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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民主”中的“共和”因素】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

    时间:2019-02-17 05:29:5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民主”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国家形态。自从法国大革命开始,“民主”的涵义大大扩展,成为一种以众人意志为基础的法治思想。这样,“民主”就摆脱了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形态说,成为一个政治发展趋势和历史运动的概念。
      中国传统的“民主”含义与西方“民主”完全不同。中文的“民主”一词可以追溯两千多年前。《尚书》、《左传》等经籍中就已多次出现,如:“简代夏作民主”,“天惟时求民主”等。但这个“民主”的意思基本上是“民之主”,完全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含义。
      西方的“民主”是到一八四○年以后才进入中文词汇中。一八六四年出版的由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中就多次使用“民主”一词,如“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均由自主,一循国法”;宜遣使接使之职“在民主之国,或系首领执掌,或系国会执掌,或系首领国会合行执掌”。一八七三年春的《西国近事汇编》评论西方国政时说,“西国有向从民政而遽立君主者,有向宗世传而顿更民主者”。《万国公报》也称美、法、瑞士等国为“民主”国。
      从这些用法来看,“民主”一词传入中国起,表述的是政体即西方“Republic”一词的含义,而非西方民主“Democracy”的解释。民主一词成为“民主之国”的简略用法,共和制国家从此被翻译为民主国家,用来指称美、法等国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治形式,
      中国的“民主”概念突破了传统的“民之主”含义,没有完全吸纳西方“民主”的含义却包含了西方“共和”的因素,其原因在于:
      其一,中国的士大夫不了解西方“民主”动态历史的积淀,而囿于静态表层的解读。这一时期人们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不理解,他们从中国传统的君主政体观念出发,把一切国家元首都看做是皇帝或者君主,如“美国皇帝传贤不传子”。但是既不世袭又不终身如何能称为皇帝、君主呢?于是他们借用了中国古代“民主”(意为“民之主”)这个比较含糊的称呼,如美国“选举民主”、“民主易人”等。因此,在十九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对许多译介者来说,“共和国”自然是“民主国”,“邦”、“国”等字之前加上“民主”或“民政”便可译 Republic。
      其二,“民主”概念传入中国的时候,主要反映的是体制形态和操作方式,而不是政治信仰和思想理念。“民主”主要是通过对西方国家议会的介绍传入中国的,其第一层意思是与“君主”对立而与“共和”对应,特征是国家元首非世袭而由选举产生,如郑观应在《易言・论公法》(一八八○)中对西方国家政体的划分:“泰西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王韬在一篇题为《重民》的文章中写道:“泰西之立国有三:一曰君主之国,一曰民主之国,一曰君民共主之国。”当积弱的中国处于亟需变革之际,民主的工具性价值更为士大夫们所关注,而民主的思想价值被人为的淡化了。由此,“民主”相当于“民为主”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体时,“民主”一词在中国获得了与共和制度相提并举的地位和解读。
      通过对十九世纪中国“民主”概念的衍生、演变和运用的考察,我们暂且可以做出如下结论:鉴于 Democracy 一直存在不同的译法而且极不固定,加之它在传入中国的时候多半和政体相连,这就和 Republic 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民主”常常身兼二职:既有西方 Democracy 的本来含义,又指 Republic。
      这种“民主”与“共和”二者在概念上的混淆直接导致了后来的思想界关于共和制、君主制与民主之间认识的模糊。于是近代中国一批文人对于政体的划分,即在政治上将共和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同,并把实行立宪君主制视为通往民主政治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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