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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研究论纲

    时间:2023-02-22 12:20: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李 杰

    本文立足于法理学,尝试讨论王阳明的良知法效理论问题。文章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缘起”,介绍了本文主题来源。第二部分是“论纲”,讨论了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议题。

    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兴起一股王阳明热。(1)理论界的景象可以大数据来说明。截至2022年7月3日,中国知网的数据显示,关键词中含有“王阳明”的文献总计5899篇。考虑到关键词含有“孔子”“孟子”“朱熹”的结果分别为13965、4633、4092篇,从前的“孔孟朱王”于今天恐要易为“孔王孟朱”,王阳明热可见一斑;
    若再考虑到“孔孟朱王”的关键词数据乃从2000年之后开始大幅增长,便更能说明问题。实务界这边,《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除了国家政策和各类知识外,还包括阳明文化等特色文化。《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诸多职责,其中一项便是“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就阳明学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各学术领域展开深入研究,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打造孔学堂学术品牌”。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一个市政府规章,两个《立法法》肯认的“法律”专门对“王阳明”作出了规定,不独全国罕见,从中亦可管窥实务界对王阳明的重视。从学科分布上看,理论界对王阳明的讨论并不限于哲学一隅,而是遍及文学、历史、伦理学、教育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等学科。(2)知网关键词“王阳明”数据显示,王阳明分布于哲学(3559)、中国文学(464)、中国古代史(289)、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249)、中等教育(197)、伦理学(194)、高等教育(160)、文化(101)、人物传记(93)、宗教(79)、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73)、中国共产党(58)、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55)、政治学(55)、戏剧电影与电视艺术(49)、旅游(47)、思想政治教育(45)、考古(43)、企业经济(41)、中国民族与地方史志(35)等二十几个论域。不过,这些研究中,来自法学的讨论却不多见。(3)知网主题“王阳明”“心学”数据显示,法学类文献共72篇,其中篇名含有“王阳明”和“心学”的,总共也就10篇。此外,关键词“王阳明”“心学”数据则只有19篇。这大概也是为什么脚注2中的学科分布没有给出法学的原因——太少了,以致于可忽略不计。此外,学界近来兴起的“共产党人心学”,虽然也有一些法律人参与,且彼论域又涉及党内法规这一法学主题,但考其属性,终究属于政治学。个中原因,或许错综复杂,但若着眼于法学内部,坊间流传的一个“法学学科鄙视链”的段子却颇能启迪,其中有句话更是值得玩味:“法史学科之所以被‘鄙视’,可能主要缘于它的‘无用’。以今人的眼光来看,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确乎是早已过时了。然而它们也曾经是其时规范君臣民众的典章制度,而我们今天现行的所有部门法,也终将走进历史,成为未来法史学者的研究对象。当下法律人的作为,也要经受法史学者最无情的检验。只有不被未来法史学者鄙视的学科,方能显示出其真正的价值[1]。”

    须知,法学里面最能拾起王阳明热的子学门,自属法史无疑,因为法史还有一再分学门叫作“中国法律思想史”。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法制)史的都知道,中国古代法制最重要的一个特点便是诸子百家尤其是儒家的深刻影响,甚至可以说,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与精神实质便是“儒家化”[2](4)中华法系的“儒家化”问题,陈寅恪先生亦曾有不刊之论,他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中曾说到:“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这样,王阳明于法史学科,便好似宿命般绕不开。不过,当法史学科不得不时常出来应接自身“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的时候,(5)陈晓枫和柳正权在其合著《中国法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前言的一段话虽然讲在2012年,但于今天的法史科而言似仍然适用。“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构建,目前仍处于‘开拓阶段’,还缺乏一个可以贯通全部法律历史的理论体系,以评述中国法制的历史并且又为部门法学的学者认同。为促进这样一项工作,本书作了一些更改。”(注意:严格来说,法制史和法史有差别,但有时人们不会对二者区分。即便区分之,二者面临的“认同”压力和“开拓”使命,也都是一样的。)自然也就无暇于“出圈”拥抱王阳明了。

    (一)法史科的努力与踯躅

    当然,法史中也有“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的,但于儒家王阳明一脉的讨论却显得不甚周全。各类法律思想史教材,几乎不见对王阳明的专门讨论。教材之外的专著,俞荣根的《儒家法思想通论》,讨论了自孔子以降的儒家法思想,或以人物为凭,或以朝代为依,但却不见对王阳明法思想的专门讨论。武树臣的《儒家法律传统》是以人物和经典展开的,其中倒是专辟了一章讨论“王守仁的法律思想”,但在经典论述部分,却又少了“《传习录》与古代法律文化”。何勤华的《中国法学史》虽专门为王阳明作了“法学家列传”,但又少了王阳明法律思想的专门讨论。李贵连和李启成的《中华法史三千年:法律思想简史》洞见到“由于王阳明以每个人内在的良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促进了个体的自觉和思想的解放。……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纲常名教的僵化教条及其严酷,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对包括法制在内的外在规范”[3],但惜乎没有深入展开。蔡琳的《儒家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研究》,在前述基础上接续讨论了明清儒学派别之争对儒家法律文化的革新[4]。王占通《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则在新儒学框架下探讨了王阳明心学的法律意义[5]。论文方面,张晋藩在《论礼》、范忠信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时,对王阳明有些许着墨。赵崧集中讨论王阳明的“因时致治”法律思想[6]。李鸣则立足于对今世法制之借鉴,广泛讨论了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致良知”“因时立法”“赏罚分明”等思想[7]。可以看到,法史科对王阳明的关注已有相当的基础和洞见,只是未能趁着王阳明热而充分展开,显得有些犹豫。事实上,无论是法思想史还是法制度史,于儒家王阳明一脉都尚有拓展空间。除了继续深挖王阳明的法律思想体系之外,更要深入分析王阳明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且对王阳明法律思想之历史地位,既不可因为时下的王阳明热而肆意拔高,更不可因噎废食、妄自菲薄。正所谓“学而思”,吾人当意识到王阳明之法律思想,是有待进一步发掘的法史主题,先了解它然后再反思它才是正道。“一种思想要成为普遍真理,它必须要成为政治意识形态,而要成为意识形态,则要借助于权力[8]。”王阳明的法律思想,于当时及之后是否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或者说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9]?制度变迁可被分解为观念产生、政治动员、权力斗争、制定规则、制度稳定等五个阶段[10],王阳明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变迁到底有何影响?影响机制如何?凡此种种,都有待深入研究。

    (二)必须出场的法理学及其探索

    法理学与法史学,二者于阳明学上或许存在着使命与宿命之别。宿命是你成为自身的东西,它是绕不开的,你不做别人一定会对你有看法,但使命则是可有可无的,至少它是因时因地制宜的。更何况,当今中国法理学正在努力建构的,是以实证主义为表征的法理学,它“并不像有些研究的那样‘是一个杂货袋’,什么都可装入其中,它有独立的研究对象与方法,这是法理学能够成为一门科学之关键……长期以来,我国的法理学一直没有摆脱对政治话语、伦理话语的依赖,在以儒家思想为主调的传统法文化中,案例也一直处于从属与依附的地位,法律的正当性需要借助礼、德等等来证明,法理学没有成长为一门科学[11]。”要言之,当今中国的法理学,近代课题既然仍未完工,自然也是无暇他顾的。

    但是,法理学在阳明学上是必须出场的。这种出场首先从整体意义上体现为对中国古代思想家法律思想的自觉关照,进而为法理学关于阳明学的考察奠定基础。毕竟,当前的法理学,已然从“引进”遁入了“吸收”阶段,正在寻找着具有某种超越意涵的“黄金分割点”(6)“黄金分割点”,林来梵意指中国宪法学的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相互交融、近代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其实,中国法理学亦然。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32-36.,因而它必然要求汇通中西、融冶古今(7)很多法理学人都做了这方面的尝试,较具有代表性的,可参见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屠凯.法学新古典主义:传统法哲学的创造性转化[J].现代法学,2020,42(03):45-57.。其次,如果法理学自身要追求“一般性”的话,那么它的很多核心分析也必须经得起古今中外法律现象的检验。最后,从知识的角度,由于法理学给法史学提供了基础性知识和思考的框架(8)例如,在讨论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时候,很多时候都要以现代法理学提供的基础性范畴如法概念、法效力、法运行、法价值等来展开。,法理学另一面又是法哲学[12],法理学的分支法律文化学又与法史学及其背后的中华文化土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法理学出场甚至多少含有一些宿命意味。

    法理学对于阳明学的探索上,陈迎年立足于良知的界限与匹夫的责任这一二元分析架构,从法哲学角度讨论了王阳明的圣贤有分说[13]。喻中则发掘了王阳明法律思想中的“德法”二元规范结构,他认为王阳明法理学的核心就是“德本法末[14]。”朱祖飞认为王阳明“心外无理”打破了从客观上寻找法律正义的可能,讨论了基于心学的法治正义观[15]。这些探索,是法理学人立足于法理学探索阳明心学的有益尝试,也是法理学人自觉出场的典范。此外,如果不囿于形式上的学术分科,则近年来的中国哲学在发掘王阳明心学之于现世治理意涵的讨论中,亦不乏法学底色的讨论。比如,华建新明确提出了王阳明“良知法治思想”范畴,认为其主要特征是“一种内敛型、自律型、实践型的法治思想[16]。”

    (三)良知法效:法理学的一个绝佳切入点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17]。”必行与执行是法的效力问题,也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法学巨擘Kelsen尝言:“法律规范的存在在于其效力[18]。”可见,不谈效力,无以论规范,而要谈规范,则必须论及效力。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可见,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怎样更好地执行和遵守法律等法效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是人心的问题,是心学的问题。

    前述鄙视链中,法理学之所以有些睥睨群门的傲娇,原因就在于在其看来,其他法学子学门只是“多能鄙事”,唯其因为是哲学一脉且与西方诸哲如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等辈高度关联,进而成为诸法学子学门之共同的“智慧之学”乃至“最高学问”。然而,西方法哲学家从来都没有对“良知”和“心”的问题视而不见。例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律效力的真相,乃在乎“一种内心认同和受约束的感觉[19]”。德国法理学大家Arthur Kaufmann,更是明确提出了良知法效理论。他在1990年的《良知与法效力之问题》(DasGewissenunddasProblemderRechtsgeltung)一文中,从人之他律与自律出发检讨了良知法效问题。他认为,法规范的拘束力终究而言,必须归摄到受法律拘束者之良知所有规范之科与义务之作用,都必须涉及当事人主观之接受,即其自律性。纯粹之他律性之规范应然并不存在。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将一切规范拘束力之自律层面推到极致(如一般宗教或道德哲学所主张的),则又会产生纯粹主观之任意性,脱离了可普遍性之要求,又会摧毁了规范之拘束力。因此他引用了Kant(康德)的看法,主张人同时是自律也是他律、人一方面受限于自然界之规律,但是人之理性却使之成为得自律之主体,而良知正是自律之实践理性之一种能力[20]。

    东西方智者此心同,此理同。五百年前,来自东方中国的哲学大师王阳明创立了博大精深的心学体系,其中就蕴含了丰富的良知法效思想。总之,无论是从法理学自身核心问题的出发点看,还是从法理学作为法哲学的发展脉络上看,法效理论问题,都是沟通法学与阳明心学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一)进路

    从良知法效切入,如何构建王阳明的良知法效理论?

    首先碰到的就是研究进路的问题。由于王阳明的法律话语自成体系且融于其心学话语体系之中,如果站在其心学话语体系的立场研究其良知法效理论,有可能更容易还原历史真实或者王阳明原意,但因人们现在的知识和话语体系都是现代的,这便会导致无法与现代法学话语体系及知识对接,从而使得人们难以理解,容易造成孤芳自赏和自说自话,这显然无益于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传播与运用,最终弱化其现实意义。然而,如果用现代法学理论和话语体系去研析王阳明的良知法律思想,又可能存在不能准确解读、牵强附会甚至机械类比的风险。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两害相权取其轻。较好的进路,应当是在现代法理学中梳理出良知法效理论既定的核心议题,然后拿王阳明的良知法律思想去归入。同时,又要站在比较的视野,充分照顾到王阳明良知法律思想的话语体系,去补充和完善现代法理学的良知法效研究。不难发现,这样的进路在具体研究上,可能要求“现代→古代,古代→现代”两个方向上的努力,然后再从反思后的“现代→古代”出发,这恰似黑格尔的“正反合”。

    (二)方法

    1.比较的方法

    某种意义上,这是展开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研究的前提。Kaufmann于法理学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了“良知法效”的理论命题,因而,他也揭示了一些良知法效论域的核心议题。将Kaufmann的良知话语体系和王阳明固有的良知法律话语体系做一个比较分析,不仅能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反思性的良知法效理论框架,而且可以看到中西方哲人思维之不同,更能揭示出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价值。

    2.哲学的方法

    王阳明心学固属哲学,对于笼罩于其中的法效理论之研究,自然也要采用哲学的方法。然而到底什么是哲学的方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唐君毅有关哲学的一段讨论,或可从反面提示我们什么是哲学的方法。“大率各种社会科学家……之论文化,在客观的分析态度上,均精密过于哲学家。然直透本原之涵盖贯通的智慧,则不如哲学家。……其由经验事实以归纳出一条理,或以现成其他科学中之知识原理为根据以论文化,都可说是一由外以入内之研究方法。此种研究方法自极有价值,但不能说是哲学[21]。”可见,哲学的方法,是一种偏向与“内在的研究途径”,侧重思想理论系统内部观念与观念之间的结构关系。

    3.文献分析法

    第一,找出王阳明全集中有关“法律”的各种表述,以此为线索,粗略地考察王阳明的法律思想。第二,通读王阳明全集,先学而后思,深刻体悟王阳明关于法律和法治的讨论。例如,《申谕十家牌法》曾讨论:“凡有司之有高才远识者,亦不必更立法制,其于民情土俗,或有未备。但循此而润色修举之,则一邑之治真可以不劳而致。”此处可管窥王阳明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思想。又如,《议处官吏廪俸》曾说:“夫贪墨不才,法律诚所难贷,而其情亦可矜悯!……中人之资,将有不能,而况其下者之众乎?”这里可见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可操作性。

    4.实证的方法

    人们是因为威慑强制而遵守法律还是因为道德良知而遵守法律?汤姆·R.泰勒的实证研究树立了典范。他通过在美国芝加哥地区进行的社会调查,在各种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因素中,威慑等功利主义因素其实作用甚微,合法性等非功利主义因素才是更重要的动因[22]。虽然,泰勒实证研究的结论能否直接用来说明良知在法律实现中的作用值得讨论,但其方法却值得借鉴。

    (三)议题

    1.良知法效理论的基本问题

    具体应当包括:自律与他律,这是良知法效的基本矛盾;
    良知与法律的关系;
    个体良知与集体良知;
    良知如何发现;
    良知如何实现等。这些问题提供了研究(构建)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线索。自然,这方面的讨论需要对古今中外的良知法效理论(无论是明确的还是间接的)都要梳理之。

    2.王阳明的良知法效理论

    立足于良知法效的基本问题研究,关照王阳明心学的言说体系,从王阳明心学的最高概括:心即理、知行合一和致良知出发,可能会讨论到以下诸问题。

    (1)心即理

    这是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中的法律本体论。核心问题就一个,王阳明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可能的子议题包括:法律的本源是天理良知;
    真正的法律符合天理良知;
    天理良知的效力高于法律;
    “人人尧舜”背后的个体良知与集体良知。

    (2)知行合一

    这可算作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中的法律运行论,具体可以包括:“知行合一”中的法律效力范围、“知行合一”中的法律效力发现、“知行合一”中的法律效力实现。

    (3)致良知

    这是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中的法律价值论,具体可能包括:良法善治的必然结果是致良知、致良知的路径就是努力实现良法善治。哈贝马斯曾敏锐地观察到“法是一身兼二任的东西:它既是知识系统,又是行动系统;
    它不仅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规范语句和规范诠释的文本,也可以被理解为建制,也就是一套行动规则”,所以,“法的语句具有道德判断本身所缺少的直接的对于行动的影响。另一方面,法的建制也因为其相对较高的合理性而区别于自然长成的建制秩序;
    因为在法律建制中,一种经过学理上推敲、同受原则引导的道德密切相联系的知识系统,取得了确定的形式[23]。”如果我们认同哈氏的观点,那么,法律本身将成为王阳明致良知的重要途径之一。

    3.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证成与比较

    (1)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证成

    第一,认知心理学对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证成。

    第二,言语行为理论对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证成。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可见,言论之于社会建构的重要价值。良知固然要从心中发现,但也不可能缺少语言的表达。

    第三,量子物理学对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的证成。量子力学将人类对世界的认知从心物二元主客分离带到心物一元主客交融,这样的颠覆,对于王阳明良知法效理论应当有相当的证成意义。

    (2)与Kaufmann良知法效理论的比较

    具体包括:关于良知与法律的关系的比较,关于个体良知与集体良知观点的比较,关于良知法效的基本矛盾观点的比较,关于良知的发现和实现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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