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读后感
  • 发言稿
  • 心得体会
  • 思想汇报
  • 述职报告
  • 作文大全
  • 教学设计
  • 不忘初心
  • 打黑除恶
  • 党课下载
  • 主题教育
  • 谈话记录
  • 申请书
  • 对照材料
  • 自查报告
  • 整改报告
  • 脱贫攻坚
  • 党建材料
  • 观后感
  • 评语
  • 口号
  • 规章制度
  • 事迹材料
  • 策划方案
  • 工作汇报
  • 讲话稿
  • 公文范文
  • 致辞稿
  • 调查报告
  • 学习强国
  • 疫情防控
  • 振兴乡镇
  • 工作要点
  • 治国理政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
  • 建党100周
  • 当前位置: 蜗牛文摘网 > 实用文档 > 作文大全 > 2023年度领带资金信托合同15篇

    2023年度领带资金信托合同15篇

    时间:2023-08-17 14:0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住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乙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带资金信托合同15篇,供大家参考。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15篇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址(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行:账号:

      乙方(受托人):名 称:

      地 址: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传 真:

      开 户 行:账 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受益信托资金(元) 受益账号

      第三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 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0xx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1%,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1%,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

      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 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满。

      c 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章):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_________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万元)。受托人在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_________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万元)受托人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第六条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2)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3.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4)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

      (3)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_________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3.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5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签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7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_____》、《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信托计划:指《_________》。

      1.5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委托人_____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_____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_____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7.1信托本金;

      7.2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8.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核算

      9.1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2.1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2.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

      (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通知、送达

      15.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5.2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

      16.4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十七条特别申明

      17.1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计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资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账号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 (小写)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 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  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  %,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  %,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 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 信托期满。

      c 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章):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9

      _______国信 (xt)字第( )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地 址:

      电 话: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 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0

      委托人名称: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1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联系电话:?传?真:?受益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__________项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5.3?委托人在XX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第_____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_____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_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______________%;

      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_________(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9.2.3.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_________[(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100%+_____%]。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_____、_____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于__________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2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_________。

      第三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小写)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_______%,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3

      委托人名称: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4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__________第一店项目。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 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资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

      7.2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 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通知

      10.1 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 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 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 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金额¥_______)。

      12.3 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 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5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附页

      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页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下列_________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小写金额¥____)

      备案号(京ICP备_______)

    领带资金信托合同篇15

      委托人名称: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股份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

      (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

      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热词搜索:领带资金合同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信托投资合同信托 合同资金信托贷款的实质信托基金合同资金信托业务的流程资金信托办法资金信托贷款

    • 名人名言
    • 伤感文章
    • 短文摘抄
    • 散文
    • 亲情
    • 感悟
    •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