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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场外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0-04-26 05:15:5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走过了数十年的历程之后,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是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外资本市场仍然需要完善。

    关键词:场外资本市场 自律监管 法律法规

    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是有两部分构成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人们经常拿金字塔来比喻资本市场的整体结构,在我国处于金字塔顶端位置的场内交易市场主要由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组成,随着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一金字塔的塔尖和塔身部分已整建完成。但是,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构成成分且占基础地位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却处于严重滞后的境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起了很大的阻碍作用。

    一、我国场外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市场结构式倒金字塔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主板市场建立时间最长,发展也最成熟。中小板和创业板开办不久,还未能成为中坚力量,作为金字塔塔底的场外市场虽然近几年迅猛发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难以承担支撑和基础的作用。

    (二)区域性OTC市场面临诸多风险

    OTC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信用和交易两方面。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环节。区域性场外交易主要针对本地区的中小企业,门槛低,市场准入标准和审核程序宽松,这就隐含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与主板集中竞价机制不同,协商定价虽然能充分体现契约自由原则,但在我国信息披露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契约自由不但难以发挥,该制度更可能成为居心叵测之人操作价格的工具,信息不对称,股票的价格就很难还原其本来的价值,这对投资者和发行人都是存在风险的。卖方可能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欺瞒卖方获得高额利润,久而久之,买方也极可能因为畏惧或不甘心受骗而退出该市场,于是交易风险便随之产生了。

    (三)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定性不明确且缺乏层次划分

    在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规制方面,我国还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定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缺乏合法性这一建设前提将对我国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非常的不利。各个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层次混乱缺乏高低层次性划分的规定,这种定位混乱、层次划分不清得状态,大大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在我国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需要建设和完善。

    (四)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缺乏相应的直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可以看出,我国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上实行的是政府和自律组织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从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意思一直贯穿于其筹建到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如今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自律性组织的监管职能,但是在证券法中也只是笼统的对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进行的规定,并未细化。现实中政府为了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力地控制和引导,在实际上,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上还是政府部门发挥着主导性的地位,中国证券业协会充当着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角色。这种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致使自律性组织的积极性充分的受到了压抑,充满了行政性的色彩,不但提高了监管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还脱离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我国场外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

    (一)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和市场层级

    《证券法》并未明确赋予各种类型的场外交易市场以合法地位。场外市场法律定位不明,必然会导致相关的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善,进而阻碍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建议可以在《证券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各个市场的层级,确立具体的入市制度、交易制度、纠纷解决制度。以促进建立以新三板为中心,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交易所为支撑的多层次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同时将业已实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交易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保障场外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规范区城性场外交易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全国各地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准入门槛参差不齐,经济发达城市挂牌资本要求有的可以达到1000万,而有的地方甚至都没有资本限额的要求。这反映了个交易所在设立准入条件是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导致各地股权交易中学各自为战,监管出现很多难题。笔者赞成考虑“建立宽严适度的低门槛准入与高强度的终生保荐制度相结合的上柜制度”,该制度下,保荐人负责监督企业从创立到注销全程督导,这样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的热情,同时交易所也可以将对挂牌公司的监管变为对注册保荐人的监管,效率更高。

    (三)填充自律监管的法律规定提高自律监管的积极性

    在法制社会之下,严格贯彻法制,法定的监管式就会得以实施,不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要转变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现行监管模式,就需借鉴境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我国可以在统一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组建以自律监管为主的政府监管与自律性组织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制定、修改相应立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文规定证券业协会进行直接监管的具体规则,增加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的权限,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由其承担直接监管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职责。

    同时,要逐步削减政府职能部门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直接监管的权限,培养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进行直接监管的主体思想,提高其积极性,让政府的代表中国证监会扮演间接管理的角色,最终形成由中国证监会在宏观层面上制定场外交易市场中关于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统一政策和原则,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宏观监管并予以严惩,而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实施具体的交易规则并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直接管理的体制。

    通过对场外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场外市场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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