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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2-09-16 13:2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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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精选文档)

    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5篇

    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篇1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

    (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

    (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排查方式和重点

    第十条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

    全面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

    专项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支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计划组织的监督检查。

    日常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落实排查工作。排查应当至少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工异常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确定排查方法,科学确定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时间。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

    第十四条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本机构案防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排查发现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排查牵头部门应当逐一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查牵头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

    第十八条排查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采取情况通报、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提示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整改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为纠正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二)制度完善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

    (三)风险控制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责任追究到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本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对未按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

    第五章 排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报告应由行长(总经理、主任)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篇2

    ⅩⅩⅩ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岗位职责,确保公司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类和个人类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部分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工作职责与权限如下:

    1、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不受公司其他任何部门的干涉。

    2、负责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担保、投资、评估、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

    3、制定、修定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

    4、对业务部申报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审核,参与担保项目现场调查,监督业务部门的尽职调查工作,独立发表对担保项目的风险审核意见。

    5、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贯彻落实评审会决议内容。

    6、跟踪公司各项业务的进展,分析各类业务的风险情况,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组织执行。

    7、制定保后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保后检查工作,报告项目风险情况。

    8、对出现风险的项目,组织制定处理措施与办法,并贯彻执行。

    9、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书和合同,为公司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协助公司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10、组织实施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方案。

    11、在担保项目解保前,管理在保项目档案,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12、公司需要风险管理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员工各自职责权限如下:

    1、部门经理

    ⑴、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全面主持风险管理部日常工作。

    ⑵、根据担保公司运营要求,组织制定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努力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⑶、负责指派风险经理参与担保项目尽职调查,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⑷、对担保项目资料齐全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与项目实地调查,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⑸、组织召开担保项目评审会,落实评审会决议,并对落实结果负责。

    ⑹、担任担保项目评审小组评委,参与项目评审,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⑺、督促检查在保项目监管情况,提出风险预警,控制项目风险。

    ⑻、负责带领风险管理团队完成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和业务操作流程的优化工作。

    ⑼、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风险经理

    ⑴、根据部门经理指派,协同A角,参与担保项目实地尽职调查,对A角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⑵、独立出具项目风险审核报告,并对风险审核报告提出的意见负责。

    ⑶、参与担保项目资料的审核,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督通过评审会项目的反担保措施的落实。

    ⑷、负责督促检查在保项目监管情况,参与在保项目保后检查,审核保后检查报告,并签署意见。

    ⑸、列席公司项目评审会,对项目风险控制进行提问,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⑹、审核项目法律合同文本,对法务经理的工作进行复核,根据部门经理的指派,参与项目相关合同的签订。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法务经理

    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供各类法律工作支持;

    ⑵、对公司拟担保的具体项目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⑶、负责各类业务法律文本的制定、审核、面签,在业务经理协助下完成反担保措施落实,包括异地核保工作;

    ⑷、在业务经理协助下办理各类反担保措施抵质押登记手续;

    ⑸、负责公司对外收购及股权投资中法律事项的谈判,合同签订等;

    ⑹、参加项目评审会议,对各类业务的合法性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⑺、定期做好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保前风险管理

    第五条 保前风险管理主要由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审核、评审,它是控制担保业务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其作用在于通过对项目全面科学的调查、分析,严格的审核、公平、公正的评审,最大程度地控制项目风险。

    第六条 保前风险管理包括项目受理、项目调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签署协议及合同、办理放(用)款手续等环节。

    第七条 项目受理条件: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个人)原则上不予立项。

    1、资信记录不良;

    2、有犯罪记录的;

    3、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且患有重大疾病;

    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6、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客户,经营产业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

    7、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未能覆盖风险敞口的30%;

    8、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

    9、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

    10、提供虑假资料的客户。

    第八条 项目调查:

    1、担保业务实行A、B角双人调查制度,项目经理A角由业务部人员担任,风险经理B角由风险管理部人员担任。

    2、每次现场调查,原则上A、B角必须同时到场,在收集客户资料时,B角可不必到场,但B角必须对A角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3、现场调查工作结束,A角负责撰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业务部经理、分管业务副总分别对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审核

    1、风险经理B角全程参与项目调查,并负责对项目经理A角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包括对《担保项目调查报告》的审核。

    2、B角在调查、审核工作结束后,负责撰写《担保项目审核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独立发表意见。

    3、法务经理根据A、B角的调查情况及提交的档案资料,审核项目法律风险,独立出具《担保项目法律意见书》。

    4、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对A、B角及法务经理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项目档案资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审核报告》、《担保项目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整个项目的可行性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十条 项目评审

    1、提保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评与项目正式评审。

    2、项目预评是指项目正式评审之前,由风险管理部组织公司风险险管理部、业务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全方位、深度挖掘项目风险点,并提出防范建议,最大程度控制担保业务风险。

    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篇3

    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职责,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主动担当、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又要统筹协调、共享信息,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积极稳妥,分类实施。排查和处置工作要严格依法,讲究策略,对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风险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注意把握节奏、抓住重点、内紧外松,合理引导预期,避免四面出击,人为造成紧张气氛。

    (三)防范风险,打早打小。加强日常监管、警示教育和监测预警,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坚持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化解风险。

    (四)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采取有效措施缓解金融风险;
    着眼长远,完善规章制度,解决体制性、机制性、规制性问题,夯实基础,强化防控金融风险长效机制。

    二、排查对象和内容

    (一)排查对象。一是全市金融机构、境内外上市公司。二是民间融资组织。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和农村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组织。

    (二)排查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风险情况,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
    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
    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二是民间融资领域风险情况,重点排查农村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房地产中介企业等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

    具体排查内容和标准由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制定。

    三、责任分工

    (一)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督导工作进展,汇总数据信息,形成工作报告并上报市领导小组。

    (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确保排查工作顺利推进,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篇4

    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总结

    篇一: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总结

    市典当企业金融风险

    排查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

    风险的决定》(国发[20XX]38号)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我局高度重视,对典当企业金融风险排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典当企业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照《配套方案》制定了详细排查方案,自3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排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典当企业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

    市典当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各典当企业的努力下,我市典当业呈现出主体增加、规模扩大、运作日趋规范、融资功能不断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我市现有典当企业13家,13家典当企业20XX年实收资本26300万元,共办理典当业务1903笔,典当总额54082.5万元,净利润1105万元,同比增长54.7%,上缴税金300万元,我市13家典当行运行良好,保持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各典当企业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了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典当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全工作机构。按照《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

    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对全市典当行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市商务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典当行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市典当行风险排查工作,确定了风险排查的目标任务、排查重点和方法步骤,并印发《市典当行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至全市各典当行。

    (二)明确工作目标。通过风险排查掌握全市典当行存

    在的风险真实情况,做到全面摸清风险底数,查找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坚持边整边改,及时化解消除风险隐患和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树立防范金融风险思想、加强行业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立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三)排查工作情况。根据我市典当行风险排查工作安

    排,3月15日至4月12日为典当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我局坚持风险排查与典当行年审工作紧密结合的原(: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总结)则,指定了专门事务所对典当企业进行重点审计,并要求我市13家典当企业对自身风险情况,从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与股东资金往来情况、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率收取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逐项排查。4月13日至5月12日为重点抽查阶段,按照省、市金融风险

    排查各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商务局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对我市13家典当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我市13家典当企业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违规对外投资、挪作他用的情况,净资产均高于注册资本的90%;
    通过银行帐核对,13家典当企业未发现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无非法集资、吸收、变相吸收存款,亦未发现从单位、个人借款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典当企业股东以股权经营经押从典当企业贷款,典当余额均未超过股东本人入股金额,符合资金往来相关规定;
    财务权力质押典当余额均未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和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的25%,没有出现超范围经营情况;
    典当企业均能严格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重点检查,各典当行在规范典当业务行为、防范风险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均得到了很大提高,起到了明显效果。5月13日至6月30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重点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7月1日至15日,我局对全市典当行金融风险排查工作进行了验收总结。

    三、存在的问题通过典当企业自查自纠和市商务局的重点检查,我市部

    分典当行在规范典当业务行为、防范风险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不够,综合素质有待提

    高,缺乏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是作为新兴行业,管理水平还不高,制度管理尚待完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是个别典当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没有参加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机打当票业务培训,机打当票信息不完整。

    四、整改工作情况

    按照全市典当行业风险排查工作小组的要求,根据各典

    当行自查和商务部门检查以及市地交叉互检情况,组织各典当行进行了认真地整改,并对各典当行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截至目前,各典当行均已整改完毕。

    一是当票及续当凭证的开具管理方面。根据省商务厅要

    求,市商务局组织全市各典当行参加了商务厅组织的《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安装并使用了《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司开展的每笔业务都开具机打全国统一当票。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方面。按照我局要求,各典当企业及

    时完善了“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到当(客)户走访,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查看当金是否按照《当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以便利于掌握当金的回收进度。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流学习,借鉴经验,及时掌握金融动态,加强对贷款客户的了解,加强风险的可控性。

    三是典当业务手续办理方面。对在当的典当业务进行了

    认真梳理检查,对发现的手续办理不完善的业务,进行了整改、补办手续,并重新调整了典当业务办理流程,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有效杜绝了典当手续不完善情况的出现。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典当行风险排查出的问题,市商务局将以此次典当行风险排查成果为契机,根据形势变化,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典当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通过对企业经营数据的非现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和和处理,并要求各典当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运营质量和效益,用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使企业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是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

    二是指导随时关注市场、政策变化,防范因此在处理绝当物品时造成变现困难,导致当金出现呆帐损失。

    三是严格控制发放当金结构比例,防止贷款结构比例失调。

    四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防范从业人员因谋取个人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篇二:银行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银行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行关于开展风险排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立即组织开展全辖业务经营风险点排查活动,制定方案、组织力量从1月20日开始,对公司业务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业务排查情况

    (一)公司业务账户排查

    我行公司业务部共开立对公账户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户,专用账户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需要开立的户。不存在同一营业机构为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及同一证明文件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开立账户使用的名称符合规定;
    不存在开户资料未经有权人审查并签署意见而开户的问题。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原则,会计主管按月检查往来对账、银企对账情况,对未达账进行跟踪核对。

    在公司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问题。基本户等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符合规定。临时存款账户不存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仍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问题。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存在办理对外支付业务问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开户信息资料出具申请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及时修改客户信息;
    存款人的印鉴做相应变更。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经会计主管或主管审批,检查销户前存款人贷款、应收利息、结算费用等应收款项结清。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缴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柜员审核无误并将重要票据作作废处理。在办理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手续时,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
    于账户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无频繁开、销户,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对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款项,存款人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时,提供了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并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列支。

    银行结算账户重要资料的管理。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并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结算账户印鉴卡片的管理安全、完整,不存在有账户无印鉴卡片、有印鉴卡片无账户问题。对印鉴卡丢失的账户,要求客户提供印鉴卡丢失证明,防范账户风险。

    (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情况排查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设立了相应的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的报告范围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的现象;
    大额资金的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漏报等现象;
    对开户单位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
    办理大额资金支付,有合法的支付凭证;
    对开户单位大额支付资金的特点、来源与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进行分析监测。

    大额现金支取管理。对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建立了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制度和月度统计分析制度;
    针对现金活期存款存入超过20万元及现金活期存款支取超过5万元的用户,以月报的形式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由于反洗钱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工作,基层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排查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管理。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分类管理;
    从上级行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填制记账凭证及时入账,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数与入库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一致;
    指定专人管理库房重要空白凭证;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交回的,凭证管库员作入库处理。

    重要空白凭证出库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出库手续符合制度规定;
    出库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出库单数相符;
    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经有权人审批后,交凭证管库员办理出库手续;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管理。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填制“领用凭证”,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柜员及时选择相关交易,录入领用单位账号、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
    出售给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领用单位账号、开户银行名称戳记。

    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排查情况自查方案篇5

    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报告

    金融风险全面排查工作报告

    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按照金办〔20XX〕33号、金办发〔20XX〕27号文要求及市领导批示精神,我支行立即进行了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组织情况 为确保自查质量,我支行专门成立以***为组长,林副行长领导小组。首先组织全体成员认真领会学习区相关文及本次检查工作要点,全面展开本次检查。其次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思想认识,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第三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仔细分析员工思想、工作、生活动态,切实强化重点环节管控。

    二、检查结果:经检查未发现问题。

    三、综合各专业自查具体情况

    (一)个人金融业务

    1、我行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存在有内部制度规定绕道监管或逃避监管、选择性理解或曲解监管要求的情况。2、严格按规定及要求开立账户。3、不存在私售“飞单”,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4、不存在代销其他机构产品而没有清楚说明,使客户误认为是本银行产品。5、不存在其他机构或个体经营人员进入银行场所营销产品的行为。6、不存在开展强制性捆绑、搭售产品。在销售非保本理财时,不存在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7、不存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的行为。8、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过程中,不存在为大众客户提供现金或非现金好处;
    不存在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9、不存在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合作。10、不存在为非法集资组织者提供资金、开户、支付等服务的行为。

    (二)信贷业务

    1、不存在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票据、同业、对外签署合同等表内外业务的情形。2、无超授权开展资产业务,违规开展业务创新,违规授信放贷或投资,包括不符合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监管政策规定以及尽职调查不真实等。3、不存在搭便车,不独立开展尽职调查,跟着其他机构放贷等情形。4、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划分遵循严格统一标准,不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以逃避监管的行为。5、不存在虚存虚贷、虚假转让、虚假交易、虚假报表的情形,包括存贷款冲时点、资产规模鼓肚子、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抽屉合同、对倒互转,或在不合规定的交易场所转让资产。6、资产质量分类准确,无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等。7、无将传统金融产品“香肠式”拉长,发放贷款后要求一部分转为存款,作为全额保证,开出等额承兑汇票;
    贷款转存定期存单后,质押发放贷款。8、未开展强制性捆绑、搭售产品。9、未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10、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过程中,无为大众客户提供现金或非现金好处;
    无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11、无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合作。12、不存在办理权属证书不真实、抵质押行为不合法、账实不相符的抵质押业务。13、无未经批准开展跨业、跨境业务经营。

    (三)电子银行业务检查结果

    1、对于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根据非现场数据清单,现场调阅电子银行注册、U盾申领等业务凭证及录像,经办人员严格执行“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原则,是客户本人真实意愿,U盾密码器双人发放到客户本人手上,经办柜员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提示客户核对U盾序列号是否正确。

    2、对于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根据非现场数据清单,现场调阅电子银行注册、U盾申领等业务凭证及录像,经办人员严格核实预留印鉴,U盾交接环节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通过主机模式及内管模式办理的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

    (四)中间业务收费

    已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21]22号)要求,对客户免除了全部费用。

    (五)监察专业

    1、不存在与亲友任职机构发生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而没有主动报告说明的情形。2、不存在员工假借本机构名义谋私利而形成风险,在客户要求赔偿但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声明其行为与本机构无关的情形。3、不存在出现案或风险事后,未进行内部问责和监管问责,先行辞退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情形。4、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过程中,无为大众客户提供现金或非现金好处行为;
    无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行为。5、员工不存在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谋取私利等情况。6、无利用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行为。7、无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行为。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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