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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矿购销简单合同3篇【完整版】

    时间:2023-08-26 10:35:06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工矿购销简单合同供方:需方: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矿购销简单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

    工矿购销简单合同3篇

    工矿购销简单合同篇1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

      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品、冶金工业品、纺织工业品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按其经济用途相同,实际作用不同,可分为若干大类,如机械工业产品可分为金属切削机床、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石油设备等;冶金工业产品又分为生铁、钢锭、钢材等。

      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又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钻床、磨床等;钢材可分为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重轨、轻轨等。

      各部门大类产品,又分有细目,如铣床又具体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万能铣床等;大型型钢又具体分为圆钢、方钢、角钢、钢、线材、三角钢、六角钢、八角钢、工字钢、扁钢、t字钢、z字钢等。为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部门产品大类产品和明细分类具体填写。

      2、产品规格,是指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由于各种产品的性质、性能、成分、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规格也不一样,如圆钢产品有直径为5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径的圆钢;水泥产品,有500号、800号等不同型号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花色、是否是成套设备产品等,必须写得明确、具体、清楚。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标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工矿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其他标准的,按其他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3、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包括产品总量和分批交货的数量。

      产品数量的计量,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产品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包装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种是指包扎产品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质量既指包装物的材料,又指包装操作的好坏。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称为大包装,其作用是保护产品。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即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作用在于维护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损耗,同时也美化产品,有利于销售。

      2、运输包装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在包装时,必须附着有装箱清单。

      3、产品的包装物,一般由供方负责供应,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包装物的某些产品,可由需方供应,除此以外,应由供方负责包装。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是由供货单位将产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代运,是由供货单位根据合同的决定,将产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货单位,凭合同提货。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2、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协商处理。

      产品(商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从运输工具来说,有火车运输、船舶运输、汽车运输、飞机运输及现代化的管道运输等。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六、交(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交(提)货期限一般分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交货,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中,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度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和代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八、产品的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产品(商品)时,对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方法。对于验收地点、方法、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实样。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订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式和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的名称。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款(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定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转帐结算。

      十一、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十二、当事人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并明确代理权限。

      供方:

      需方:

    工矿购销简单合同篇2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方:

      需方:

      日期:

    工矿购销简单合同篇3

      购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

      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

      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

      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

      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

      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

      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

      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

      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

      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

      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

      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

      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

      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

      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

      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

      -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

      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

      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

      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

      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

      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

      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

      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

      ,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

      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

      ,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

      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

      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

      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

      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

      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

      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

      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__年__月__日订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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