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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原因及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0-06-10 05:19:4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小两个样本的统计分析了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统一监管趋势;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趋势;中央银行分离趋势。接着,文章对形成这三点趋势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文章分析了这些趋势对中国的启示,认为目前中国有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转变的动力,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较高,且仍旧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还不能立即转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而应该注意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关键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趋势;原因;启示

    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主要是指一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的状态或模式。为了全面分析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本文主要选取了两个样本进行分析,一个是大样本,采用了全球共102个国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数据,这102个国家包涵了目前所能得到金融监管资料的国家,数据来源于Donato Masciandaro,Marc Quintyn(2009)数据库;一个是小样本,采用了16个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数据,这16个国家囊括了世界上所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其中包括大型发达经济体、小型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及发展中经济体。从这两个样本,我们可以全面的总结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特点及变迁趋势。

    一、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

    运用这两个样本进行统计,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发展趋势:

    1. 目前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依然占据主流地位,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依然较少。但实行部分统一监管(双支柱监管)和实行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总和与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目相差无几,这显示出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从完全分业监管架构向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过渡的趋势。

    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有23个,占比为22.55%,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有32个,占比为31.37%,而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为57个,占比为55.88%。由于部分统一的监管组织架构可以看做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阶段,从而可以看出,全球约44.12%的国家已经转向统一监管机构或者正在朝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过渡。而且,从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来看,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多数为欧洲国家,且多为发达国家,这可以看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本文列举的16个典型国家来看,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金砖五国除南非外主要采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南非已经实现了证券和保险的统一监管。而一部分发达国家已经率先建立起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如英国、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瑞士,而另一些未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发达国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如美国、意大利、法国,这三个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建立金融监管沟通机制,另一种情况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已经实现了部分统一监管。具体如表1所示。

    2. 目前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行使监管职能。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统一监管者的国家共5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的国家共53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业同时监管证券或者保险行业的国家共13个,中央银行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家共有31个。加总起来,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的国家占比为69.61%,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的国家有30.39%。在我们选取的16个典型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统一监管者的国家有一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的国家有9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业同时监管证券或者保险业的国家有1个,中央银行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家有5个,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总体来说,中央银行一般都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3. 随着金融监管集中程度的提高,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这也被称为中央银行的分离效应。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在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41个,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6个,在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一个支柱参与监管的国家有23个,无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9个,在统一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9个,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4个。即随着金融监管集中度的提高,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国家数目在逐渐减少,而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数目在增多。

    在本文选取的16个典型国家中,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有8个,其中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7个,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1个;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的国家有2个,其中中央银行做为一个支柱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个,无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个;完全统一监管的国家有6个,其中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3个,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3个。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16个典型国家监管集中程度的提高,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在减少,而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在增加,即中央银行呈现分离趋势。

    二、 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有三个趋势:统一监管趋势;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趋势;中央银行分离趋势。下面分别对这三点趋势做一个系统性分析:

    1. 统一监管趋势的原因分析。目前理论上关于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因主要认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便于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随着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世界各国混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一般被认为是对混业经营趋势的回应。那么,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呢?下面主要通过实证进行分析。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金融混业指数MIX这一指标。本文参考了James R. Barth, Gerard Caprio, Jr. & Ross Levine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本文认为,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结合Donato Masciandaro, Marc Quintyn(2009)数据库与James R. Barth, Gerard Caprio, Jr. & Ross Levine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通过计算FAC与MIX的相关系数矩阵,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289,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2.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的原因分析。关于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理论界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可以产生信息互补的作用,有利于金融风险处置。为了维持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与救助非常重要,金融监管相当于事前防范措施,而救助相当于事后补救措施,两者同等重要。这就是早期的中央银行一般都身兼两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又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的原因。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下,中央银行可以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银行遇到困难时,又可以及时进行救助,这种组织架构客观上有利于维持一个国家银行系统的稳定。假如将中央银行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且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将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英国的北岩银行的救助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英国北岩银行一直是英国东北部地区两家富时指数100(FTSE 100)公司之一,是英国国内的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2007年9月14日、15日和17日,北岩银行发生了挤兑事件,这是自1866年以来英国的银行首次出现挤兑,也是“次级债风波”影响欧洲金融业的标志性事件。事后,由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并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导致英格兰银行错失了对北岩银行救助的最佳时期。挤兑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宣布对北岩银行的存款进行全额担保,挤兑队伍才消失。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英国于2010年1月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主要通过监控英国的金融支付系统来判断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并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风险。这再一次说明,中央银行最为最后贷款人掌握金融监管信息是多么的重要。

    3. 中央银行分离效应的原因分析。中央银行产生分离效应的主要原因是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主要是指在其他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轻易走不出去。对于金融监管制度来说也是一样。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在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银行监管职能(甚或监管其他金融行业)。假如初始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较高,且中央银行具有很高的声望,那么该国形成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就比较困难。其原因在于,在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过程中,由于路径依赖的原理,该国政府较难处理央行的架构。假如中央银行包含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中,则政府会有两方面的担忧,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担忧,因为假如将中央银行纳入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将会使得央行行使货币政策时和金融监管形成冲突,同时会扩大中央银行救助的范围,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假如将中央银行纳入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将会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膨胀乃至垄断,进而形成规模不经济,导致官僚和腐败等问题。但反之,假如初始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不高,且中央银行的威望不高,或者中央银行由于金融政策失误,导致中央银行的声誉受损,则该国较容易实现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政府较为容易摆脱路径依赖的影响,这样该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过程中,中央银行会被排除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外,因此,该国将较为容易实现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总结起来,即只有当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或者中央银行由于监管不力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一国才比较容易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同时将中央银行排除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外单独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假如一国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较高,且声誉较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害怕道德风险和权力垄断,则该国不太可能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 对中国的启示

    1.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动力。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是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在金融业混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之下,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有转向统一监管的动力。

    2. 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不负责金融监管,因此,要注意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行动协调,防止类似于北岩银行之类的问题在中国的出现。

    3. 虽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监管集中度受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影响较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行使金融监管的权力,但其地位较高,影响力较大,所以目前中国转向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还存在较大阻力。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防范监管套利。在条件成熟时将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转变为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随着金融业混业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像加拿大或澳大利亚一样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参考文献:

    1. Abrams,R.K., M.W.Taylor,Assessing the Vase for Unified Sector Supervision,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1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te- rnational Conference,2001.

    2. Donato Masciandaro,Unific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trade-off between central bank and single authority,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2004,(2).

    3. Donato Masciandaro, Marc Quintyn, After the Big Bang and Before the Next One? Reforming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rchitecture and the Role of the Central Bank-Review of World wide Trends, Causes and Effects (1998-2008) [EB/OL].,2009.

    4. Robert Pringle,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 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London,20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项目号:09&ZD03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中国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项目号:10JJD790011)以及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各国金融监管比较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张鹏,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9级博士生;解玉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8级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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