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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死刑真的是必须的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9-02-04 05:32:4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11月13日上午,李真被执行了死刑,可是我们并没有感到一阵轻松,多杀了一个人究竟是反腐败的成果,还是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见证,我真的不敢多言。   如果说,每杀一个贪官,社会就多了一份廉洁的话,那么历年来我们国家屡屡对贪官开杀戒,较之那些北欧没有死刑的国家,应该说我们国家最廉洁了。可是事实并不如此:10月上旬,透明国际给各国廉洁度排了一个表,芬兰、新西兰等排名靠前的国家,对于财产犯罪都没有死刑。不杀而能达到廉洁的目的,正如不战而屈人之兵,他们不杀而建设了一个廉洁社会。我国用最严厉的刑罚,却无法达到最佳的廉洁度,与我国廉洁度排名66不成比例的是我国反腐败用刑之重。这些对比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我是个痛恨腐败的人,但是我又不是迷信死刑的人。对于腐败问题我有点“另类”的想法:既然杀不能根治腐败,那么我们能不能另觅反腐佳径,在少杀人的基础上达到建设廉洁社会的目的?
      9月底,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但是此公约签订过程中的联合国的一个调查报告《有关严重犯罪的分析性研究――秘书处的报告》,却告诉我们在整个国际上我国用刑太猛了。该文件提及:“对于有些罪行,各国的做法大相径庭,有些国家规定的刑罚远甚于其他国家。对贿赂罪的刑罚就是一例。如上所述,大多数提供答复的国家规定的刑期一般都在6个月到10年不等。但在南非,对贿赂罪的初犯者,至少判15年徒刑,对再犯者判 20年徒刑,对三次或多次犯有此种罪行者判25年徒刑。在中国,对此种罪行判的徒刑可以是终身监禁,甚至可以对此种罪行判死刑。”
      当然有人会提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当前中国反腐败杀还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国情是贪官多,但是我想产生贪官的原因并不是中国杀得不够多,而是因为中国的权力运作缺乏制约。如果说什么是反腐败的中国国情的话,我想最大的国情就是权力缺乏制约。而权力制约最佳的手段却是强化民主监督,而不是动刀用枪。如果真想针对中国国情反腐败,我想最佳的途径是改革权力运作体制,给腐败来个釜底抽薪。
      此时还有人会提出,权力制约正是我们改革方向的方向,但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总要为保护社会有所作为,杀还是不可避免的。其实我感到法律要是真要在反腐败上有所作为,用不着杀人,只要将刑法第387条“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样受贿罪的前置条件,取消掉就行了。我国刑法简直是笑话,受贿本身是有权者为自己谋取利益,却要搞个不伦不类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条件。这下好,大小官员逢年过节在家收礼,查到了,手一摊:我是谋取了自己的利益,但是我没有谋取他人的利益。案件就黄了,有多少贪官因此家财万贯而逍遥于法外。
      不杀李真之流,将他们留下来,如果我们社会真的感到痛,那就应该更好的反思我国的反腐败策略:首先从预防上下功夫,不要让大小贪官有可乘之机,从权力制约上下手,从源头上反腐败;其次及时打击,完善立法,反腐败不因事小而不为。其实对于一个贪官及时的一个撤职处分,也将远胜于不及时的事后杀头。
      李真腐败是李真之过,更是权力运作不完善之过,仅仅枪毙李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反对在财产犯罪上适用死刑,一是因为生命永远高于财产的价值,更主要的是因为大部分财产犯罪可防可控,我们社会不积极防范,而指望于杀头是个本末倒置的不明智之举。
      权力不受制约,小洞不补,事件闹大了再杀头是没有用的。留下李真之流的生命,然后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个立法议案,建议修改刑法第387条,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样的受贿条件,同时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才是反腐败的正举。
      我们的机制能够在李真之流将事情闹大后杀其头,但是却无法在其初违法时大声棒喝。这就是我们反腐败体制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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