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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周时期的几个疑难问题的释疑

    时间:2020-03-19 05:08:3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政治史比较抽象,当然学生的疑问也比较多。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要深挖教材,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弥补教材不足,解决学生自己难以突破的问题,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本文以“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为例,谈谈对疑问的处理,以帮助教学。

    关键词:西周;疑难问题;释疑

    在笔者的多年教学中,关于高中历史(人民版)必修一专题一第一课“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新授和复习时,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其他版本,如人教版、岳麓版等也没有明白讲述,给学生带来不少疑问,甚至是误解,现举几例说明,以帮助教学。

    问题一:世官制是西周时期唯一的选官制度吗?(西周宗法等级森严,下层可以成为统治阶级吗?)

    世官制也叫世卿世禄制,由国王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封诸侯、卿大夫等,而这些诸侯、卿大夫们,要么是父死子继,要么是兄终弟及,世袭其职,世世代代为官,官吏都有世袭官职的特权。世官制可以保障贵族对官场的垄断。它是我国先秦时期,尤其是西周选任官吏的基本制度。

    不少学生认为,既然官吏是世袭的,那么,世官制就是这一时期唯一的选官方式,下层庶民也就不能做官了。好像做官是上层贵族的专利,这是误解。其实不然,以姜太公为例说明。

    《史记》中的《齐太公世家》记载:“其(姜太公)先祖尝为四岳,佐禹平水土甚有功。虞夏之际封于吕,或封于申,姓姜氏。夏商之时,申、吕或封枝庶子孙,或为庶人,尚其后苗裔也。吕尚盖尝穷困,年老矣,以渔钓奸周西伯……(西伯)载与俱归,立为师。”夏商时期姜尚的祖先就为“庶人”,他自己更是“穷困”,但被文王发现后,拜为太师。这是一个典型的从民到官的例子。因此,下层庶民也可以做官,做官不是由贵族绝对垄断的。世官制是先秦时期,尤其是西周选任官吏的基本制度,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西周以后,下层做官的机会就更多了,从我们学习过的军功爵制可以看出来。赵简子在《哀公二年》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就是对于庶人、工商则给与他们成为官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庶人也可以成为士,可以做官,这也说明下层也可以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员。

    问题二:士的儿子如果不是嫡长子会变为平民吗?还是当士?

    根据人民版历史必修一的课文介绍,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如果天子死了,王位将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嗣被封为侯;诸侯死了,其位由其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嗣被封为卿大夫;卿大夫死了,其位由其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嗣被封为士。那么,如果士死了之后,他的位置是如何分配的呢?士的儿子,如果不是嫡长子,会变为平民吗?还是当士?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认识什么是士。

    士和诸侯、卿大夫一样,都是一种官职。做官的士死后,根据宗法制官职继承,当然由嫡长子继承,其他的儿子就没有这种官职了。但其他儿子还是有士身份的,是做官的候选人。《国语·齐语》记载:管仲治齐,将齐国分为“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按当时规定,职业世代相袭,不得改变。这即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士之子恒为士”,即只有士乡的人才有成为士的资格,但这并不等于说,出身士阶级的人都可以直接去做官。要真正取得士的身份,还要接受以礼、乐、射、御、书、数为内容的六艺教育。可见,士是一种官职,更主要是指一个阶级身份。

    士有平时佩戴武器的权利,士在战时会成为国君、大夫的“雇佣兵”,是军队的主要来源,是军队中基层军官阶层。奴隶社会的士与武士几乎是同义词,也就是说士皆武士。顾刚先生明确断定:“吾国古代之士,皆为武士。”文献解释,“在车曰士”,“善为士者不武”,“士,卒之帅也”,也都认为是皆武士。

    士可以做官,可以做武士,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是庶人所不能享有的。士的子嗣还是士,属于上层统治阶级。因此,士的子嗣不是庶民。

    问题三:井田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在笔者听过的很多教师的课中,也包括笔者的讲课中,都比较简单地说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很多学生根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认为土地是国王的,而又根据那时候“天下为私”,家是个人的家,因此认为这一土地制度属于私有制。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表达的是一个天子的主权问题,与所有权无关,不过是强调天子的至尊至贵。即便是在周朝的畿内,也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周天子的,周厉王专利,大夫芮良夫就教训他,“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胡可专也……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就是说土地不属于国王私有。

    《国语·周语》曰:“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就连料民(人口普查)都遭到反对,可见民也不是尽归天子所有。“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不过是强调天子的至尊至贵。

    如此看来,无论是对土地和人民,还是对诸侯,周天子的主权都十分有限。我们也不能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来判断西周的土地是私有的。

    其实,井田制是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保留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学者们基本上一致认为,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一定程度的公有制为前提的。因此,井田制是一种公有制。

    从法律概念上看,公有制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公,私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公指能够完全支配土地的公权团体),从性质上来说具有不可交易性;而私有制则允许私人对土地拥有合法产权,土地可以买卖,而买卖受到法律的认可。井田制是“田里不鬻”,官方绝对不允许买卖。因此,井田制不是私有制,而符合公有制的特征。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教师要善于解惑,突破教材内容,灵活处理教材,更深入、更透彻地讲解教材,使学生对教材知识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以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参考文献:

    [1]肖作桂.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演变[J].中学政史地(高二),2006(12).

    [2]胡寄窗.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J].学术研究,1981(4).

    [3]全仁经.井田制“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吗[J].历史学习,2008(4).

    [4]朱念祺.试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公有、私有与国有问题[J].史林,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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