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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起房产纠纷看婚姻无效的后果

    时间:2023-02-04 11:5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胡珊

    今年3月,徐州丰县事件成为公共话题,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少。除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的刑罚轻重问题,被拐妇女的婚姻效力也成为舆论讨论的热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打击拐卖妇女行为,保护被拐妇女权益,她们的婚姻应该无效。婚姻无效将导致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后果?能否更好地保护被拐妇女的权益?我们可以从宁波的一起房产纠纷稍作探讨。

    案例

    30年前,海曙区居民张某的妻子去世。1年后,他娶了自己的表妹李某。再婚第五年,张某用已故前妻和自己的工龄折算购房折扣,并且享受一定的优惠幅度后,以1万余元买下了一套公房,并将房子登记在他个人名下。

    9年前,张某因病去世。去世前,他留下一份公证遗嘱称,公房是他用自己的积蓄以及他与已故前妻的工龄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李某无关。他决定把这套房子留给几个子女中经济条件不太好并且身体有残疾的儿子小张,但同时留下遗言,李某可以在房子里居住到老。

    张某去世后,他生前委托的代理人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给小张,但小张实际没有支付房款。后来,房子被过户到小张名下。

    张某去世次年,由于他跟李某是近亲结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两人的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称,她与张某共同生活了20多年,当时购房时,她也拿出了婚前积攒的6000元,张某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子她也享有一半份额的产权。

    但对李某出资的说法,小张并不认可。庭审中,他称,李某投靠父亲时是一名农村妇女,并无收入来源。这么多年她一直全职在家,没有出去工作,更没有能力出资购房。而他父亲有稳定工作,还有公积金。购房前,他父亲曾在公积金账户里支取过2000余元。所以,这套房是父亲的个人财产,他有权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中,除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现登记在小张名下的这套争议房屋是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所购。虽然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曾出资6000元用于购房,但小张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说明买房的1万余元都是他父亲的个人财产。

    由于张某购房时享受了他与已故前妻的工龄折算政策及相关优惠,法院酌情考虑张某与李某对取得这套房屋的贡献大小及案件具体情况,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判决李某享有争议房屋30%的份额,小张继承70%的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胁迫结婚、登记结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目前,被拐卖妇女的婚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为是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导致的民事法律后果基本一致:双方之间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对待;双方不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判过程中,除有证据证明为其中一方所有的外,法院一般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在此基础上,会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兩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触发这一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有选择权。在这一法律后果之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让婚姻继续有效,或是以离婚方式来结束这段关系。如果直接规定被拐妇女的婚姻无效,那么被拐妇女将丧失前述选择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和婚姻无效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财产分割上有所不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基于配偶身份产生,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除外}青形,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在此强调的是身份关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几百万元,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没有收入来源,只要这对夫妻之间没有其他财产约定,丈夫的几百万元年薪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与丈夫一样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说得具体点,即一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则会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可见,将以何种方式结束夫妻关系的决定权交给被拐妇女,更有利于保护她们的权益。这是多年前,原《婚姻法》的立法者为被拐妇女所做的较为周全的考虑。

    在徐州丰县事件中,可以理解网友热切地希望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违法行为,但要杜绝“八孩铁链母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关键不在立法,而在于基层治理层面。一方面,各地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借此机会进一步清理积案;另一方面,也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集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于一体的工作平台,以便更好地保护被拐妇女的权益。3378F8DE-674F-4165-AA23-F0974955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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