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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的国家安全法学的构建*

    时间:2023-03-04 17:20: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廉 睿

    (1.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 411100; 2.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湘潭 411100)

    “哲学社会科学的风格、气派与特色,是学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学科实力的象征,也是话语自信的表现。” 截至目前,虽然二级学科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学”未曾出现在法学一级学科目录之下,也不曾被“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所正式“认可”,但这并不代表着对“国家安全法学”学科价值的否定,反之,随着国家安全实践的变化,理论动向层面上的“国家安全法学”研究却早已有之。以CNKI数据库为搜索源,通过在“篇名”中分别输入“国家安全法”或“国家安全法学”关键词,共可获取相关文献215篇(搜索时间:2022年6月16日),对于一个学科身份尚未明确的新兴交叉学科而言,这一数据无疑是“浩瀚”的,显示出学界对国家安全法治问题的研究热情。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就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科学的学科群,且为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乃至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标识。时至今日,特有的中国国家安全议题、中国在世界安全格局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学界最终催生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教育部将其放置于交叉学科门类下,‘国家安全学’的学科地位就此方才得以官宣。”[1]然而,相较于“国家安全学”已然明朗的学科地位,“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建设及其话语创设仍停留于“混沌”层面,颇具“后知后觉”色彩。这集中体现在:“国家安全法学”的知识构造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安全实践变化的新需求,亟需在“国家安全学”成为一级学科的时代背景下对“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定位及其理论体系进行重构,消解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二元张力。鉴于此,本文以解决“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发展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以打造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学”为目标,对“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发展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发展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学”的建议,借以引起国家安全学界、法学界对“国家安全法学”这一交叉学科的关注,实现新时代下“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精准定位和理论创新。

    “国家安全法”研究、“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和“国家安全法学”并非同一概念,三者相互区别,在逻辑上构成一种“进阶”关系。“国家安全法”研究建立在对国家安全法的文本梳理和规范分析基础之上,它是进行“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的基础性条件。在“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中,不但涉及对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归纳,还存在着理论推导、制度评价等深层次内容。“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的“升级版”,是知识建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研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律现象和国家安全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由于“国家安全法治研究”是“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早期,学者们主要对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的演化史进行了梳理。例如,有学者以时间为轴,将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划分为四个阶段[2]。还有学者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起点,认为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经过了“三大阶段”[3]。在此,我们参考了康均心等学者的提法[4],以新版《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为界分点,将“国家安全法学”的发展历程分为前《国家安全法》时代和后《国家安全法》时代。

    1.1 “知识建制”:前《国家安全法》时代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核心要义

    “知识建制”一词最早由社会学教授方文所创设,他认为,“知识建制”包含着学科制度精神和学科制度概念两部分内容。在“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中,有学者借用了“知识建制”这一表述,并认为“同时藉助‘知识建制-社会建制’双重分析脉络,能够界清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的驱动因素与主要困境。”[5]我们认为,在2015年新《国家安全法》出台前的数十年岁月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学”,而只存在着相应的“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研究者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均使用了“国家安全法学”这一表述,为了确保用语统一,我们也将这一阶段的研究纳入“国家安全法学”范畴。在这个时期,研究者们都在为实现“国家安全法学”的“知识建制”而努力。1999年,桑松森在论述“国家安全学”的分支学科时,在《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学》一文中提出了“国家安全法学”这一概念,这是“国家安全法学”概念首次出现在公开文献中[6]。此后,晨曦又在《国家安全通讯》的“国家安全学理论探讨”专栏上发表了《国家安全法学浅识》一文,系统论证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国家安全法学”的特点及其“国家安全法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这是国内首篇对“国家安全法学”三大体系进行深入讨论的论文[8]。在此之后,学者们分别围绕着“国家安全法学”的“研究方法”“概念范式”和“学科属性”等诸多议题展开了论述。就整体而言,在这一时期,不论研究者的切入点如何,其核心目的都在于让知识界接受“国家安全法学”这一新兴学科领域,对“国家安全法学”在知识之林中的“合法性”地位进行证成。

    1.2 “社会建制”:后《国家安全法》时代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

    如果说“知识建制”是要实现“国家安全法学”的内部体系自洽的话,“社会建制”则是要实现“国家安全法学”的外部认同,即“学科的社会建制地位是指学科获得官方的确认。”[8]在1995年新《国家安全法》出台后,除了继续对“国家安全法学”的“知识建制”进行探索外,实现对“国家安全法学”之“社会建制”,成为了研究者们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在“社会建制”中,学位授权(人才培养)、社会对学科的接受度又成为两项重要指标。在学位授权(人才培养)层面,西南政法大学于2018年自主设立了“国家安全学”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隶属于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并在此硕士授权点下设立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方向。2020年,西南政法大学又在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下自主设立了“国家安全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将“国家安全法治”(即“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列为主要方向之一,该校还将“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学”列为“国家安全学”专业博士入学考试两大专业科目。此外,国际关系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也在“国家安全法”师资团队建设与学科培育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社会认同层面,自2017年以来,浙江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陕西省国家安全法研究会、湖北省国家安全法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纷纷成立,对于向社会传播国家安全法治知识起到了一定作用。与此同时,包括国际关系学院在内的多家高校与科研单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推进了国家安全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而随着“国家安全学”被列为一级学科,加之国家安全情势的日益复杂,社会对“国家安全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认同度也将会继续提升。

    近年来,随着国际安全格局的演变,“各国不同程度地加快了通过机制化合作来共同应对外部压力、推进各自利益的步伐,并通过对现有国际体系进行渐进式改革,逐步机制化提升在国际机制中的权益。”[9]在这种新形势下,完善国家安全之立法、增强国家安全法治之研究,就成为全球法学界的共识。但是,从学术角度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只存在着“国家安全法”抑或“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尚未产生真正的“国家安全法学”。当前,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学”也处于培育期,并面临着以下现实问题:

    a.属性模糊化与地位边缘化。长期以来,为了赢得“话语合法性”,“国家安全法学”一直试图贴近“部门法学”,从“部门法学”身上汲取养分,从而建构出自己的话语体系。在法学一级学科下,包含着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军事法学等10个二级学科,据此,有学者提出,应将“国家安全法学”置于“行政法学”之中,从而成为“行政法学”的必要组成部分;
    军事法学派强调,由于“国家安全法学”在调整内容上与军事事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因此,本着“就近”原则,应将其隶属于军事法部门,且构成了军事法部门中的特殊法律。也有学者认为,“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划归目前已经成熟的任何一个部门法之中均存在不妥之处,应确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地位,形塑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态。”[10]

    而随着“领域法学”思潮的兴起,又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在对“国家安全法学”进行研究时,应当舍弃传统的“部门法学”思维,通过引入“领域法学”概念,从而论证出“国家安全法学”的“领域法学”属性,进而确立“国家安全法学”的话语合法性,即:只要“国家安全法学”调整的是同类事务,其就满足了“领域法学”的构成要素,“国家安全法学”也就在事实上成为了一门成长中的“领域法”。与此相关联,在学科归属问题上,部门法学派坚称,不论“国家安全法学”是进入行政法序列,抑或是进入军事法序列,其都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而应该成为法学二级学科目录下的三级学科(研究方向)。领域法学派认为,不必在固有的“部门法学”框架下搭建“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体系,“国家安全法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应将其纳入所调整领域(国家安全事务)的母体学科(“国家安全学”)之下,从而成为母体学科下属的子学科。但是,在2021年之前,由于“国家安全学”的一级学科地位尚未获得官方确立,领域法学派的观点备受争议。

    b.方法零星化与理论碎片化。“任何一个知识领域或者知识范畴能够成为科学意义上的‘学科’,其方法论体系极为重要。”[12]回顾“国家安全法学”在中国的学科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专属方法论的缺失,加之其他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国家安全法学”发育迟缓,未能晋升为学术之林中的“显学”。具体而言,不论是在前《国家安全法》时代,还是在后《国家安全法》时期,在进行“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时,学者们使用的研究方法多有不同,但就整体而言,仍以“散兵游勇”为基本形态,始终未能建构出主体性研究方法。例如,有学者采用了传统的规范分析法,通过对《国家安全法》的具体条文进行规范性解读,从而探明这些法律条文的真正法律含义(如文献[13]中就采用了该研究方法)[12]。也有学者通过使用比较研究的具体方法,来对国家情报体制的法律建构问题进行回应(如文献[13]中,就采用了此种研究方法)[13]。还有学者引入了新兴的词频统计与分析法,从而实现了对“国家安全法学”的量化研究(如文献[14]中,使用的正是该类研究方法)[14]。作为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之一,理论范式能够在客观上反映出某一学科的发展水平。例如,早年间,在与“国家安全法学”具有相似成长背景的“生态政治学”领域,就有学者通过“范式”革新,为“生态政治学”的学科发展注入不竭动力,即“‘生态政治学’包括两种范式,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范式,生态政治学的学科定位应是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的一个应用领域。”[15]较之“政治生态学”,在理论范式上,“国家安全法学”也以“各自为政”为主要样态,没有涌现出代表性的概念范式和体系范式,这显然是一种缺憾。

    就当前而言,“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建设虽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也存在着积极因素,尤其是在“国家安全学”被增列为一级学科之后,“国家安全法学”的独立学科品质更易得到彰显,其边缘化的学科地位也能在“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得到纠偏。从内生主义视角来看,“国家安全法学”的独特研究场域及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践效力,均有利于确立“国家安全法学”的独特学科地位。其一,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我们认为,“领域法学”已经成为与“部门法学”具有同等地位的重要概念创设,而“国家安全法学”正是以“国家安全事务”为核心研究场域的新兴“领域法学”,在“国家安全法学”体系中,《国家安全法》应该被进一步培育为安全事务领域的“核心法律”。明确“国家安全法学”的“领域法学”属性,等于确立了“国家安全法学”的独特研究场域,这有助于在研究对象层面增强“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从而回应有关将“国家安全法学”纳入行政法学或者军事法学序列的观点。其二,随着2017年《国家情报法》的颁布,我国已经搭建起“一体多元”的安全情报法律体系,即以2015版《国家安全法》为基本法律,而“《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一体多元’中的‘多元’,它们都是国家安全情报领域的专门性立法。”[16]这些法律的实施,为我国的国家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规范供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安全法学”的实践效力。

    就外生主义视角而言,“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的现实需求及其“国家安全学”学科的未来规划,共同促使“国家安全法学”成为“国家安全学”的子学科。其一,在“国家安全学”被确立为一级学科后,如何推动“国家安全学”由“粗犷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转变,成为“国家安全学”研究者们的重要使命之一。而二级学科的确立,既是实现学科“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开展“国家安全学”专业教育的必备条件。由此可见,作为一级学科的“国家安全学”,需要“国家安全法学”这个子学科的加入,方才能实现体系上的完整。其二,在“国家安全学”界,已有学者指出,待时机成熟时,应将“国家安全学”列为独立学科门类,而非当下的一级学科。即“我们还需要进行门类齐全的总体性国家安全教育和总体性‘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需要把‘国家安全学’作为一个学科门类来建设。”[17]由此可知,一级学科已经不足以满足“国家安全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在未来语境下,只有把“国家安全学”发展为学科门类,才能实现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匹配。当然,这也就为“国家安全法学”的融入预留了更多空间。

    综上所述,在“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培育过程中,应该融入动态化、系统化的思维理念。具体而言,我们应该为“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发展设立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即是成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长期目标则是成为“国家安全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客观而言,长期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国家安全学”学科门类的设立,在此,我们呼吁,应尽早实现“国家安全学”由一级学科到学科门类的转变。“如今的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政治、军事等传统领域,而是涵盖了传统与非传统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总体性。”[18]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升“国家安全学”的学科地位,扩充“国家安全学”的覆盖内容。当然,在学科培育层面,不论是现在作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或者是未来作为“国家安全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国家安全法学”必须同时以“国家安全学”和“法学”为母体学科,坚持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基本面向,“不仅要为国家安全实践服务,还要对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前瞻性、总体性、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对国家安全维护和保障的方向和重点发挥理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19]。

    “国家安全学”发展的启示是,在国家安全学立学初期,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颇为重要。正是由于学者们在2004版《国家安全学》一书中初步构建了一个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20],才有后来包括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内的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探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才可能把国家安全学置于高教学科和专业体系之中,而且是一级学科。因此,我们认为,若要推进“国家安全法学”的发展,还必须在理论体系建设层面有所突破。回顾过往,虽然学界也曾提出“国家安全法学”概念,出版过“国家安全法学”专著,但是,由于缺乏理论体系的支撑,“国家安全法学”始终未能实现飞跃式发展。在未来语境下,亟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精神引擎、以概念范式为重要突破口;
    以系统分析(评价)法为核心研究方法,以《情报杂志》等期刊为平台孵化学术共同体。

    a.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精神引擎,以概念范式为重要突破口。我们认为,不但是“国家安全学”的理论体系建设需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同样,“国家安全法学”的理论体系建设,也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精神引擎。由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包含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等多方面内容,这就需要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对其进行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从而做到立法与实务的“无缝衔接”。面向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制定《信息安全法》《资源安全法》和《深海安全法》等法律,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另外,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由于《国家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通过,从而使其在法律位阶上不具有“基本法”地位,造成《国家安全法》“位阶弱化”的尴尬境地。因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还需要尽快对《国家安全法》的法律位阶进行调整,使其真正成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此同时,概念范式应该成为未来“国家安全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国家安全法学”之所以能够成“学”,是要探讨国家安全法律现象的本质、规律、合理性等,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各种安全法律文本和现实国家安全法治情况进行批判性科学考察。因此,就价值位阶而言,“国家安全法学”超越了既往纯粹的“国家安全法”研究和“国家安全法治研究”。而概念范式作为学术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正是使“国家安全法学”区别于“国家安全法”研究、“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的关键之所在。通过概念范式,能够凝练学者们的观点,进而实现“国家安全法学”的批判性功能。在概念范式的生成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对国外概念进行本土化改造,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提炼出反映中国问题、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范式。

    b.需要确立“一体多翼”的方法论体系,积极培育学术共同体。

    “国家安全法学”的理论体系建设,不仅需要解决指导思想问题,还需要解决方法论问题。这是因为只有采用适应的研究方法,方能加快“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培育,奠定其作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独立二级学科之地位。“一门新兴学科在其成长的初期,往往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其价值观念往往需要从其他具有类似成长经历的成熟学科那里获得。”[21]同理,作为交叉学科的“国家安全法学”,其方法论体系也渊源于两大母体学科,即“国家安全法学”要在法学研究方法与“国家安全学”研究方法中汲取养分。在法学界,规范分析法被普遍认为是法学的专属性研究方法,所谓规范分析,最早由分析实证法学派在19世纪所提出,此种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探明这些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在进行“国家安全学”研究时,有学者指出:“既要运用一些普遍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又要运用在其他科学领域已经成熟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科学方法,还要运用与‘国家安全学’现状和任务相适应的一些独特研究方法。”[20]在这些独特研究方法中,较有特色的是系统分析(评价)法,这种方法能够厘清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各个要素,实现对这些要素的可视化分析。我们认为,在进行“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时,学者们应秉持规范分析的基本研究理路,围绕着国家安全的法律文本来进行知识拓展,除此之外,还应积极吸收系统分析和系统评价法、比较法、词频统计法等多元研究方法,建立起“一体多翼”的方法论体系。当然,方法论的确立,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安全法学”的批判性功能,而不是一味地对一种法律条款的不加分析的肯定性解释。在实现方法自觉的进程中,还需要重视“国家安全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孵化,《情报杂志》作为“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学术平台,可以在学术共同体孵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独特的学科价值和理论意义。在“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培育层面,既应有学科地位上“从无到有”的形式创新,也应有理论体系上“从有到精”的实体创新。在实现学科自觉的过程中,当下适宜将“国家安全法学”定位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待“国家安全学”升格为学科门类后,“国家安全法学”还应进一步成为“国家安全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在理论体系建设上,“国家安全法学”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精神引擎、以概念范式为重要突破口;
    以系统分析(评价)法为核心研究方法,以《情报杂志》等期刊为平台孵化学术共同体。并强化“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理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一门真正的“学”,而不是对一种法律条款的不加分析的肯定性解释,这也是“国家安全法学”理论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另外,“国家安全法学”之所以成“学”,批判性功能不可或缺;
    失去批判性功能,“国家安全法”学就不成为“学”,而只能是对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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