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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西方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教会法精神

    时间:2020-04-23 05:14:5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7-0007-02

    摘要:教会法中的精神实质是基督之爱,基督教之爱、正义、仁慈、公平、忍耐的诫命、信德教会法以""爱""作为控制原则的特点使它明显有别于历史上的许多世俗法律体系。 教会法本质上作为一种神权法,它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至今教会法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制度依旧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教会法 教会法精神 基督之爱 西方法律制度

    一、教会法概述

    “与世俗法迥然不同,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之外的另一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在16 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教会法是通行全西欧教会的法律;在此之后,罗马天主教会依然保留源远流长的教会法传统,并加以改革和发展。”1(P11)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教会法的形成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基督教于公元1 世纪产生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其教义宣扬对富有者的仇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而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镇压。2 世纪后,其教义发生转变,要求人们忍耐和服从,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从其教义中找到了有利于统治的价值,转而支持基督教。公元313 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允许人民自由信仰基督教。公元380 年,基督教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取得了全所未有的发展。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教会势力受到严重打击,却仍然存留下来。其后,随着西欧封建化的加深,教会势力又重新获得发展。公元8世纪,法兰克国王丕平为使篡夺的王位合法化,特请罗马教皇给他举行加冕礼。为答谢教皇为其加冕,将意大利中部地区大片土地赠给教皇。从此,西欧各国君主登基时纷纷效仿丕平,特请教皇加冕。以宣扬王权神授,这相应地壮大了教会的势力,也促进了教会地位的提高。

    公元9 世纪,法兰克帝国分裂,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政权的约束。1075 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教会进行改革,宣布教权高于世俗权,从此教会权力开始步入鼎盛,教皇几乎成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宰。相应地,教会法院管辖权也大大扩大,将原来属于世俗法庭掌管的事务争夺过来。这一时期教会法的内容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得到完善,教会法的研究也出现繁荣景象,涌现了不少有关教会法的专著和法律汇编,教会法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15 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权力开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已缩小到信仰和道德等领域,但教会法仍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仍存活下来。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

    二、教会法精神

    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是全书的主题。彭小瑜教授在《教会法汇要》进行了精细而到位的解读,从而揭示出教会法精神就是基督之爱。作者提出格兰西的教会法论述中所揭示出的基督教之爱这一核心,教会与国家关系构成了中世纪西欧历史的重要课题。教会法是爱的律法。不仅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和教皇们在着力阐释、宣扬、维护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的精神,就是“现代的罗马天主教会的确努力继承以基督之爱控制和指导权力的传统”2(第430页)。因为,他们都信奉这一点:“切记,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至高无上之法律”3(第435页)教会法是律法,但从没有脱离基督教之爱。律法强调规范、制约、处罚,爱,强调仁慈、宽容、感化。从目的到形式,二者都有不少的差异。但律法与基督教之爱并不矛盾。爱上帝与爱邻人并不排斥律法出现以完成正义。不能没有仁慈,但也不能没有正义。正义与仁慈统合于基督教之爱。不仅格兰西,现代天主教的新旧《教会法典》更明确了正义与仁慈都是从爱这一命题所出现的。中世纪以来的教会法的精神一直存活于历代教会法学家之中。“教会法学家从来不认为法律条文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在他们看来,‘许多事情要去做,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而是出自由衷的爱’”4(第6页) 。

    总之,教会法的精神就是基督教之爱。“没有爱,信仰和正义都不可能存在”5(第102页)。“教会法旨在建立教会内有秩序的结构并以此协助基督徒维持和深化他们与上帝的关系,旨在协助基督徒完成走向拯救的旅途6(第102页)。“在讨教会制度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时,在对待异教徒和异端分子的处分中,教会法学家始终注意以基督教之爱统合正义和仁慈”7(第116页)。在教会改革派的推动下,教会法规的条理化、系统化促成了教皇制度的发展和教皇权威的加强。因此,教会权威的形成是社会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抽象地、空洞地谈论废除权威是徒劳的。从历史上看,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权威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罗马天主教会依据自己的传统坚信,秩序以及为维护秩序所必需的统治权威——教会的立法、司法、行政和财政权等等,与服务和谦卑的精神,是完全可以统合在基督教之爱中的”8(第134 页) 。

    三、教会法对西方制度的影响

    伯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伯尔曼的研究表明,自11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在伯尔曼的论述中,笔者觉得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从内在而言首先是一种精神控制,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基督力量对世俗世界的控制,那么基督力量是什么呢?留给笔者一个这样的问题,笔者赞同彭小瑜教授所提出的观点基督力量也就是所谓的对世间爱的力量,教会法的最高原则就是爱的名义,它的爱包括基督教之爱、正义、仁慈、公平、忍耐的诫命、信德,对秩序的遵守,对权威的绝对确立,对基督的信仰。为西方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历史根源,西方对法律的信仰是对宗教信仰的延续。因为其内在的精神实质导致了外在的表现形式,从伯尔曼的书中我们可以看书教会法精神对西方制度的影响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对基督的绝对信仰,即是对基督忠诚的爱导致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第二,基督的存在就是一个独立的世界,那么基督教必然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第三,基督教精神的传播从而似乎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第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这些精神理念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的爱是个绝对的爱,对于上帝的忠诚,因为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在伯尔曼看来,凡此种种都表明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注释:

    [1]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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