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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04-21 05:1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改革建设的主要力量;而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农业经济十分薄弱的国家。文章列举了涉农税收的主要种类,分析了当前我国涉农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提出重视涉农税收问题意义重大,对于现行涉农税收政策中仍存在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涉农税收政策;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1)09-0090-03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国家为扶持“三农”发展,除取消农业税外,还制定了其他许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主要包括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

    3、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4、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5、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王晓,2010)。

    (三)其他方面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贾少华、于树一,2010)。

    二、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涉农税收政策改革是在农村经济社会领域进行的一场深刻变革,实现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只是农村税费改革迈出的第一步。全面取消农业税,许多农村基层问题便凸显出来。其中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涉农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

    现行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起了很大作用,但各项政策之间缺乏内在性联系,缺乏具有綱领性的重点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优惠政策,但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又比如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可按规定的税率13%实行进项抵扣,然而企业照样压价收购,优惠政策大打折扣;再比如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制度,但是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了,个人所得税却又由于应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两项政策相互间存在矛盾,政策效果减弱。

    (二)涉农税收政策缺乏透明性

    目前,我国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农民咨询和获取税收政策的渠道有限,不能及时获取到新的税收政策信息,也不清楚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和利用。甚至有不少乡镇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经营中因为不懂得相关税法而漏税,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成本。由此可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低、宣传力度不够,影响了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的发挥,导致有税收优惠政策而无实际受益者的情况,更谈不上利用税收政策来引导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周品爱,2007)。

    (三)涉农税收政策缺乏便利性

    目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了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其工作职能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这种现代化的税收政策比较适合城市,但是却无法适应我国农村地区的税收政策的需要,原因如下。

    一是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乡镇与乡镇之间,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距离较远,与城市相比,大部分在农村设置的税务机关距离中心税务所路途较远,交通极其不便又缺少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这些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涉农税收政策的施行工作。

    二是目前征管使用的各种税收表、证、单、书设计过于繁琐,以及申报、征期等纳税方式和办税程序过于复杂,给平均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村纳税人增加了许多人为的困难。

    三是现阶段税务机关在农村设置的中心税务所人员较少,力量不足,一个中心税务所负责若干个乡镇的税收征管工作,一个管理责任人负责一个乡的税款征收,造成管税、管户不到位。

    (四)涉农税收政策缺乏普遍性

    一是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等,一般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免税,加大了农业产品的销售成本。

    二是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深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如将棉花加工成布,加工禽类畜类产品;将林、木、水产品生产成家具和高级肉食制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上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制约了农业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发展。

    三是涉农利技支持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多,资金支持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在资金支持方面,除规定国际上的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利息项目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渠道资金扶持没有优惠政策。

    (五)涉农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性

    一是许多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差异,农民和农村难以享受。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制约了农民的增收渠道。

    二是城乡税制结构不够合理。比如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农民也是该税的纳税人,但却只是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却没有一分钱用于农村建设。这些差异既不利于从观念上和制度上消除城乡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大市场,也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完善对策

    (一)加强政策统筹

    一是归并和简化。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上,要协调好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关系,建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取消和返补。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进行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或者实行“零税率”和高额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免税,将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负担的税收,通过年终填表的方式进行返还,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农民还可获得高额补贴。

    (二)强化政策宣传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要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用民”、“每个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等法制思想广泛传播。要加大对农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等“两委”主要成员的税法培训力度。农村“两委”成员是农民的优秀代表,其纳税意识高低对农民起着重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二是加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纳税服务热线、开设税法公告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及免费提供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强化办税服务窗口的政策服务功能,开展集中涉农税收政策宣传。

    三是将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的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分类、汇编成册,使税收政策公开、易得,易于操作,让涉农经营者真正感受到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体现涉农政策的好处。

    (三)简化适用程序

    一是可以以季、半年、年为纳税期限,可以配置流动征管窗口深入农村接受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并进行宣传。

    二是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适应农村的特殊情况,应重新设计一套简单易懂、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就可以申报纳税的表、证、单、书。同时对农村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方式,简化办税程序,切实解决农村纳税户办税难的问题。

    三是建立农村协税护税组织管理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村民推荐、民主选举考察试用等多种办法认真挑选一些农村人员参加协税、护税组织并明确农村协税、护税组织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建立农村协税、护税人员的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尽职尽责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协税、护税人员,税务机关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农村协税、护税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对不遵守协税、护税人员管理规定、不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的人员,税务机关应当坚决及时地取消其协税、护税资格。

    (四)扩大优惠范围

    一是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原有生产环节的优惠政策上,对销售环节实行税收减免,并鼓励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价格,同時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应该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收益的目的。

    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三是深化对农村金融和信贷的支持力度。采取降低或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征收“三农”金融贷款营业税;采取提高贷款风险准备金费用标准等办法,降低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积极运用税收杠杆支持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改造和改制,将现在广泛存在的农民非正规民间金融行为正规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为农民发展生产创造条件。

    (五)统一城乡税制

    一是扶持失地农民和农村多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和农村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失地农民和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可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城镇下岗职工相同的政策优惠。

    二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按一定的比例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支出一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参考文献]

    [1]贾少华,于树一,税式支出视角下的中国涉农税收政策研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2):1-5

    [2]王晓,完善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J],商业会计,2010,(6):28-29

    [3]周品爱,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的思考[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10):72-79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梁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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