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文摘
  • 美文摘抄
  • 短文摘抄
  • 日记大全
  • 散文精选
  • 感恩亲情
  • 人生感悟
  • 智慧人生
  • 感悟爱情
  • 心灵鸡汤
  • 实用文档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日记大全 > 完善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0-04-25 05:22:5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2-305-02

    摘 要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其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证券业在信息化、网络化的影响下也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本文针对我国在网上证券交易在开户制度、经纪业务和与其他金融机构混业管理的三个方面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网上证券交易 法律制度

    网上证券交易,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工具和网络资源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操作与流程)。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尚属发育阶段,在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以下是笔者认为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三个方面。

    一、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证券交易开户

    互联网的优胜之一在于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纯粹是资金、股票等通过可以数字化信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流通、交易,不涉及到物流配送等实物,因此这种交易天然就适合互联网。理论上来说,涉及网上证券交易的所有环节都可以在网络上实现。在实践中,在美国等网上证券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传统证券业务的所有流程包括开户、交易、资金划拨和过户等环节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开户的规定依然沿用传统的开户方式,要求投资者和有关网络券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而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我国《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证券委托相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禁止通过互联网代理办理网上证券委托相关手续。”禁止通过互联网代理办理网上证券委托相关手续的规定,大大限制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拓展的空间,使网络技术的优势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在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针对辖区内经营机构的一次调查中,有8家证券公司在调查答卷中明确提出希望修改《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在修改后的《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能够很好地解决网上证券经纪异地开户、异地资金清算等问题,在确保资金、证券、信息传输安全的前提下,希望经纪业务基本流程能够在网上实现,如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拨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实行网上开户的条件已成熟。因此,国家应适时允许进行网上开户。

    二、改进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相关限制制度

    由于受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监管模式的限制和交易安全的考虑,证监会对于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开展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包括:(1)对于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设立必须是在同一城市的规定,限制了证券公司异地拓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2)不允许证券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网上证券业务,而只能以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的名义开展业务,不利于证券公司在网上证券交易市场无形品牌的建立,也影响了证券公司竞争力的发挥;(3)不允许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设立单独的网上交易席位,网上证券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各营业部的交易席位进行,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运营成本,特别是对于纯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形成潜在的障碍。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设立的营业网点包括: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下属的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但三者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传统证券交易模式下,证券公司进行市场扩张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增加证券营业部的数量,并优化其布局,但这种扩张方式的运营成本过高。中国证监会在《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中规定:“证券服务部应与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这种规定实际上就限制了证券服务部在异地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但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的时候却只能以营业部的名义进行,投资者只能同某个营业部签定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营业部的技术平台和营业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允许网上证券交易中引入场外交易模式必将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39条和《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股票交易转让的场所除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之外,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遗憾地是没有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场外交易的具体规定。

    三、探索证券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制度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一个金融机构获准可以经营多个金融业子行业,或者获准同时经营多个隶属不同金融子行业的金融产品;或者,混业经营就是存款业务、金融工具、外汇、衍生工具交易、证券承销和交易、投资管理等业务在一个或关联的金融机构内部实现。

    20世纪90年代,出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社会信用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但如今,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外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法律,改变法律对金融混业经营体制的限制,开始积极促进各金融子行业的联合,允许金融混业经营。例如,日本于1996年实施日本金融重振计划,打破行业分离,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业务种类的限制,加速扩大不同业务的交叉和渗透,引进了“资产管理、运用服务业”的概念,同时,积极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我国金融机构也开始尝试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混业经营。如,2002年12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信控股有限公司挂牌营业,这是我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它标志着金融混业经营开始走到了资本渗透的层次上。但由于现行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得到国务院等部门的特别批准,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各个子公司业务不得完全混同,依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同时,工商企业是否能够涉足金融集团的经营,仍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疏漏。

    笔者赞同开放金融混业经营的观点。我国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路径可以逐步放松管制,首先逐一放宽各类金融机构开发交叉产品和交叉服务的限制,然后完善交叉产品和交叉服务之间的法律规章,其次,在有效推进金融机构和业务交叉后,达到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整合,最终,实现金融机构资本上融合,实现完全的金融混业经营。

    四、结语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要求完善的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体系,不仅要加强网络证券交易的安全方面的立法,而且也要加强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立法,以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蓬勃发展。

    参考资料:

    [1]胡英之.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符启林.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0.

    [3]倪浩嫣.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第1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9.

    [4]张文斌.网上证券交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网络法律评论(第4卷第5期).法律出版社.

    [5]彭虹.中美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的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2002(5).

    [6]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机构监管处课题组.网上证券交易发展报告.求索.2002(1).

    [7]高华炜.关于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几点建议.管理与创新.2008.8.

    相关热词搜索: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思考网上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