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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及其改革方向

    时间:2020-04-26 05:18:3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 金融监管关系着一国金融业的发展甚至影响政治的稳定。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金融业务结构趋于复杂化,金融的监管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个国家的关注。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从我国金融监管现行模式与体制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来全面的认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最后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和金融业发展趋势提出改革方案,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并根据相关法律,采用相应的手段与方法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督、控制与管理。金融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系统性以及金融动荡对一国政治稳定的影响都要求各国形成、完善并实施符合自己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经过数十年的改革与深化,不断的发展、壮大,形成了目前这个较成熟的体制。然而在金融业不断改革深化,金融全球化、金融结构复杂化的今天,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仍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二.全面认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监管模式上看,我国金融监管属于机构型金融监管模式;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单線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其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及保险市场。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问题

    首先,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三大金融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逐渐混合与渗透,如: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商业银行的代理证券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保险业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等具有投资和储蓄性质的新险种,都加大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其次,三大金融监管主体协调性较差。三大主体虽然各有分工,但仍存在权责不明的情况,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时有发生,如现行金融监管对民间融资的监管空白。过度监管可能只是降低监管效率,并无真正的危害,但若放任监管真空,就可能导致风险累积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后,三大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目标不同:银监会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主要维护市场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保监会主要稳定保险业的经营。不同的监管目标导致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影响监管的效果。

    2.金融监管法律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法律与实际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一点最突出的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比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大的隐患在于集团系统内的交易可能在银行和证券子公司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也可能使拥有银行子公司的集团的其他子公司利用其下属银行的资金优势。此外,集团成员之间交叉控股、相互提供担保或贷款等行为都会产生风险隐患,加速风险积累与传递,甚至会使整个集团陷入危机。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仍有疏漏之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与健全。

    3.金融监管手段的问题

    金融监管手段单一是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之一。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手段可有三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我国金融监管则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由监管机构通过发布文件、通知、办法的形式对被监管机构提出强制要求。行政手段虽然具有力度大、见效快、针对性强等优点,但也具有随意性,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三.金融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的改革

    在金融业迅速改革与发展,金融全球化进程逐渐加速、金融结构越来越复杂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要适应、配合金融业,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就必须进行改革。要想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国要从现行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逐渐转变为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将监管对象按照业务类型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可以尝试在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上一级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拥有统一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领全部的金融监管工作。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改为相应管理局,直属于该机构,听从其指挥,接受其统筹安排与协调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进行银行业务的监管;证券业监督管理局进行证券业务的监管;保险业监督管理局进行保险业务的监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务可能不再局限于这三类基本的业务,业务类型会出现其他类别如:信托业务等,可另外设立一个与这三个监管机构并列的机构——其他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其他类别的金融业务。通过建立拥有统一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可以克服原来三家金融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发生,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从现行的单线多头转变为了集权型,既降低了监管成本又提高了监管效率。此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各类业务管理局各司其职,分别监督管理自己分内的金融业务,也避免了原来的单一集权型监管机构因任务过于繁重而出现疏漏的現象。

    四.其他改进措施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发展趋势建立一个有效的、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对各个监管机构的权利与职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发生,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从而形成稳定的金融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地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修改与完善不能够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为了能够使我国金融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应该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改革与创新,综合运用、灵活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三种监管手段;同时,我国还需要对金融监管的措施进行完善,将金融监管与电子信息技术相结合,最终达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与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林 《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8.03

    [2]张颖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市场周刊》 2008.07

    [3]席榕畦 《浅谈当前中国金融监管现状与改善对策》 《中国市场》 2014.01

    [4]曹凤岐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北京大学学报》 2009.04

    [5]黄为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进研究》 《商业文化》 2011.03

    作者简介:曲东方(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01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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