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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行业务的现状、风险与对策

    时间:2020-04-25 05:22:2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管制的放松,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融合的现象,投资银行业务有望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在投资银行业务发展中要面临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因此,需要设立防火墙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完善风险内控体系,优化外部监管操作,来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投资银行;金融监管;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0.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16-03

    一、投资银行业务简述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成分,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迅速,对其准确界定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一是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二是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三是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四是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从国际上来看,各大投行早期业务主要是承销、交易和经纪业务,随后逐渐扩展到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衍生产品交易、股权直接投资等业务。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体制下, 商业银行除了不能开展交易所市场的证券承销、经纪和交易业务之外,仍然可开展大多数投资银行业务, 包括银行间市场承销经纪与交易,以及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等。此外,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化经营改革的推进, 股权直接投资等新兴业务也有望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可涉猎的投资银行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

    (一)法律法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规定, 明确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业务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 同年, 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要大胆创新、大胆实践, 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姿态迎接中国银行业综合经营时代的到来”,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 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 实施业务整合, 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经营模式

    1. 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 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 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 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 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代理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负责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 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 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

    2. 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 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 但是这种模式仍然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 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的收入流,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1995年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了中金公司。 中国银行于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注册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发展现状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从几家大型银行的发展轨迹就可见一斑。

    工商银行2002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当年即实现收入1.9亿元。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实现收入4.82亿元、10.34亿元、18.02亿元, 增长率分别达到153%、114%、74%,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6.1%、9%、13%, 成为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增长点。2006年, 工商银行境内机构实现投行业务收入27.6亿元, 同比增长53%, 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达14%,已发展成为与代理、结算和银行卡业务并列的第四大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和第三大中间业务收入增长来源。2006年开始,国内股票市场活跃,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业务收入迅猛增长, 工商银行27.6亿元的投行业务收入与国泰君安(37.3亿元)、银河证券(33.63亿元)、中金公司(32.77亿元)等国内一流券商相若 [2] 。2007年, 工商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达到41.66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又有大幅增长。

    2007年, 建设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各项收入24.90亿元,较上年增长1倍多。在规范发展企业财务咨询等传统财务顾问业务的同时, 拓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债务融资等新型财务顾问业务, 全年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9.96亿元,较上年增长128.38%。短期融资券承销金额达到625.80亿元,市场占比18.68%。资产证券化业务继续推进, 成功设计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7年,中国银行的海外投行业务成为亮点。中银国际实现税后利润17.82亿港元, 较上年增长57.70%。中银国际在香港2007年新股承销榜上蝉联第三名,跻身港股现货市场交易量前三名。中银国际的资产管理公司——中银保诚的业务继续保持香港市场前列, 管理的总资产为433亿港元, 较上年上升51%。 中银保诚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推出了第一只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境外交易所买卖基金产品。此外, 以中国主权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承销份额计算,中银国际证券在内地券商中蝉联第一。中银国际证券成功担任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首次公开发售项目的主承销商。

    三、投资银行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

    全能银行或金融集团通过广泛涉猎基金管理、证券经纪、 证券发行与交易等诸多领域的全方位服务,出现大量跨市场领域的产品。由于银行危机往往会因连锁反应引发整个经济体系危机,因此各国政府都对银行给予特别保护,可以视为特殊的津贴。当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时, 津贴收益就从传统部门扩展到投行部门。受津贴外溢的影响,证券和保险业务风险将完全处于金融安全体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此外, 各业务的交叉融合也为全能银行利用内部信息侵占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机会。 一旦投资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将导致银行客户利益由此受损,并可能威胁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安全。

    (二)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这些高风险的业务并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 也意味着投资银行业务必将携带着其他资本市场的风险进入商业银行。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商业银行一度曾通过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证券业务, 银行通过附属的证券机构将信贷资金投向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由于混业经营时机并不成熟,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监管机制远不完善,结果盲目混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在随后国家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整顿中, 这些投资银行业务损失惨重,最终形成不良资产。市场混乱和风险管理措施的缺乏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 就此监管层为隔绝风险建立了分业经营体系。

    (三)政策风险

    目前,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 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 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限制已大大松动, 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关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类业务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 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导向使银行更加看重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而可能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导致信用风险增加。

    (五)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 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投资银行操作风险表现为:失职违规、内部欺诈;内部流程不健全、流程执行失败、控制和报告不力、担保品管理不当、产品服务缺陷;IT系统及一般配套设备不完善、数据缺失;外部欺诈、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外包商不履行责任等等。此外,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时间不长,管理层及业务人员缺乏相关经验,加之投行业务风险具有内生性、复杂性、隐蔽性、关联性的特点,无疑增加了管理操作风险的难度。

    四、完善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设立防火墙制度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风险分担结构复杂,其经营风险远高于代理收付款、结算、保管箱等传统中间业务。根据“内控先行”的原则,商业银行在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在不同的业务性质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或隔离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人员和信息上的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实现风险隔离,避免银行资金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自身的风险。 而在银行集团模式下,这种“防火墙”制度隔离的则是商业银行机构和投资银行机构之间在资金、人员和信息上的流动。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要促进投资银行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 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资银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 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 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 加强投资银行部门的资金用途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明确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 信贷决策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 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适当控制业务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 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优化外部监管操作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业务彼此融合,行业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应对传统的分业监管加以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在目前既定的单一监管前提下,融入功能监管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按业务性质来确定监管边界,尽快完善功能监管的相关制度, 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相互协作。其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应注重动态性,随时关注银行的风险状态,及时提示,重在预防。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银行部门定期上报的相关资料, 采用合理的风险测量方法,确定其实际承受的风险大小,并考虑银行集团资本总额与分布以及其风险管理水平,对其风险水平做出评价,并根据结果督促其优化风险管理操作。

    参考文献:

    [1]董立杰.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和模式[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

    [2]李勇.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之路[J]. 银行家,2007(4).

    [3]孙闻. 中行领衔商业银行虎视直投业务[N]. 证券时报,2008-04-16(8).

    [4]何桂基. 国外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5).

    [5]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课题组. 农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策略[J]. 农村金融研究,2007(7).

    [6]单娟.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J]. 现代商业,2007(7).

    [7]刘宜辉.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管理[J]. 经济论坛,2007(17).

    [8]程丽芬.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研究[J]. 财经界,2007(9).

    [9]刘筱琳. 银行业与证券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法律制度探讨[J]. 法学评论,1999(6).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卢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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