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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 “亲亲相隐”的价值论证

    时间:2019-02-03 05:39:14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亲亲相隐”绵延千年历史,中外法律制度皆然。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作为封建糟粕而被刑事法律抛弃。本文拟在梳理该制度历史脉络的基础上,对其普适性价值进行论证。   关键词:亲亲相隐;价值论证;人性
      
      茫茫千年封建文明,“亲亲相隐”制度伴随着“一朝天子一朝臣”的轮回,经历了封建社会的辉煌与落寞。然而它却在建国之初遭到全面否定,终沉史海。笔者不禁疑惑:走过沧桑两千年的“亲亲相隐”制度果真只是封建社会的伴生物?它是否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适性价值?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将对亲亲相隐作一番深入的考察和理性论证。
      
      一、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亲亲相隐”
      
      我国《法学词典》中“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这是一个被学者称为“看起来很小但实际上涉及人类文明制度的根本机制和根本选择的重大而深刻的制度”。
      该制度从观念上滥觞于春秋,《论语・子路》中孔子认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这为亲属相隐提供了伦理上的正当性。最早将亲属容隐观念确定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是在秦律。《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但该规定只是从单方面强调子女不得告发父母。《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地节四年的诏言“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父,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即祖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标志着汉朝亲亲相隐从秦时单向性的卑隐尊向双向性的卑尊互隐的发展, 但带有明显的尊卑区别对待的味道。唐律将亲亲相隐扩大到同居相隐,并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脾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显然,唐律大大扩展了亲属相隐的主体范围,亲亲相隐原则从此定型,直至清末。从清末变法至民国末期,不足半个世纪,这一时期大规模的法制变革使长期形成的中华法系诸特征大多消失,惟亲属容隐制度经改造后被保留下来,实现了以义务为主要特征向以权利为主要特征的转变。新中国建国之初,其终究未能逃脱“封建流毒”的定位而遭“肃清”,最终式微并绝迹。
      亲亲相隐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必有其客观原因。宗法血缘家族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基础,它既是生产、生活单位,又是重要的价值单位。社会制度在家庭制度上展开,家庭内部“亲亲,尊尊”的人伦关系维系着国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统治秩序。可想而知,一个人如果不顾家庭伦常告发亲属罪行,虽然在具体个案中有助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但破坏了“亲亲、尊尊”的家庭伦理原则,将动摇整个社会秩序。东晋元帝时,大理卫展指责有悖于“亲亲相隐”的司法行为时曾说:“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显然,传统社会下亲亲相隐的制度不仅基于亲伦的考虑,更关乎社稷之安危。
      
      二、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的价值论证
      
      诚然作为封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容隐制度本身有诸多的不合理因素。例如,容隐制度本身缺乏平等的理念,尊卑亲属间享有不同的容隐特权与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再如,容隐在古代多表现为强制性的义务,这与现代诉讼法中把容隐作为一项权利的观念不相符合。但是当我们跳脱时空的限制,以普适性的视角观察,仍然可以发现该制度存在相当的合理价值。
      (一)亲亲相隐体现法律对于人性的尊重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法谚说明法律必须尊重人性。包含亲属之爱的自然情感无疑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人性表现,亲属之爱是处在“生于斯,逝于斯”的家庭中的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情感,是人类社会最本能的爱,是其他一切爱的源泉。人只有拥有了这样的自然情感才能获得道德的基础,才有融入社会的可能,才能实现人的社会性而成其为人,无怪乎会有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情感,且只有情感,才是人的最首要最基本的存在方式”。
      鉴于亲属之爱的重要性,作为调整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为人的亲情留下空间和余地,而不能以对待陌生人的行为模式来对待亲属关系。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必须从人的内心情感中寻找根据,任何制度要得以维持,也必须从人的情感中得到解释。”立法必须尊重人伦亲情这一最核心的社会关系。从这一理念出发,亲亲相隐恰恰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自然情感的尊重,亲属之间犯罪相互容隐而不得告发,表面上看是丧失了民众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但试想当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或在亲人落难时落井下石,这种风气推而广之,社会将成为人间炼狱。因此即使因为亲属特权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但这种消极后果远比存在一种撕裂人性、践踏亲权带来的社会危害要轻。孟德斯鸠就曾在《论法的精神》中告诫世人,“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源泉。”
      (二)亲亲相隐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
      尊重人性的法律必然大大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或制度设计之时,不得不考虑其现实可行性。法律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不可能的任务”。刑法中 “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反映了这一基本观念,即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刑事责任成立,反之,不可能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时,纵然其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正如日本学者大冢仁评价这一原则时说:“期待可能性正是相对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残喘不息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类的理论。”亲属之爱是爱人的最为原初、最为可靠的生长点。当发现亲属有罪时,究竟可以期待多少人能够告发自己的亲属、为自己的亲属有罪作证十分值得怀疑!
      (三)亲亲相隐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追查罪犯、搜集证据、对罪犯行为进行控诉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特定职责,而非一般公民的职责。强制要求亲属之间相互作证,揭发检举其犯罪,其实质是将证明、揭发犯罪的义务强加给公民个人,让每个公民在家庭中承担警察或检察官的角色,这不仅是对人性的公开撕裂和对亲属权利的漠视,更是将国家权力的触角随意伸向社会,掠夺了家庭自主发展的空间,这无疑泯灭了国与家之间的界限。容隐制度的存在当看成是国家公权和家庭自主间设立的一道必要的界限。
      (四)亲亲相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而家庭和睦、幸福是和谐社会最起码的要求。没有家庭的和睦、稳定,也就谈不上和谐社会的构建。上个世纪发生的“文化大革命”为我们提供了血的教训。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岁月里,子女揭发父母,妻子揭发丈夫,邻里朋友、同事之间互相揭发……最后整个社会人人自危,亲情殆尽,社会动荡不安。可见,亲属不相隐必然会破坏家庭的和睦,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
      
      三、结语
      
      “亲亲相隐”制度贯穿了人类的文明发展历史,经过两千多年的洗礼后它却黯然消逝于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然而关于这一制度的讨论从未停息。在矛盾中我们重新审视了这一古老制度,廛清了它的历史发展脉络,理性地看到它的局限性,更看到其与现代中国社会的契合点并着力对其进行价值分析,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以期其早日回归。■
      
      参考文献
      [1]《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23页
      [2]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3]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4]蒙培元:《情感与理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5]胡玉鸿:《法律与自然情感――以家庭关系和隐私权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第3-10页
      [6][法]孟德斯鸿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6页
      [7]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3页
      作者简介:
      朱冬云(1988―),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王琼雯(1978-),女,汉族,江苏无锡人,博士研究生,江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人权法学、家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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