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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研究

    时间:2020-04-25 05:21:2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本文在对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测度模型;借助于新模型,对我国入世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了测度与比较。研究表明:与承诺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相比,作为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排名都比较靠后,但二者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高水平国家或地区相比有很大差距,这说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程度还不高;而且与高水平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是,我国对市场准入的承诺与对国民待遇的承诺相比,还很不均衡。

    关键词: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测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3-0061-07

    一、引 言

    金融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各国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对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准确测定,对一国金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正确决策与健康发展、风险管理与控制、金融稳定与安全等诸多方面都极为重要。

    关于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国内外已有很多研究:Mattoo(1998,2000)[1-2]首先对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加入WTO的所有西欧成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了初步研究。类似于Mattoo(1998)的方法,Valckx(2002)[3]按照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对世界不同区域和不同收入群体国家的平均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了测量;Qian(2006)[4]研究了WTO成员国1995年和1997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并与主要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Pontines(2002)[5]和Dobson(2002)则分别估计了APEC成员国和主要OECD国家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实践的真实水平。另外,为分析承诺原因,Harms、Mattoo 和Schuknecht(2003)[6]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决定因素,并利用实证方法检测了国内政治经济影响力、国际交易报酬和补充政策规定在市场准入承诺中的作用。以上方法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刻画某几个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但还难以直接用来准确、全面地衡量一国或地区的整体承诺水平,当然更不可能用来对中国目前的情况展开研究。另外,我国学者对与我国金融对外承诺有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金融对外承诺的监管、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我国金融对外承诺的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定量测度方面尚未涉及。

    为探究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具体水平及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中的位置,本文将首先在介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基础上,给出了为何选择从金融服务角度去定量刻画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依据;然后,从金融服务角度构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其次,应用该模型对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进行了测度和国际比较;最后给出了本文的结论和启示。

    二、金融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定量刻画

    本节试图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对金融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定量刻画,为此,我们需要从解析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基本内容、表现形式、实现方式及其与金融服务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寻找依据,具体阐述如下:

    (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1.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基本内容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协定》(FSA)以及WTO成员国的承诺,金融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如下: 

    (1)市场准入承诺。GATS第16条已对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做出了规定:首先,每一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做出承诺时,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得低于承诺表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赋予的待遇。也就是说,各成员国在承诺表中确定地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最低标准,代表着对其他成员国开放市场的最低限度,除非发生紧急经济情况或基于审慎管理;并且在以后谈判中,WTO的成员国只能在新的承诺中减少限制,而不能增加限制。其次,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必须明确“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额”、“服务经营或服务产出的总量”、“具体服务部门的雇佣人员总数”、“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形式”和“外国资本的最高份额”的限制条件。市场准入的承诺和实施确保了各成员国国内有关法规所具有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并关系到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缔约国市场的有效性。

    (2)国民待遇承诺。国民待遇是一条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它要求一国境内的非居民享有与居民同等的待遇,即对于一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国内法应平等适用。GATS将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的内容,各成员国应按其具体承诺表规定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给另一成员国国民待遇。另外,GATS所确定的国民待遇标准是事实上的而非法律上的,这也就是经济合作组织(OECD)各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针对国民待遇提出的所谓“竞争机会均等”的概念。

    2.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表现形式与实现方式

    根据GATS的内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所涉及的金融业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行业对于某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我们仍然依据本文所设定的标准对金融业进行行业划分,其具体资产的计算可以采用股权所占比例的方式进行处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通过上述金融服务业以具体的金融服务项目及其相关规定表现出来,这些金融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银行业的存款、贷款、货币经纪业务,保险业的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证券业的发行和承销、证券结算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的金融信息的供应与付款和结算业务。

    根据GATS、FSA及WTO成员国的金融实践,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所体现的上述金融服务项目是通过以下四种金融服务方式实现的: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也是国际贸易理论中所谓的“跨国界可贸易型服务”。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一国保险公司向另一国投保人提供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旅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这种跨国金融服务是目前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形式,为全球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

    (4)自然人存在(Presence of Nature Persons),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这类金融服务多为与银行、保险和证券有关的辅助性金融服务,例如风险评估、顾问咨询、经纪代理等,是金融服务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总之,WTO成员国将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主要内容即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通过金融服务业落实到金融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其相关规定中去,并通过以上四种金融服务方式去具体实现。

    (二)从金融服务角度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定量刻画的依据

    根据前文论证,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都将通过金融服务业的具体服务项目及其相关规定体现出来,并通过金融服务的四种方式去实现。所以,对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测度,可以通过评判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金融服务项目体系为简便起见,我们将用以反映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所有金融服务项目及其相关规定的全体,称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金融服务项目体系。的状况来完成。显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金融服务项目体系的状况,可通过对该体系中金融服务的项目数量、有关比率、项目结构、限制程度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来测定,而上述因素都容易量化。因此,本文选择金融服务角度来定量刻画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

    三、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建立

    根据上述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定量描述,下面将构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并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一)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指标结构的建立 

    根据前文第二节的分析和结论,我们将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指标分为四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因素层和末级指标层,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在末级指标层的金融服务业务中,类似于Sorsa(1997)和Mattoo(1998)的处理方式,由于与“自然人存在”模式有关的金融服务项目在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项目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小,影响也甚微,所以本文不予以考虑。

    (二)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公式与计算

    1.“末级指标”的计量

    根据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指标的基本结构,末级指标的计算主要按照各金融业中“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三种服务模式所涉及到的金融服务项目及其规定的指标来进行,而这些指标可根据Mattoo(2000)、Pontines(2002)和Valckx(2002)的六个等级 Mattoo(2000)、Pontines(2002)和Valckx(2002)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限制水平将对外开放各业务开放承诺水平划分为六个等级,并分别赋值为0、0.10、0.25、0.50、0.75和1.0。

    划分和对应的赋值方法进行赋值,若某一项目的受限不止一个时,可取其平均值。具体赋值结果见表1。

    2.指标权重的设定

    根据Mattoo(2000)等对权重的设定方法,本文对末级指标的权重设定如表2所示表2是Mattoo对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金融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所作的研究,是对金融服务业务度量方法的基本概括和总结,因而对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对外开放承诺水平的测量是同样适用的。;“因素层”权重的设定为各具体项目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例如,银行业的存款权重=银行业存款额/(银行业存款额+银行业贷款额),银行业的贷款权重=银行业贷款额/(银行业存款额+银行业贷款额);“准则层”权重为各行业资产在行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例如,银行业的权重=银行业资产额/(银行业资产额+保险业资产额+证券业资产额+其他行业资产额)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衡量某一年(或几年)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时,取各行业的年资产额(或年资产平均值)。。

    四、中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及国际比较分析

    根据上述测度模型和方法,下面将对我国2001年12月11日—2007年9月30日之间金融业中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测度,并分别与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比较本文所用数据主要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国际金融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有关银行、保险、证券的国内、外网站,IMF、WTO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网站,等等。。根据现有数据,利用公式(2)—(4)即可求出我国及其他19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平均值(如表3、表4所示)在与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测度值进行比较时,这里同时列出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市场准入承诺的测度值,而“其他行业”由于所占比例很低,在此不再进行比较。。

    由表3和表4,通过对我国金融的各个行业及整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测度值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比较可知:

    (1)关于市场准入的情况:从各金融行业排名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处于第16位,其测度值与第一名的日本相差很大(测度值相差0.165);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相对较高,处于第12位,但与第一名的美国相差也较大(测度值相差0.159);证券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处于第17位,与第一名的差值最大(测度值相差0.264)。从我国各金融行业自身比较来看,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最高,证券业次之,银行业最低。从总体排名来看,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处于第18位,仅高于巴西和俄罗斯;其测度值为0.658,与综合排名第一的日本相差0.187。

    (2)关于国民待遇的情况:从各金融行业排名来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同处于第一位;证券业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处于第19位,与第一名相差0.073。从我国各金融行业自身比较来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均达到最高水平,而证券业最低。从总体排名来看,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处于第18位,高于巴西和俄罗斯;其测度值为0.978,与综合排名第一的国家或地区相差仅为0.028。

    (3)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相比情况来看,二者的承诺水平很不均衡,这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例如表3和表4中排在前8位的国家或地区)形成鲜明的对比。尽管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二者承诺水平的排名相差不大,都比较靠后,但二者的测度值与各自对应的第一名的差距差别较大:我国金融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日本相差0.165,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差距仅为0.028。而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表3和表4中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比较高的前8个国家或地区,不仅二者的排名未变,而且测度值的差距也很小,二者的承诺水平呈现出同步协调均衡的状态。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还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尽管我国已加入了WTO,但根据世界贸易规则及我国金融服务的相关承诺,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过渡期,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诸多限制仍然继续存在,特别是,在对于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中,我国采取了更加谨慎的开放原则,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诸多项目管理较严。虽然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较高,但在我国金融业中所占比例较低,而银行业所占比例非常大,从而导致我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不高。

    至于我国金融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与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不均衡的情况,主要因为相对于国民待遇而言,我国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更为严格:首先,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WTO规定的、更侧重于国民待遇要求的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及其他附属条款。其次,是出于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安全的战略考量而采取的国家策略,例如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投资者在国民待遇方面一直采取较为优惠的政策,从而导致我国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出现差异和不均衡的情况。

    五、结论与启示

    为探究我国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具体水平及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中的位置,本文分别构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给出具体的测度公式,并对我国与其他19个国家或地区近年来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了测度和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我国金融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为0.658,在20个国家和地区中仅高于巴西和俄罗斯,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就国内各金融行业的比较而言,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最高,证券业次之,银行业最低。产生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根据世界贸易规则及我国金融服务的相关承诺,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过渡期,市场准入承诺的诸多限制仍然继续存在。

    第二,我国金融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为0.978,在20个国家中排名第18位,但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并不算大;就国内各金融行业的比较而言,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均达到最高水平,而证券业最低。

    第三,作为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排名都比较靠后,但二者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各自对应的的第一名的差距差别较大,说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程度不高,而且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二者的承诺水平很不均衡,这与较高水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同步协调相比有显著不同。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相对于市场准入承诺,我国国民待遇承诺的限制较为宽松。

    由此我们不难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对外开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金融开放的力度仍然不够,金融开放的内容也很不均衡。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根据我国目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高与不均衡的现状,通过对我国金融开放承诺水平的准确定位,找到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发现和改进不足,确定并实施适合我国金融未来稳步发展的对外开放路径,同时应注意及时调节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和速度,以防止开放过度或开放不足,是我国目前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如何在我国金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市场监管措施和配套法律不健全、市场机制不成熟的前提下,既要保持金融开放的适度,又必须注意各种金融风险和金融冲击的防范与化解,以确保我国金融稳定与安全,保持我国的金融开放能稳健有序地进行,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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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苏宁. 坚持对外开放加快金融业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2006,(8):7-9.(责任编辑:孟 耀)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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