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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监管证券咨询市场的依据及路径探析

    时间:2020-04-25 05:22: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近年来,股市持续走牛,随之而来,各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开始活跃起来。证券咨询市场的兴起,一方面,催化了证券市场的活跃,有力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新生事物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亟待规范。那么,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监管权?以及如何充分发挥职能,在规范证券咨询市场方面有所作为呢?

    一、监管法律依据

    当前,很多人(包括工商干部)认为,证券咨询市场隶属证券行业。应由证监会管,工商没有监管权。其实,这是片面的。从职能定位来看,虽然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但证券咨询市场又属于服务业和经纪业,从规范这两类行业的经营秩序来看。国家都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适用来看,对于证券咨询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工商部门都有法可依。根据调查,证券咨询市场上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自身资质、规模、水平或产品方面作夸大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缺乏资质而从事证券咨询类行为。针对第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其违规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第二种形式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复杂,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证监部门。而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也可以作为执法主体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该立足自身职权,针对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在执法地位上扮演好主角及配角。从国家要求来看,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要求成立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处理。

    在国办发[2006]99号文件公布以后,各地政府都对如何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作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对于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无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该通知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有助于弥补执法空白,形成执法合力,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作为肩负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神圣职责的工商部门,对规范证券咨询市场应责无旁贷,且应有所作为。

    二、监管路径选择

    面对复杂全新的证券咨询市场,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借鉴,更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工商部门如何充分履职,监管好证券咨询市场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证券咨询市场的现状。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无锡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近期对本市证券咨询市场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总体情况尚好,大部分证券咨询机构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咨询信息,但其中也有良莠不齐的情况存在,甚至有些没有证券咨询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混水摸鱼,违规开展证券咨询业务。

    一类是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目前,无锡共有券商十家左右,有三家在报纸上开有专栏荐股,有的以券商名义发布,有的以XX工作室名义发布。其余的在营业厅里均设有“券商视点”之类的咨询分析栏目。除了券商以外,无锡目前只有一家无锡金百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依法取得证券咨询的资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咨询:百货的销售”。

    另一类是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是指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证券咨询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的公司。据证券业人士介绍,无锡有部分咨询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质,但是在暗地里吹嘘拥有高级证券分析师等资源,能对证券市场做出准确判断,并通过种种方式招揽客户,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有的甚至还直接采取代客操盘、揽资炒股、收益分成等形式来运作。据调查。无锡市紫光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在不具备证券咨询和代理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报纸上连续发表股评及实盘操作记录,另一方面在报纸上做广告销售其开发的“紫光互助基金”,同时还和民间游资签订有关委托理财协议,多方募集资金用于炒股。二是通过网络开展网络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网络荐股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模式,有着地域跨度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部分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论坛免费荐股吸引人气,然后通过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或其他形式发展会员、客户,有偿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交流自由、信息传递迅速、客户群广泛且不确定、身份虚拟化等特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大肆敛财。近期被公安部门侦缉的“带头大哥777”就是典型例子,而类似情况在我市也有所存在,例如群号为9744593的QQ群就在我市门户网站二泉论坛上发布有关信息招募会员。三是证券软件销售商。部分证券软件的销售商在销售证券软件时,有夸大其词,承诺提供增值证券咨询服务等违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第一,以科学的名义伪装,声称某炒股软件是经公司研究人员多年的精心研究而得出的结论,使用简单方便,即便没有股票常识的人也能轻松炒股,而其实际上准确性并不高;第二,现身说法:广告中举出XX使用了炒股软件后,按照系统发出的买卖信号操作,成功赚取了多少利润;而这种现身说法的广告模式有明显的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第三,承诺收益;有一些证券软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高额收益率等。而事实上这种宣传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第四,以销售软件为名进行非法证券咨询:销售商在卖软件的同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而证券投资咨询属于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规定了较高的资格准人条件,严格的从业规范。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卖软件的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显然是不合法的。

    违规证券咨询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第一,扰乱了正常的金

    融市场秩序。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平稳运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参与坐庄、操纵股价;或通过违规提供证券咨询,蛊惑普通投资者,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还有部分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在注册后,即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进行炒作,对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第二,提供虚假信息,联手坑害消费者。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他们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诱骗高额咨询费,甚至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QQ群和博客等都成为其敛财的新工具。有的咨询机构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联手坑害消费者。第三,非法集资炒股,引起社会不稳定。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代客理财、发售理财产品或以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集资炒股,风险极大,一旦发生大额亏损,极易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第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在缺失市场准入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来吸引客户,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而言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是掌握本质,对症下药。由于各类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且一般都无书面文件或电话记录,导致股民即使发现受骗上当,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使得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不易为监管部门所及时发现。由于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使得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也很难吸时切入其运作流程进行监控。因此,长期以来。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都被笼罩在重重“迷雾”下,不被外人所了解。对此,监管部门理应积极组织人手,深入市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基础情况,才能够对症下药。

    三是发布警示,开展风险教育。证券市场是一个对信息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要求很高的前沿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规制度正处于持续建设阶段,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在严格执法,强化约束机制,打击一批非法证券咨询机构的同时。定期发布有关警示,揭露骗局,提示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我辨别和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遍、持续的知法守法和规范运作的教育,以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更好发挥,稳步推进和谐市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是高度重视,完善组织机构,造成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首要原因就是监管上的缺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而目前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只设到省级,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机构缺位,导致对地级市证券咨询机构的监管难以到位。因此,要深入开展对证券投资咨询市场的监管,我们应根据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机构或联席会议制来积极应对,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各种不利因素。

    五是协同作战,联手规范市场,证券投资咨询市场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其面向的投资者面广量大,且咨询意见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其涉及法规众多,既涉及《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行业专项行政法规,也涉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普通行政法规,还涉及到《民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在单一部门执法过程中,对于不法分子身份的核实、对于网站上信息的锁定、对于咨询内容违法性的认定、对于非法收入的认定和冻结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针对证券咨询市场的特点,开展监管必须采取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方式。从多层面构筑立体化监管体系。这里说的协同作战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部门间的协同作战,即按照国办发『2006]第99号文件要求,成立由证监、工商、公安、银监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联手出击,部门协调,各司其职;二是指工商部门内部的各业务单位协同作战,基层单位与业务处室要紧密配合,依托广泛的12315网络,从消费者投诉、广告、登记等多方面切入,形成立体化监管体系。

    在协同作战中。工商部门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去,但是在执法中不能忽视工商部门自身的职权范围。《证券法》所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证监会,在业内具有相当的权威地位。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表现在对上市公司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类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制定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管理办法:而我们工商部门的管理重点在于保证消费者能够在一个公平诚信的环境下消费,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应该说,双方的管理重点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我们应以共同规范证券咨询市场为目的,从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角度出发,在证券监管的整体框架下协同作战,避免给人以争夺证券领域监管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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