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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时间:2019-01-29 05:47:13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立法现状,指出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立法不完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政府角色重叠、漠视公民私有财产、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方面。提出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完善补偿机制等措施来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现状
       目前,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我国《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上法律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问题只是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有所提及,过于原则。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虽然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有所规定,但各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所规定的标准不一,可操作性不强。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只是笼统的提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并没有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由此导致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角色重叠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往往既是征收决定的决策者,又是补偿安置政策制定者,集多种角色于一身,权力过大。这种做法很难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漠视公民私有财产
       实践中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一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对待,没有承认房屋与土地是两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忽略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打包”顺代处分了农民的房产、树木、青苗等私产。
       (五)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
       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明文规定,农村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地方政府一般采取适当补偿标准,这样的话,补偿数额就会低于市场价值。忽视了对庭院、空地的合理补偿,农民可以在庭院中种植果树、花草等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忽视了对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亟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实践中产生的很多纠纷基本上都是因为拆迁中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导致拆迁程序缺失、政府权力过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界定。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我国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6种情形。虽然该条例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但本人认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
       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只有在公益拆迁中政府才能行使国家的强制性权力。而对于商业拆迁,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虽然政府会介入进行行政管理,但并不是取代一方的主体资格。
       (四)完善补偿机制
       从补偿范围来看,不仅要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还要对房屋的区位价值、庭院空地的利用价值等进行补偿。从补偿的标准来看,应当按照房屋被拆迁时的市场价进行补偿,并且在市场价值上考虑溢价,这样才能对被拆迁人达到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2]张先贵,宋江等.专门性立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必由之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简介:李银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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