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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可以运用类比 [浅析刑法解释方法及其运用]

    时间:2019-03-01 05:34:12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法律解释是一项介于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桥梁性工作,其一方面可以弥补法律制定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对法律适用做出更好的指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对法律的实施具有比法律制定本身更为重要的意义。而刑法作为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法律,一旦适用所涉及的将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自由、生命等权利。因此,做好刑法的解释工作,对刑法目的的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
      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方法论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方法论的一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生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1]�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总体来说,我国刑法的制定已经比较完善,理论研究也相对成熟,为什么还要进行刑法的解释呢?对此,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语言自身的模糊性
      �2.刑法自身的滞后性
      �3.立法技术的有限性
      �4.社会生活的多变性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在刑法学者们看来,刑法解释的方法有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限缩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包括平议解释和特殊文义解释)、语境解释(体系解释)、黄金规则等等。[2]�而其中比较基础的是:文理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语境解释、合宪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或语义解释,是指主要采用语言文字学、修辞学原理解释刑法文本。
      �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沿革解释、原意解释、本意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目的解释,即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欲实现的目的,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语境解释,又称体系解释,即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能单纯考虑对某字、词、句的解释,而应当将所解释的对象放在特定的语境中,也即必须将一个法律文本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体系来看待,从而对需要解释的具体对象做出理解、把握和解释,而不能将其肢解化而加以理解,更不能断章取义。[3]�
      �合宪解释,也称违宪解释,即以宪法性规范之意旨解释刑法规范的方法,其目的是论证刑法规范是否正当、是否违宪。
      �对以上提到的这些解释方法,学界通常是将文理解释或者说文义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其是于其他解释方法所并列的。而其中的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其实质上并不是一种进行刑法解释的规则,其是刑法解释之后的一种结果,是对刑法字面意思的扩大或者限缩的结果。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
      �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也就是刑法解释方法所要遵循的一定规则,是本质其实是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对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是存在一定的位阶的。陈兴良先生认为,刑法解释的应以文义解释为优先,法意解释次之,再者是目的解释。梁彗星先生的观点是:“第一,法律解释应先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如果解释结论出现问题,再考虑论理解释的具体方法;第二,论理解释方法,先运用体系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如无法阐明清晰,则采用历史解释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利用合宪性解释看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第三,论理解释的结果应该限制在法条用语可能的范围之内;第四,经解释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应当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择出更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4]�德国学者拉伦次给出的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是:字义是制定法解释工作的出发点,并且可以划定制定法解释可能的限制(文义解释);其次是探究制定法用语和语句在法律中的意义脉络(体系解释);如果制定法的字义和法律的意义脉络仍导致多种解释,就优先采用历史的目的论解释(历史解释);最后使用客观的目的论解释标准(目的解释)。[5]�其法律解释位阶表述清楚。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在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时表明,首先以文义解释确定法律解释活动的范围;其次以历史解释对范围进一步确定;再次以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发现、确定法律意旨,获得解释结果;最后以合宪性解释进行复核。[6]�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位阶关系,我国学者苏力就持该观点。美国学者卡尔.卢埃林就持这一观点:“所谓法律解释规则只不过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相互对立的解释规则的集合,它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对于法律的解释不过是在具体的、特定的情景下对这一框架中的规则的选择罢了。”[7]�
      �对此,笔者认为在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是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的。在具体的方法运用上,笔者认为,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任何法律的解释首先都必须是在合宪解释的基础上来进行的。在这一基础上,文理解释无可厚非的应该成为首要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要本着尊重刑法条文本身的精神来进行,而文理解释是最忠实于法条本身的解释方法。当文理解释无法有效的实现解释刑法的目的是,我们应该采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将该条文放到整个刑法中,甚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来探究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来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之后,如果还是无法达到刑法解释的目的时,就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对立法者所欲达到的目的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结语
      �刑法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也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刑法的价值在于其实施,而刑法解释能更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价值。一方面,我们不希望大量的刑法解释出现,因为法律解释通常是对立法的补充和说明,但也有可能是对立法的否定或者说纠错,这就证明刑法立法上存在欠缺;但另一方面,在不得不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法律解释的参与者,特别是司法者,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刑法作出解释,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90.
      �[2]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3~64.
      �[3]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33.
      �[4]梁彗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43~246.
      �[5][德]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19~221.
      �[6]黄茂荣.法律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3,301.
      �[7] [美]卡尔.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刚,史大晓,仝宗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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