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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力平等说 智力差异与文化平等主义

    时间:2019-02-15 05:52: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中华文明落后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对中华文化的反思已是中国近代以来的一个悠久话题。比如已故王小波在《智慧与国学》一文(《读书》一九九五年第十一期)中把中华文化比喻为弱智文化。而《读书》一九九六年第七期刊登的盛洪的《为什么要容忍异教徒》一文是对王文的反应。对是否有弱智文化问题,盛文有两个论点。第一个论点从人权观念出发,相信不同种族、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的人具有同等的权利,进而要求人们承认他们在智力上是同等的。第二个论点从计划经济失利的经验和哈耶克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出发,强调经济制度(进而包括社会规范)的形成和发展是自发演进的过程,而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由此导出文化平等主义。
      先讨论关于智力的论点。本人认为盛洪否认中华民族为弱智民族的论据并不充分。他立足于人权平等观念,认为人的智力应该是平等的。但这规范性的观点很难为中华民族并非弱智民族、中华文化并非劣种文化的信念提供科学的基础。要建立科学的基础,我们需要实证性而不是规范性的分析。个人智力应分为两个层次讨论,一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智力,即个人生来具有、由生理遗传决定的智力;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智力,即个人在经历了社会中的教育学习过程后所具有的智力。这种区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社会具有知识积累的能力和对后代灌输知识的传统。一般说来,一个人不接受任何教育,其生理条件也可以使其具有认识世界并据此指导自己活动的能力。但通过教育和学习过程,吸取了前人所积累的知识,不仅个人的知识储量大大提高,其认识世界并据此指导自己活动的能力也会在原有生理智力的基础上大大提高。这就是个人的社会性智力。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性智力的综合就是一个社会的社会智力。一个社会的生理智力水平是社会成员生理智力的平均值。
      盛洪没有明确说明他讨论的是什么智力,但从他同意“所有的人都是被上帝同等地创造出来的,……相信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具有同等的权利,首先要承认他们在智力上是等同的”的观点来看,他主要指的是人的生理性智力。恐怕谁都难以否认即使在后天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人之间也存在着认识能力上的差异。
      那么认为生理智力天生不平等是否就等于认为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是合理的呢?并非如此。人们经常从人生来平等或生来不平等的观点出发讨论社会不平等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其实,笼统地说人生来平等或不平等都是不全面的,都难以自圆其说。如果说人生来一切都是平等的,为什么社会会出现不平等现象?这个不平等的根源何在?反过来,如果说人生来一切都是不平等的,那么人有什么理由谴责不平等的社会?其实人是生来既不平等又平等的。从人的社会地位和天赋能力(这里包括人的生理性智力)等方面看,人是生来就不平等的。这方面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而正因为有这诸多的不平等,人就生来具有平等的要求,也有着要求平等的权利。仅从这要求和权利来看,人是生来平等的,除非你本人放弃,谁也不能剥夺你的要求和权利。但要求也好,权利也好,都不能确保平等的实现。平等要靠人们自己去争取,而且能否争取到也要看个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和社会条件。
      现在再回到智力差异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承认的生理智力差异是个人差异而不是社会或民族差异。这是因为个人生理智力差异是随机差异,而不是系统偏差。也即每个社会的人群中人与人之间在智力上有生理学方面的随机差异,这并不意味着某个社会的生理智力水平,即该社会成员的生理智力期望值一定会高于或低于别的社会。因此,上述对个人生理智力差异的承认并不意味对种族生理智力差异或种族优劣的承认。对于种族生理智力上的差异,在科学上至少至今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有的现在落后的民族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有的以前落后的民族现在却处在繁盛的时代。因此,谁又能否认今天落后的民族在将来会创造强大文化的可能性呢?如果说创造了辉煌文化的种族是“优秀”种族,那么为什么一些历史上的这样的“优秀”种族未能保持优于其他劣等种族的优势呢?显然,各个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显现的创造文明的能力上的差异,很难用种族生理优劣的差异来解释。
      但这里要强调一点,否认种族之间生理智力方面优劣差异并不等同于否定某个给定时期各文化之间的社会性智力上的差异。人类智力除了生理性差异还有社会性差异。从个人角度看,这就是同一个人处于文盲状态与受了大学教育后的智力上的差异。大学教育不仅提高了他的知识存量,也提高了他的认识能力。从社会角度看,一个无文盲、有着很高的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处于计算机、人造卫星时代的社会的智力总和与一个处于刀耕火种时代的文盲社会的智力总和是有着难以否认的显著差距的。否定这种差距是不客观的,也是不明智的。我们应当在否定中华民族是劣等民族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社会性智力总和的落后状态。
      那么,肯定这种差距是否会陷入将落后民族弱智化而不可救药的泥潭呢?不会。因为社会智力总和与社会生理智力不一样,后者是一个天生给定的基本稳定的量,前者却是一个动态变量,且变化的速度可以有很大的差异。一个社会可能在一定时期由于一些原因,其社会智力总和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因而赶上其他社会、处于领先地位;也可能在某个时期由于一些原因,其社会智力总和进步缓慢乃至停滞,因而逐步丧失领先地位,甚至落后于其他民族。这后一种情况正是中国所经历的。
      下面再看盛洪的文化平等主义观点。本人支持他对各文化应有平等地位的呼吁,但认为这很难否定各文化具有不平等地位的现实。他试图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导出文化平等主义,并由此来论证世界各文化都是平等的,并无优劣之分。他责怪少有人从哈耶克的理论中导出文化平等主义来。那么,哈耶克的理论是否可以导出文化平等主义来呢?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往往是自发演进的结果。各种传统是不同的人群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通过不断的试错达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均衡。因此,一个特定人群形成的传统是他们的最佳社会规范。盛洪把这个观点推广到世界各民族,认为既然它们的社会规范都是最佳的,所以它们的文化无优劣之分,是平等的。问题就出在这没有限定词的“最佳”二字上。从时间维度来讨论,一种社会规范只能是一个给定时期的最佳规范,过了那个时期就会出现新的最佳规范,旧的规范就不再是最佳。不承认这一点就不能说明为什么一个社会的规范会演绎发展从而出现不同社会规范的先后替代。如果承认有这种最佳规范的先后替代及其必然关系,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些规范之间的差异。如果不能说这些规范有优劣之分的话,至少也可以说有适时和过时之别。再从空间的维度来讨论,上述最佳理论只能意味着一种规范不仅只是一时,而且还可能只是一地的最佳规范。我们知道历史上曾有过不同地域文明的兼并或分裂,从而产生出新的文化。这种兼并或分裂活动是人群的互动活动的一部分。按照上述最佳理论,这种兼并或分裂所产生的取代旧文化的新的文化就是当时当地的最佳规范。如果这一点成立的话,就不能否认新旧规范的差异乃至新的规范较之旧规范的优越性。所以,即使将规范等同于文化,从互动产生最佳规范的理论也不能导出文化平等主义来。
      盛洪接着又从文化平等主义提出了“文化保护主义”的诉求。如果说以上盛洪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推导出的文化平等主义概念仍具有实证性质的话,那么他“文化保护主义”诉求下的文化平等主义则完全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前者是说各文化是各自的最佳规范,因而实际上是平等的,后者却是说人类应当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各种文化;强大文化对弱小文化应当像对濒危物种那样加以保护。这种文化保护主义已暗含地将人类文化分为了施以保护和被保护两类,像濒危动物那样的弱小文化怎能与提供保护的施主相提并论呢?生态保护问题是人类以自己作为主人的身分提出的,恐怕盛洪不会认为被人类保护的生态是与人类平等的主体吧。因此,他从“生态保护主义”推广出了“文化保护主义”本身已经否定了各文化是平等的这样一个具有一定实证性质的论点。
      至于文化平等的问题,世界各民族文化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其特点,都有要求保持自己的特点和独立性乃至与别的文化平等的权利。但各文化的实际地位并不仅仅由平等的要求所决定,一种文化与其他文化不同的特征也不能保障地位的平等。各文化的实际地位更多地是由其实力强弱所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时有一种文化吞并另一种文化的现象的原因。那么正义何在?正义当然会与要求正义的人类共存。但不可忘记非正义总是与正义同时并存的,这是由人本质的两面性决定的。中国之所以在举办奥运会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受阻,在银河号问题上蒙辱,有很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文化)缺乏抗衡的力量。所以,我们在呼吁文化平等的同时,不可奢望别人施舍以平等的地位,不可忘记提高实力对维持本文化的平等地位是永远不可缺少的条件。否则,落到乞求别人的文化保护的地步还能奢谈什么平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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