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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消费者风险承担的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研究

    时间:2020-03-22 05:19:3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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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三类理财产品中,消费者承担的风险有差异,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宜分类规制。在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实施规制时,应考虑三个重要问题: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庞大问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问题、信息披露涉及的“泄密”问题。

    关键词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2-0076-04

    一、引 言

    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理财资金余额达15.02万亿元,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中位居第一,2014年全年日均理财余额13.75万亿元①;银率网《2013年中国消费者金融能力报告》显示,近五成受访者选择利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财。这些数据表明,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资产配置选择的重要投资品种之一。

    银行理财业务繁荣的背后,也屡被媒体批其“乱象丛生”。“乱象”表现之一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引起金融消费纠纷乃至法律诉讼。造成这种乱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足,会对金融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负面影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影响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本文基于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而承担的风险差异出发,提出了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实施分类规制的主张,并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制应考虑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及消费者风险承担差异

    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投资领域广泛,种类繁多,分类方式多样。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按消费者获取收益方式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三类。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不仅保证本金安全,而且到期按约定条件向购买者支付固定收益或者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由银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产品。因此,保证收益产品又可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两大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本金和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风险均由银行承担,消费者无需承担。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在本金和部分收益方面是确定的,这与储蓄存款相似,可称之为“类存款”,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保证本金安全,本金以外的收益风险由消费者承担,并按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消费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本金风险由银行承担,收益风险由消费者承担。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相比,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在收益水平、收益实现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要高一些。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消费者支付收益,且不保证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对于这类产品,本金和收益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银行按约定取得管理费用,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类产品与信托产品相似,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在本金、收益方面均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承担的风险最高。

    三、基于消费者风险承担的银行理财信息披露

    2011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高级原则》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制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统一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促使商业银行提高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以促进信息公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银行理财市场的良性发展。但由于消费者风险承担的差异,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一视同仁”,应当实施分类规制。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事前信息披露是指理财产品成立之前的信息披露,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协议、理财产品发售公告等信息的披露。事中信息披露是指理财产品存续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公告、产品运行定期公告、重要事项披露公告、开放式产品的申购赎回及产品净值公告等信息的披露。事后信息披露是指理财产品运行结束、到期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包括提前终止公告、产品到期公告等信息的披露。

    根据消费者风险承担的差异,我们建议对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三类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实施分类规制,具体要求见表1。其中,强制披露是指由监管部门就披露内容、披露格式、披露时间、披露频率、披露渠道等提出硬性要求,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商业银行遵照执行;约定披露是指商业银行按理财协议中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事前信息强制披露

    银行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既保证本金也保证一定收益,消费者几乎不承担风险。对这类理财产品,可以看作是“类存款”,信息披露规制要求最低,只对事前信息实施强制披露,事中、事后信息按约定披露。强制披露的事前信息至少包括:投资币种、最低投资金额、产品销售期、投资期限(投资起止日)、收益率(含收益计算方式)、本金收益支付方式、限制条件(产品规模、提前终止权、质押说明等)。

    (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事前信息、事后信息强制披露

    银行对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本金安全,收益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这类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强制要求应高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对事前和事后信息均实施强制披露,事中信息可按约定披露。强制披露的事前信息除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披露要素外,还应增加:投资标的、收益浮动方式、产品收费标准、风险揭示。强制披露的事后信息至少包括:产品终止日、投资运作过程、实际收益率、收益分配方式、本金收益支付方式。

    (三)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全程信息强制披露

    银行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既不保证本金安全也不保证收益,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这类理财产品可以看作是“类基金”,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是最高的,应向基金看齐,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信息都实施强制披露。事前、事后信息的强制披露要素至少包括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披露要素。理财产品成立公告要求在产品成立的次日发布,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成立日、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投资标的。产品运行定期公告内容至少包括:投资标的、产品盈亏情况、产品规模变动情况(针对开放式产品)。重要事项披露公告主要对投资运作变更、影响产品盈亏的重大事件等信息进行披露。

    四、银行理财信息披露规制应予考虑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庞大问题

    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相比,发行数量多,存续期限短。2013年度,国有银行平均发行理财产品2 765款,股份制银行平均发行1 660款;产品存续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大约占60%,而超过一年的不到5% ②。照此推算,国有银行日均发行7款以上,股份制银行日均也有4款以上。如此庞大的发行数,如果要求在纸质媒体上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成本巨大。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通过互联网披露信息已成为可能,而且能降低信息披露的实施成本。截至2015年6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 ③。在银行理财实务中,互联网披露已经成为上市银行披露理财产品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胡建平、段华友,2013)。[1]另据李阳等(2014)的调查表明,有28%以上的投资者接受网络作为理财产品信息传递的途径,高于报纸(24.23%)。[2]因此,我们建议只强制要求银行利用互联网披露理财产品信息。通过互联网披露,一方面可降低披露成本,另一方面还可减少信息披露的时滞。

    监管部门应建设统一的网站作为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平台,要求各银行必须在网站平台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并加强对统一平台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监管工作常态化和动态化。同时,要求银行在自身官网开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专门频道,并在网站首页设置理财产品导航栏,便于公众查找和阅读理财产品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问题

    在理论上,充分知情的消费者能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并在权益受损时寻求救助(CGAP,2010)。[3]前提是消费者能正确理解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当消费者金融教育程度较高、能理解披露的信息时,信息披露将最为有效。Campbell等(2011)也指出,受教育程度和收入较低以及缺乏金融知识的消费者更容易犯金融错误。[4]据调查,我国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较低 ④,对理财产品信息的理解能力有限。

    解决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问题,使充分的信息披露真正起到促进公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规定信息披露须采用简明语言,增强信息的可理解性(程乐、郑英龙,2003)。[5]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信息披露文件时贯彻简明语言原则,使消费者能充分理解披露的信息。为了使消费者在充分理解披露信息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决策,就理财产品披露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理财产品说明书而言,下列信息应以简明的语言予以披露:①产品类型;②收益计算方法;③风险因素;④本金收益支付方式;⑤产品投资标的;⑥其它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当然,最好是由监管部门制定或授权制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模板,供商业银行遵照执行。

    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监管当局、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推广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消费技能。比如,江苏卫视的“一站到底”、“芝麻开门”节目就是很好的形式。

    (三)信息披露涉及的“泄密”问题

    理财产品开发和管理的关键环节在于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可能会涉及投资业务秘密,如果信息披露过于详细透明,就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是商业银行不愿充分披露的原因之一。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公募基金的做法,明确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的“度”(马俊胜、张龙清,2014),[6]既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消除商业银行的顾虑。比如,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只披露投资标的的大类和比例,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只披露投资标的大类和比例或前几大投资对象的持仓量和比重、信用状况和损益状况等,产品到期后才披露投资明细和具体损益情况。

    五、结 语

    从供需两端来看,银行理财市场的前景十分广阔。从供给方来看,商业银行有壮大理财业务的动机。因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使存贷利差缩窄,传统的存贷业务收益必然下降,大力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可以弥补存贷利差减少带来的可能损失。从需求方来看,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会稳定上升。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居民财富快速增长,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财富配置的主要品种之一,且理财产品的配置地位呈现上升之势。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金融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承担相应的风险。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感知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信息的充分披露,二是消费者自身具备相当的金融知识水平。现实中,由于信息披露的成本和可能的“泄密”问题,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并不充分,存在风险揭示不规范、投资对象不明、收费标准不清、事中事后信息不披露等诸多问题。现有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的理财信息报送,主要是为了方便监管的。因此,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面向金融消费者的、明确、统一、可操作性强的银行理财信息披露办法,强制要求商业银行遵照执行。由于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消费者承担的风险有区别,因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实施分类规制。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类存款”,只对事前信息实施强制披露,事中事后信息按约定披露;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须客户承担,对事前、事后信息实施强制披露,事中信息按约定披露;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类基金”,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都实施强制披露。

    监管当局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实施规制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重要问题: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庞大问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问题、信息披露涉及的“泄密”问题。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庞大导致的披露成本问题可通过互联网披露来解决;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问题可通过简明语言原则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来解决;信息披露涉及的“泄密”问题可参考公募基金的做法来解决。

    另外,我国消费者金融知识基础相对薄弱,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正日益成为我国一项惠及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的系统工程。提高金融知识普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了对目前金融消费者教育在形式、渠道等方面进行改进外,还需要建立定期跟踪调查和评价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的监测机制。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4)》。

    ② 数据来源:2013年理财产品发行数来自普益财富《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2013年度)》,产品存续期限数据是作者根据普益财富各月《银行理财市场月度报告》估计的。

    ③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7月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④ 银率网发布的《2013年中国金融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消费者金融知识平均得分仅为50.36分(满分为100分),表明中国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较低,普遍未达及格线。

    [参考文献]

    [1] 胡建平,段华友.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网上披露:现状·问题·建议[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3):50-56.

    [2] 李阳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行为分析[J].中国市场,2014(1):58-61.

    [3] CGAP/The World Bank Group. Financial Access 2010[R].2010.

    [4] Campbell, J.Y. et al.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1(25):91-114.

    [5] 程乐,郑英龙.增加我国证券信息披露透明度——美国简明语言与公平披露的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12):46-48.

    [6] 马俊胜,张龙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论坛,2014(2):48-52.

    Abstract: Suffici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the basis of protecting financial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mong three types of bank financial products,both principal and accrual guaranteed,principal guaranteed but accrual floating,and both principal and accrual floating,risk levels that consumers need to bear are different. Therefore,classified regulations should be carried out concern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different bank financial products,and three important issues need to be considered: the enormous number of bank financial products,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commercial secrets leakage due to information disclosure.

    Key words: bank financial product;information disclosure;regulation

    (责任编辑:张丹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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