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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大思想武器] 封建君主专制

    时间:2019-02-13 05:32:4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法国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关系迅速发展起来,新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与腐朽的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之间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则拚命地保护着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启蒙思想家,便出来抨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夺取政权开辟了道路。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温和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青年时代专攻法律,大学毕业后,当过律师、法官和波尔多省法院院长。他伯父死后,他根据遗嘱继承了他伯父的爵位――孟德斯鸠男爵,和他伯父的职务――波尔多省议会议长。他的《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狄德罗等所编的《百科全书》等著作,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地主阶级争夺统治权的强大思想武器。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最重要的著作。他在这部著作中提出的政治观点和法律观点,对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确立发生了很大的影响,起过重大的进步作用。
      
      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
      
      孟德斯鸠厌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他说:“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他指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任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2)“在专制的国家里,……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3)“绝对的服从,就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甚至连发出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为他无须思想、怀疑或推理,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己的意愿就够了。”(4)在专制的国家里,“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5)。
      为了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孟德斯鸠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6)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7)
      但是他反对封建君主专制,还是站在温和的立场上。这是因为法国资产阶级当时虽然处在封建专制制度的压迫下,但还没有发展成为激进的革命者,不象后来法国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成为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完全成熟。孟德斯鸠的思想正是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状况。他所理想的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他说:“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8)
      孟德斯鸠主张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专管司法权,使它们之间互相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孟德斯鸠的意图是想用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来限制当时还在封建势力手中的行政权力,使资产阶级取得政治上的优势,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实际上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
      
      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了维护它们的反动统治,常常滥用刑罚,在大多数的场合下是轻罪重罚。孟德斯鸠引用了英国旅行家、沙皇彼得一世的工程师约翰・斐里写的《君士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斯的历史》一书中的几件事情,来说明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罪和刑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情况。一个自称是君士坦丁・杜甲斯的骗子,在君士坦丁堡煽起了一次大叛变,他被捕,被判处鞭笞刑。但当他告发一些有名位的人物时,他便被当作诬告者判处火烧刑。孟德斯鸠说:“他们对叛国罪和诬告罪这样地量刑,真是咄咄怪事。”(10)
      七十个人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烧他们的头发和胡子。有一天,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他的一位随从拔剑割开腰带救了他。他命令斩这位随从的头。他说:“因为这个人曾经向着他的君主拔出宝剑。”孟德斯鸠说:“同一个君主能做出这样两种不同的决定,真是不可想象的事!”(11)
      1740年当西班牙同英国作战的时候,西班牙政府颁布一项法律,规定携带英国商品进入西属各地的人处死刑;携带西班牙商品进入英属各地的人也处死刑。孟德斯鸠认为“这种法律破坏了我们的风尚和贸易的精神,又使量刑的比例失去了调和。它引起了思想的大混乱,把仅仅是违警的行为当做叛国罪。”(12)
      孟德斯鸠指出只有根据犯罪的性质来量刑才有利于自由,他说:“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13)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国家都实行了这个原则。
      
      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度下,君主们为了维持他们的统治,都以思想、言语和文字论罪,以造成恐怖气氛,使人不敢违抗、造反或篡夺权力。
      孟德斯鸠是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的。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到了这样一件事情:马尔西亚斯梦见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孟德斯鸠认为“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14)
      孟德斯鸠还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人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常常是无关紧要的事;只要他推理就够了。自由就表现在这里。自由就是使人不受这些推理的影响的保证。”“但是在专制政体之下,不管人们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全都是有害的。只要他们推理就足以打击那个政体的原则。”(15)所以君主专制政体害怕有头脑的人,欢喜有头无脑的人。这就是为什么这种政体千方百计地推行愚民政策的原因之一。
      孟德斯鸠认为“言语并不构成‘罪证’。……常常相同的一些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那末,怎能把它当做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不但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16)他还指出:“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该行为的性质。因此,一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17)
      孟德斯鸠也反对以文字论罪,他说:“文字包含某种比语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18)屋大维・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都因文字而加人以大逆罪的刑罚。屋大维・奥古斯都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人以大逆罪;提贝留斯则因他认为有些文字是为了反对他而写的,便处人以大逆罪。孟德斯鸠说:“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致命的伤害了。”(19)
      
      反对株连反对肉刑反对拷问
      
      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一个最残暴的方面就是株连。那时候,处罚犯人,刑及亲友,无辜含冤,极不合理。我国封建社会就有灭三族,灭五族,灭七族,灭九族之类的酷刑。孟德斯鸠是反对封建社会的这种陋规的。他说:“父亲获罪要连坐儿女妻室。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法条。这些儿女妻室不当罪人就已经够不幸了。然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放进一些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光耀他的裁判。”(20)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后都废除了株连的制度,实行了刑罚只及犯罪者本人的原则。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罚,绝大部分都是损害犯罪者的肢体的,是很野蛮的。在欧洲封建社会,除了有以各种残酷的方法处死的极刑以外,还有鞭打、拔牙,挖眼、割鼻、割耳、断指、断肢、烙印等肉刑。孟德斯鸠是反对肉刑的,他说:“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民认为,除非是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流的。”(21)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后,也都废除了肉刑。
      在封建社会,诉讼程序也是很野蛮、很残酷的。它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拷问,即刑讯逼供。那时候,审理案子,不重证据,重口供。审判官员为了取得口供,常常把被告人拷打得血肉横飞。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由于无法忍受严刑拷打之苦,只得胡乱招供。这样就造成了无数的冤狱错案。孟德斯鸠是反对刑讯逼供的,他说:“今天在我们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孟德斯鸠指的是英国。――引者),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22)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这些政治观点和法律观点,对促进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缺点
      
      当然,孟德斯鸠的这一著作也是有缺点的。他认为气候、土壤等地理条件,决定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和特点。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片面夸大了地理条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过,在宗教迷信统治一切的当时,孟德斯鸠企图从客观的物质因素中去寻找各个国家的法律和政体差异的理由,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这部著作的另一个重要缺点是,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是不正确的。他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把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看作是两种类型的政体是错误的。其实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因为专制是从君主政体的本质所产生的。列宁在分析奴隶社会的君主政体的本质时指出:“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列宁选集》第四卷,第四九页)。他在分析封建社会的君主政体的本质时指出:“国家实行君主制时,政权归一人掌握”(《列宁选集》第四卷,第五一页)。法国另一位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评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时也认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是极相类似的。在君主政体下,国家的全部权力归君主一人独揽。当然君主可以授权大官,大官可以授权小官,但是最后的决定权在于君主。所以君主可以为所欲为,任意生杀予夺而不受任何人和任何法律的约束。君主在决定问题的时候,,可能找他的宰相和大臣商量,但是君主没有义务非找他们商量不可,即使找他们商量,宰相和大臣的意见只能是谘询性的建议,没有法定的效力,君主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在这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是根本不存在的。同时,君主的产生和更换,不是由统治阶级民主选举的,而是根据血统原则世袭的。所以实行君主政体,不仅在统治阶级内部没有民主,而且在当权者集团内部也没有民主。这就叫做君主专制。孟德斯鸠没有看出君主政体的本质,他甚至还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全部世界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君主政体的原则根本不是荣誉,而是专制。马克思说过:“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四一一页)
      
      (1)《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8页。
      (2)《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26页。
      (3)同上,第27页。
      (4)(5)同上,第33页。
      (6)同上,第155页。
      (7)同上,第156页。
      (8)《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160页。
      (9)同上,第154页。
      (10)(11)《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92页。
      (12)《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版,第23页。
      (13)《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189页。
      (14)《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197页。
      (15)同上书,第328页。
      (16)(17)同上书,第198页。
      (18)《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199页。
      (19) 同上书,第199页。
      (20) 同上书,第211页。
      (21) 同上书,第93页。
       (22)《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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