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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命 “人人皆日可杀”背后的抵命文化

    时间:2019-01-28 17:41:4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古今中外,精通律例的永远是少数司法精英、个别法理达人。但是,当一些命案发生后,为什么会在中国社会各阶层中间出现“人人皆日可杀”的呼声呢?为什么法院依法审判某些命案之后,总会引起诸多不休止的非专业争议呢?究其原因,乃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抵命文化。
      “杀人偿命”。这条抵命文化信条可以追溯到西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的“约法三章”故事。当命案发生后,成年人几乎都会产生“杀人者死”的司法预期,以及杀人必须偿命的文化判断。在近期发生的一些血案中,受害人家属不顾一切地要求处死杀人犯,大概皆是出于“杀人偿命”的文化信仰。
      “一人做事一人当,一命抵一命”。在中国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里,谁犯的罪过,由谁承担处罚责任。所有人的性命都是没有区别的,每个生命的价值是一样的。理所当然,谁让别人失去生命,谁就必须一命抵一命,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一个罪犯因受害人原因起心动念,杀死一人,尚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但是,当一个杀人犯杀人数量在两个以上时,无论什么原因,不管你是否有投案自首、认罪忏悔、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从轾发落的情节,必须对杀人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执行者往往也认罪伏法。从公案戏剧里,某些杀人犯坦然地说:“老子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最近,云南省高院二审根据从轻情节,对强奸杀人犯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害人家属和网民不依不饶。原因很简单,大家认为李昌奎杀死姐弟二人,是犯了两个死罪,强奸姐姐还是死罪。李昌奎报复姐姐或许有某种特殊原因,但是,摔死三岁的无辜小弟弟的罪行绝对是不可饶恕的。三个死罪,几个从轻情节,一起做加减法,便是必须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血债要用血来还。”这条抵命文化信条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复仇文化,江湖庙堂皆认可。包公戏里充满了“血债要用血来偿”的台词。对现代中国人影响最大的戏剧是现代京剧《红灯记》里李奶奶的经典唱段《血债要用血来还》。根据法律规定,当杀人犯在犯案之后出现主动投案自首、悔过、赔偿经济损失等从轻情节时,可依法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是,普通民众不理解这个规定,就认“血债要用血来还”这个死理。面对杀人凶案,面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无论是对官府的诉讼请求,还是民间死刑,老百姓不见杀人犯血溅法场,人头落地,难解心头之恨。所以,许多老百姓对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文明行刑方式颇有微词。
      “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天理何在?人情何堪?这是一个好说不好办的司法难题。西方人说“中国人没有信仰”,这是不懂中国文化传统者的一个误解或偏见。西方人的“法上之法”是宗教,西方各国法律均有深厚的宗教信仰背景,西方的单一民族国家往往有统一的、或占支配地位的国教。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国家,因此,文化是中国人的“宗教”。中国文化的固有结构是天理、人情、国法、家规。仁义礼智信乃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礼义廉耻”乃“国之四维”。如果国法家规有明文规定时,判官和主事人可以按照明文规定办事。如果需要判官和主:事人自由裁量时,天理、人情就是无处不在的“法上之法”。衡量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主观意念、作恶手段的无形尺度是“天理”。所谓“天理”,即传世经典、圣贤名言、世俗长老教诲和千年俗话。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子日诗云”一系的文史哲道理就是中国人的“法上之法”,而历史典故、说案戏剧曲艺和小说中叙述的案例,就是中国人普遍认同的“判例法”,俗语谚语歇后语好比中国人不成文的民间法和自然法。“天理”深入人心,形成普遍的是非曲直观念;人性亘古不变,形成普适的利害得失计较;“是非曲直”观念加“利害得失”计较,就是人情,推而广之,就是社情民意。
      “人人皆日可杀”。杀与不杀,如何裁量?如何执行?在立法与司法中,的确是一个多选难题。面对深厚的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弘扬本土优秀传统,借鉴西方有效样本,不泥古,不照搬,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实事求是,继往开来,个案推进,点滴积累,构建中国法律文化与制度体系,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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