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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论

    时间:2020-06-07 05:20:1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实现教育公平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也是我国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迫切需求。义务教育作为公共教育的重要环节,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大,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农村走进城市,伴随着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人数也逐年增加。于是,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开始突出显现,由于诸多原因,农民工子女没有能够享受到公平的义务教育。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义务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59.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6—0064—02

    美国国民教育倡导者杰斐逊说,衡量一个教育是否能够造福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关键不是看它能造出多少杰出人才,而是看它能不能使大多数人享受必要的教育。[1]目前, 随着农民工流动的日趋频繁而凸显,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借读费一项。这项免收借读费政策,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儿童平等教育权利的实现,关系到我国全民族素质的普遍提高,同时也关系到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教育公平的理论基础

    教育公平的理念源远流长,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古代社会,关于教育公平理念的阐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的孔子,孔子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有教无类”,虽然每个人在财富、权力、地位和身份等方面存在差别,但教育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西方学者对教育公平的探索始于古希腊时期,伟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应该“普及义务教育”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应该“免费教育”“保护受教育的权利”。在当代社会,有关教育公平理念的阐述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卢梭。卢梭在其著作《爱弥儿》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教育公平思想:每个人都享有获得发展自身权利的,并且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每个人的教育机会与条件应与自己本性相当。到近现代,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罗尔斯认为教育公平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和机会。这些教育公平理念,闪烁着时代价值的光辉,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不平等的现状

    受教育权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在逻辑和事实上,受教育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影响到人民在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生活素质是否都能得到改善。[2]虽然中央政府逐步出台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借读费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难问题,但也出现了其它的新问题,大部分农民工子女还是享受不到真正的教育公平和高质量的教育。

    首先,在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起点不公平,通常向农民工开放的城市公办学校要求农民工子女入学时要有五证,即暂住证、务工证明、居住证、流出地无人监护证明、户口簿、然后到街道或乡镇办理“借读证”,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农民工子女就不能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

    其次,由于入学机会不平等,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学习,这些学校存在设施简陋,师资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等问题,使学生无法得到正规的教育。

    最后,就是歧视问题,许多城市的老师、学生及家长认为农民工子女学习、行为习惯不好,会将不良风气带入班级,于是对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即使是混合编班,农民工子女也通常被当作“另类”,在座位安排、课堂教学和评奖等方面农民工子女受到老师不平等对待。

    三、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不平等的原因

    受教育平等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我国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平等权却屡屡因各种原因不能实现。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现存户籍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与我国实行的户籍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户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在于它把中国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进而将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割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构中获取不均等的教育资源。从而使农民工子女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子女相同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

    2.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合理

    目前,我国教育管理制度中一些内容违背了保障受教育权的宗旨,特别是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管理。民工子女学校由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教育条件往往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办学标准,政府只能把这些学校归入不合法办学的范围之内,而且有责任取缔“不合法”的学校。

    3.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

    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义务教育在城市以区级财政负责为主,在农村则以县级财政负责为主。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的供给主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而事实上,大多数流入地的财政无法担当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流出地的儿童享受不到原地政府的教育补贴,同时又没有资格享用流入地的政府补贴,为了上学,只好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赞助费”。

    四、实现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思考:

    1.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农民工子女无条件接受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体制实行“依户籍地就近入学”的户籍管理制度,造成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市民子女在身份上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带来在入学机会、学习条件不平等,进而导致农民工子女无法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废除不合理的现存“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与迁徒自由原则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法》。政府要尽快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进一步放宽城市户口准入标准,将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工承认为市民。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的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有同等权利。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身份证,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而彻底打破所谓“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逐步淡化取消地域、身份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改变以前的以户管理为重点的管理模式,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的管理模式,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应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从而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

    2.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

    长期以来,我们教育经费的严重匮乏,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的发展。解决教育投入长期不足的根本途径,首先是提高政府财政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其次是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的责任划分。目前,中央要下大决心压缩其他开支,各地政府也要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第55条的规定,教育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不仅年初看预算,而且年终看决算。人大要加强和完善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以真正保证教育平等的实现。此外,中央财政也应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

    3.教育法的完善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需要国家积极行动,这类权利才可实现。国家积极行动的宪法表现就是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3]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在法律中对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仍然有不足之地,给流入地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留下不作为的余地。我国农民工子女数量巨大,而“教育一事乃知识之源泉,国家如不能承认人民享有受教育之权利,则一切知识,即将无从获得”。[4]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地方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行为,为农民工子女公平的接受教育提供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学习环境。所以,国家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该在如何实现平等受教育权,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如何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做出明确规定。缩小留给地方政府“自由活动”的弹性空间,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并且,在法律内容中对如何对待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方式、资金的筹措和物质的保障、教育责任的界定和划分以及不遵守法规应受何种处分处罚等方面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美国著名教育学者贺拉斯·曼就曾说过:“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文明都要大得多。”[5]所以,对于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低层成员而言,失去教育机会就相当于失去向上流动的机会,必然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实现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有利于为他们提供一个与社会其他阶层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会,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实现升迁性社会流动,最终增进社会公平,让社会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

    参考文献:

    [1]杨东平.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平衡器、稳定器[J].人民教育,2002,(4).

    [2]高国希.人的发展的道德意蕴——马克思的贡献初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3]郑贤君.基本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228.

    [4]张知本.宪法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37.

    [5]J·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66.

    (责任编辑/许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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