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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两岸律师合作机制需要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论两岸交流合作机制构建

    时间:2019-02-03 05:41:5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为促进两岸三通后在各个领域的全方位、深层次的大发展,面对两岸人员往来更以大陆游客对台湾旅游迅猛发展而彰显态势,在两岸经贸关系不断加深,以及大陆资本急需进入台湾投资的情形, 特别是以福建为主体的海峡西岸经济区(下称福建海西区)建设对接台湾掀开了两岸关系大发展的新篇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通过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赋予福建海西区先行先试的特别政策,表达了大陆对台湾同胞释出的真诚与善意。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两岸人民需要携手应对危机,而基于两岸关系复杂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本着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以及全方位大发展的策略或格局考虑,其中触及两岸相关法律事务或制度设立就是当前迫切需要相互衔接的问题,尤其在两岸律师相互合作业务的法律事务方面,存在着立法制度规范的空白或政策缺失,对此本文提出应遵循两岸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在深化两岸各项合作契机之时,建立配套的两岸法律层面的律师合作规范就显的十分重要,并使之成为一项稳定的法律制度服务于两岸人民。
      关键词:两岸关系;两会;律师合作;法律规范;对接与完善
      
      一、两岸关系的现状
      
      2009年5月国务院新通过一项政策,以福建省为主体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掀开了新篇章。原则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希望先行先试福建海西区,明确福建海西区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会议称,在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积极变化的新形势下,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发挥福建省的比较优势,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加快建设海西区,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西区,要求重点做好七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二是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三是高起点发展特色产业;四是推动跨省区域合作;五是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发挥海西区对外开放的先行作用;六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七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2009年5月17日在厦门举行的首届海峡论坛大会,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在大会上宣布了八项惠台新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出台这项积极政策目的就是基于当前两岸关系正处于最好的发展时期,为了更好地维护两岸人民往来中涉及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事实,以律师设点或分支机构的形式使台湾律师能够在福州、厦门从事涉台法律服务。对涉及台湾法律的问题,两岸人民可以向其提出必要的咨询与服务,也为大陆律师与台湾律师交流与学习提供了便利和实践平台。
      
      二、两岸“两会”的议题谈判与拓展空间
      
      (一) “两会”定义
      “两会”是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下称海协会)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管,是中国大陆因应台湾地区的海峡交流基金会而成立的专门处理海峡两岸事务的大陆机构,它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的民间社团法人。而海峡交流基金会 (下称海基会),是台湾的半官方机构既属民间社团法人。海基会于1990年11月21日在台湾成立,主要任务是执行“政府”委托办理的两岸民间交流中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包括两岸同胞入出境收件、核转,大陆地区文书验证及送达,经贸纠纷的调解处理,学术文化交流的沟通等等,也视为台湾当局与大陆联系的中介机构。
      (二)“两会”签署的重要谈判文件成果与相关政策出台
      1992年,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香港就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对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史称“九二共识”,为今后的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商谈奠定了基础。
      1993年4月,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和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会谈,这次会晤建立了两岸协商的制度化机制,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并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4项协议,推动了两岸经贸往来和民间交流的发展。
      2008年3月,台湾局势发生了积极变化,两岸关系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海协会、海基会先后改组,双方同意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尽快恢复商谈。5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台湾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并同他举行会谈。两党领导人会谈达成的重要共识之一,就是尽快恢复“两会”的交往协商。
      2008年6月,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两岸包机会谈纪要》、《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双方还就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年内率海协会代表团赴台访问并进行两会协商达成了共识。
      2008年6月,国家司法部规定,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按《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执行。2009年1月1日,司法部发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为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8年10月“两会”签署了《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四份协议。也就今后两会制度化交流和未来协商议题规划达成许多共识,为两岸关系写下了历史新页。
      2009年4月,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南京举行会谈,双方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同时双方就大陆资本赴台投资事宜达成原则共识,希望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2009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福建在海西区中居主体地位,在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积极变化的新形势下,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加快建设海西区,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5月,首届海峡论坛大会在厦门顺利拉开序幕。会上国台办主任王毅,宣布8项对台新政策,其中一项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该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台湾律师事务所进入大陆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获得批准,使两岸人民在各项事务交往中涉及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将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
      (三)发挥福建海西区的比较优势
      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和开展与台湾地区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福建作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发挥海西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经济的全面对接,包括两岸法律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事务合作对接,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
      
      三、两岸律师合作是大势所趋和法律服务需要,大陆应适时释出对台新政策
      
      1.两岸律师合作,是指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事务所,就两岸关系中涉及律师法律服务业务,而依程序相互委托办理涉及两岸法律事务的一项两岸律师合作制度。该项律师合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文件并对接两岸律师合作法律服务业务。
      2.目前两岸律师界的组织即律师协会和公会(台湾方面称律师公会联合会,下称公会),保持着友好交往。经过多年的交流,两岸律师协会、公会在共同探讨海峡两岸律师业务合作的途径,共同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做了出贡献。特别是法学及律师界在近年的交流频繁,台湾方面的法律专家、律师、学者等积极参加大陆的各种法律研讨会。但两岸共同对具体的学术交流研讨会的规范性文件或框架条文还没有形成或确立。对此“两会”和两岸各部门应当予以考虑安排,使之成为双方共同履行的一项制度。
      3.上述政策中,对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及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规定,更是两岸律师合作大陆方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突破,突显大陆为进一步开放空间,积极为台商利益或涉台事务考虑,并提供更佳保障的机会与制度规范。 无论这些政策制定如何,都应切实可行并且落到实处;据有关报道,已通过大陆司法考试的部分台湾考生希望大陆律师事务所能及时提供实习一年的机会,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大陆执业,笔者认为对此项政策应当尽快落实到位。
      4.大陆律师对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和其他事务时,要严格执行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请示报告的制度规定;对触及有关国家对台方针政策的问题(或法律事务方面),要及时向国家或地方台湾同胞办公室报告处理。这是大陆目前处理具体涉台事务的程序规定或要求,既是基于两岸历史原因和政治环境等复杂因素所至,也是触及到祖国统一的大政方针。因此,确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两岸关系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两岸律师相互委托(合作)办理两岸法律事务的法律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当然规范的法律制度都应当建立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两岸人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之上,任何原则问题在对台工作中是必须坚持的。
      5.国家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以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就是最新对台政策的体现。其目的是消除两岸相互猜忌和隔阂,增加相互的诚意、信任与宽容,推动两岸律师法律服务业务的相互交往。作为台湾方面也应该尽快回应大陆律师事务所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使两岸律师交往成为真正的两岸律师实质互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大陆单方面政策规定。
      另外,大陆在其他政策方面也应考虑出台,如两岸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成为一项法律议题,在商标、专利权、版权和其他软件研发技术保护方面,也应设立对侵权行为的规范文件,这也是目前两岸较为迫切的课题,以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两岸律师合作的法律制度
      
      回顾两岸关系的历史和发展,尽管两岸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两岸的法律制度同属于大陆法系模式,很多法律制度和概念相同或相通,都延续了中国历史的传统文化与道德。在这种背景下两岸的法律制度显然存在着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基础。虽然目前两岸法律制度对接或交流方面十分缺失或没有或不足,但两岸对待个案或个别领域(事务)也是早就有所交往,但这些已是无法适应新时期两岸关系大发展、大交往的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事务,这些复杂的问题有些已在“两会”中以协议方式确立,有些只是大陆单方面释出的政策内容,都不足以解决两岸之间的处理事务或争议问题的法律因素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两岸具体的立法制度即法律层面上确立出两岸律师合作(或联手)办理涉及两岸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业务。 具体为:
      (一) 进一步加强两岸法律制度的沟通交流,完善大陆与台湾相关法律,为律师合作提供稳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平台
      1.在现有民事判决承认制度立法的基础上,将立法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经于2009年5月14日开始施行,这是大陆方面迈出的最具有实质性的一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更早在此两年前就对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关于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与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厦门凯歌高尔夫球场的纠纷案的判决书作出了对其认可的裁定。反观台湾地区,并未有相应对等的规定或作法。这一司法隔阂,对于两岸当事人在大陆解决纠纷,包括对于两岸律师的合作,也是一个重要的障碍。将两岸民事判决书承认制度落到实处,对于两岸法律事务合作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基础性作用。
      2.完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立法制度,以切实开展律师合作中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新近发布的《补充规定》、以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虽然解决了部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问题,但并未解决两岸律师在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问题。同时,在证明文件方面,汪辜会谈签订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尽管解决了涉及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中普通的民商事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问题,却也无法解决大量的需要律师调查证据的取得方式及合法性问题,但同时两地跨境民商纠纷及刑案跨境作案问题的凸显。建议进一步通过立法规定解决两地律师取得证据的途径及其合法性,进而在制度上有所突破。
      (二) 通过“两会”形式,协议确立两岸律师相互委托办理涉及两岸的法律事务,包括具体的各类案由,诉讼和非诉讼方式等项内容
      两岸律师在接受各自的当事人委托后,都可能将业务中的某一部分转委托给对岸的律师代办,也可能两岸律师共同接受同一当事人的委托后共同处理案件。福建律师享有巨大的人文、地缘优势。福建律师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决策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广泛的业务前景,应可以充分发挥福建律师的这一社会属性。大量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这种从事法律的专业技术人负责处理,基于律师在具体合作业务中的各类案由,诉讼和非诉讼方式的研讨,明晰律师合作业务范围与操作细则,能有效促进两岸法律事务的开展,维护两岸民众的合法权益。
      1.需加强在两岸律师在诉讼案件中的合作
      涉及两岸的诉讼案件,由于地域的不同,在管辖地法院上既可能由大陆的海事法院管辖,也可能由台湾的地方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会首选聘请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律师。因诉讼三要素可能涉及对岸因素,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方法律。法院所在地的律师不仅有当地的执业资格,熟悉当地法律,而且在当地法院办案具有便利性。
      2.需加强在两岸律师在非诉案件中的协作
      在非诉讼案件中的合作,可以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大量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有两岸律师的参与。两岸律师可为客户提供境内外的全程服务;如并购案中如收购方是台资,被收购方在大陆,台湾律师可以负责上半段服务,大陆律师可负责下半段服务,双方紧密合作,不留法律空白。在海运业投资、海运业务协作、船舶租赁或买卖、海运公司设立、购并和管理方面,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有着更广阔的市场。尤其在两岸直航的情况下,两岸的企业与对岸的接触日趋频繁,都不可避免地既需要有关本岸法律的服务,也需要有关对岸法律的服务。两岸非诉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合作空间。
      当然,上述两岸律师合作的法律服务业务,可以考虑借鉴香港与内地律师长期合作交往的经验,遵循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使这项两岸律师合作的法律服务业务尽快得到制度设立,并服务于两岸人民。
      
      五、结语
      
      综上所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大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既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也是今后对台工作相当长期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并对接两岸律师合作法律服务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之,构建完善而系统的两岸法律协助体系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1990年1月26日)
      [2]王献 2008.11 lunwen.省略
      [3]李煜2008.5:《中国青年报》第四版
      [4]程高雄、吴信贤 20026.8.11新华网,19:16
      [5]邵芳卿《国务院出台意见支持福建建设海西经济区》2009年05月05日08:07 东方网http://finance.省略
      [6]王毅在海峡论坛大会宣布八项惠台新政策 2009年05月17日10:02http://news.省略 人民网
      [7]福建省律师协会涉台律师业务指引
      [8]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0-1-26
      [9]杨亮庆 王亦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欢迎两岸律师交流》2009.2人民网
      [10]任红 北京法制报 http://www.省略 2003-10-27
      [11]涉台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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