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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_《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

    时间:2019-01-28 17:52:41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其伦理思想立足于一般人的道德意识,然后抽象出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树立起道德主体的尊严;从先验自由的逻辑前提出发,探讨来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关系。在从自由与道德法则的相互规定中体现来自由的积极意义。在康德看来,只有意志自律才可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
      【关键词】德性;善良意志;形而上学;理性;自由;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多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1]在这康德是将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他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学说,认为绝不能将“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混为一谈。由幸福原则提供来的动机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是败坏了道德的,这种动机是将为善的动机和为恶的动机等量齐观的,抹杀了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然而,人之所以崇高并不是他获得了说追求的目的,或是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
      把道德原则提升为定言命令是康德对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德性就是力量,是实践理性的自主性。“德”这个词在古代汉语种,指的是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出众的品质和特长。[2]柏拉图曾在《国家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德性说,认为在国家里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所独具的品质和特长、都有自己所善于做的事情。治理者善于谋划,他的德性是智慧;保卫者善于战斗,他的德性是勇敢;劳动者安分守己,他的德性是节制。而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德性也保持着这个基本含义,他认为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德性就是力量,就是坚强。
      然而,康德的德行论力求证明:德性和恶邪之间绝非程度之不同,而是质上的差别,是行为准则的特殊,是准则和道德规律在关系上的差异。康德认为,德性就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在他那里没有和理性意志想违反的欲念,所以可以随心所欲。德性只是在责任的恪守中,责任就是人们自身立法意志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要性。康德特别指出,德性并不是责任,人们也没有责任去具有德性。不过德性却在发号施令,它的戒律中伴随着道德强制。由于这强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必须有一种坚强的力量。而坚强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是人们真正的智慧,实践的智慧。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而这种德行是不可剥夺的,是永存的。康德又指出:“德性作为一个完全完整的东西,应该被看做是德性占有了人,因为人不能选择另一种德性。”[3]
      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也就是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善良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理性必须把自身看作是自己原则的创始人,摆脱一切外来影响。所以,必须把自身看做是实践理性,看做是有理性的东西,自身即是自由的意志,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康德把意志的这种自律性称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康德认为全部道德概念都先天的坐落在理性之中,并且导源于理性。而且它们绝不是经验的,不是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是作为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
      人们可以把全部以经验为依据的哲学称为经验哲学,而把完全从先天原则来制订自己学说的哲学称为纯粹哲学。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称为逻辑学;当它限制在知性的一定对象上的时候,就称为形而上学。按照这种分类,产生了两种形而上学,一种是自然形而上学,一种是道德形而上学。所以,全部实践知识、道德规律及其原则和其余带有经验成分的知识有着本质差别,而道德哲学是完全以其纯粹部分为依据的。在应用于人的时候,它一点也不须借用关于人的知识(人学),而是把他当作有理性的东西,先天地赋予以规律。
      有一个目的,是为一切有理性的东西,作为命令的独立对象,所共有的实际前提,它不仅是一个或然具有的意图,而且是他们的确定无疑的前提,根据自然的必然性所具有的完整意图,这就是对幸福的意图。康德说过:“我始终只求克服自己,不求克服命运,只求改变自己的欲望,不求改变世界秩序。”[4-6]这种来自理性的自我主宰、自我制约,克服那些由爱好、欲望、一切非理性冲动而来的动机。理性排除一切外来的干扰,清洗全部利己的意图,保持自身所创制的道德规律的纯洁和严肃。在理性的主宰下,人们就可以不顾难险的去担当起自己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康德并没有将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也不排斥幸福原则。从纯粹理性的眼光来看,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是不应该自相矛盾的,而是要成为普遍法则,这是评判一件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
      康德认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的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做目的。如果要是有这样一条最高实践原则,那么这样的原则必定出于对任何人都是某种目的的表象,由于它是自在的目的,所以构成来人们意志的客观原则,成为普遍的实践规律,这种原则的根据就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的目的而实存着,人们必然的这样表象自己实存,所以它也是人们行为的主观原则。自此,康德认为,道德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实践理性批判在康德这里是要立足于自由意志,并且不能再寻找更高根源,但却是实在的事实,并以其作为标准,去判断和评价其他一些不纯粹的实践理性的表现。对人来说,责任是具有一种必要性,德性的力量也正在于排除来自爱好和欲望的障碍,以便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同时由于人的行为动机有着差别,同一结果的行为可以来自不同动机。他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要以它的动机来评价,而且只能从它的动机来评价。康德是想制定一种“纯粹哲学”即形而上学,用来对抗或抵消经验论,感谢论和以此为基础的利己主义伦理学。他认为:除非在一种纯粹哲学里,目前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在实践上至关重要的纯粹而又真实的道德规律。所以,形而上学是个出发点,没有形而上学,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道德哲学。
      通过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相互归结的论述,康德最终说明的是自由概念的积极意义,康德认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它能够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东西自为的决定意志。康德的道德自由即自律思想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它使以往的伦理学从机械的形而上学逐渐转向来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新路径,使得道德法则成为道德主体内在的意志自由,这就从根本上体现来道德哲学真正的人学使命。
      
      参考文献:
      [1](德)康德著,苗力田.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6).
      [2]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3]吴亚琼.论康德的自由观[J].理论界,2008(1).
      [4]范进.自由概念:道德规律的最高根据――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一点思考[J].天府新论,1988(2).
      [5]邱帅萍.论康德的刑罚目的理论[D].湘潭大学,2009.
      [6]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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