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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做好广播法制节目

    时间:2020-04-07 05:12:5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我国正处在法制不断完善的时期,广播电视的法制节目是最受大众喜爱的内容不之一,但新闻舆论监督在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因新闻从业人员自身法治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一些新闻报道内容与法制精神相悖。以下本人就如何做好广播法制节目谈一些想法。

    一 打好法律根底,准确使用法律用语

    我国的新闻媒体担负着舆论导向作用,每位记者、编辑、主持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在新闻作品中的渗透,对成千上万的受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但个别新闻从业人员随意使用、生制滥造法律用语,降低了媒体的影响力,干预了执法工作,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各级电台自然也不能例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和其他行业工作的人们一样,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而且,由于广播电视工作的对象涉及各行各业,与各种法的关系千丝万缕,广播电视又具有传播广、影响大的特点,广播电视工作者更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否则,在播出的节目中稍有疵漏,就会产生不良后果。轻者被人贻笑大方,影响作为一种媒体的声誉,重者可能引起新闻官司,耗费精力与经费,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然而,在日常播出的广播电节目中,误解、曲解法律规定,错用法律术语,甚至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事例并不鲜见。

    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新闻工作者要打好“五个根底”,发扬“六个作风”。其中第二个根底就是“要打好政策法律纪律根底”。从法律与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联系来看,打好法律根底是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而且新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颁布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新闻报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们搞好新闻报道所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

    比如,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中,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调整经济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从事经济报道的新闻采编人员,如果不了解这些法律,就有可能出现偏差。再比如,记者要追踪一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如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无所知的话,也是很难出色完成报道任务的。

    现在,新闻媒体的法制新闻采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决之前,媒体把他们明显写成“犯罪分子”已不多见,“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类的法律用语已经被大多数传媒所接受,但在一些地方法制新闻报道中用“罪大恶极、 死有余辜”、“不...不足以平民愤”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事还时有出现。被告未被判决之前(准确说是判决生效之前),新闻记者不可轻易对案件下结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常识的问题,也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2000年上半年,瑞安市“地下组织部长”阿太,瑞安市市委书记叶会巨等人被推上了被告席。当时,也牵出了瑞安市的许多校长因做校服涉嫌受贿被审查。由于涉案人员多 、影响大,从中央到地方许多媒体对这一事件都非常关注,相关报道连篇累牍地见之于传媒。众多媒体是如何报道该新闻事件的呢?在对这些被告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新闻报道的标题是这样制作的:《原瑞安市市委书记受贿死不认帐》、《法网恢恢、罪责难逃》、《从校长到囚犯》,从这三个标题上来看,都存在着法律问题。“受贿死不认帐”、“罪责难逃”、“囚犯”这些词句,都确认了被告已成为犯罪分子。“囚犯”一词,释义为“关押在监狱里面的人”,而被告即使在接受审判时,仍然还是犯罪嫌疑人,只是被临时羁押在看守所。而不是在监狱服役。出现这些用词,是个别新闻从业人员未能真正分清“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的内在区别。

    “犯罪嫌疑人”这个名词在我国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中普遍使用是近几年的事。此前,人们总是凭习惯对那些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 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人称之为“犯罪分子”。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犯罪分子”这个概念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刑事案件中所有的羁押对象都只是犯罪嫌疑人,他们除了暂时失去人身自由之外,政治权利和其他公民一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腐败分子是当前人人痛恨的“失道者”,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快人心。就上述报道而言,记者们站在抨击犯罪、反腐倡廉的立场上,其所持的观点无疑代表了民众的意愿,也体现了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了宣传报道的声势,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少数记者却让被告提前成了“犯罪分子”,同我国法律相违背,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新闻媒体应尽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还有一类法制新闻是不符合现实生活所做的批评报道。1993年8月21日,《法制日报》沈阳站通讯员刘忱根据沈阳动物园两只东北虎幼崽被人盗杀的案件,写成了“幼虎之死”一文发表于《法制日报》,但其中有两句话:这个见钱眼开的女人(提供破案线索的耿建梅)为了刘建(犯罪嫌疑人)竟然抛家弃子,成了他的姘妇。椐法庭调查,耿建梅刚毕业参加工作,在某卷烟厂当技术员,未婚,住集体宿舍。刘忱的文章以诽谤的方式侵犯了耿建梅的名誉权。

    关于新闻侵权的责任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一规定要求新闻报道内容力求客观,不使用侮辱或诽谤人格的语言。上述提到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最后法院判决刘忱和《法制日报》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提到的两类法制新闻,在法律用语使用上虽然不及刑事案件严重,但却比较多见,造成的影响大,纠缠的比例高,应引以为鉴,尽量避免。

    二 新闻报道内容要合乎法律事实

    客观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公正性都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上,它是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石。如果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那么尊重法律事实就是法制报道的灵魂。

    在现实生活中,找法官无济于事而找记者却使问题得到了解决的事例比比皆是,于是百姓就有“记者比法官有用”的说法。这既是对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率直赞扬,也是对司法现状的的一种含蓄的批评。随着记者“裁判”角色的增多,一些记者就产生了“角色错位”,以“无冕之王”自居,而个别别有用心的受众有时则会想方设法借助“无冕之王”的力量以混淆视听,达到自己的目地。因此,批评性报道就要求记者有全方位调查的能力和综合分析的思辨思维,善于用事实说话,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养。

    当然,在新闻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养的同时,个新闻媒体也应该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尽可能避免在新闻舆论监督上出差错。

    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理论研究室的谢鹏程认为:“新闻舆论是一种软监督。从新闻舆论的角度来谈,它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但不能强迫司法人员接受某种意见。从司法角度来说,新闻舆论形成的压力是外在的,非强制性,司法官员可以不接受新闻舆论的意见,但应考虑新闻舆论的意见。”因此,作为司法人员不能受新闻舆论的左右,而应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鞭策自己的动力,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本身,也更应该明白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的关系。

    三 主持人素质亟待提高

    近些年来,广播法制节目遵循自己的报道理念,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渐突现出个性特征,成为普法宣传的排头兵。在广播法制节目中,个性鲜明的主持人是节目独特形象的塑造者,是节目重要的传播中介,主持人的表现直接关系着节目收听率的高低,影响节目的成功与否。

    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法律的介入,可以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渗透着法的理念和原则。广播法制节目以它传播动作的快捷性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性引起了听众的普遍关注。人们在收听节目的时候,除了从那些贴近生活的案例中得到某种启示外,更希望从案件本身上升为法理解释的法律知识,渴望通过节目指点迷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从功能上讲,广播法制节目的定位应该是: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一是普法,二是维权、服务。这就对广播法制节目主持人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目前一些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还没有把注意力放在法律素养的提高方面,更多注意的是语言流畅、交流访谈技巧等,以至在节目中出现了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混为一谈,称呼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为被告人等主持语言不准确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制节目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广播法制节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多由法律专家共同参与。这也要求主持人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具有与法律专家平等交流的能力。否则,法律专家道出了前言,主持人却不能答出后语,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听众如坠云雾中,如何能有普法的效果呢?

    浙江人民广播电台《空中律师》栏目的一些有益尝试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成功的经验。这是一档为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普法专栏,采取开通热线电话现场咨询的形式,倾听老百姓讲述自己遭遇的纠纷和困惑,由主持人和律师即时进行分析解答的节目。听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形形色色,要求主持人和律师迅速作答。节目的不可预测性和专业性,以及大量规范用语的频繁使用,对主持人提出了极大挑战。

    在与嘉宾的讨论过程中,法律专家经常会不自觉地带出一些他们使用得很娴熟的法律术语,而这些术语对于听众往往是陌生的。主持人便随时将嘉宾脱口而出的法律专业术语用简单直白的语言“翻译”给听众,深入浅出,防止把栏目办成“外行听不懂,内行不想听”的尴尬境地,在法律专家和听众之间搭建起一座畅通的桥梁。具备法律知识使得主持人面对听众提出的问题思维更加敏捷,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疑答惑,娴熟地驾御节目。法律咨询服务专栏,播出的现场可变因素多,往往带有突发性,事先难以预料。能够敏捷迅速地作出回应是主持人必备的素质。而这种素质的基础一方面来自于掌握节目的技巧,更重要的是来自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功底。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曾说过这样的一段话:“我每做一个案例、一期节目,考虑的是每天会有上千万人守在电视机旁收看节目,会从中知道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去做。”我想,这是法制节目主持人最大的社会价值。在当今法律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的年代,公众对法制节目寄予更高的期盼,法制节目主持人也就面临更重大的挑战和考验。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制节目主持人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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