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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治理

    时间:2020-04-24 05:17:5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在整个证券市场中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和青睐,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相对较多。笔者想主要针对股票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集中就操纵证券市场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作分析,并对其治理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 治理 设想和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说到操纵证券市场,最典型的案例要数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5]了。炒作亿安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共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共计68409笔,累计交易55553895股,在最高峰时所持有的股票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同时,“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从最初的7.55元跃升至最高时的126.31元,亿安集团在买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中获利4.648亿余元。“亿安科技”股票大幅下挫造成崩盘,使得广大小股东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从这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上还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我想集中分析一下这诸多问题之一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试图为解决这一危害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一些建议。

    二、对于我国如何治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设想和建议

    (一)从证券立法的层面来看,必须加紧完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必须依靠法律制度作为基础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投资者个人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否则,证券市场将处于一种盲目无序的状态。在这点上,为了适应在新世纪、新形势下建设健康的证券市场的要求,素有“姊妹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双双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继续为规范证券市场发挥力量。可见,党和国家对于证券立法工作相当重视,因为这是基础性的工作。在法律完善的同时,我认为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部门规章必须及时跟上,否则这两部法律在具体实施时将会面临相当大的阻力。

    (二)在法律、法规等基础性制度完善以后,紧接着面临的就是执法问题。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有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的法定职责。有法可依是基础,有了法律法规,必须加强执法的过程才能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其价值。在证监会进行证券业监管的过程中,我认为其目标、职责等必须明确、有力。日前证监会对杭萧钢构(600477.SH)和*ST长控(600137.SH)疯涨、股价异动进行的调查表明证监会在向市场发布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证监会将会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最大程度上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我想强调一点,那就是关于《证券法》第233条规定的市场禁入制度和第180条规定的限制投资者买卖证券制度。这是我国证券法借鉴了证券市场发展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采纳的。有了这样的制度,此类制裁措施在实践中如何得到有效落实?我认为证监会对此责无旁贷,证监会必须切实、负责地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欺诈等严重证券违法违规活动的调查,对于查证属实的应该毫不留情地禁止其继续从业或限制其买卖证券;同时,对于正在调查的此类案件,我认为也应该采取暂时禁入或暂时限制买卖的临时措施。因此建议证监会对此发文作规定,以完善市场禁入制度和限制买卖制度。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有所不同,我国采用的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这样可以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可以使监管机构统一实施证券法律,提升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而且监管者的地位独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这种监管模式可能脱离市场实际,处理不及时,缺乏效率,必须同时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因此,在强调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中的权力和责任的同时,必须同时加强作为自律性管理组织和市场监管者的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所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将自律管理作为证券监管八大原则之一,注重自律组织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内应负起的一线监管责任[6];我国《证券法》也规定了“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7]但是,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针对的只能是出现重大异常交易的证券账户。在实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曾对个别违规账户实施限制交易措施:有报道称,经过多次调查分析,上证所锁定了指定在东方证券上海宝庆路营业部的某个人账户,关注到其在多只涨停股票中反复进行大笔交易,严重影响股价。在事前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上证所根据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帐户断然采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上证所表示,今后不排除将更多地运用限制交易等措施打击违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8]。

    (三)立法、执法都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硬件基础和外部因素,而投资者才是参与证券市场的主体,因此对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进行适当的教育这样的软件因素是完全有必要的。投资者教育具体包括投资决策教育、个人资产管理教育和市场参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充分、及时、有效的投资者教育能够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其投资信心,提高参与市场运作的效率;能够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改善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有助于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

    (四)世界经济正在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在证券业监管中必须重视国际合作。由于我国股市还属于新兴市场,同时必须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开放我国的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因此,基于为中国企业海外筹资提供便利、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的需要,我国证监会必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跨境监督管理。

    三、结 语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举国上下形成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共识。因此,我们必须本着严厉惩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办事,加强对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保证其在一个正常、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真正发挥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工程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尹伯成主编,《西方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吴晓求主编,《证券投资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曹里加,顾肖荣主编,《证券违法违规案例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罗培新,卢文道等著,《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修订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版,第371页

    [6]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修订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版,第220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5条

    [8]《上证所对东方证券某个人账户实施限制交易》,《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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