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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派失控与传统中国的财政周期

    时间:2020-03-31 05:24:1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内容提要 “黄宗羲定律”揭示了传统中国正税外杂派屡禁屡生的周期性历史现象。在传统中国,杂派广泛存在,但基本上来自于地方官府,非朝廷中央的杂派;杂派虽出自地方,根源却在中央,肇因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挤压造成的地方经费不足,之后又混杂了官吏贪腐的因素;建立在脆弱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大国财政”使中央财政面临巨大压力,存在挤压地方财政的强烈动机,大一统帝国体制下强干弱枝的政治需要也使得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挤压势成必然。中央对地方持续的财政挤压产生了一个杂派从失控到相对控制、又从相对控制到失控的历史周期,而历代王朝也因此相继走上“财政拮据-杂派失控-民变-衰亡”的老路。从“黄宗羲定律”反映的财政历史周期来看,传统王朝治理之道内敛而保守,强调安全而忽视进取,重视财政作为政权安全及稳定的物质基础的作用,轻视财政改善公共服务及促成经济增长的功能,缺乏提升税收能力和财政管理效率的长期动力,其“现代性”只具有相对意义。

    关键词 黄宗羲定律 杂派 大国财政 强干弱枝 财政历史周期

    〔中图分类号〕K03;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9-0108-09

    “黄宗羲定律”是现代学者基于《明夷待访录·田制》①中一段陈述而对传统赋税制度弊病进行的阐发与总结。黄宗羲认为以田赋为主的传统中国财税制度存在着“积累莫返之害”的弊端,现代学者秦晖认为,黄宗羲的批判极具洞见,揭示了传统赋税制度弊病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即“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每一次“并税式改革”最后都步入“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又起”的循环,百姓税负越改越重,直至不堪重负。②

    自秦晖总结出“黄宗羲定律”以来,学界对此争议不断。总的来说,学者们认为“黄宗羲定律”对传统中国百姓税负变动趋势的论述过于简单,从长时段来看,百姓的税负并非总是一直上升,而是有升有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视角下传统中国隐性腐败治理研究”(15BFX017)

    ① 黄宗羲具体表述为:“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6~27页。

    ② 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

    降,呈周期性变动趋势,“黄宗羲定律”反映的只是百姓税负在趋向最高点的过程中的状况,而不是所有的状况,超过百姓承受能力的横征暴敛可以行于一時,但绝不可能长久,所谓黄宗羲定律,极可能是对传统社会赋税制度钝化现象的一种误读。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施正康:《传统社会制度的进化、退化与钝化——给“黄宗羲定律”的一个制度经济学解释》,《世界经济文汇》2005年第4期;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然而,即使“黄宗羲定律”不够准确,是一种误读,正税之外杂派丛生在传统社会的确是一种普遍且屡禁不绝的现象,易言之,“黄宗羲定律”所描述的税负一直攀升趋势之说虽不足为信,但其提到的“杂派丛生-并税式改革-杂派丛生”的周期性变动却客观存在。这种周期性变动反映了什么?隐藏在“黄宗羲定律”背后的历史真相究竟是什么?本文尝试结合传统中国的财政体制进行阐述。

    一、杂派来自于地方而非中央

    浮收或加征是传统中国田赋征收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指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征收田赋,除浮收或加征外,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现象还包括摊派、勒索、贪污、侵占等,总之就是想方设法让百姓交纳多出国家正税的钱粮。上述现象,本文统称之为“杂派”。传统中国田赋征收过程中的杂派主要有:

    1.地方州县衙门自定规则,明码加派。如唐代征收两税,朝廷诏令不得加派一钱,地方州县却是公然加派,无所忌惮,“前诏云:于两税之外,悉无他徭。今非两税,而诛求者殆过之”,周勋初主编:《唐人轶事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0页。宋代钱粮征收中有“抛桩明耗”“暗桩暗耗”“头子钱”等,名目繁多,以至有时“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纳”,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页。明代官员征收钱粮时常在正赋之外加征水脚钱、口粮钱、库子辨验钱、蒲篓钱、竹篓钱、沿江神佛钱等,清代则有火耗、平余、部费、贴规、照规、批回费、结费、文规、柜规、军粮折价规、荒规、灾规、兵米折收名色等名目,“重者数钱,轻者钱余,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民,上司苛索州县,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繁多”,赵尔巽:《清史稿》卷121《食货二》,中华书局,1977年,第3532页。本质都是田赋正税之外的杂派。这些都是州县衙门自定的加派,对百姓是公开的,上级衙门也大体知晓且经常参与分肥,不能完全说是地方官员的个人行为。

    2.书吏差役个人私下的杂派。在征收田赋的过程中,州县衙门的书吏差役经常利用职权对税户进行欺骗、勒索、盘剥,以达到加派之目的,其手法主要有:(1)包纳。乡民不愿与官府直接打交道,多将钱粮交与差人,由其保管交纳,而差人将手中汇聚代缴的税银放贷取利,腾挪移转,甚至直接吞没;(2)重征。差役私自或伙同乡里豪强持粮票向已经完纳的粮户重复征收,乡民不交足其所要求的钱粮就不揭掉粮票;(3)垫付。差人未经民户同意就代其交纳税粮,然后持票下乡揽收,要求民户加息偿还,一旦乡民未及时照给,即诬以抗粮之罪;(4)自创手法浮收。除州县衙门明确规定的加征外,吏胥私下里又自创诸种浮收手法,或踢斛淋尖,或用尖斗替换斛,或藉口粮色不好而故意抛洒,种种巧取浮收,无非上下串通,多收粮米以分肥;(5)勒折。吏胥在物价低的时候强迫民户交银钱,不收实物,而在物价上涨的时候,则勒令交实物,不收银钱,通过吃差价盘剥民户,达到多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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