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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的死刑执行方式

    时间:2020-03-19 05:11:38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对死刑进行限制并逐步废除是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一个正逐步走入法治的国家,采用全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是保障人权和健全法治的重要体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为我国人权建设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是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关键词]死刑执行方式 注射死刑

    作者简介:陈艳(1983-),上海大学法学院0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

    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权利的惩罚方式,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从贝卡利亚的成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力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1],引起了数百年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到当今社会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

    一、死刑执行方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脉络梳理

    (一)、古代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纵观这古老而漫长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和氏族复仇,泛滥于奴隶社会和残暴封建社会及教会统治时期。在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死刑处决方式五花八门。[2]

    我国奴隶社会死刑执行的方法主要有杀、烹、炮烙、剖腹等,基本上是以肉刑为核心、以残酷血腥为特点的奴隶制五刑体系。秦朝死刑分为五等,即车裂、腰斩、枭首、弃市、磔等。汉朝时期死刑的执行方法主要的只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用了汉文景帝刑改革后的内容。隋朝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体系,把死刑的执行方法法定为绞、斩两种,使封建制刑罚形成了一个较为文明的发展阶段。唐朝与之大致相同。宋代除绞、斩外,增加了凌迟、投崖、肢解等残酷方式。元朝继承了宋朝刑罚残酷性的特点,死刑执行方式为凌迟、斩两种。明朝制定的《大明律》采用传统的封建制五刑体系,恢复了死刑执行方式份绞、斩两种,规定“十恶”中“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可凌迟处死。清承明制在执行方式上沿袭了封建制五刑体系,对死刑除绞、斩外,还有适用于谋反、大逆重罪的凌迟。

    (二)、近现代死刑执行方式

    根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统计,到2000 年10 月为止,世界上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47 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8 个,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在实际上已经废止死刑执行的国家有25 个。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有99 个。另一方面是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纷纷对死刑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现今世界上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有:绞刑、电刑、斩首、毒刑、枪决、注射等方式。

    二、注射执行死刑体现一种全新、人道的价值取向

    (一)积极的法治意义及弊端

    1.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注射执行实行就是民主法治的重要表现,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切实落实,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经济成本的使然。注射执行死刑将会成为许多国家首选的执行方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财政因素。美国专家认为,电椅的费用为65000美元,建造一间毒气室的费用还要高四倍。于是死亡注射显得更为经济,节省了纳税人的钱。[3]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和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相比,不但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在执行死刑刑场选择、执行死刑的一次性成功率等方面与枪决相比有很多优势。财力问题可以说就是司法成本。在整个注射执行死刑推出到其开展的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3.是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国际上保护人权运动不断蓬勃个高涨,并且在1984 年,联合国就通过了《关于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规则》。规则中提出“死刑的执行,要害是必须给予受刑人最小限度的痛苦。”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保障措施》中也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只有95个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在执行方式、范围上都开始变得人道,有的国家虽然保留了死刑却很多年都不再适用了。鉴于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将注射执行方式作为法定执行方式也是大势所趋。

    多数人都认为实行注射死刑执行的方式可以使得罪犯在死亡的时候没有痛苦或是痛苦降低到最小,也有一部分医生提出了,一是最麻醉作用的巴比妥酸对一些人不能迅速见效,这会使犯人在肺部逐步麻醉的过程中,清醒地感受到呼吸困难;二是犯人如果在注射时挣扎,针剂有可能会进入动脉或肌肉组织,引起剧烈疼痛;并且,如果针剂毒药量不足或是过早见效,后面的液体有可能变稠,阻塞静脉,延迟死亡时间。因此,注射执行死亡并不一定是迅速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属于医学问题,随着医学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这些问题都会很快得到解决,并且注射死亡执行方式迄今为止还是一种最文明的最人道的执行方式。

    (二)现实发展及未来展望

    中国将逐步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同样是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用注射方式取代枪决,体现了我国对包括罪犯在内的一切人的尊严的重视和法治的进步。可以说,从一枪到一针,变化的不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观念。[4]

    1996 年3 月中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出一项新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规定说明注射和枪决都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法定方式。我国作为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个实施注射死刑的国家,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做法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1997年11月4日上午,4名罪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药物后 安静地死去。刑场传来的消息说,他们的死亡时间分别为32秒、35秒、40秒和58秒。这标志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死刑执行方式已获成功。昆明中级法院是全国首家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对昆明中级法院的实践表示了赞许。

    虽然现阶段注射执行方式在现实中还会存在争议,如在云南全面推进注射执行的时候也遭遇了观念的阻碍,认为注射执行不足以平民愤等等,以及涉及注射药物的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方法、选择适用上、程序、场地、警力等等纳入依法有序管理的范围的问题。但是我们坚信在实现民主法治、保护人权的道路上是不会停息脚步的,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是对司法的信仰[5]。这些在现实中的问题正是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去面对和解决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5

    [2]马红、丁馗,从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中看中国人权保障的进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 0 0 6 年7 月 第8 卷第4 期

    [3][法]马丁.莫内斯蒂埃著,人类死刑大观,袁筱一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4]毛磊著,《品味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5]何兵代理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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