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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政府教会学校管理政策演变述论

    时间:2020-04-21 05:21: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民国政府教会学校管理政策的演变大体分为三个阶段:民初十年,北洋政府试图改变晚清“不干涉亦不承认”的消极政策,通过颁布一系列立案法规督促教会学校立案,但教会方面却对其置之不理;20年代收回教育权运动发生后,教会教育备受社会各方的诟病,这本来给政府严格管理教会学校、统一教育权带来良机,但由于北洋政府的很快倒台而未能实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教会学校的管理进入国民党主导的时期。国民党政府陆续颁布了一批法令,最终形成了以“私立”、“中国人控制”、“教育与宗教分离”为基本原则的教会学校管理体制。

    关键词:民国政府 教会学校 管理政策 收回教育权运动

    作者:杨思信,1966年生,历史学博士,兰州交通大学社科系教授。

    鸦片战争后,教会藉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特权,在中国设立为传教服务、独立于中国教育体制之外的教会学校。对此,晚清政府基本上束手无策,无奈之下只能采取“不干涉亦不承认”的消极抵制政策。进入民国时代,情况有了明显变化。本文拟就民国政府关于教会学校的管理政策之发展演变作一历史考察,以求对民国教育史、宗教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民初十年间政府教会学校政策的走向

    民初十年,是中国政局和社会激烈变革的时期。从对教会学校的政策上说,民初教育部继承的是清政府遗留下来的烂摊子,而且面临:其一,教会教育此时发展更快。民初的1912年,据统计教会学校学生已达138937人。到1920年,更达245049人,八年间几乎翻了整整一倍。另据统计,1917年外国人所办学校的学生数占中国同级学校学生总数的情况是:初等学校占4%,中等学校占11%,而高等学校占80%。对教会学校的规范管理的任务日益紧迫。其二,1912年3月12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族种、阶级、宗教之分别”,“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换言之,中华民国建国伊始,即宣布实行世界各国均公认的“信教自由”制度,国家不干涉公民的个人信仰,教徒与非教徒均为民国公民,相互平等。其三,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发布一系列法令,要求各地废止小学读经和跪拜孔子之礼,禁用前清所颁行的各种教科书,“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同年9月,教育部发布《教育宗旨令》,停止前清“忠君尊孔”的旧宗旨,而定新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德”。民国新教育方针的颁布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推行,等于切断了儒学与国民教育、国民信仰的直接联系,实质上象征着几千年来儒学享有的独尊地位的寿终正寝。考虑到这样的背景,前清“不干涉亦不承认”的旧政策与民初的新形势明显已不相符,适当调整对教会学校的政策势在必需。

    可能是基于类似的认识,民初教育部对于教会学校,尽管表面上继续延续晚清“不干涉亦不承认”的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并非完全消极,而是积极准备进行调整。据郭秉文1915年的记述,闻教育部当时“已派委员往日本考察”教会学校。传教士主办的英文《教务杂志》也说,1912年教育部曾派遣特别代表团到日本去考察学习其对传教学校的办法,并了解基督教教育与政府之间的关系。1915年教育部进行全国教育统计时,也曾通咨各省区教育厅局,强调“外人在内地设立之各种学校,其编制多与部令章程不合,但既办教育统计,对于此类学校自不能不特别注意”。这些考察和教育统计,我们不妨视作是新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准备。

    民初政府对教会学校政策的正式调整始于1917年。5月12日,教育部以第8号布告的形式发布了《中外人士设专门以上同等学校考核待遇办法》。其中指出:“查京师及各省区中外人士创设私立各种学校往往有学科程度较中学为高,而学校之名称及科目与大学校令第三条或专门学校令第二条未能尽符,然其实力经营亦有未便湮没者。本部为推广教育起见,特将此项学校订定考核待遇之法如下开各条。”该办法有三项规定,第一项规定“此项学校办理确有成绩者,经本部派员视察后得认为大学同等学校或专门学校同等学校”,第二项规定“此项学校学生修业年限须在三年或三年以上。如设有预科者,其预科修业年限须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第三项规定了请求认可的程序和所需呈报的材料清单。通读布告可以明显地看出,此时教育部对教会学校的政策已明显有变,从过去消极被动式的“不干涉亦不承认”,已调整为积极主动式的引导其立案注册。该布告的另一积极内容是准备将教会学校纳入私立学校范围内予以管理,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该布告也有一个重大疏忽,就是对包括教会学校在内的所有外人所设学校的宗教课程与宗教活动,没有进行明文限制,这无疑会给立案工作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可能是后来教育部发现了这一点缺漏,所以又于1919年3月26日发布第6号布告说,“凡外国人在内地所设专门以上学校,不以传布宗教为目的,且不列宗教科目者,准其援照私立专门学校规程或大学规程及专门以上同等学校待遇法,呈请本部查核办理”。

    对于教育部的上述立案要求,教会方面显然未予理睬。所以1920年11月16日,教育部又在第11号布告中说:“查近年以来,外国人士在各地设立专门以上之学校者,所在多有。其热心教育,殊堪嘉许。惟是等学校,大半未经报部认可,程度既形参差,编制时复歧异,以致毕业学生,不得与各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毕业学生受同等之待遇,滋足惜焉。兹为整理教育、奖励人才起见,特定外国人之在国内设立高等以上学校者,许其援照大学令、专门学校令以及大学专门学校各项规程办法,呈请本部查核办理,以泯畛域,而期一致”。对比1917、1920前后两个布告,后一报告在口气上似乎更为缓和、恳切,丝毫没有“如不立案注册即如何如何”等严厉的语气。

    以上教育部布告主要针对教会大学或专科以上学校,针对教会中学的专门法令延至1921年才出台。该年4月9日,教育部以第138号训令的形式发布《教会所设中等学校请求立案办法》共六条,要求教会学校“应冠以私立字样”,各类学校应遵照部颁《中学校令》或《实业学校令》及其施行规则,如遇变更部定课程时应呈请教育部批准,“但国文、本国历史、本国地理不得呈请变更”。特别是对于教会学校的传教问题,该办法第一次做出明确的限制,强调“学科内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传教性质”,“校内学生,无论信教与否,应予以同等待遇”。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概不准立案。即已经立案,如有中途变更者,得将立案取消”。

    对于以上中国政府的政策,教会方面并非没有一点反应。1917年,之江大学曾召开校董事会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调查注册问题的可行性。华东基督教教育会也于1919年成立了一个由葛德基主持的特别委员会,“研究政府承认基督教学校的问题”。据该委员会当时的研究结果,认为“学校立案的利益,胜于不立案。”1921年12月,趁教会教育考察团和美国教育家孟禄在华访问之际,由葛德基主持的该委员会代表中华基督教教育会与北洋政府方面就教会学校的承认问题作了一次初步会谈,但会谈在宗教问题上立刻陷入僵局。教会方面不愿在这个问题上做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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