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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苏区婚姻立法及对当代的启示

    时间:2023-03-27 12:0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欧明生,周绮雯

    (江西理工大学 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中央苏区在党和苏维埃政府发展的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苏区时期虽然战争不断,但是党和苏维埃政府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封建旧制度的破除工作从未停止,而婚俗改革的社会成效是直接关系到苏区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1931年11月,中共苏区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并于1934年4月修订部分条款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本文拟在梳理中央苏区婚姻立法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新式婚姻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社会成效,通过对比婚姻制度改革前后的社会现状来彰显中央苏区婚姻立法的斐然成就,并进一步探讨中央苏区婚姻立法研究的现实指导意义。

    千百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始终处于封建父权社会的影响之下,即使在中央苏区,婚姻立法之前也是如此。当时,女性一直处于社会底层,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是典型特征,也是普遍现象。封建宗法等级观念使女性一直被视作男性的附属品,女性在夫妇关系中处于弱势。在家庭中,女性不仅要受到传统礼教的压迫时刻不忘“三从四德”,同时还要受到来自“夫权”的压迫和剥削[1]。女性既要承担家务劳动还要和丈夫一同去田间劳作,为家庭的付出与牺牲更多,然而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却极度不平等。赣西南地区,女性甚至没有资格在餐桌上吃饭,穿衣条件等往往比男性更艰苦。这种极端不平衡的婚姻家庭制度使女性丧失了很多权利,特别是婚姻自由的权利,女性生活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童养媳制度的阴影下,被视作商品任人买卖,毫无权利可言。所以,腐朽落后的婚姻家庭观念严重侵蚀和束缚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主动权和积极性。当时较为普遍的还有近亲婚姻,为满足政治或财富传承的目的而亲上加亲。但近亲婚姻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导致人口素质下降,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倡导婚姻自由

    苏区婚姻立法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使妇女拥有了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实质是对夫权、神权、族权联合支配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根本否定。长期以来,封建礼教统治着中国女性,强迫婚姻、强迫守寡、童养媳、父母代订或包办婚姻现象极为普遍,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女性丝毫没有自主选择权,这是苏区婚姻立法亟待破除的局面。1929年,赣西南苏维埃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出“婚姻绝对自由”的观点,此后绝对自由之风迅速蔓延,民众频繁出入乡政府办理登记,甚至出现为争抢女子男子斗殴、农民无心耕作等乱象。针对这些问题,苏区及时吸取经验教训,将“绝对自由”改为“有条件的自由”并不断完善婚姻制度。早期的立法就明确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受任何人的干涉”[2]178,此后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均确认了这一重要原则。法律明令禁止一切违反双方自主意愿的婚姻形式,结婚须以双方自主意愿为基础,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加以强迫。同时,婚姻登记必须男女双方一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进行办理,凡男女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可见《婚姻法》不仅将法律的效力赋予登记婚姻,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也给予了事实婚姻同样的法律保护。离婚自由亦属婚姻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申请离婚。

    (二)明确一夫一妻制

    改革的实质就是“破旧立新”,中央苏区实行“一夫一妻制”主要体现在两个“破”上,即打破男子的多妻制和女子的守节制[3]。封建婚姻关系并不否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但是这种落后的一夫一妻制对丈夫起不到约束作用,实际上只是对妻子一人的束缚。女性要从一而终,一女不可嫁二夫,然而男子的蓄婢纳妾制度却为封建法律所允许,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女性置于悲惨的境地直至死亡才能划上句号。中央苏区深刻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基础上强调任何一方只能有一名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或变相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婚姻立法强调无妻妾之分,凡有妻者再纳妾均以重婚论。不符合一夫一妻条件的当事人若申请婚姻登记,苏区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三)废除封建旧婚俗

    苏区婚姻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宣布废除婚姻陋习,反对以结婚之名收受聘金聘礼或嫁妆,实际上就是反对买卖婚姻,禁止以结婚为手段敛财。对于近亲婚姻,《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如有“五代以内亲族血统”不能登记结婚,尔后的《婚姻法》又作出修订,缩小了近亲结婚的范围,调整为“禁止三代以内血亲结婚”。相关法律的施行表明党和苏维埃政府对旧婚俗中近亲结婚持否定态度,这有利于降低残障新生儿的出生率,从而提高了苏区广大人民的身体素质。对疾病患者的婚姻也有相应规定,《婚姻法》第六、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患有花柳病、麻疯、肺病等危险性传染病症以及精神方面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4],此规定同样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保障下一代乃至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

    (四)立法保护军婚

    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工农民主政权在婚姻立法工作中十分重视对军婚的保护,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即从法律上对军婚的解除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向丈夫提出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若丈夫下落不明,须满一定期限其妻子才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婚姻法》结合苏维埃的国情和时代背景对军婚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使得法律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是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客观上兼顾了红军战士及其配偶双方的权利,因此受到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拥护和欢迎。中央苏区的婚姻立法工作从几个主要方面对军婚给予了法律保护:首先,加强对红军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主动劝阻并消除女方的离婚想法。其次,法律注重保护军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第三者插足军婚的情况。法律对于破坏军婚者给予严厉的处罚,从内外两方面共同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

    (一)自由恋爱观念得以树立

    自由恋爱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叛离,在新式婚姻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自由恋爱逐渐成为苏区男女步入婚姻之前的重要阶段。男女之间通过自由恋爱实现了自主选择权,双方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自由结合,使得“优质婚姻”更多地出现,同时也在客观上降低了离婚率。可见,自由恋爱为和睦婚姻关系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基础,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两性关系得到了调整

    苏区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根本点在于打破了封建礼教所维护的传统婚姻制度,倡导以妇女自由为核心的新型家庭关系,彻底否定和推翻了农村中的封建统治秩序。以往的包办婚姻、童养媳、贞节牌坊、虐待妇女等行为通通废除了。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使得妇女要求离婚和再婚者变多了,苏区的两性关系开始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例如,在寻乌县,10个离婚案件中9个是由妇女主动提出的,一时间到乡政府办理离婚的人络绎不绝。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社会中女性被封建礼教毒害得太深,苏区婚姻制度的实施第一次将她们从悲惨的婚姻牢笼中解放了出来。因此,女性一马当先地走在了男性的前面,敢于突破旧婚俗观念的束缚追求情感的自由。这表明封建社会的性别歧视现象和女性“三从四德”的陈腐观念正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婚姻自由也为许多贫困的单身者带来了福音。据毛泽东的《兴国调查》记载,“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结婚不再以经济基础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这使得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男性也有了步入婚姻殿堂的机会。同时,旧婚俗的破除促使女性的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从而有效地促进了苏区人民家庭的团结与和睦。苏区的妇女逐渐拥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可主动参与苏区的政权建设和行使法定的权利。妇女开始同丈夫一样参加社会生产活动,从家庭属性为主的主妇角色转变为一个家庭财富的创造者[2]180。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为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封建婚姻关系中,男子是家庭的顶梁柱,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
    女性的家庭地位始终低于男性,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即便遭受家暴也只能忍气吞声。新式婚姻制度在苏区推广之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改善,与男子共同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掌握了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权,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夫妻家庭关系趋于平等。

    (三)儿童权益得到保护

    苏区婚姻立法考虑到儿童在家庭的地位,对儿童保护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工农民主政权重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即使未经苏维埃登记而结婚所生之男女,不得认定为私生子,反对虐待私生子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虐待遗弃”[5]。婚姻立法将儿童的抚养义务较多地加于男方,夫妻若离婚,男方首先应承担起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子女生活费的支出男方须承担2/3以上,直至子女16岁为止。同时考虑到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允许在对子女成长更有利的前提下变更子女的抚养人,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有权选择父亲或母亲做自己的监护人,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让孩子自主选择想要的成长环境。夫妻婚姻满一年,共同经营所增值的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
    有子女者,按照人口进行平分。这充分照顾了儿童的权益。妇女再婚后其新夫愿意抚养小孩的,小孩的生父才可不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领养小孩的新夫,应向市或乡苏维埃登记,一经登记,负责抚养小孩至成年,不能虐待或中止。婚姻法对儿童抚养问题的规定表明党和政府重视保护儿童的权益,体现了儿童是社会的新主人这一立法理念。

    (四)妇女权益得到保护

    《婚姻条例》和《婚姻法》努力保障苏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苏区妇女的社会地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教育上,她们与男性都一样没有差别。政治上,妇女享有同男性一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往由男性垄断的职业也逐渐放宽准入门槛使得女性加入进来。在教育方面,苏区妇女有了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文化教育的普及提升了女性的文化素养,大大降低了文盲的比例。同时,女性知识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提升下一代子女的教育水平以及文化素养。在法律的保障下,中央苏区的妇女不仅自己获得了科学文化知识,还逐渐走上政治舞台,开始主持苏区的教育工作,不少妇女实现了从受教者向施教者的角色转变,纷纷走上学校的领导或教师岗位。苏区立法赋予了女性平等的土地分配权,这为两性平等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女性无需再因经济因素依附于男性从而可以大胆地摆脱夫权压迫[6]。《婚姻条例》中诸多规定对于保障妇女离婚后的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离婚后,妇女的田地不得归夫家没收;
    婚后所欠的共同债务要男方一同承担清偿责任;
    双方离婚后,女子若未再婚且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职业、不能维系正常生活的,男方须帮助女方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立法通过增加男性的离婚成本,迫使男性审慎对待离婚,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降低离婚率。鉴于女性在怀孕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规定在妇女孕期和产后的四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男性认真履行其婚内义务,不得逃避责任,避免将生育压力全都转嫁到女性身上。

    封建传统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根深蒂固,农村作为封建残余盘根错节的重要场所,要进行婚姻制度变革并非易事。客观上来看,中央苏区的许多村民在思想深处仍然有着严重的守旧心理,他们对于婚姻法中一系列新规定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不少男性反对婚姻自由。如在江西苏区,《婚姻条例》颁布半年后,男子压迫妇女、家婆打骂儿媳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对于法律规定给予妇女离婚后的财产保障也并未真正实现,仍有不少妇女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7]9。苏维埃政府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希望广大工农同志拥护政府法令的实行,与封建糟粕划清界限。可见,要想改造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对人民加以细心的引导,决非一朝一夕之事。此外,立法者推行新式婚姻制度的工作也存在失误,在破旧立新初见成效的时候表现出“左”的倾向。他们对婚俗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如过分强调形式平等,结果导致妇女在家庭中进行斗争,将原本不和睦的家庭关系搞得更加难以收拾,引起了一般群众的反感[7]10。1930年的一份赣西南妇女工作报告中指出,革命以来少数地区破除了一些旧式婚姻,但仅限于一般的所谓时髦女子和小资产阶级以及工作人员,至于劳动群众的婚姻仍然有许多条件的限制。自提出婚姻绝对自由后,婚姻自由的口号在各地已经实现,但是宣传工作不充分,有些地方甚至弄出了许多不好的社会现象引起动乱[8]。这种仅凭主观热情和冲动的做法不能真正为人民解忧,反而增加了婚姻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阻力和困难[9]。由于此前并无先例可循,党对“绝对自由”的反复强调导致人民群众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致使中央苏区一度出现性混乱的现象。据安福区的报道,每个女性都和三个男子保持正常的男女关系,“一个是丈夫两个是候补”,错误的思想直接影响了群众的家庭生活,不论已婚与否,群众都生活在对婚姻生活的惶恐和不安之中,严重影响了苏区政府的群众基础。此外,因为政府颁布的诸多法令之间存在前后衔接不畅的问题,如《婚姻条例》没有关于军婚的保护内容,导致在一些地区不嫁红军成为妇女的共识。由于军婚的解除并未对照传统婚姻关系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给苏区的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尽管苏区的婚姻立法存在不少问题,但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如毛泽东1934年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出的:“这种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就拿婚姻制度一件事来说,苏维埃区域与国民党区域也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10]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中央苏区婚姻立法第一次提出保护军婚的概念,这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苏维埃政权时期正处于战争年代,亟需大批年轻人应征入伍。保护军婚的政策不仅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同时也极大地稳定了前线军心,为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从革命初期各地苏维埃政权实施的婚姻政策到《婚姻条例》《婚姻法》等新式婚姻制度,其间经历了从单纯的保障妇女权益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转变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把婚姻家庭建设和革命斗争需要相结合的过程,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立法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左”的错误,正确认清形势,不可急于求成。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成功经验,对于当下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旧婚姻阻碍社会进步、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深受迫害的社会背景下,中央苏区政府将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面推行中央苏区婚俗改革,为推进社会向前发展、改善苏区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而不懈努力。婚俗改革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中央苏区的政权,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同时,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为广大共产党人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革命战争最困难的时期照亮了前进的道路。今天,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我们不应忘记这宝贵的历史经验,继续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坚持保障妇女权益

    妇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旧式婚姻使妇女成了社会的边缘人。由于女性在婚后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庭里,她们几乎没有生存技能而不得不依附于男性;
    离婚后的女性因缺少家庭的支持,在社会上将面临艰难的生存困境,因此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中国共产党是根植于群众的党,党以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为奋斗的使命和目标,努力为人民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我们党向来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反对性别歧视,主张男女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排除性别差异的不平等性。通过立法,女性逐渐走出封建礼教的桎梏,以独立自强的形象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四)坚持以法治为保障

    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改革是中国婚姻制度史上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伟大变革,它切实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从此,妇女不但在政治、经济、两性关系上得到了解放,更为重要的是婚姻立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为后来我们党继续深入改革婚姻制度指明了方向。实践表明,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变革的伟大开端,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正确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虽然苏区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难免受到革命战争和农村的封建残余影响,但它真切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后来的新民主主义婚姻立法,乃至现在的社会主义婚姻立法都有不容低估的借鉴意义。法律是社会的良药,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党的意志和主张是相较于革命而言更加温和的社会变革手段。中央苏区政府通过建立新式婚姻制度,巧妙地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难题,顺利实现了男女平等,维护了妇幼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成长,这既是历史的指引也是现实的需求。同时也启发我们,在实现民族复兴大业的过程中要更加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地建立健全法律,用法治来保障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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