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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税收政策4篇

    时间:2023-09-13 08:25:0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云南省税收政策【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3〕532号【发布日期】2003-09-22【生效日期】2003-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税收政策4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税收政策4篇

    云南省税收政策篇1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3〕532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53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税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减税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的征管科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贯彻落实本《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本《办法》不含以下审批项目:

    (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

    (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

    (三)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免税资格认证;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五)企业汇总纳税资格;

    (六)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

    四、以下审批项目,达到标准的报市局审批:

    (一)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三)税前弥补亏损,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五、本《办法》所用申请书及附件由市局统一制发。

    六、各局在执行过程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审批表

    2.减免税报送资料附件

    3.减税免税台帐

    4.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

    5.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

    6.减税免税资料袋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收减税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减税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税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规范、统一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减税免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减税免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应征税款或已缴税款给予减除、免除税收负担或退还税款的一种税收措施。

    第三条第三条 减税免税管理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审批、监督与管理、统计与核算、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减税免税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减税免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如下: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其他减税免税事项均由区县局、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 凡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减税免税和依申请减税免税。

    法定减税免税可自有关税法或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直接获得,不需办理减税免税申请手续。

    依申请的减税免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方能享受的减税免税。

    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出减税免税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章 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依申请的减税免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减税免税的应当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减税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按照《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减税免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税务所对申请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和报送资料附件应按规定严格核对。

    税务所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移交审查审批岗位或部门。

    税务所对报送资料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减税免税申请,按规定登记《减税免税台帐》。

    第三章 减税免税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税务所负责减税免税的初审工作,须对已经受理的减税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附件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税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税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税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税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税务所初审后,对符合减税免税政策规定的,将申请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政策或者报送资料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退申请人补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对税务所报送的减税免税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审批表及审查意见要按照减税免税政策及规定进行全面审核。

    对减税免税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事项以及申请书存在申请审批情况不清等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应在实施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符合减税免税政策的,经主管局长签署减税或免税审批意见后,由审核业务部门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减税批复或免税批复(一式三份),抄送税务所,并由税务所代为送达。

    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政策的,由审核部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抄送税务所,并由税务所代为送达。

    凡由市局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减税免税请示,连同附件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审批后,就减税免税请示作出批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的批复制作减税批复或免税批复,抄送税务所,并由税务所代为送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凡是申请人提出两个以上减税免税税种的,按照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分别就所辖减税免税税种签署意见后,报最终环节的业务部门的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凡是申请人提出两个以上减税免税税种须市局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核部门报市局相应业务处室,由该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并会签相关处室,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报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税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

    第四章 减税免税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所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于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的,税务所应于减税免税期满前十日内制作并送达《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缴税。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减免税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程序,经审批部门核准后,制作《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期间,应当如实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告减税免税的情况,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依法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减税免税的统计与核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审批办理的减税免税,应按户在减免税台帐中反映减免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金以及通过退库方式形成的减免税金。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减税、免税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税免税的数额。对已审批但未发生的减税免税不纳入核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已批复的减税免税申请,应在批准减免税期间内按月在减税免税台帐上登记减免税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减税免税统计台帐按减免税类别、税种编制《减免税金月报表》,于每月月末终了后四日内向市局报告减税免税情况。

    第六章 减税免税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减税、免税文书、资料按照一事一档归档,所有应归档的文书、资料统一装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资料袋》。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部门负责减税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三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减税免税归档内容为:减税免税申请表、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减税或免税批复、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减税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减税免税的,由法制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减税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法制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如法律、法规对减税免税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云南省税收政策篇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对1994年以来出台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重新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开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安置用房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房开企业用购置的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以购置安置用房的价款减去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中约定(或同类房屋)的价款为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本企业修建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计收营业税;安置的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按房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或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房屋纳税地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纳税人单位的机构所在地。

    四、关于移动通讯部门预收话费赠送手机应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移动通讯部门采取预收话费赠送手机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其取得的话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赠送的手机价款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 号)第六条第二款电信单位的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的问题

    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己办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和纳税登记,从事电信业务并取得收入的电信单位。所以,我省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县或县级以上的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34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代理售房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3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税收政策篇3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 来源:成都地方税务局

    一、高新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申请,由成都市地税局契税征收分局办税窗口受理。

    二、申请减税、免税需提交的资料:(一)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减税、免税的理由、依据、所属期限、减免额度等事项;(二)统一格式文本的《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四)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一)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所需资料

    1、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认定证明》;(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5)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8)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产品销售明细表;(2)对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其它需要的资料。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营业税减、免所需资料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营业税减免:(1)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证明文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

    2、机关后勤改革的营业税减免:经省、市(地、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文件。

    3、高校后勤改革的营业税减免:(1)经物价、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2)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文件。

    4、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减免:(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资产负债表;(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减免:(1)再就业优惠证;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减免:(1)营业执

    照;(2)税务登记证;(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新办企业或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减免:(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3)劳动合同;(4)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8、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税减免:(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凭证。

    9、民政福利企业的营业税减免:(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2)企业基本情况表;(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4)企业职工工资表;(5)利税使用分配表;(6)残疾职工名册。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减免:(1)免税申请;(2)代表机构的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批文复印件;(3)总机构授权开展业务的范围说明;(4)总机构经济性质和业务范围的证明;(5)其它应补充说明的文件。

    (三)申请房产税减、免所需资料:(1)免税申请;(2)工商、税务登记证;(3)财务报表;(4)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所需资料:

    (1)免税申请;(2)工商、税务登记证;(3)财务报表;(4)计税面积及税额标准(5)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土地增值税减、免所需资料:(1)免税申请;(2)户型设计、施工图;(3)项目决算报表;(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云南省税收政策篇4

    1.减税、免税申请书的概念

    减税是指从纳税人应征税额中减征部份税款。免税是指免征纳税人全部税款。减税、免税申请书是指需要办理减、免税的纳税义务人向有减、免税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减、免税事由的书面申请材料。

    减、免税申请书的要求:(1)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减、免税申请书的理由有:政策性减免、社会减免、灾情减免、企业因经营困难申请减免等;(2)必须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各项内容

    2.减税、免税申请书的结构

    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由填表说明、封面、正文组成。

    (1)填表说明。是税务登记机关对表格所列内容中有难点的名称或内容加以解释说明的文字。

    (2)封面。包括编号、申请单位、申请时间三项内容。

    (3)正文。包括纳税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或经营业务范围、申请减免税前一生产经营状况等事项。纳税单位基本情况由纳税单位全称、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等组成

    3.减税、免税申请书的实例填表说明:

    (1)“纳税单位全称” 工商企业填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对外公章的全称。

    (2)“纳税单位负责人” 填纳税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如厂长、总经理、经理等。

    (3)“营业执照号码” 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号码;未领营业执照的,应填“未领”。

    (4)“生产经营业务范围” 填纳税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和兼营业务,或纳税单位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以及自产自销、代销经销等经营方式。

    (5)“申请减免税前一生产经营情况” 填纳税单位申请减免税前一本单位全总的经营成果和交纳营业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所得税税额。

    (6)“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 填在申请减免税时,是否已按期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交纳税款数额,以及应交未交和滞欠税款的情况和税款数额。

    (7)“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计划利润” 填申请减免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利润计划数。

    (8)“申请减免税的产品或经营业务” 填申请减免税的产品名称或业务项目。

    (9)“预计减免税款” 填写根据申请减免税的产品销售或经营业务在申请减免税期限内预计减免税的数额。

    (10)“附送资料” 工业企业申请产品减免税,必须附送有关成本表;商业、服务业,以及事业单位申请减免税,必须附送经营情况表。

    (11)本申请书应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分别填报,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2)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审核意见的审查程序由分局、县局自行确定。

    (13)封面“编号”由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填写。

    编号:___

    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市税务局印制

    纳税单位 全称 经济性质

    地址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电话

    开业时间 营业执照号码

    现有职工人数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生产或经营 业务范围

    申请减免税前一生产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总额或业务收入总额

    利润

    额率

    纳税金额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

    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计划利润

    申请减免税的产品或经营业务

    税种 要求免税或减税幅度 起止时间

    减免期

    预计减、免税款

    纳税单位公章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附送资料

    申请减税、免税的理由

    采取的措施和预计的经营效益

    备注:

    税务分局、县 税务局审查意见

    专管员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税务所及税政科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分局、县税务局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税务分局或县税务局公章

    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审批及批复情况记录

    局长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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