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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刿论战》教学拾遗

    时间:2020-03-19 05:14:2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8-0087-01

    《曹刿论战》作为经典篇目,入选初中语文教材多年。笔者在教学中,对文章中的两处解释一直心存疑问,现著文提出,与同仁商榷。

    《曹刿论战》中“公与之乘”一语,苏教版教参翻译为“鲁庄公和他(曹刿)共乘一辆战车”,教参中并没有对字词作任何的解释。

    笔者认为,要正确判断这句话的翻译,首先要正确认识“乘”字的意义。打开《现代汉语词典》,“乘”的读音有两种,“chéng”和 “shèng”。根据本文,这里的“乘”一可以理解为“利用交通工具或牲畜出行”,即“乘坐战车”,读“chéng”,动词;二可以理解为“四马一车”, 即“战车”,读“shèng”,名词。哪一种解释更为准确?

    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乘”为什么样的战车。用车作战,始于殷商,盛行于春秋战国,秦汉以前,用于战争的马拉车辆又称“兵车”或“戎车”。古代的军事编制把战车叫做“乘”。《玉篇》:“四马一乘也”,即四匹马拉一架战车。春秋时期,战车一乘配置甲士三人,按左、中、右排列。左方甲士持弓,主射,是一车之首,称“车左”,又称“甲首”;右方甲士持戈(矛),主击刺,称“车右”;居中者驾驭战车,称“御”。同样出自《左传》的《鞌之战》写到,“癸酉,师陈于鞌。邴夏御齐侯,逢丑父为右。晋解张御卻克,郑丘缓为右”。这些都表明当时“乘”的形制。如果“公与之乘”翻译为“鲁庄公和他(曹刿)共乘一辆战车”,曹刿位于何处?庄公为国君,曹刿为乡野之人,作为等级制度森严的奴隶社会末期,曹刿位只能位于“车右”。而作为“车右”,必在战场与敌军近距离搏杀,还要保证庄公的绝对安全。曹刿作为乡野之人,庄公怎会把如此贴身护卫之责交付与他?据此,“乘”理解为“共同乘坐战车”值得推敲。

    如果“乘”理解为“战车”,哪“与”的意思又如何解释?明代《正字通》“与,赐也,一勺为与。”说明“与”,会意字,以“一、勺”示意,“勺”即“酌”,“以物与人不问所欲,当斟酌而与之”。可见,“与”的本义为“赐予”,为动词。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有“持白璧一双,欲献项王,玉斗一双,欲与亚父”。由此可见,“公与之乘”翻译成“鲁庄公赐给他一辆战车”,就更为合情合理。

    《曹刿论战》一文中有“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一语,课本注:“情,实情。”照此说来,这句话就该译成“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明察。弄清楚案子的实情,但一定要按实情办理。”这样翻译岂不是前后矛盾了吗?既然不能弄清楚案子的“实情”,又怎能按“实情”去办理呢?显然文意不通。

    笔者以为课本中对“情”的注解不恰当,不应释为“实情”,而应该译作“诚心”。“尽心”、“忠诚”。“必以情”就是“一定尽诚心办理”。

    “情”有两个基本意义:①感情;②情况,实情。《中华大字典》根据“情”的“感情”这一基本意义,引申列有“忠诚”这个义顶,“情貌之尽也”。《论语子路》也有“上好信,则民莫不敢用情”,朱熹注:“情,诚实也。”即“忠诚”诚心“的意思。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古代散文选》即将”必以情“的”’情“释为”诚,诚心“;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代文选》也将”必以情‘译作“一定要尽自己的心意,即力求正确处理。”《春秋左传集解》则将“必以情”注为“必尽已情。”

    就《曹刿论战》一文来看,鲁庄公说他“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并非来炫耀自己的能力,将各种案件的实情调查得清清楚楚,而是说自己对诉讼案子虽然不能一一明察但却有将案件尽量处理得合情合理的诚心,表明他主观上愿意尽诚心去办理各种大小案件,正因为如此,在曹刿看来,那就是尽职尽力了一定会得到百姓的拥护,用“忠之属也”加以肯定,且才“可以一战”齐师。

    因此。“必以情”的“情”应释为“诚,尽诚心”。全句可译为: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虽然不能一一详细了解清楚,但一定尽诚心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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