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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政策

    时间:2019-01-29 05:38:1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司法的和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司法保护。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1.刑事政策概说。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灵魂,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时适度,直接影响着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经过深思熟虑,基于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形势,在对刑事犯罪规律有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选择。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宽严相济的思想自古以来就指导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矛盾凸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犯罪率升高,因此,我国在这一时期曾多次实行“严打”政策。
      如今的中国,和谐不仅成为政治目标同时也是法治目标。“从严”的刑事政策已不再适用于当前形势。首先,我国的犯罪形势已远不同于几十年前,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步的淡化。其次,犯罪数量上升,司法资源面临超负荷运转。最后,刑罚已不是专政的政治统治工具。
      3.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陈兴良教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的解读,他认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之“严”,一是指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指严厉,主要指判处较重刑罚,该重而重。更为精辟的是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在于“济”,即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在宽与严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犯罪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判处,绝不手软。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我们应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现实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的确鼓舞人心。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首先,立法上,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刑事和解制度。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审查起诉,而在此期间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
      其次,司法中,由于受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尺度的拿捏不是很准,现实中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大多都直接提起公诉。对于轻微案件,依然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这样并不利于法治的发展,“宽严相济”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再次,我国法律对于不起诉权做出了限制,这样在审查起诉环节,相对不起诉率较低,这就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可能享受宽大处理。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相符。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善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树立广泛的宽严相济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我国自古以来受重刑主义思想的束缚,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缓慢。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意识到,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重刑思想已不再符合当今的时代要求。
      其次,司法人员还应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初犯和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执行依法从宽的要求。相对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诸如黑社会性质、恐怖组织、雇凶杀人等暴力犯罪的、累犯和首要分子,则应依法从严处理。
      2.调整刑罚体系,使之更科学、更符合宽严相济的思想。第一,在我国刑法范围内,一方面缩小死刑的范围,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另一方面提高生刑的额度。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实行可关可不关的少关,甚至不关。
      3.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首先,建议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仍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不仅带来巨大的监狱压力,也导致司法成本过高,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体现受害人的意愿,恢复被忽略了的被害人在刑诉中的本体地位。
      其次,引进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中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这不仅能鼓励被告人真诚认罪,改过自新,被害人也可以得到心理上和物质上的满足。该制度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四、总结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重视打击犯罪又重视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在刑事政策领域的体现。它渗透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的精神实质诚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了公共安全起见,刑罚一定要有一定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的犯罪人,不同的犯罪情节,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
      
      (作者简介:何 为(1989.4-),女,汉族,四川眉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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