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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征与亲迎:明代婚姻确立的重要环节

    时间:2023-03-23 16:55: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李庆勇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中国古代婚姻的确立,要经过六道程序,即六礼,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我国古代社会婚礼习俗的典型模式,也是明代婚姻通行的程序。六礼备而成婚姻,六礼不备不合礼。在明代六礼中,纳征与亲迎是两个最重要的环节,是婚姻定立与成立的标志,也即俗称的定婚与成婚。

    纳征即下财礼,又称纳成、纳币,《礼记正义》说:“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春秋》则谓之纳币。”[1]1618《仪礼注疏》说:“纳征,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2]纳征是婚姻成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明代纳征有着鲜明的特点。

    (一)纳征的礼仪与仪物

    品官与庶人纳征的礼仪大体相同,一般为媒氏奉男家函书及礼物至女家,请求女家纳成,女家受书及礼物,复书媒氏,意为应允,标志着两家婚成。具体来看,品官的纳征礼仪为:“纳成礼如纳吉仪。加玄纁、束帛、函书。宾致辞曰:‘某官以伉俪之重,加惠某官,率循典礼。有不腆之币,敢请纳征。’主婚者曰:‘某官贶某以重礼,某敢不拜受。’辞毕,宾即以函书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书,以授执事者。主婚者之从者,亦以函书进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以授宾,宾受书,以授左右,讫主婚者,揖就席,立婚者之执事者,各彻礼物。”[3]736庶人的纳征礼仪为:“纳币之日,婿氏主婚者备书及礼物于庭,媒氏省视讫,遂奉以行至女家。主婚者出迎,媒氏升堂,陈礼物讫,媒氏诣主婚者曰:‘吾子既修好于某某,使某请纳成。’主婚者曰:‘备物有加,敢不重拜。’媒氏以书授主婚者讫,主婚者亦以复书授媒氏。”[3]740-741

    品官与庶民纳征的仪物各不相同,品官比庶民繁多而贵重,且品官之间、庶民之内因等级的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来看,品官纳征的仪物为:“一品二品,玄纁束帛用青文绮三匹,红文绮二匹,礼服用山松特髻大袖衫霞帔褙子,常服用珠翠漆纱冠缘襈长袄长裙四袭,钏镯皆用金,文绮纱绫罗各八匹,绢三十二匹,绵一百两,大红罗二匹;
    三品四品,文绮纱绫罗各四匹,绢十六匹,大红罗二匹,绵六十两,余同二品五品,玄纁束帛青红文绮罗随所用,常服用缘襈长袄长裙二袭,钏镯以银镀金,文绮绫罗随用,共六疋,不用绵,与大红罗余同;
    四品六品七品,常服,钏镯以银,文绮绫罗随用,绢四匹,余同;
    五品八品九品,不用山松特髻,通用庆云冠,常服缘襈长袄长裙一袭,文绮绫罗随用,绢二匹,钏镯同七品。”[3]1363-1364庶人纳征的仪物为:“上户漆纱庆云冠,首饰用银,桃红绢大袖,衫蓝青素霞帔缘襈,长袄长裙二袭,用绢及细布,钏镯用银,彩绢八匹,纱罗六匹或四匹;
    中户,彩绢六匹或四匹,纱罗四匹或二匹,不用钏,余同上户;
    下户,彩绢二匹,不用钏镯,纱罗余同中户,亲迎,上户红绢或布一匹,中户下户随所有用之,其牲酒果面之类各有差。”[3]1364

    纳征的聘礼一般以金银为主,即“采聘必用宝币”[4]35。李廷机在《家礼》中说:“议合后择吉行聘,即古纳币,计有锭字金牌及银槟榔,大抵雅淡为主,量力而行,或二钗,或银牌里金,或二币。”[5]685

    聘礼在不同地区存在明显的差异,反映出明代婚制中“民间之俗五方不同”[6]的特点。在北京地区,“合婚得吉,相视留物为贽,行小茶大茶礼。”[7]22小茶礼多为羹果,大茶礼则为衣服、金珠、玉石之类,比小茶礼贵重许多。《宛署杂记》记载:“小茶礼,物止羹果,数用四或六,甚至十六,数随家丰俭。大茶,别加衣服,勋戚富贵家金珠、玉石,有费百千者。”[8]192

    在南方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地方都以槟榔为礼,如:福建泉州府,“重婚姻丧祭,槟榔为礼,里闾朋友吉凶庆吊,皆以槟榔为礼,方与胜览。谓槟榔消瘴,今宾客相见,必设此为重。俗之婚聘,亦籍此以贽焉”[9]40;
    广东肇庆府,“婚聘之礼,多用槟榔”[10]331;
    惠州府,“聘定用槟榔”[11];
    广西桂林府,“婚姻吊祭,以槟榔为礼”[12]225;
    浔州府,“婚用槟榔,以当委禽。”[12]227贵州一些地方,还有以牛马为礼的,如:铜仁府,“婚姻论贫富,以牛马财礼”[13]83;
    石阡府,“婚配论牛之多寡。”[13]83

    纳征之后,男女身故,不追财礼。《大明会典》说:“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14]

    纳征的礼仪与仪物标志着婚姻的定立,显示出纳征在婚姻成立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聘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婚姻的祝贺,更在于对婚姻双方形成约束,避免悔婚的行为。纳征为下一步婚姻的进行做好了铺垫,也为婚姻的完成做好了保障。

    (二)纳征的书面凭证

    纳征标志着男女双方定亲已成,婚姻已定,没有意外情况,不许反悔,只等亲迎。为避免反悔,须订立婚书。《大明律》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15]婚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定婚帖,《明史》说:“汴俗聘女,以金书生年月日畀男家,号定婚帖。”[16]7701它作为婚姻照验之物,是明确双方婚姻关系的书面约定。

    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立婚书人姓名,女方年岁、许聘与否,男方籍贯、身份,见证人。此可从《拍案惊奇》中的两则婚书得以见证。

    《初刻拍案惊奇》中有一则韩子文与金朝霞的婚书。正德年间,浙江韩子文贫困未娶,恰逢朝廷点绣,开典当的金生为免女儿被点上,急于将女儿聘人,主动找到韩子文,许以为妻。韩子文为免金生反悔,即央求金生写立婚书。“子文道:‘设誓倒也不必,只是口说无凭,请朝奉先回,小生即刻去约两个敝友,同到宝铺来。先请令爱一见,就求朝奉写一纸婚约,待敝友们都押了花字,一同做个证见。纳聘之后,或是令爱的衣裳,或是头发,或是指甲,告求一件藏在小生处,才不怕后来变卦。’那朝奉只要成事,满担应承道:‘何消如此多疑!使得,使得。一唯尊命,只求快些。’”[17]102韩子文找来好友张四维、李俊卿作见证人,与金生订了婚书。婚书内容如下:“立婚约金声,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岁,自幼未曾许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县儒生韩子文礼聘为妻,实出两愿。自受聘之后,更无他说。张、李二公,与闻斯言。嘉靖元年月日。立婚约金声。同议友人张安国、李文才。”[17]103

    《二刻拍案惊奇》中有一则白留哥与徐丹桂的婚书。苏州太学监生徐方留寓京师,有女丹桂,其妻白氏不愿女儿嫁给外方亲戚,私下与兄结亲,将女儿许给侄儿留哥,并写下婚书。婚书内容如下:“大时雍坊住人徐门白氏,有女徐丹桂,年方二岁。有兄白大,子曰留哥,亦系同年生。缘氏夫徐方,原藉苏州,恐他年隔别无凭,有紫金钿盒各分一半,执此相寻为照。”[18]33

    婚书订立后,还须双方画押,如:韩子文与金生订立婚书后,“三人多用了花押”[17]103;
    白留哥与徐丹桂的婚书,“下面着个押字”[18]33。

    婚书订立后,可由男方或女方保管,也有写立多张、由男女双方各执一张的。韩子文与金朝霞的婚书即由男方韩子文保管。韩子文与金生订立婚书后,“付子文藏了。”[17]103白留哥与徐丹桂的婚书,先是在白留哥手中,后流转到权次卿手中。权次卿也因此冒充白留哥,与徐丹桂成亲。《二刻拍案惊奇》中易大郎与朱工部之女的婚书就在朱工部手中,文中写道:“易大郎请问长者姓名,长者道:‘老夫与易郎葭莩不薄,老夫教易郎看一件信物。’随叫书童在里头取出一个匣子来,送与大郎开看。大郎看时,内有罗衫一角,文书一纸,合缝押字半边,上写道:‘朱易两姓,情既断金,家皆种玉。得雄者为婿,必谐百年。背盟者天厌之,天厌之!隆庆某年月日朱某、易某书,坐客某某为证。’大郎仔细一看,认得是父亲万户亲笔,不觉泪下交颐。”[18]361

    《警世通言》中周廷章与王娇鸾的婚书则有四张。天顺初年,河南南阳司教之子周廷章所在学官与指挥之女王娇鸾所在卫署相邻,二人两情相悦,以诗传情。周廷章买通王娇鸾之姑曹姨和丫环明霞,前往偷情。曹姨即央求周廷章写立婚书四张,文中写道:“廷章遂央姨为媒,誓谐伉俪,口中咒愿如流而出。曹姨道:‘二位贤甥,既要我为媒,可写合同婚书四纸。将一纸焚于天地,以告鬼神;
    一纸留于吾手,以为媒证;
    你二人各执一纸,为他日合卺之验。女若负男,疾雷震死;
    男若负女,乱箭亡身。再受阴府之愆,永堕酆都之狱。’生与鸾听曹姨说得痛切,各各欢喜。遂依曹姨所说,写成婚书誓约。先拜天地,后谢曹姨。”[19]

    婚书是纳征的书面凭证,以文字的形式记录婚配双方的约定,将双方的意愿转化为白纸黑字,成为约束婚配双方的一个要件,以保证婚配双方日后能够践行此约定。

    (三)纳征后女子的身份

    纳征之后,双方不得悔婚,男家不得改聘,女家不能另许,定婚女已有所属,不受外力干涉,外界因素难以中止婚姻关系。宣德时期,姜通为子聘周忠之女,因遇平阳王选妃而不得成婚,明宣宗就以周女已受姜聘,令平阳王别选妃。《明宣宗实录》记载:“(宣德元年夏四月甲戌)安东中屯卫指挥佥事姜通奏,为其子裕聘朔州卫指挥使周忠女为配,今已二年,近为平阳王选妃不得成婚。上谓行在礼部尚书胡濙曰:‘婚姻,人道之始,风教所关。昔唐太宗聘郑仁基女为充华,闻其已许陆氏,遂罢之,亦是重礼教。今忠女仍归姜氏,令平阳王别选妃。’”[20]

    下定聘礼,订立婚书,虽未成婚,亦未成妇,但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却在此时得以明确,夫妇之名也得到初步确认。明代一部分人认为,纳征之后,女子即与男家联系在一起,成为男家的一员,将男家视为夫家,并为未婚夫守节尽孝。福建侯官林贞女聘与陈长源,纳征后长源卒,林贞女以陈妇自居,赴丧不成绝食而死。《明史》记载:“林贞女,侯官人。父舜道,官参政。女幼许长乐副都御史陈省子长源,既纳币,长源卒。女蓬首削脂泽,称疾卧床,哭无声而神伤。或谓未成妇,何自苦。答曰:‘予名氏,岁月饰而椟之以归陈,忍自昧哉。’固请于父,欲赴陈丧,父为达其意。陈父答曰:‘以凶归,所不忍,以好归,畴与主之?姑俟丧除。’女大悲咤曰:‘是欲缓之,觊夺吾志也。’遂不食,积七日,呕血死。”[16]7739

    湖广辰州府溆浦县丁美音也是如此,聘后未嫁,未婚夫死,即独居守节,赡养未婚夫父母。《明史》记载:“丁美音,溆浦丁正明女。幼受夏学程聘,年十八将嫁,学程死,美音誓不再嫁。父母曰:‘未嫁守节,非礼也。何自苦如此?’美音啮指滴血,吁天自矢。当道交旌之,赍以银币约百金,乃构室独居,鬻田自赡,事舅姑,养父母。乡人名其田为贞女田。”[16]7706

    这种聘而未嫁就以妇自居的行为遭到当时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未嫁之女,聘而未迎,则婚姻不成立,故没有夫妻名分,如果夫亡,女子独身不再嫁或自缢从夫而去,是没有伦理依据的。净宁州曹氏聘而未娶,未婚夫死后自缢,中丞赵时春对此提出批评。《枣林杂俎》记载:“净宁州曹氏,聘于王守仁,未嫁而守仁死,曹氏闻之,恸哭不食,遂缢死。赵中丞时春驳曰:‘在家从父,女与未婚之夫胡死哉?自经沟渎耳。’作《贞女节妇解》:‘未娶曰士,未嫁曰女。士纳采,女家受之,氏名通焉曰聘,未有夫妇也。士奠雁,女家受之,父命之东阶,母命之帷。庶母及门内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姆奉登车。士御轮焉,先归而待诸里门,至则揖之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成婚礼焉。故曰夫妇,始易士女之名也。婚,昏也。阴阳交际之时,人道生焉,是同生死,故妇从一而终曰节也。聘而未嫁,非婚也,女非妇也。待母而行,行不逾国,以顺父母,故曰贞。贞者,顺正而固也,女德也。故婚姻之礼不备,则贞女不行,行则非贞矣。士未迎,父母未命,姻弗待也,而奔以哭士而事其亲,于律无服而强持服。闻哀生于情,情生于礼。此之何礼,而于士何情也?不备礼而行谓之奔,褒奔妇则逆义,违亲命则伤孝,是宜为国大禁。今取之而与节妇同论,甚非礼也。故曰大不可。’”[21]

    归有光也借孔子之口,告诫时人,只聘未娶,不必为未婚夫死,不必为未婚夫守,相反女未嫁人,未婚夫死而自尽,或终身不嫁,则有违礼道。他说:“余昔尝着论,以为女未嫁人,为其夫死,或终身不改适者,非先王之礼也。曾子问曰:‘婚礼,既纳币,有吉日,婿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已葬,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言婿免丧而弗取,则可以嫁也。曾子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子氏之党,示未成妇也。’未成妇,则犹不系于夫也。先王为中庸之教,示人以人情之可循。女已许人矣,免丧而弗取,则嫁。未庙见而死,则归于女子氏之党。其不言婿死而嫁者,此曾子之所不必问也。”[22]

    纳征后,婚配双方开始具备夫妇的名分,即未婚夫、未婚妻的名分得到确立,女子初步完成了从母家之女到夫家之妇的身份转变,不少女子还以夫家之妇自居,尽妇之义务,但聘而未嫁,此时还未真正成为夫家一员,未婚守节也遭到一些人的反对。

    亲迎,即男子亲自迎娶新妇,是婚姻的成立环节。亲迎之后,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才最终确定。在亲迎过程中,明代习俗较多,并且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点。

    (一)明代亲迎习俗的多彩

    亲迎前日,有铺房、催妆和迎妆的习俗。铺房,即女家到男家布置新房。《明史》说:“亲迎前一日,女氏使人陈设于婿之寝室,俗谓之铺房。”[16]1403铺房的目的是提前为婚礼做准备,省临时劳忧。《李文节先生家礼》说:“婚期前一日,女家将妆奁、被帐等物送至婿家铺设,省临时劳忧。”[5]686催妆即男家前往女家催促新妇梳妆打扮以便迎娶,《宛署杂记》记载:“娶前一日,婿家以席一雄鸡二,并杂物往女家,号曰催妆。”[8]192迎妆,即女家提前一日将嫁妆送到男家。《崇祯松江府志》记载:“婚前一日,送奁于男家。今为迎妆,以奁饰帷帐、卧具、枕席。”[23]

    亲迎当日,主婚者要告于祠堂。《明太祖实录》记载:“其日,婿父公服,告于祢庙质明。”[3]736告于祠堂时,还有婚嫁告文。以万衣《婚嫁告文》为例,告文内容一般开列男女姓名、亲迎时日,并以此告慰祖先,祈求神灵保佑。《万子迂谈》记载:“曰某之男某,聘某之女某为妇,女某,聘与某之男某为室,择某月某日某时良吉行亲迎礼,行出嫁礼,某不敢擅。敬此申,告伏愿,烈祖居歆,明神黯佑。从兹一醮之后,永谐百岁之欢,庶蘋藻,承馨奉。神灵之有统,而麒麟接武绵。宗祠于无疆,某不胜恳祷祈望之,至尚养。以上事理,恐有未尽,斟酌损益而行。”[24]

    亲迎的仪物,较为简便,品官多用绮、绫、绢,并依据官品分为两个等次。《明太祖实录》记载:“亲迎,一品至四品,红文绮二匹,五品至九品,文绮绫绢随用一匹。”[3]1364庶人多用绢、布,并主要在上户行之,下户则较为随便。《明太祖实录》记载:“亲迎,上户红绢或布一匹,中户下户随所有用之,其牲酒果面之类各有差。”[3]1363-1364

    亲迎时,男称新郎,女称新妇。《少室山房笔丛》说:“今俗以新娶男称新郎,女称新妇。”[25]女子出门时,父母还须谆谆告诫。《文雅社约》规定:“女子出门而父母训诫之,乃第一义。”[26]婿迎妇,婿多乘马,妇多乘轿。《明集礼》记载:“婚礼,婿乘马,妇乘轿子。婿公服乘马行亲迎之礼。媒氏导率婿出,乘马前行至女家。”[27]583-588

    亲迎时,品官可穿朝服,品官之子与庶民可穿假朝服。《明集礼》记载:“品官婚礼,各用本职朝服,妇服花钗翟衣,各随夫之本品服。其三品以上子婚,假五品服,五品以上子,假七品服,六品以下子,假八品服。女服同。”[27]582“庶人婚娶,婿服常服,或假九品服,妇服花钗大袖。”[27]593

    亲迎习俗很多,各地不一。在北京,“嫁娶之时,男家为新妇上髻,女家为新婿冠巾,先期备礼送女家”[7]22,“新妇及门,初出舆时,婿以马鞍置地,令妇跨过其上,号曰平安。妇进房令阴阳家一人,高唱催妆诗,以五谷及诸果遍撒,号曰撒帐。”[8]192在上海,“婚礼则有坐架、跨鞍、踏稳、传席之属,又有合啼鸡、鸳鸯肉、轿前鹅之类,颇为烦琐”[28],“婚姻之家,集里中童子数人,与宾赞答拦门诗,互相酬和。”[29]在浙江萧山,“拜花烛、牵红、缠席、坐床、合卺、撒帐、挑兜,皆习俗也。女行时,母属皆哭而送之。”[4]35并存在抢妇的陋俗,“相传旧多山魈,每遇娶妇,群聚夺去,故用红罗大袖以厌之,今相沿成俗。”[30]

    亲迎当夜,各地还有闹房的习俗。闹房又称吵房,俗称闹洞房,因为闹的对象以新妇为主,所以也称戏妇。成婚当晚,男女老幼向新婚夫妇嬉闹取乐,以致谑态百出,侮行不断。《丹铅续录》记载:“娶妇之家,亲婿避匿,群男子竞作戏调,以弄新妇,为之‘谑亲’。或褰裳而针其肤,或脱履而观其足。”[31]在安徽,亲朋好友还以炒新郎为乐。《二刻拍案惊奇》中说:“娶去时节,徽人风俗,专要闹房炒新郎。凡亲威朋友相识的,在住处所在,闻知娶亲,就携了酒馔前来称庆。说话之间,名为祝颂,实半带笑耍,把新郎灌得烂醉,方以为乐。”[18]200太湖流域,闹房者还于洞房外唱曲助兴。《吴兴掌故集》记载:“湖俗,初婚之夕,有相者于洞房外,或花筵唱曲,此大不佳,士人家或无此,而率化其习,亦士人事。”[32]

    (二)明代亲迎习俗的变通

    亲迎,一般来说需要婿亲自往女家迎娶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并非如此。有的地方婿亲自迎娶,如:山东青州府安丘县,“里井重本,婚婿亲迎”[33];
    江西赣州府,“婚而亲迎,士大夫家间一行之。”[34]

    有的地方婿不亲迎,如:福建建宁州,“婚娶不亲迎”[9]413;
    广东南雄府,“婚不亲迎,男女总角即为婚配”[10]330;
    浙江严州府,“娶之日,不亲迎”[35];
    杭州府余杭县,“婚定于纳采,鲜行亲迎之礼。”[36]

    可见,亲不亲迎,并不具有强制性,亲迎与否,有很大的变通性。《明集礼》说媒氏可以代替婿亲迎,“庶人婚娶,婿盛服亲迎。有故,许令媒氏请迎。”[27]594《文公家礼仪节》则根据亲迎的远近决定婿是迎于家还是迎于馆,“亲迎,近则迎于其家,远则迎于其馆。”[37]

    亲迎是否举乐,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古礼婚不举乐,《礼记正义》说:“婚礼不贺。人之序也。”[1]815不举乐的原因在于思嗣亲,《礼记正义》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1]583

    明代一部分人主张遵循古礼,不能用乐。《明集礼》说:“品官婚娶,不用乐。”[27]583徐三重在《家则》中亦说:“婚姻之礼,其仪式俱在文公《家礼》,亲迎奠雁,俱不可废,一应俗节繁费,以古礼裁之,不享宾,不用乐。”[38]曹端甚至主张重罚用乐者,其《家规辑略》规定:“娶妇须以嗣亲为重,不得享宾,不得用乐,违者,罚之。”[39]实际上,一些人婚娶时是不用乐的。如永乐五年,陈循娶妻,众人主张用乐,被其阻止。《芳洲先生年谱》记载:“众欲举乐,公曰:‘礼三日不举乐,况不孝不幸,居永感可娶妇举乐乎?’为止,卒不忍用。”[40]

    然而在明代世风奢侈、婚礼隆厚的风气下,禁乐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谢肇淛就认为婚庆喜乐之事,父母在不应该禁乐,其在《五杂俎》中说:“婚礼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或为长子之当户者言耳。若父母在堂,而为子娶妇,即举乐何伤?且摄盛之礼既已极其隆矣,而独禁音乐,无乃不情乎?”[41]

    一些地方,婚娶用乐,司空见惯。如浙江绍兴府,“亲迎用乐。”[42]不少地方排场很大,盛张鼓乐,鼓吹炫耀,如:浙江严州府,“娶之日,盛张鼓乐”[35]287;
    嘉兴府嘉兴县,“亲迎不论士流,必骑而鼓吹导从,戚属咸助之,笼灯照耀通衙”[43];
    福建泉州府,“乡俗鼓吹炫耀。”[5]686

    亲迎是六礼中最为隆重的环节,礼仪之丰,程度之繁,张罗之大,习俗之多,皆非其它礼可比,彰显出亲迎礼在婚姻成立中的重要地位。亲迎习俗表现多样,不拘一格,对传统习俗加以变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体现出婚姻礼俗的灵活性。

    综上可见,纳征是婚姻成立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使婚姻关系得以初步确定,其程序比较复杂,习俗也很多。亲迎是六礼中最为隆重的环节,使婚姻关系得以最终确定,其礼俗丰富多彩,因地域不同而表现各异。经过纳征与亲迎,男女结为一对夫妇,双方的身份、角色都发生了变化。女子离开娘家进入夫家,成为夫家一员,开始为妇的生涯,具有了妻的身份;
    男子娶妇入门,成为有家之人,具有了夫的身份。经此,男女二人结为夫妇,婚姻关系得以确立,婚姻生活亦由此开始。

    明代婚姻的确立,过程繁琐,习俗杂多,由此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俗文化。这些婚俗文化异彩纷呈,既有全国的统一性,又有地方的差异性,体现出鲜明的地域色彩。同时,礼中有俗,俗中有礼,礼俗具有一体性,而婚俗在明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为明显,使婚礼更为生动、丰富、具体。通过纳征与亲迎二礼,可以看到明人对婚姻大事、家庭成立的重视,表达了他们对婚姻的美好愿望。纳征与亲迎既是婚姻确立的程序与步骤,也是婚姻维持的见证与保障,因而成为明代婚礼中重要的二礼,在明代婚姻、家庭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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