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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大国博弈中美俄 [消费时代的后犯罪观与社会博弈]

    时间:2019-02-17 05:34:2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伦敦大学的法学教授韦恩・莫里森研究犯罪学的视角是从现代性和后现代主义的社会、政治框架中透视犯罪现象,他的《理论犯罪学》一书(法律出版社二○○四年版)展示了在现代社会之“后”的后现代状态中犯罪与受害的种种多元的、裂变的、不确定的状况。他充满睿智和现实感地讲述离我们并不遥远的故事,与传统的犯罪学文本不同的是,莫里森教授的目标是“将犯罪学理论置于一个不同的社会、政治框架之内和叙述之中,即现代性与后现代主义的社会、政治框架与叙述方式”(中译本序)。但在这篇序言中,作者也不无悲观地自我揶揄:“著述犯罪学――尝试叙述权力、权力的滥用、为权力滥用所左右的真相――注定是要陷入可能性的泥沼,并目睹忠实于人类处境之不可能性。”
      在目前中国式的消费时代急剧发展中,社会层面上的变化充满大规模的裂变和聚合,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犯罪性和犯罪行为的诉求、特征、手法等都与过去有质的差异。“后犯罪观”是我的杜撰,无非是想凸显莫里森教授在《理论犯罪学》一书中所分析的后现代社会境况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用“后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大范围地俯览罪与非罪之间的广阔地带,也有利于从社会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视角做另类透视。与此相关的是关于犯罪“现场”的观念的相应变化,它不再仅仅是指具体的案发地点,更是指大的时空环境――某种具体的时代与社会环境。其实,即便是在前犯罪时代,在众多犯罪学者和人文学者的笔下,社会就从来都是一个更大的现场。
      谁是潜在的犯罪者和受害人?这样的问题恐怕大家都会很关心,但是这种提问是典型的“前犯罪”题型,因为它的基本假定是从茫茫人海中发现特定的犯罪者与受害人,于是古人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自信,而我们过去也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的说法。然而,今天的时代的确不同了,正如《理论犯罪学》的译者在推介该书时所说的,“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犯罪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每个人不单是潜在的犯罪受害者,甚至也是潜在的犯罪人”―― 这才是“后犯罪”的题型。
      谁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和受害人?!答案当然就在我们的生活语境当中。凡是认真思考当前社会状况的人都会认识到,在当今的消费时代中,除了欲望、机遇、差异、风险、压力、冲突等等左右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要素之外,还增加了以前――比如说在九十年代初――所没有的状况:后工业时代的信息科技极大地延伸了个体的行为能力;以寻求最新刺激和极端体验为动力的商业狂欢使越轨成为个体经验的巅峰;符号的泛滥和虚拟技术的发达使存在的真实感漂移无定……另一方面更严酷的是,在中国的社会改革语境中,在急剧裂变的社会分层之间迅速失去共同的生存意识,相互仇视多于相互认同,骄奢之势与暴戾之气恶性循环。以上两个方面的状况,一个是生产力与大众商业的急速发展所引,一个是社会的普遍裂变所致,不能用什么个人的法律道德观念予以解释,也无法单纯地以严刑峻法的法制利器予以解决。
      这样一来,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时时刻刻都充满了受害的风险,所谓的后犯罪现场,首先指的就是这样一种社会状况,其中的犯罪行为的突发性、普遍性、多样性和互动性成为常态。单纯的法治只能尽可能地打击犯罪而无法取消犯罪,后犯罪时代首先需要的是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救治,首先需要的是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而不是法学。只有在以正义与公平为原则的基础上的社会疗治才能打破困局,在这种疗治中社会各阶级重新学会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身份,学会宽容、认同,鄙视堕落。后犯罪学要学会洞察社会的内心和人的灵魂,学会区分,学会为受害者和犯罪人辩护。
      但是,在一切以消费为中心的时代,文化的建构如何才能在后犯罪问题上有所作为呢?需要什么样的观念和行为才能使消费时代的后犯罪性得以遏制?
      莫里森先是在短短的“前言”中谈到了许多复杂的、富有挑战性的问题,然后在正文中对这些问题展开丰富和深入的分析。我试图循着莫里森的思路谈一点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第一,关于自我控制是解释犯罪的核心问题。有学者以个人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控制力来解释犯罪,这无疑有一定说服力,但莫里森认为事情要复杂得多。最为吊诡的是,“许多犯罪就是个人企图制造控制的神圣时刻,寻找途径以使自我在明显地不具备权力和控制的时候行使权力和控制”。这是什么意思呢?莫里森解释说,现代性(一种自启蒙运动以来成为历史进程和人类生活主宰的模糊概念与真实力量)的时代和生活要求个人是具有自我控制能力的、可以应对越来越复杂和分化的社会结构对于人的各种期待的,但这种理想恰好需要有对于个人而言的生产资本才能实现;于是那些“拥有大额资本的人会取得成功”,而下层阶级则越来越屈从于监视和压迫。这样,在我的理解中,可以把这个问题更清晰地引申为:社会犯罪问题与社会是否能够公平地以社会生产力所达到的程度为每个成员提供实质性的自由以获取基本的“可行能力”――按照阿马蒂亚・森的说法,就是免受生活困苦和实现政治权益的能力(参阅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二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二年版)――紧密相关。只有在满足了这种“可行能力”的基础上,自我控制才会成为普法教育中有意义的命题。莫里森在正文中问道:“如果众多的群体得不到生活的权利;如果他们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意志,为什么他们还要抑制自己,不去诉诸暴力呢?不去欺骗呢?不去剥夺呢?”接着是这样一个问题:权利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对权利侵犯的平等,从而导致人人陷入一场普遍的战争。莫里森在这里引用了尼采的论述,我的直白理解是,正是社会上管理者和富人对穷人权利的联手侵犯或忽视使穷人获得了侵犯权利的平等。
      第二, 关于在消费时代中由于欲望的诱捕而产生的憎恨和犯罪。通过一些少年司法小组的调查,晚期现代性生活的丰富的物质商品想象和欲望实际上是一种“永久的诱捕”,这不仅是指在媒体中传播的消费形象,而且――作者非常精彩和准确地提到了这一点――指那些阶级的符号(如显露权力的建筑物等)。莫里森认为,因被排除在这种消费之外而产生的憎恨是犯罪的一种激发因素。这种结论看起来没什么高妙,问题是,当代生活的传媒和城市形象的唯利是图、权力崇拜以及精神生活的平庸化倾向很容易使自觉的抵抗成为一种过高的要求,这样的话,“被排除在这种消费之外”就同时兼有了被剥夺了反抗之可能的意味。在正文的第十三章,作者更深入地论述了后现代条件下的文化与犯罪的关系,是对这个论域的多方面展开。时代与社会为每一个人编织了一重重的欲望之网、行动之网,在这一张张网络中,被消费逻辑及其表达方式培养和刺激起来的寻求个体的定位不仅仅是个体经验的象征,而且成为公共危害性的来源。问题已经不在于如何使欲望得以满足(当然在现实上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在于消费欲望的原创力就在于它从根本上排除了得到满足的可能;消费欲望的词典中并没有“停止”这一词汇,而只有“继续”。欲望所指向的不仅是实现物质需求,更是为了实现心理需求,如个性、身份、权力欲等等。因此,在后现代情境中,犯罪的危害性更大的是白领犯罪,如欺诈、腐败、权力侵犯等。
      第三,关于当代生活的异质性和多元化与犯罪性的关系,以及对于犯罪学本身的反思。在少年犯罪人的“你不属于我们的世界”这句话中,可以折射出当代生活中的异质性和多元化;而异质和多元的后现代解读则是充满活力的混乱和原则以及意义的崩塌。有一种观点指出:非常清楚的是,社会多元性并不以均衡为目的,而仅仅是促进了对抗性;但这也正是成长的原则、恶的原则。因此,犯罪学家必须抛弃唯一的元叙事,学习从单一的视角转向多重视角,学习从互动状态中去掉类似“必然结论”这样的思维,而代之以对或然性的思考。
      本书以大量篇幅回顾和反思古典犯罪学以来的理论发展脉络,在异常繁复的理论话语海洋(包含哲学、社会学、犯罪学等领域)中分疏、辨析各种观念的来由、功能和性质,很有一种犯罪学思想史的思辨色彩。更重要的是,作者时时透露出对于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犯罪学观的警惕,尤其是这样的危险――“由于其知识和权力密切相连,犯罪学曾经主要是社会当权人物的话语”。莫里森揭示了类似“公正”这样的社会理论话语的形成因素,认为“公正的实际现实一直都是胜利者的公正。犯罪学忽略了那些胜利者没有给之贴上标签的许多犯罪行为”――这也是对于辉格党人历史观的犯罪学批判,是对我们无法回避的历史重读、重写工程的有益启发。莫里森还提醒我们要警惕犯罪学与司法制度的游戏化,因为在这个符号与信息过剩的时代中,政府可能会通过使某种程序变得在信息上无比复杂,从而使公众无法有效获取信息,因此可以推卸责任。如埃克森公司应美国政府的要求而提交的长达一万二千页的犯罪评估报告,使阅读与分析变得极为缓慢。
      在分析犯罪学的“标签论”的时候,莫里森以禁毒为例做出的十四项具体分析表现出对于现实的深刻洞察力。这种简洁的然而却是极端尖锐的现实分析甚至会被我们的社会管理者视为思考和讨论的禁区。
      消费时代的犯罪性存在着一种普遍性的危险,以单纯的法治只能尽可能地打击犯罪现象而无法取消时代的普遍犯罪性,因而首先需要的是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救治,首先需要的是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而不是法学。只有在以正义与公平为原则的基础上的社会疗治才能打破这种普遍的犯罪性困局,而关于社会疗治的问题则不再可能是计划经济与全能政治时代的那种威权号令可以解决的,中国社会的运行已经明显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
      去年十月十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将二○○五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托马斯・谢林和罗伯特・奥曼,以表彰“他们通过对博弈论的分析加深了我们对冲突与合作的理解”。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与博弈论领域相关的基础研究,已经是第五次获诺贝尔奖。这反映出世界经济决策方式的演变――注重实验和互动。这是对目前中国社会的改革最好的思维启示。
      博弈论(The Game Theory)就是一种在相互依存的状况中进行选择的策略及其决策。你的选择将会得到什么结果,取决于另一个或者另一群有目的的行动者的选择。社会的经济、政治等问题由于涉及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相互关系,因此又称作社会博弈论。
      不少有识之士都认识到,中国早已进入一个“利益的时代”,利益博弈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行为模式。因此,人们很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如何为利益博弈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如何保障利益博弈相对公正地进行?如何解决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
      社会学家孙立平有一个说法:由于利益机制对改革的扭曲,一些改革最终成为一场财富掠夺的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对改革的共识与动力不能过分乐观(《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前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六版)。话说得很客气,其实对于改革的共识根本就不是什么过分乐观的问题,而是以表面的改革共识掩藏着各种利益集团的获利驱动。在从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的发展中,获利驱动可以较好地解决私人品匮乏的问题,但无法解决公共品的匮乏、短缺。
      什么是公共品?公共品就是以税收为财政资源,由公共权力部门提供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或服务,也就是将纳税人的钱用于公共利益的产品。许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是有形的公共产品,法律、政策和秩序等则是无形的公共品。公共品供给的高效与公平,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今天,许多人都认识到,目前社会各阶层都在不同的利益关怀中普遍感到公共品的短缺,并因此而引发出对于社会公共资源管理者的不满。有专家断言,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消费时代中的公共品匮乏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根本性问题。
      既然发生了公共品的短缺,首先就应该从供给主体上找原因。一般来说,公共品共有三种供给方式: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自愿供给。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由于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与收益分享会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因此公共品的市场供给的成功率必然不高;自愿供给则因为资源、制度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担当公共品供给的主角;只有政府供给才是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资源配置的最佳的和最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制度安排。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政府这个供给主体切实地、公平地和有效率地解决公共品匮乏的问题,这也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保障。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博弈论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有益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可以有很多方面的途径。正如不少经济学家都谈过,如果具备充分的公共品供给(主要是指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经济保障体系),那么人们将会更倾向于积极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这就是一种供给与消费的博弈。又比如,如果积极地、彻底地推进官员问责制,公共品供给的效率问题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这是权力与责任的博弈。但是,这些都只是基于政府作为供给主体的观念、行为内部的博弈。更大范围、也更重要的社会博弈发生在供给主体和与公共品的消费息息相关的社会各阶层之间,只有经过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共品匮乏的短缺局面。
      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这种社会博弈呢?
      在任何社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社会博弈中的地位、能力并不相同,社会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显然难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诉求,这样的博弈是力量不均衡的,很难导致结果的公平。只有参加博弈的各种力量大体上处于均衡水平,真正的社会博弈才会形成。那么,如何使博弈的力量达到某种合理的均衡?也就是说,如何使弱势群体在表达意愿和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有力量?这本身又是一场社会力量的博弈――社会博弈在不同的层面上都会存在。在这里就需要政府、媒体等力量的介入,从而能够使弱者得到公共力量的支持,而能够与强者抗衡,并对整个博弈格局进行修正,以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达到均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我们比较容易看到的是,弱势群体在使自己的社会博弈力量得到增强的过程中,能够自然地领受到政府和媒体力量的扶持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要以越轨行为引起关注和解决。这样,我们就回到了消费时代的后犯罪与社会博弈这个论题上来了。所有的跳楼讨薪、堵路维权都是弱势群体以极端方式增加自身力量的砝码,是整个群体的博弈能力低弱、并处于事实上的博弈缺席地位的最好说明。实际上,后犯罪时代中“人人都是潜在的受害人和犯罪者”的现实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社会博弈力量的极不均衡乃至某种群体的博弈缺席。
      如何改变弱势群体面临的这种博弈力量缺失的状况?政府和媒体的道德正义底线当然应该对于促使他们介入和扶助起到应有的作用,除此以外,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民间力量的崛起。也就是说,在消费时代的后犯罪性与社会博弈中,民间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和应该不断壮大的。
      但是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与民间组织的制度性沟通和全面合作尚未展开,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建立民间组织管理体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尚未列入工作日程之中。在消费时代中起着关键推动作用的传播媒介普遍缺少对于民间组织活动的深度报道及研讨。
      我认为,政府尽快选择某一社会公益项目作为试点,探索建设符合国情民意的民间组织登记监管体制,明确政府与民间组织的权限、职责、关系,实现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依法管理,在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化民间组织的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新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共同治理社会的合作互补关系。
      从后犯罪观到社会博弈论,对于社会的批判性思考的源动力之一还是与马克思的学说有密切关联。莫里森教授的书中以不少篇幅讨论了马克思的原则及其遗产,他认为马克思的许多思想产生很大影响,被吸收进了激励社会民主和自由思想的批评性对话中,改变了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疑问。实际上,我认为在后犯罪时代中的知识分子应该更勇敢地保有马克思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气质,并且把它们融会在法制与民主建构的过程中。如莫里森说的,“人文主义情怀和对剥削的批评将继续存在……但是方法论却在变化着”。在后犯罪观中,“对剥削的批评”虽然是一道难题,却是不容回避的考验――也是对“和谐”的考验。
      二○○七年四月七日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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