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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约车相关法律问题思考及规制

    时间:2022-09-07 13:5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开始与购物、餐饮、旅行各行业紧密联结在一起,“互联网+”模式的经济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出行也打破了传统的模式,进入了“互联网+出行”的时代,即网络约车行业。互联网技术让出行变得更加快捷和舒适,同时网约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网络约车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约车; 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一、我国互联网约租车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较高
      网络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新类型,国家在对其进行管制的同时,更多的应该鼓励并支持其发展。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网络约车实施细则时却提高了网络约车的准入门槛,设置了诸如外地车限制、户籍限制等标准,阻碍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出行共享服务。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
      第一,在事前监管环节,按照当前網约车管理相关规定,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这无形中提高了网约车的许可门槛;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这无形中将兼职司机排除在外,缩小了从业主体的范围;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实行严格的数量监管,这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均不利于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第二,对网约车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不健全。《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监管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监管模式由各地方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决定。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的监管理念存在很大差异,大多地方政府要么监管过严,严重遏制了这一新业态的发展;要么放任不管,导致网约车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乘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税收监管存在严重漏洞,网约车可以通过“四方协议”等方式逃避税收,这是导致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冲突不断的重要原因。
      (三)救济制度严重不足
      乘客通过网约车软件的自动定位功能呼叫车辆,无形中暴露了自己的位置、电话号码﹑目的地等信息,由于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这些信息极易被利用和转卖,造成广告骚扰或其他人身财产侵害。其次由于投诉惩罚机制不健全,目前的投诉仅针对网约车司机,而对网约车平台则缺乏约束机制;最后,保险救济制度严重不足,由于多数地方政府没有强制要求网约车平台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往往推卸责任,乘客难以获得有效理赔。
      (四)新老业态冲突加剧
      网络约车相对于传统的出租车,在服务质量、舒适度、车辆型号种类上有更多的选择,尤其是是私家车,不用向出租车公司上交费用,降低了营业成本。所以私家车加入网络约车行列,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所以网络约车经济形态的不断发展在增加就业机会和带动新行业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新老行业两者的矛盾,如果不出台政策解决这种矛盾,将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五)平台垄断问题
      当前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网络约车平台主要有滴滴出行、优步、神州、易道。其中又以滴滴打车发展最为迅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滴滴不断以收购其他约车平台的方式赢取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的胜利。但是自从滴滴收购优步之后,滴滴顺风车的价格呈现上涨趋势,所以不少公众担心滴滴平台垄断行为。滴滴平台究竟有没有构成垄断我们暂且不提,但是自从优步被其收购后,网络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确大大削弱。与任何垄断行业相同,网络约车平台一旦被滴滴垄断,对司机和消费者来说,都不是一个好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约租车法律规制路径
      (一)完善网络约车服务立法
      针对当前网络约车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国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例如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全国网络约车服务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与之配套的是各地方政府应该出台行政规章,对其进行细化,此外现有制定的地方规章也应该进行完善和修改。
      (二)构建健康的市场秩序
      第一,对垄断的规制。对网约车平台垄断的规制应以预防为主,注重对自然垄断的防范,关键在于对平台公司合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确立网约车平台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其二,合理适用事先申报制度、行政审查制度及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时降低标准执行;其三,确立平台公司违法合并的法律责任。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其一,基于互联网评价机制,建立平台、司机征信系统;其二,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留存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在威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便于管理部门查处相关行为。此外,互联网分享经济有着参与人数众多、参与方式灵活、潜在规制对象增长快的特点。纯粹依靠垂直管理部门进行规制,很难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应构建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合作规制机制,提升规制效率,降低规制成本。
      (三)构建多元救济渠道
      首先在立法上,将实体救济法和程序救济法相结合。通过实体救济法对权利救济范围、赔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过程序救济法明确具体的救济步骤;其次,完善司法救济渠道,在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提高司法救济效率;最后完善保险救济渠道。建议政府在制定准入标准时,将为司机和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作为必要的准入条件,以应对交通事故带来的责任风险。
      (四)明确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方式
      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应强制网约车平台购买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时间和方式,通过信息披露促进双方信息对称和交易公平;第三,严厉追究网约车用户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将信息安全纳入民法自然人信息保护范畴,严格规范网约车平台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平台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应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加大惩罚力度,切实保护乘客的信息安全。第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创新网约车监管方式。可以借鉴国外做法,构建政府和平台合作监管模式,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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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国、印徐潇.“互联网+”时代网络约车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7),82-83
      [3]张迅雷、李凤伟、李豪.网络约车服务的行政法律规制[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04),115-117+122
      [4]方俊.网约车的规制困境与法律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4(02):78-91.
      作者简介:
      汪翠(1997—11月)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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