种圣事,是更高的精神追求,在宗教中受到人们更多的尊重,从而提倡守寡与独身。这也是禁欲主义思想的体现,在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中,基督教是赞美灵魂而贬低肉体的。

    总而言之,基督教在价值观、人生观方面,对于婚姻是什么?如何面对婚姻?对婚姻的理解?等许多问题,回答的角度、方式都有所不同。宗教信仰中婚姻的复杂性,远不止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所以,有更多的婚姻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 特洛依茨基著:《基督教的婚姻哲学》,第3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

    ② 周传斌著:《雪泥鸿爪》,第47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

    ③ 特洛依茨基著:《基督教的婚姻哲学》,第11页

    ④ 特洛依茨基著:《基督教的婚姻哲学》,第40页

    ⑤ 洛依茨基著:《基督教的婚姻哲学》,第75页

    ⑥ 杨林聪、刘文明,《论耶稣的女性观》,《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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