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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9篇

    时间:2023-07-12 15:45:0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9篇,供大家参考。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9篇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诉人向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出让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地号为:

    住宅用地[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后发现,出让人在转让前将上述用地租赁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兴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诉人向广州市规划局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被上诉人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随即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发函,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上诉人认为,其受让后,有继承履行出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有义务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在兴建建筑物时,即使合同未约定由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作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的函》,但是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后,仍未办理申报手续。

    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制止被上诉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了上诉人的物权,为此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但是原审法院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临时建筑物建设规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事宜,以及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拆除为由,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才产生了本案的诉讼。而不是依据《合同法》,

    因主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第二,即使合同未约定规划以及施工申报义务的归属,但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履行。结合第一、第二点,原审法院以没有合同依据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第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即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只要建筑物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以拆除,应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非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建设单位即被上诉人对该违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对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2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财富陶瓷城,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电话,然后拨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

    姚X 李X

    x年12月1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3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4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_______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_________ 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5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x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市**区**办事处**村x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x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x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x月10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双方签 .com …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x月x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x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xx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x年x月x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x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x年x月x日做出后,直到x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x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x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6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满族,XXX泰康人寿保险公司XXX中心支公司保费部经理,住XXX市宣化区西马道物资底商楼丙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508020020.联系方式:1890313010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住XXX市XX区大西街董家桥北巷4号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081006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化肥厂退休职工,住XXX市XX区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43010309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跃进街6号院西5排9号,身份证号码:132525196311107546。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XXX市宣化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顺城街底商7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7302205820。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18日(2012)XX区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4月14日,

    XXX了解到XXX丈夫XXX与2009年11月9日去世,因此XXX与当日晚间与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XX联系,表示其不愿意购买该房屋,要求中介方及XXX将中介费及定金退还,但双方就此事并未协调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四被告答辩、《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介费收据、张房权证宣字第046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判决依据XX的辨称:对于被告XXX丈夫死亡的情况,当时原告在于XXX的女儿商量买房的时候,XXX的女儿说父亲已经不在了,就是母亲一个人住。而且当时客厅里摆放了被告XXX丈夫遗像以此认定上诉人XXX属于违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做为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被上诉人XX在居间介绍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前,要将被上诉人(房屋出售方)XXX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资讯全面客观的告知XXX,该基本资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坐落位置、朝向、结构、套内面积、公摊以及房屋买受方伊亚男应当获悉的基本情况,然而在2012年4月14日上午10许,我丈夫安丰杰在被告XX的随心中介内签订了以XXX为出售方,以我为买受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3.21平方米,包括地下室或小房、暖气、煤

    气、出售于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2、甲方乙方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05,500元,房主协助过户„”协议签订当日,我在和被告XX的随心中介没有《佣金确认书》的情况下就给付被告4,500元的中介费。给付被告XXX定金10,000元。签订协议之后,我积极筹措购房款,同时我对被告蔡萍提供的被告XXX的房屋所有人情况提出质疑。4月14日,被告XX才向我出示了被告XXX已经过世的丈夫XXX的死亡证明。由于被告XX没有如实向我提供该房屋全面和真实的资讯,使我对所购买的房屋产生了法律上的不安抗辩权。被告XX和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被上诉人XX在居间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之前,没有将XXX的火化证明向XXX提供,被上诉人XXX也没有将该要示证据明示给XXX确认,而原审人民法院以XX、XXX的口头陈述XXX死亡的不具备证据数量和质量且又是与本案XXX是诉讼关系彼方的言辞陈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枉法的认定在XXX与XXX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之前,XXX就获悉XXX已经死亡是认定事实不清的枉法行为;2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本院认为”部分文字确认:其以XXX的丈夫XXX在2009年11月9日去世为由,而中止履行行使其不安抗辩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XXX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该认定是错误的,首先XXX做为房屋的买受方对购买的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

    屋有法律上的知情权,XX和XXX有义务在合同签署之前将XXX在2009年11月9日死亡的情况如实的告知XXX,这种告知的方式一是要式的,也就是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交与XXX进行审核确认;二这种告知方式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和暗示的,XX以在XXX家中摆放了XXX是错误的,本案中要界定因果关系,也就是有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因,才会发生伊亚男要求撤销合同的"果。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报酬适用法律错误。XX和XXX、X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四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被告XXX用自己的优势和XXX作为购房者没有经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实践中是附条件的合同,房屋买卖交易的成功,应该是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部门所有权变更的完成。由此可见,我与XXX的房屋交易没有完成,XX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且存在欺诈行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被上诉人蔡萍以该随心中介的名义居间XXX与XXX签署的合同仅是居间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且XX以一家中介单位名义又与本案第三被上诉人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XXX、第四被上诉人XXX市XX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张玉慧以收据的方式分配4500元中介费更是错误的,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上诉人XXX已将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2单元401室的房屋出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2(2012)XX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7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刑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要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原审法院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要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8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上诉状篇9

    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xx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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