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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体理论初探*

    时间:2023-03-04 17:30: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王满荣

    提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的关切全人类福祉的重要理念。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体理论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基石,包括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以“现实的人”为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所形成的各行为体命运与共的存在方式或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具有现实性、共生性、联动性和复合相互依赖性等基本特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在共同构建共同体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网络主权原则、共生发展原则、和平安全原则以及弹性平衡原则。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体理论进行理论探索,有助于深化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普遍属性和行为准则的认识,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构建和实践进程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开幕式主旨演讲中首次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概念。“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一经提出,遂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与互联网发展较高阶段相契合的、关切全人类福祉的重要理念。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体理论包括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普遍属性和行为准则。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是反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本体理论的前提。因此,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的理解必须结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产生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来进行分析。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任何思想和理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必定有其产生的实践基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亦是如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形成的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互联网是通过网络协议把世界各地的设备连接起来而形成的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的全球系统。互联网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科技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在美国诞生,经由局域网络向洲际网络再向全球网络发展的过程,其应用也由军事领域向教育、商业、生活等领域不断拓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进步,网络逐渐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社会开始步入数字化生存阶段,网络空间各行为体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形成了命运相连的共同体。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产生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首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产生离不开一定的现实背景。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空间逐渐成为影响国家实力和国际关系的重要变量,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对此,各国都加紧制定网络空间战略和网络安全法,积极谋取在网络空间的战略主动权和话语权,从而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其次,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各行为体归根到底是“现实的人”(网民),他们共同构筑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而处于总体上升趋势的全球网民还在不断夯实这个社会基础。此外,中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丰富实践(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命运共同体等)以及命运共同体的既有实践(如东盟、欧盟等),雄辩地说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遵循了历史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1)王满荣:《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基础探析》,《人民法治》2019年2月(上)。现实背景、社会基础和历史实践共同构成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和构建的实践基础。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产生还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视角,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中的“现实的个人”(2)马克思的“现实的人”是指受自己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所制约的、现实的、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1-152页。出发来认识共同体的。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共同体的主体,人的发展与共同体的发展是客观统一的,共同体的具体形态及其发展必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马克思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以及社会三形态中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的历史逻辑来看,马克思的共同体是指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或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也离不开中国的本土资源,那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外交实践中形成了重要的国际战略思想,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命运共同体等思想。这些重要国际战略思想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具有承继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的“关于如何构建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的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外交政策的思想成果。这些重要的国际战略思想的核心是“求同存异、合作共赢、和谐共生”。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和上述重要的国际战略思想对于提出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产生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的内在逻辑出发,可以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提炼为以“现实的人”为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所形成的各行为体命运与共的存在方式或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随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不断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必定会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也将不断地深化。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为共同体与网络空间内在融合的存在形态,具有现实性、共生性、联动性、复合相互依赖性等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普遍属性的具体体现。

    (一)现实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基础

    我们一般囿于虚拟空间的认知,而忽视了网络空间的现实性。其实,网络空间是以现实的人为主体,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为载体,构建在现实基础上的人类共同的新家园。

    首先,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包括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及个体,但归根到底是现实的人。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3)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12月16日,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117481089.htm.习近平强调网络空间主体的现实性,对于研究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此外,劳伦斯·莱斯格认为,“任何生活在网络空间的人,同时也是现实空间的人。”(4)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的法律》(修订版),李旭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16页。约瑟夫·奈认为,“网域是一个全新且易变的人造环境。”(5)约瑟夫·奈:《论权力》,王吉美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第172页。方滨兴指出,“尽管网络空间被称为虚拟空间,但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和人们活动实际地、大量地开展,其越来越呈现出真实的特性。”(6)方滨兴主编:《论网络空间主权》,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52页。这些专家学者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强调现实的人在网络空间的主体地位。可以说,网络空间因人而存在,离开人的网络空间将不复存在。

    其次,网络空间的载体是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是现实存在物。北约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特邀国际专家组认为,“网络空间是由物理层、逻辑层和社会层组成。其中的物理层包括硬件和其他基础设施、如电缆、路由器、服务器和计算机等物理网络组成部分。”(7)迈克尔·施密特总主编:《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黄志雄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58页。P.W.辛格,艾伦·弗里德曼指出,“网络空间包括用于数据存储和流动的计算机系统,即联网的计算机、封闭的局域网、蜂窝技术、光纤电缆及通信网络。”(8)P.W.辛格、艾伦·弗里德曼:《网络安全:输不起的互联网战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译,石现升审校,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第3页。可见,网络空间并不能凭空产生,它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这个现实的载体之上,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对此,专家学者的认识高度一致。

    由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立在现实性基础之上,由此决定了网络空间问题几乎都是现实空间问题在网络空间的映射。因此,我们需要在现实空间寻找网络空间问题的根源和解决之道。可谓“源于现实,回归现实”。这正是现实性对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意义之所在。

    (二)共生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存在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之间逐渐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共生关系,这是共生关系发展的新阶段、新形态。共生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9)胡守钧:《社会共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52-53页。一般由主体要素、资源要素和约束条件三个部分组成。要维持一种社会共生关系,资源要相对稳定存在,约束条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在资源和约束条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社会主体之间的斗争和妥协是维持现存共生关系的机制。(10)胡守钧:《社会共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52-53页。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行为体。各行为体在共生关系中的作用不同。国家在共生关系中发挥关键主导作用,其他行为体则发挥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作用。处于共生关系中的各行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推动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不断发展。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离不开相对稳定的共生资源的支撑。共生资源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网基础资源、硬件、网络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及其应用等。在以资源为纽带的共生关系中,网络发达国家由于具备较大的资源优势在共生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网络发展中国家基于网络互联共享的价值目标而成为共生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网络实力悬殊的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合理的共生关系。合理的共生关系也就是各利益主体合理的分享资源,(11)胡守钧:《社会共生论》,第56页。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不公正、不合理很显然是与合理的社会共生关系相背离的。因此,如何平衡斗争与妥协机制,实现合理的分享资源,形成相对稳定的共生关系,成为当前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遵循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必然要求制定以《联合国宪章》以及现行国际法为依据、并参照已有相关国际公约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基于不同利益出发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策略使得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但双方的冲突不能逾越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规则的边界,否则,共生关系将面临破裂,将直接影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各行为体之间只有平等相待、合理分享资源,公平参与规则制定,加强交流与合作,才能促进合理的共生关系的形成,进而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三)联动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联系机制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各行为体之间因内在的联系机制而形成的由于一个行为体的变化而引起另一个行为体或数个行为体发生相应变化,甚至引起整个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各行为体之间互相影响、相互作用的联动作用过程。实践表明,不论是国家行为体,还是非国家行为体,甚至是个体,在网络空间针对一国实施的网络行为,就有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甚至世界各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这些国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

    2013年5月,前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的美籍技术承包人爱德华·斯诺登曝光了由美国国家安全局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棱镜计划(PRISM)”。棱镜计划能够对即时通信和既存资料进行深度的监听。许可的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12)参与计划公司包括微软、谷歌、苹果、雅虎、Facebook、PalTalk、YouTube、Skype、AOL等网络巨头。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甚至一些外国政要也被美国情报机关监听。棱镜计划让被监听者的隐私无所遁形,严重侵犯了被监听者的隐私权和数据权利。一国的政要被监听还可能直接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

    事实上,互联网已经成为美国在网络空间实现政治目的、塑造全球领导力、推行其网络霸权的有效工具。“棱镜门”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不仅默认了美国监听的事实,而且还极力维护监听行为的正当性。“棱镜门”事件引发了国际关系危机。欧盟指责美国对其监听是“背信行为”,侵害了欧洲公民基本的隐私权和数据权利,可能会引发“严重政治危机”,从而影响到未来美欧合作。欧盟在与美国政治交涉之后,深刻反思了“棱镜门”事件,认为美国在网络空间的绝对优势地位是其实施大规模监听的重要原因,而欧盟自身网络空间防护能力不足也难辞其咎。对此,欧盟采取了强化计算机加密保密措施,升级网络空间的防护能力,维护欧盟的网络安全。

    同样,“棱镜门”事件也给世界各国的网络安全敲响了警钟。网络发展中国家强烈地意识到,它们必须团结起来共同抵制美国的网络霸权。同时,加强本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本国的网络综合能力,特别是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捍卫本国的网络主权、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

    (四)复合相互依赖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世界多极化、文化多样化,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必然会不断增强。对此,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13)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41、23、111页。并且强调“信息革命极大地增加了各社会间的联系渠道,使得政治更接近于我们的复合相互依赖模式”(14)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41、23、111页。。复合相互依赖是与“现实主义”(15)现实主义理论有三个假设,即国家是唯一重要的行为体;
    安全是主导性的目标;
    武力是最重要的工具。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机制,具有“非国家行为体直接参与世界政治、各问题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等级区分、而武力并非有效的政策工具”(16)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41、23、111页。等基本特征。

    在网络空间,除了国家行为体外,还有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在物理世界,国家具有绝对的优势,任何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的威胁是非常有限的。在复合相互依赖关系中,各方的依赖程度不一,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着非对称性。在网络空间的非对称性既存在一国依附于另一国的可能性,又存在非国家行为体威胁一国安全的可能性。在网络空间,非国家行为体可能获得足以威胁一个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增势,如网络恐怖主义组织或黑客对一个国家实施的网络攻击行为等。以网络空间为载体,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政治的实践不断丰富,为国际政治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在网络空间,网络主权、网络安全、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多边模式与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之争等问题之间都有着内在的关联,不存在明确的等级区分。解决上述问题,武力并非是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复合相互依赖条件下,各国不再必须根据军事力量的平衡和军事结盟的性质调整重大外交政策。(17)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41、23、111页。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军备竞赛激烈,网络攻击也时有发生。但是,从已有国际实践来看,一国对政治对手发动网络攻击,实现其政治目的事件只是特例。网络空间的矛盾和冲突大多数还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外交手段和平解决的,而网络战只会摧毁人类共同的新家园。

    但是,我们也要理性地意识到,复合相互依赖未必导致合作、和平的结局。复合相互依赖是一种客观事实,并非以互利为前提,因此,复合相互依赖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之间未必会相互合作共赢,维护全球网络安全,促进世界和平。复合相互依赖引发在网络空间进行国际合作的愿望,只能使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加深,是否能够达成合作与和平还要考虑诸因素的博弈结果。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具有现实性、共生性、联动性和复合相互依赖性等基本特征。现实性作为构建基础,是解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面临问题的现实依据。共生性属性决定了各行为体之间的斗争与妥协必然是以确立合理的共生关系为目标。联动性机制客观上促进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复合相互依赖作为一种国际机制,对于调节和应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之间复杂多变的利益冲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在共同构建共同体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具体包括网络主权原则、共生发展原则、和平安全原则、弹性平衡原则。

    (一)网络主权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明确提出“尊重网络主权”原则,并把它作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首要原则。他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18)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12月16日,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117481089.htm.习近平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各国对本国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网络公共政策、网络活动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网络发展中国家承认网络主权,主张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的“多边模式”。而美国、英国、欧盟等网络发达国家不承认网络主权或质疑网络主权,主张“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否认政府在网络空间的主导权,但同时又不会置本国网络安全于不顾,因此,在实践层面,各国基本上都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路径行使网络主权,实施本国的网络政策,保护本国的网络安全。

    随着网络空间实践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已经就网络空间主权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2003年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明确指出:“互联网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19)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第WSIS-03/GENEVA/9(Rev.1)-C号文件,http://www.itu.int/dms_pub/itu-s/md/03/wsis/doc/S03-WSIS-DOC-0009! R1! PDF-C.pdf.2013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简称UNGGE)在《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报告》中指出:“国家主权和在主权基础上衍生的国际规范及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20)联合国大会第2013/A/68/98号决议,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 on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https://ccd-coe.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N-130624-GGERepert2013_0.pdf.2015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重申了上述2013年政府专家组的观点,并且强调,“国家主权原则是增强国家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性的根基”(21)联合国大会第2015/A/70/174号决议,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 on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70/174.。由此可见,在网络空间实践过程中,网络主权已逐渐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这对于消除网络主权问题上的争论与质疑,为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法理依据。

    网络主权原则的提出,有助于促进各国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网络空间的国际合作,为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挑战、建立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倡导与实践网络主权,并不否认各国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并不否定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性、必要秩序基础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和创新性,也绝不意味着封闭或割裂网络空间,而是要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共生发展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关乎人类命运,网络空间未来应由世界各国共同开创。”(22)习近平:《习近平向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成立致贺信》,中国政府网,2022年7月12日,http://www.gov.cn/xinwen/2022-07/12/content_5700649.htm?type=bgxz.习近平总书记在向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成立致贺信中强调了在网络空间各国共生发展的重要性。共生发展是指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在共生关系基础上共同发展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倡导“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发展观。共生发展原则强调处于共生关系中的网络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在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发展过程中获得与本国国情、网情相适应的发展。

    共生发展原则以平等为基础。平等是以各国相互尊重网络主权为前提的。不承认网络主权,或在网络主权上实行“双重标准”(23)网络主权的双重标准是指在本国的网络安全遭受破坏或威胁时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来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但同时却对别国的网络空间事务实行“长臂管辖”,干涉别国的网络主权。,都不利于各国平等关系的形成。各国只有相互尊重网络主权,平等相待,才会形成共生发展的和谐局面,否则,平等关系难以建立,势必影响共生关系的维持,进而阻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共生发展原则以发展为目的。在共生发展关系中,共生是前提,发展是目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共同体新形态,其发展必然面临很多新的挑战,需要人类共同应对。共生发展代表新的发展理念,它要求处于共生关系中的各国必须坚持在“共生性底线”上发展的“最大公约数”,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共生发展原则的遵循需要公平、和平的环境。网络发达国家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必须回应迅速发展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公平合理的强烈诉求,转变冷战思维、零和博弈思维,放弃单边主义、网络霸权,做出适当的妥协或让步,学会管控分歧,建设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包容共进、合作共赢的网络空间,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三)和平安全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

    和平安全原则秉承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精神,它既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又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

    坚持和平安全原则必须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各国网络安全和公民权益,已经成为全球公害。网络犯罪一般都具有跨国性质,一国往往无法应对,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只有有效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活动,才能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营造和平安全的环境。

    坚持和平安全原则必须抵制网络霸权。习近平认为,“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24)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12月16日,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2/16/c_1117481089.htm.网络安全的“双重标准”体现了网络霸权思维。网络空间军备竞赛、大规模网络监听、网络攻击以及网络安全问题政治化都是网络发达国家谋求本国网络空间的绝对安全、实现政治目的的霸权行径。网络霸权严重危害全球网络空间安全,制约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必须团结起来,共同抵制网络霸权,呼吁网络空间所有关切各国利益的一切事务都应由大家一起协商解决,而不是由一国或少数国家说了算,共同推动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为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和平安全原则。为此,各国应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尊重彼此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和重大关切。各国应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坚决抵制网络霸权行径,防范网络空间军事冲突,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网络空间争端,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致力于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四)弹性平衡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张力机制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还必须协调好网络空间诸多不平衡关系,促成网络空间不断趋向相对的平衡或和谐,这就需要确立弹性平衡原则。弹性平衡是指各行为体在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斗争和妥协而达到的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衡状态。弹性平衡要求双方无论如何都不能对其中一方提出过度的权利让渡要求,以免突破双方之间的张力而打破双方平衡态势的正向发展,从而影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总体平衡局面的形成。

    弹性平衡原则并不仅仅是停留在抽象层面的理论原则,它也成为在实践层面实现具体平衡关系的行动准则。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优先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的平衡。第一,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与国际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较多的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而享有有限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国家需要承担与其地位和发展能力相匹配的国际责任。各国承担的国际责任将会随着互联网资源分配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从而达到动态的平衡。第二,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公正性合理性与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之间的平衡。目前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多地体现了网络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这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宗旨相悖,因此,国际社会要共同努力,建立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的公正合理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只有如此,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与多边模式之间才能实现包容共治的动态平衡。第三,互联网的自由开放与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之间的平衡。互联是互联网的本质,互联以自由开放为前提。而互联网的自由开放必然伴随着网络违法犯罪、网络间谍、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空间军事化等网络威胁,损害各国乃至全球网络空间的和平和安全。因此,各国都在维护本国网络主权的前提下实行互联网的自由开放,同时大力发展和提升本国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应对互联网的自由开放所带来的网络威胁,从而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

    四个基本原则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行为体在构建共同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处于共生关系中的各国首先必须尊重彼此的网络主权。各国只有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共同致力于共生发展。共生发展需要和平安全的环境,同时,还需要协调各种不平衡关系,使不平衡关系的双方在合理的张力度内达到弹性平衡。唯有如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才能顺利地推进。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乎全人类福祉的重要理念,对其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理论研究是专家学者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和重大使命。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全球网民构筑的社会基础、中国和欧盟等国际组织探索“各国如何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合作共赢”的历史实践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论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外交实践中形成的以“求同存异、合作共赢、和谐共生”为核心的重要国际战略思想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论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体理论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基石,因此,结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对其本体理论进行分析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互联网较高阶段才出现的人类生存方式或社会关系的新形态,具有现实性、共生性、联动性和复合相互依赖性等基本特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遵循网络主权原则、共生发展原则、和平安全原则、弹性平衡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体理论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论构建的基础,对其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普遍属性、行为准则的认识,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构建和实践进程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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