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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对诉讼中错误的纠正_检察机关纠正罪责刑过重

    时间:2019-02-26 05:40:39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民商法方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摘 要: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被广泛推广,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数量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由于支持起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操作规范的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时遇到了相当多的疑难问题。其中,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庭审程序中能否行使监督权就是被广为议论的问题,本文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与结合司法实践相结合,力图阐述检察机关参与庭审时的作用,以求达到丰富司法实践、促进理论繁荣之目的,同时也为将来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提供一个可借鉴的参考。
      � 关键词: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错误;检察建议
      �� 一、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起诉程序的权能
      �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保护职能,该职能实际上是在确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地位,最为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起诉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检察机关介人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大司法对社会的间接管理功能。[1]可见,检察机关实际上有两大权能,其一,是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2]其二,是保护职能。检察机关发挥保护职能、行使保护权既是实体性权力又是程序性权力,其本质是使检察权介入社会管理,从而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两个职能中,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而保护职能则是辅助职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是职能,在行使保护职能这样的辅助职能时不可不免的会触及监督职能,二者在某些状态下事实可以同时发挥的。例如,刑事诉讼的同一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同时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国家利益,此种做法既是监督职能和保护职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的统一应用。同样,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行使的是保护职能,但是并不排斥其同时行使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保护权能体现为代表国家干预公益事务,利用拥有的强大诉讼资源和丰富经验,组织协调并积极支持受害者起诉,用法律手段保护受害者权益,制止公害事件对社会的继续危害。[3]而监督权能则体现为对于民事诉讼中违法现象的纠正。
      � 二、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起诉庭审程序诉讼权利之驳奕
      �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起诉主要是在发挥保护职能,那么在庭审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同时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是程序正当性的驳奕过程。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同一诉讼中既当参与者又当监督者,似乎与正当法律程序不相符合;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只享有参与权不享有监督权,势必会造成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出现的程序违法只能充当旁观者的角色,眼看着法院犯错误而束手无策,只能在判决生效后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来纠正程序违法。这种做法很显然有南辕北辙的味道,既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会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因而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直接行使监督权既可以避免事后监督、南辕北辙的尴尬,又可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升诉讼程序的精准率。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当参与者又当监督者的情况是存在的,既检察机关按照二审程序抗诉的,检察机关作为抗诉人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会担任公诉人行使保护权。既然刑事诉讼中能够允许检察机关在同一程序中同时发挥保护职能与监督职能,那么,只要程序设置得当,民事诉讼一样可以办到。所以,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行使监督权,并非空穴来风,是有诉讼法前例做依据的。
      �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中错误的类型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中的错误根据诉讼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支持的当事人发生的错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三类:国家利益受损害案件、集体或公共利益受损害案件、弱势群体维权案件。第三类案件纯属私权纠纷,纵然当事人错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也不应过多干涉,所以不存在纠正的问题;前两类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而当事人不能任意处分,包括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处分上诉权等,否则会使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错误行使诉权的行为如果一律不予干预的话,那么必然会使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支持起诉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因而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适时给予监督。另外一类是,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发生的程序性错误。对于该类错误,如果检察机关视而不见、不予监督,等判决生效后再行监督,一方面会导致案件南辕北辙,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因而检察机关也应当适时进行监督,予以纠正。至于法院判决的实体性错误,则可以依据上诉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而该类错误不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纠正错误的探讨范围之内。
      � 四、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程序中纠正错误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方式一般有三类:其一是抗诉;其二是发出检察建议;其三是发出口头整改意见。抗诉是检察机关最常用也是最强硬的法律措施,检察建议的灵活性较强,一般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纠正错误的方式不能使用抗诉方式,一方面是因为抗诉主要是针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使用的措施,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前抗诉这一措施没有适用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支持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应当看着程序违法而无动于衷非得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后再行抗诉。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程序中纠正错误的方式可以采取向当事人或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以及口头整改意见两种方式。例如,当事人放弃上诉权会损害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口头整改意见,建议其整改。当然这样的建议均应当以不影响法院审判为前提,应当在庭下进行,不能当庭提出。
      � 五、检察机关对错误纠正的法律后果
      �由于检察建议适用比较灵活,在没有强行法做后盾时检察建议及口头建议均很难发挥强制作用,所以,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程序中对错误的纠正不具备强行法上的效力。纵然如此,检察机关对诉讼中错误的及时纠正也是必要的,它能节省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能在不损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4]因而检察机关在支持当事人起诉时发现法院或当事人有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指出,但应以不损害正常的法庭审理秩序为限。立法机关除了要构建完善的支持起诉制度外,赋予检察建议强行法的保障是使其发挥强制效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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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文献:
      � [1] 陈桂明:《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 王鸿翼:《谈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3] 王丽娴:《略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5期。
      �[4] 刘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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