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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古斯丁与神学自然法的奠基

    时间:2020-04-22 05:18:0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包括创世、原罪、自由意志这几个焦点问题。奥古斯丁借用希腊哲学为这些基本教义提供了理论框架,成为此后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基础。奥古斯丁在自然法之上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划定了前提,并系统论述了“恶法非法”的含义。永恒法根本上是一种宗教道德法则,其终极目的是人死后的得救,而实现途径则是精神生活中秉持爱上帝和爱人如己的法则,正义之根本是符合永恒法的爱的秩序。

    关键词:奥古斯丁;基督教;自然法;永恒法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4)01-0102-07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时代,无论文化、生产力还是政治文明,都带来了倒退。这种观点来自于三R运动(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期间改革家们对现实急切的指责,而诉诸古老的权威往往使改革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实际上,“无论如何,中世纪都不是一个沉睡的、可怕的时代,而是一个充满变化的时代。”在逻辑与历史的维度上,中世纪都承担了将希腊哲学、罗马法律和犹太宗教三种古代智慧汇为一体的使命,并使其超越了地方主义的局限,成为普世共享的知识体系,基督教教义则是这个时代精神转化中的关键。

    一、奥古斯丁与基督教教义的创立

    基督教本为一神秘主义的宗教,相对于其所由脱胎的犹太教,耶稣的传道是革命性的,“耶稣以爱上帝爱邻人为内容的虔敬思想,代替了当时强调外在形式、讲求善功以及注重宗教仪式的犹太教思想”,耶稣殉道以后,使徒保罗通过“因信称义”的教义将基督教发展成为普世性的宗教,彻底克服了犹太教依凭宗教仪式的地方局限性,“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在当时罗马帝国的精神生活中,基督教能在各种流行的思潮中脱颖而出,成为罗马的国教,端赖于其教义满足了时代的多种需要,尤其是一种普遍的末世情结和对道德腐败的厌恶。

    莱辛(Gotthold Ephiraim Lessing,1729-1781)曾经说:“宗教真理无疑不是理性主义的,因为它出之以启示的形式,但它们却随时可以成为理性真理。”启示就其本性而言是可能与理性相悖的。《马太福音》第四章记载了耶稣受撒旦试炼的故事,撒旦以三种幻象诱惑耶稣,这三种幻象分别代表奇迹(将石头变为面包)、神秘(跳下山崖但会被神力所救)与权威(享万国的荣华)。这个故事说明了基督教作为高级宗教区别于低级的偶像膜拜之所在,它不同于世俗的衣食膜拜、爱欲膜拜和权力膜拜。信仰是要诉诸意志自由的,上帝并不依凭对信徒的许诺来显明自己,上帝只在爱和救赎中显明自己。启示真理是超越感官与理智的自明真理,它“不以任何东西为依凭,不证实任何观点,也不在任何人面前为自己辩护。”早期基督教的成形虽脱胎自犹太教,但在教义上其实就有接受希腊文化影响的趋势,早期的神学家借用了新柏拉图主义哲学来用学术的方式解释基督信仰,但这受到一些信徒的质疑,三世纪时出生于迦太基的著名神学家德尔图良(Tertullianus,150-230年)发出了这样的质问:“雅典与耶路撒冷有什么相干?学院与教会有什么相干?……这些斯多葛派、柏拉图派和辩证法派的基督教会全是冒牌的,让我们把它们都抛弃吧!自基督耶稣以来,我们不再需要争论;自传报了福音以来,也不再需要逻辑分析。”

    德尔图良的疑问揭示了基督教教义中最深层的矛盾,信仰本无须诉诸个人理性甚至不顾与个人理性的相悖,但如果信仰不与个人理性相调和,信徒却没有足够坚定的自由意志来坚固信仰。中世纪的教父们就要承担这一艰巨的历史使命,借用希腊罗马杰出异教徒们的论证来实现启示真理与世界理性的统一,而其中最杰出的当属圣奥古斯丁。

    圣·奥古斯丁(st.Augustiine,Aurelius Augustinus,亦作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us Hipponensis,354-430)是基督教教义史中非常关键的一个人物,“他的理论是谈及西方教会的一切的基础”,他“比教会史上的任何人都有更大的成就,他负起把耶路撒冷和雅典联系起来的责任。”奥古斯丁年轻时放荡不羁,沉溺于东方的摩尼教信仰,32岁改信基督教,并忏悔年轻时的荒唐生涯,后来回到北非传教,不久后任北非希波城的主教。他在希波城度过了后半生,晚年亲眼目睹了蛮族人的入侵和罗马帝国走向衰亡,他试图从神学角度来应对这一当务之急,其最重要的作品《上帝之城》即是基于这一目的而写成的。

    当基督教获得罗马帝国的承认并走向繁盛之时,教会内部关于教义的争论却一直不能平息,争论最激烈的当属创世、原罪、自由意志和三位一体这几个焦点问题。奥古斯丁作为教父的杰出贡献即在于为这些基本教义提供了理论框架,并成为此后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基础,也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划定了前提。“他的人生和成果总结了罗马一基督教时代四个世界的发展,并为它划上句号……直至今日,他的著作仍然是基督教思想的基础,对于天主教来说是如此,对清教来说也是如此。”

    二、从自然法到永恒法:世界理性的人格化

    希腊哲学中本有神创世的观念,但希腊哲学家倾向于将创世解释为神在物质实体之上添加了形式,概言之,世界是从“有”中创造出来的。与此相反,奥古斯丁认为自然是上帝从“无”中创造出来的,万物都出于上帝的创造。“当柏拉图论及创世时,他想到的是一种由上帝赋予形相的原始物质;而亚里士多德也是如此看法。他们所说的上帝,与其说是造物者,不如说是一个设计师或建筑师。他们认为物质实体是永远的、不是被造的;只有形相才是出于上帝的意志。与此见解相反,圣·奥古斯丁像所有正统基督教徒所必须主张的那样,主张世界不是从任何物质中创造出来的,而是从无中创造出来的。上帝创造了物质实体,他不仅仅是进行了整顿和安排。”世界是从“无”中被上帝创造的,被造的世界并不来自上帝的本体,而完全出于上帝的自造,“除了你三位一体、一体三位的天主外,没有一物可以供你创造天地。因此,你只能从空无所有之中创造天地。”

    在奥古斯丁的神学中,世界灵魂变成了人格化的上帝,上帝是至高的、本身不需要根据的存在,“我是自有永有的”,宇宙都出自上帝的创造。作为世界理性的逻各斯则变成了“圣言”,上帝在圣言中将世界启示出来,“天主,你怎样创造了天地?……你一言而万物资始,你是用你的‘道’——言语——创造万有。”这样,自然法就从世界理性的客观外化为人格化上帝对世界秩序的安排——永恒法,只有上帝是永恒的存在,他为世界创生的法则是永恒的。时间也出于上帝的创造,“你是在一切时间之前,是一切时间的永恒创造者;任何时间、任何受造之物,即使能超越时问,也不能和你同属永恒。”上帝为世界创造了秩序,“没有一样性质不是上帝所造的,甚至在最小的、最末的、最低的野兽那里也一样,一切形式、一切尺度、一切秩序都来自上帝,没有上帝,就不可能有任何计划,或者不可能有任何存在。”

    奥古斯丁不仅认为物质意义的自然是被造的,也强调上帝缔造了道德意义的自然,上帝是善和正义的源泉。奥古斯丁早年接受摩尼教信仰,摩尼教是产生于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中译或为祆教)在希腊化时代的一个变体,其教义的核心为善恶二元论,认为世界是由善恶两种力量的斗争主宰的,善的力量最终会战胜恶,将世人拯救至光明王国。·这种善恶二元论是古代东方宗教的典型特征,但其与基督教的神义论是相悖的,在基督教教义中,魔鬼的世界不是能与上帝相抗衡的终极力量,而是堕落导致的。依当代神学家保罗·蒂利希(Paul Tillich,1886-1965)的解释,奥古斯丁脱离摩尼教是因为受到了天文学的影响,从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572B.C-497B.C)开始,希腊观念即认为宇宙结构是为数学规则所决定的,宇宙是和谐的。奥古斯丁受到这一希腊观念的影响,开始相信世界按照其基本结构的创造是善的,其中没有恶的力量起作用。上帝造出的世界本是至善至美的,依据完善的秩序而运行,“在一切可见事物中,这个世界是最伟大的;在一切不可见事物中,上帝是最伟大的。我们看见这个世界存在,而我们相信上帝存在”。恶并不是被造的,恶是源于堕落,“我探究恶究竟是什么,我发现恶并非实体,而是败坏的意志叛离了最高的本体,即是叛离了你天主,而自趋于下流。”

    三、永恒法与爱的秩序

    在奥古斯丁看来,永恒法源于上帝的理性和意志,是上帝智慧的自我启示。人作为创造物中最受上帝青睐的物种,本为万物之灵,他们分享上帝的理性和智慧。然而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理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犹如光明有照耀与被照耀之分,同样智慧也分为创造的智慧与受造的智慧”,人的理性是上帝赋予的,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因而人在理性的认识之外,还必须依赖上帝的启示和恩典。上帝通过永恒法安排了世界的秩序,所有被造物根据其存在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等级,“有生命的被置于无生命的之上,有生育能力的,甚至有这种欲望的,被置于缺乏这种能力的之上。在那些有生命的事物中,有感觉的高于无感觉的,举例来说,动物高于植物。在有感觉的生物中,有理智者高于无理智者,举例来说,人高于牛。在有理智者中,不朽的高于有朽的,比如天使高于人。这就是按照存在的性质排出的等级。”

    永恒法不同于人间的法律,它是永远不变的正义准则,“天主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空间而更改,但随时代地区的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一切正义都只能源于上帝的永恒法,永恒法关乎对整个世界的安排。人间的法律不应与永恒法相抵触,人遵守世俗的法律同遵守永恒法并不冲突。“但如天主所命令的和一地的习惯规章抵触,即使从未执行,应即实施,若已废弛,应予恢复……服从君王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准则,那末对万有的君王、天主的命令更应该毫不犹豫地服从。人类社会中权力有尊卑高下之序,下级服从上级,天主则凌驾一切之上。”

    奥古斯丁用《马太福音》中的记载概括了永恒法的诫命,“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奥古斯丁用爱作为基本单位来解释人的情感世界,人们具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产生不同的爱,“爱是使这些需要和它们的对象和谐一致的一种活动。除了那些促使我去爱物体、爱他人和爱自己的世俗的需要之外,我们还有一种促使我们去爱上帝的精神上的需要。”爱作为人的基本情感,在道德上是中性的,每个事物都可能成为爱的对象,但如果人从爱的对象那里希求过多,超过了对象所能提供的限度,正常的爱就变成了骄傲,骄傲是导致人犯罪的主要根源,这时正常的爱就变成了“无序的爱”,它导致人走向邪恶,人就背离了上帝的恩典和诫命。

    奥古斯丁认为,人的得救只有通过爱的重整,人要克服骄傲,回复谦卑,从对自己和万物的爱走向对上帝的终极之爱,在世界中恢复爱的秩序。“在我看来,美德最简洁、最正确的定义就是‘正确有序地爱’。”据此他提出,世间存在两座城,属地之城和属天之城:“两座城是被两种爱创造的:一种是属地之爱,从自爱一直延伸到轻视上帝;一种是属天之爱,从爱上帝延伸到轻视自我。因此,一座城在它自身中得荣耀,另一座城在主里面得荣耀;一座城向凡人寻求荣耀,另一座城在上帝那里找到了它的最高荣耀,那是良心的见证……一座城喜爱展示在它的强人身上的力量,另一座城对它的上帝说:‘主啊,我爱你,你是我们的力量’……在属地之城中,聪明人按人生活,追求身体之善或他们的心灵之善,或者追求二者。他们中虽然有些人能够知道上帝,‘却不当作上帝荣耀他,也不感谢他’……然而在属天之城中,人除了虔诚没有智慧,他们正确地崇拜真正的上帝,在圣徒的团契中寻求回报,这个团契既是圣徒的,也是天使的,‘上帝是一切中的一切’。”

    奥古斯丁认为,人和人之间的奴役和统治是一种不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上帝最初创世的安排。上帝最初创造世界,让人开始社会的生活,但并没有缔造政治国家,国家并不是人的永恒福祉所必需的,国家是人堕落犯罪的产物,当人类的始祖犯罪以后,才有了人和人之间的奴役,“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但不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国家’起源于堕落之后罪性的人的自爱,尤其是人的控制欲。弑兄者该隐建了地上第一座城,正是政治社会罪性的集中体现……对于奥古斯丁来说,‘国家’是人天然平等地结成的‘社会’变质后才出现的,是人的社会本性被罪败坏之后才出现的,它是背离了人的自然本性之后才出现的。”

    总体来说,奥古斯丁所说的永恒法根本上是一种宗教道德法则,其终极目的是人死后的得救,而实现途径则是精神生活中秉持爱上帝和爱人如己的法则,通过对上帝、他人和自己的适度的爱,世界就能恢复神性的秩序,正义之根本是符合永恒法的爱的秩序。

    四、原罪说与自由意志

    罪恶与死亡是困扰奥古斯丁终生的问题,在他摒弃摩尼教信仰之后,他受到了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的强烈影响,并试图用希腊哲学中关于灵魂与肉体关系的理论来解释原罪。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是被囚禁在身体之中的,在理性、激情和欲望这三个灵魂的基质之中,欲望是最低等的兽性的因素,他的理论基本是贬抑物质世界和尘世生活的。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秉承了柏拉图的灵魂理论并将其推演为一种更为纯粹的形式:灵魂是人和世界的精神性基础,是真正的存在,肉体(物质)是非存在,恶不是真实的存在,是一种缺失。换言之,只有精神实体才是真实的存在,物质世界和肉体都是虚幻的,灵魂要从肉体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才能体验个人灵魂与世界灵魂的统一。奥古斯丁在人性论上显然接受了这种解释,上帝最初造人是善的,但人也有作恶的可能,人性堕落之后就变为恶,由此产生的政治秩序也是恶的产物。

    奥古斯丁认为被造的世界就其本性是善的,恶并不出自上帝的被造,恶源于人类对自由意志的滥用,“上帝是本性的创造者,而肯定不是邪恶的创造者,他把人造得正直。然而,人由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堕落,受到公正的谴责,生下有缺陷的、受谴责的子女。”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最初的自由意志是善良意志,但始祖后来被蛇引诱,违背了上帝的诫命,意志就变为邪恶,“‘上帝造人原是正直’……善良意志是上帝之工,上帝使人被造时就有了善良意志……这个意志最初的恶行始于其他各种恶对人起作用的时候,它与其说是上帝之工的失败,不如说是人自身之工的失败。这个意志所做的工是恶的,因为它们是按这个意志本身去做的,而不是按上帝的意志去做的。”始祖的犯罪成为整个人类的原罪,“整个人类都存在于第一个人身上,当他和他的妻子受到神的谴责定罪时,这种罪通过女人传给后代。”

    奥古斯丁将死亡解释为原罪所得的惩罚,“死亡是罪的工价。”死亡是灵魂与肉体的分离,最初的人类“若是不犯罪,就不会经历任何种类的死亡,但若他们成为了罪人,就要接受死亡的惩罚,并且由他们这个族类生育出来的人也都要承受作为惩罚的死亡。”始祖的犯罪是因为灵魂背离了上帝,因为骄傲而轻视上帝的诫命。人类因为始祖的犯罪而经受肉体死亡的惩罚,这是因原罪而受的惩罚,任何人都不能避免。人类因为犯罪要经受两次死亡,第一次因原罪导致肉体死亡,无人可以避免;第二次是因为生前犯罪导致灵魂被上帝抛弃,只有恶人会经受第二次死亡。

    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曾经说:“自由意志与定命论的矛盾,是贯穿着从古代直到今天的哲学的矛盾之一,它在不同的时代里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在中世纪,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自由意志与得救的“预定说”之间的矛盾。奥古斯丁坚持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意志自由的本质是善良意志,上帝最初造人的时候赋予了人善良意志,但人后来被邪恶意志所控制,就滥用了自己的意志自由。上帝本来预知人的犯罪,上帝要人本着意志自由信仰,而不要不自由的信仰。救赎源于上帝的恩典,与信徒的功德没有关系。

    “万能的上帝,一切本性的至善的创造者,帮助和奖赏善良的意志,抛弃和谴责邪恶的意志……他凭恩典来选择他们,不仅对那些得到救赎的人显示他丰盛的恩典,而且也对那些没有得到救赎的人显示。因为每个从分享公正惩罚的命运中被赦免的人都能认识到,能从这样的恶中被善拯救,这种善不是他应得的,而是无价地赐予的。”

    人犯下原罪是不可饶恕的,原罪导致他们丧失了自由意志,人不能凭藉在世的善行而寄希望于末日审判的惩罚,惟有被拣选进入上帝之城的人,才能重获自由意志。意志自由与预定说的矛盾在宗教改革时代再度成为改革家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一矛盾导致的对罪恶和虚无的恐惧、对能否得救的焦虑就成为新教伦理的精神主线。

    五、恶法非法

    人本着自由意志才堕落犯罪,才选择信从上帝和赎罪,同样,也是本着自由意志来遵从永恒法和神的律法。当基督徒遭遇永恒法同俗世法律的激烈冲突时,就应秉承善的自由意志选择遵从神。奥古斯丁认为政治秩序是人类堕落的产物,而非人性的自然要求,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希腊罗马政治哲学的主流观念。在谈及永恒法同俗世法律的关系时,他基本沿袭了古典自然法的主流,但明确提出了恶法非法的主张,后来经由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的发展,“恶法非法”论同基督徒反抗暴政的思想相合流,就将保守的古典自然法演变为带有革命色彩的宗教法理念。

    希腊的古典自然法理念是与一种以德性为中心的政治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自然法是蕴含于人性之中的,是为了寻求人与世界秩序的统一,是达致这个统一必须遵循的原则。简言之,古典自然法是人性内蕴的政治秩序的表达。这是一种保守意义的自然法,意在引导人的生活和社会规制,而不是为实存的法律提供一个裁判效力的标准,“总体来说,希腊思想中完全不存在这样的观念:即,人类法律应当与某些价值符合,否则当归于无效”。

    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中论及了永恒法可能同俗世法律相冲突,“不正直的法律便不是法律”,但他并没有因此否认俗世政治秩序存在的合法性。“治理邦国的法律对许多事加以容许而不予惩罚,可是它们是被神的安排惩罚的。这本是对的。因为我们并不能因法律没有成就一切,就对它所作的也加以指责。”在他看来,俗世国家并不以正义为前提,而是与永恒秩序相悖的变异的低级秩序,“不侍奉上帝的人能有什么样的正义呢?如果灵魂不侍奉上帝就不能正义地统治身体,那么理性不侍奉上帝也就不能正义地统治各种邪恶。如果这样的人没有正义,那么由这种人组成的集合体也没有正义。”正义作为上帝立下的永恒标准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世俗的政治秩序必须遵循和分享神国的正义,否则就没有存在的依据,“我们决不能相信上帝会将人的王国、王国的兴衰,置于他的神意的律法之外”,“取消了公义的王国除了是一个强盗团伙还能是什么?”

    对于俗世的政治秩序和法律以及其所实现的具体正义,奥古斯丁并没有过多关注,他认为君主的统治都基于上帝的意志,但这些统治归根到底都是人类堕落后的产物,也是对人类原罪的惩罚,俗世的政治生活只是人通向末日审判和永恒福祉的暂时羁旅。阿奎那则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务实的政治学传统,在《神学大全》中,他对奥古斯丁的“恶法非法”论做了引申,明确提出了实在法同自然法可能发生冲突并丧失道德意义的约束力。圣·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第一篇第五章中说:“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所以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

    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恶法非法”论的驳斥其实没有任何玄奥,不过基于一种刻板的“同一律”形式逻辑思维:“认为同神的法律相冲突的人类法律就不具有约束力或者就不是法律,这样的观点就是……纯粹的废话。那些最恶的法律,以及那些同上帝的意志最相抵触的法律,一直都被司法机构作为法律不断适用。假设有一种无害的、肯定是有益的行为被主权者禁止实施,违者就要处以死刑,如果我实施了这种行为,我会被审判定罪,而且如果我反对这个判决,因为它是同上帝的法律相违背的……法院仍会按照那个被我质疑效力的法律将我送上绞架,以此证明我的推理是徒劳无益的。从创世之始直到现在此刻,法庭从来都不会听取基于上帝法律的反对、异议或辩解。”

    当阿奎那引用奥古斯丁这句著名的格言时,他只是想说明一个明显违背正义的法律就不再具有让人们服从的道德权威,他在《神学大全》中引用奥古斯丁的表述之后,明确地加上了这样的限定:“这种法律并不使人感到在良心上非遵守不可”。实际上,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没有直接使用“恶法非法”的表述,都避免了逻辑上的矛盾。无论是奥古斯丁还是阿奎那,他们都没有认同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课于“恶法非法”命题的那种意义,即实在法同道德相违背就丧失其作为实在法的效力或者法资格,而只是强调基督徒可以不遵守这种违背自然道德准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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