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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上帝作为立法者的意义

    时间:2020-04-22 05:22:50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20131108顾俊杰(1964),男,江苏丹阳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年,第26页。

    ②[德]卡尔•白舍克:《基督教宗教伦理学》第一卷,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99页。根据中国基督教协会1989年于南京印发的《新旧约全书》,《雅各书》第4章第12节:“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箴言》第8章第15节:“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世界一切的审判官,都是借我掌权”。

    ③[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06107页。

    ④[法]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上册,钱曜诚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353页。〖=BT1(〗【法学论坛】论上帝作为立法者的意义顾俊杰同济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092在深受基督教影响的西方社会,世界秩序乃是由上帝所立之法安排这一理念被普遍接受。上帝是唯一的立法者,“人”不能为“人”立法。虽然人因此在上帝面前失去了自由,却在同类的他人面前获得了自由与平等,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合乎逻辑地导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上帝为立法者的理念,对西方社会宪政观的形成与宪政实践以及西方法治社会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上帝;立法者;意义D903A010506

    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世界上大多数文化类型中的人们都曾把法律的产生归结于神的创造,而其中,尤以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宗教文化类型最为典型。在这些宗教文化类型的社会,法由神创制是其核心的精神理念,并围绕这一理念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认同体系、理论系统与社会实践活动。

    古希腊、罗马文化与基督教文化是西方文化的两大源头。正是基于基督教对西方文化的重要影响,故西方文化常常被说成是基督教文化。自公元一世纪基督教产生以来,在基督教被普遍信仰的西方社会,“整个世界基本上被视为由上帝为保障世界的有序运行而制定的法所安排的”这样一个理念①逐渐地被普遍接受。上帝被视为是整个宇宙世界的立法者、秩序的维护者、正义的象征与最终的法官。上帝作为立法者对西方政治、法律传统的影响至深至远,意义重大。

    一、 上帝作为唯一的立法者

    《圣经》中说:“立法者只有一个”,又说:“借着我,君王执政,元首秉公行义”。②这里的“立法者”,这里的“我”指的就是上帝。说上帝是唯一的立法者,并不是说人不能颁行法律,而是指一切法律的最高来源与终极渊源在于上帝,人间法只是上帝法在人世间的体现与安排,人法是神法的演绎与推理。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言:“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所以,显然可以看出,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同样的,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以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人法”。③约翰•加尔文说:“律法来自神,人就必须完全顺服。”④马丁•路德则宣示,上帝借着创造亲手把律法写〖=BW(〗顾俊杰:论上帝作为立法者的意义进了每个人的心里,就法律的内容而言,它是上帝永恒的意志,人得拯救就在于对它的完成。[德]保罗•阿尔托依兹:《马丁•路德的神学》,段琦、孙善玲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8年,第255256页。

    所以,在基督教世界,唯上帝是立法者的观念深入人心。上帝既为自然万物立法,规范日出日落、斗转星移、江河湖海、飞禽走兽,亦为人类立法,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一言一行。法律是上帝的意志与命令,是上帝对人类的启示。上帝之法代表的是公平与正义,为的是制约人的罪恶、贪婪、不义和人世间的不平,分清是非,辨别善恶,指定每个人的职责,借以形成整个人类的合理有序的状态。如《圣经》中所言:人“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也喜欢那美好的事”《圣经•新约•罗马书》,第2章第18节。。

    唯上帝是立法者,便意味着能为“人”立法的只有上帝,任何人都无权为其他人立法,“人”不能为“人”立法。这一方面,体现了上帝对人的支配性,使人匍匐于上帝的脚下;另一方面却意味着人不接受同类他者的专断的法则,可以不受其他“人”的支配,匍匐于上帝脚下的人在面对其他人时却昂起了头,获得了人与人的平等。人在上帝面前失去自由的同时,却在同类的他人面前获得了自由。

    虽然,在现实的世界,人间法终究还是由人来制定,但就支配力而言,人间法源于上帝法,受上帝法的支配,任何人,包括君王等统治者不能借着立法来支配他人而使自身免于这法律的支配。这是基督教的一项核心理念与原则。否则,将会在上帝之外又产生新的终极立法者,甚至这新的立法者的地位还超越了上帝,因为上帝还曾宣称,即使其本身也要受自己立法的约束。这显然是不能容忍的。所以,“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你应当使自己受你所颁布的同一法律的支配。……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23页。。

    正是基于上帝作为唯一的、终极的立法者的权威,圣•奥古斯丁虽然勉强但最后还是确认:“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时,一个基督教徒有义务采取消极不服从的态度”,这一点发展成为中世纪宪政论的一个关键理论。[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9页。

    二、 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朱光潜先生曾说过:“‘平等’这个概念是欧洲原来没有的,完全是从基督教那里借来的,‘人在上帝面前平等’被改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朱光潜:《朱光潜美学文集》第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第167页。确乎如此,在人与上帝、人与人的关系中,基督教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上帝为父,众人皆兄弟”,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圣经•新约•加拉太书》,第3章第28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意味着,上帝的爱与仁慈对每一个人都是一样的。每个人的价值与机遇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人一生中除了欠上帝的,不欠其他任何人的,人人有追求幸福的同等权利。所以,所有的人都应当相互负责,相互尊重,享受同样的平等与自由。另一方面,意味着如前所述,上帝是唯一的立法者,任何人都无权为其他的人立法。任何人也都无权以自己的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与非、善与恶、罪与非罪、正义与非正义。“弟兄们,……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你是谁,竟敢论断别人呢?”《圣经•新约•雅各书》,第4章第11节。“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指的就是上帝。法律只能来自上帝,任何人,包括君王在内,都不可妄立法律。法律是为所有人制定的,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意志与特权。上帝将法律赋予了每一个人,它属于全体公众所有,应该为全体公众掌握,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它、实践它。

    因此,在《圣经》及基督教教义所宣导的观念中可以看到,首先,既然上帝的法律已经把一切都安排得井然有序,那么,人们只要严格遵循这法律,就能获得社会的公义、良好的秩序和人生的福祉。其次,服从上帝就是服从法律,或者反过来,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上帝,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而不论你是贩夫走卒,还是权贵国王。上帝的爱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上帝对罪的惩罚也一视同仁,无人可以躲避。再次,更进一步地,即使上帝本身,也要受到自己所立法度的制约,也必须遵守与人类签下的约,必须以身作则。上帝治理世界凭借的是法度,而不是随意的专断。据说,白天的十二个小时中,上帝会用头三个小时坐下来忙于学习《律法书》。《圣经》的首五卷,即《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这五卷被认为是上帝通过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故称《律法书》。

    唯上帝的法律人人必须遵守,谁也无法例外。在基督教文化中,法律是神圣而又永恒的,它无处不在,无人能被允许不遵守它,也无人能逃过它的审判。正义与罪恶是上帝树立的一对衡量标准,它们对任何人都持同样的评判尺度。无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王、法官、民众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即便上帝也是如此。因此,面对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它、违反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便合乎逻辑地导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宣称人人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基督教,不会反对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3页。

    三、 从罪无等差到人人均无道德与政治上的优越性

    基督教认为,上帝全能、全智、全善、全在,而人作为凡夫俗子,不仅没有为他人立法的权利,而且,还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夏娃不听从上帝的禁令,受诱惑偷吃禁果,犯下了罪行的缘故,使得世世代代的人都有了“原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上帝之下四海之内皆兄弟,还在于上帝之下四海之内皆有罪。在基督教的观念中,在人人有罪这一点上也是一体平等的,不管是国王还是百姓,贵族还是平民,富人还是穷人,男人还是女人,大人还是婴儿。所有的人,包括国王,都是作为堕落的、有罪的个体存在。所以,在基督教文化中,有着一种深刻的对统治者的个人道德品性的不信任感。这显然异于认为“我主圣明”的中国文化。古代中国社会与中国文化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上,寄希望于帝王将相,特别是寄希望于皇帝的道德品性修养。为此,甚至不惜粉饰,有意识、有目的地“神化”、“圣化”帝王,以为万民效法的榜样,以增加其道德与政治上的优越性,从而使其“口出为宪”、一统天下的专制化治理更具合理性。在基督教文化的概念里,由于人人具有原罪,所有的人,包括君王等统治者在内,均失去了获得道德上的优越性的可能,并进而失去了因道德上的优越性而获取政治上优越于他人的权利的可能。在《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扫罗、大卫、所罗门等犹太王,都有着显著的道德品性上的缺陷,且对这种德性缺陷更是直白叙述,毫不隐瞒与粉饰。如大卫王害死美妇拔示巴的丈夫乌利亚后娶其为妻的丑行;《圣经•旧约•撒母耳记下》第11、12章。又如亚哈王为侵占臣民拿伯靠近王宫的一个葡萄园,听任王后指使人诬告、打死拿伯的恶行;等等。《圣经•旧约•列王记上》第21章。因为,在基督教看来,人既一体有罪,寄希望于国王能有良好的道德品性修养并能以身作则,显然是靠不住的,关键是要以上帝之法来约束他们,使他们遵守上帝的立法。这种不依赖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对统治者自我约束的可能的深刻怀疑,以及以具有更高权威、更高可靠性的法律来约束统治者的传统,曾是西方宪政理念及宪政实践的重要来源。

    四、 上帝与宪政

    托克维尔在他的不朽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曾详细论述了宗教信仰因素对美国宪政的实践和民主共和制度的维护所发挥的影响。他说:“在基督徒之间,身份平等已经扩大到以往任何时候和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未曾有的地步”;而这种平等正是民主的基础,“企图阻止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8页。由于作为基督教不同宗派之一的天主教与其他教派相比是最主张身份平等的,而美国又是以天主教徒为主的国度,这促使美国人在身份上达到了远超于其他地区人的平等。所以美国人得到了他们所能得到的政治结果。“就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的道德内容而言,蕴含着这样一种人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任何人也没有那种在道德上或政治上优越于他人的权利。”[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62页。显然,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先贤期望的是这样一个美国人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美国人能得到更高的平等度和更大的自由度。并且,当上帝与平等、自由携起手来时,平等与自由便亦获得了神圣不可侵犯性。

    《圣经•旧约•出埃及记》记述了当犹太人在埃及遭遇暴政,受到排斥,失去自由并陷于苦难时,摩西率领那些信仰上帝的人经过四十年的漫长岁月,越过西奈沙漠,跨越红海到达“上帝应许之地”迦南(今巴勒斯坦地区),并最终建立国家的故事。当美国的立国先驱们在讨论未来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徽时,托马斯•杰斐逊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曾建议将以色列的子孙越过红海向自由进军的行列作为美国的国玺图案,并且写上“反抗暴君就是服从上帝”[以]阿巴•埃班:《犹太史》,阎瑞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5页。。由杰斐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序文第一句是这样的:“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真理”构成了美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为何是“不证自明”?因为是上帝的意志,是上帝的立法。唯其来源于上帝,所以是超验的,是超验正义。法国大革命时期,也是基于前述摩西带领犹太人出埃及挺进迦南的故事,国民议会中的民众领袖自称是“新迦南”的继承人。他们发布法国《人权宣言》时,在其序文中明确:“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人权宣言》称人权为自然的、天赋的,即所谓天赋人权。朱光潜先生对此作了如下解读:“究竟什么是人权呢?从法国革命中两次《人权宣言》都可以看出,‘这些权利就是自由,平等,财产与安全’(一七九三《人权宣言》第二条)。人权究竟是从何而来的?两次宣言都说人权是人‘按其本性’生而就有的‘自然的权利’,所以它毕竟和神权一样是‘天赋’的或上帝授予的。两次《人权宣言》一开始‘就在主宰(即上帝)面前’发誓,这就足以说明人权说和宗教之间的联系。”朱光潜:《朱光潜美学文集》第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第167页。人们理解的“天赋”之“天”,就是上帝,自然的权利就是上帝所赋予的权利,自然法就是上帝的法,如前述托马斯•阿奎那所言,自然法是神的荣光在人身上留下的痕迹,是上帝之法对自然法的支配;也“正如胡克等先辈所述,自然法被认为是理性的法,并且两者实际上都是上帝的法”[德]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73页。。

    因此,在西方关于宪政的传统理念中,无论是《独立宣言》中提及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还是《人权宣言》中提及的自由、平等、财产、反抗压迫的权利,都是上帝的立法。作为唯一立法者的神圣的上帝所定下的法度,便意味着“人”是无权剥夺“人”的这些权利的。无论这种剥夺的方式是置自身于法律之上的帝王通过专制的手段,还是民选机构的代表通过表决的所谓民主的形式。所以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其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又进一步扩展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因为,如果不符合上帝的法度和自然的箴规,人仅靠推理的力量就不能得出合乎理性的人法。如果人法强制做出某种特殊的安排,那在本质上都属于违反上帝立法的专制或专断。

    事实上,按照基督教的述说,在上帝与人的关系中,即便上帝,其本身也要受到自己所立法度的约束,上帝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圣经》分《旧约》与《新约》,这“约”便是契约。《圣经》一般也被理解为记载这一契约及有关情况的全书。“契约书”一词最早出现在《圣经•出埃及记》第二十四章中,又称“约书”。上帝与人类最早的约是《圣经•创世纪》中与挪亚的约。这是在一场洪水之后的誓言中,上帝通过挪亚与人类订立的契约。并且,暴风雨后出现的彩虹,被定为这次契约的永久象征:“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为我与地立约的记号了。”《圣经•旧约•创世记》,第9章第13节。而上帝与人类所订立的契约中,最著名的莫过于“摩西十戒”了。契约是一项庄严的诺言,对签约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必须相互承担责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上帝以契约确定与人的关系,对近代宪政运动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启示,也提供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一个参照的范式。如果说,连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无所不知,超越一切、创造万物、恩养万物的所谓全能、全智、全善的上帝都必须遵守那与人已定的契约,那么人间又有谁,又有什么组织或机构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呢?故在《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位著名的国王,如扫罗、大卫、所罗门等,他们都曾因不遵从上帝的法令,违反了与上帝的约而受到惩罚。虽贵为国王,他们的权力却相对有限,不允许违反早已存在的上帝的法。如果统治者不能自觉用上帝的法律来约束自己,欺凌民众,那失去的将不仅仅是民众的平等与自由,还有作为民众庇护者的上帝及上帝之法的尊严与权威。因此,这样的统治者便为不义的罪人,是上帝的叛逆者,他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五、 上帝通过法律的治理

    在《圣经》里我们可以看到,上帝一般只是扮演立法者的角色,为宇宙万物及人世间立法,极少直接管理人世间的事务。因此,上帝并不直接统治人类,上帝对人的治理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他在《旧约》中主要是通过摩西,在《新约》中主要是通过耶稣来向普罗大众宣谕上帝的立法。如果说,《旧约》中的上帝还对违反自己立法的人施行直接而严厉的惩罚的话,到了《新约》,对上帝立法的遵循则更多是出于人类对上帝的信仰而成为了自觉的意识与当然的行为。天堂与地狱的概念以及最后终将到来的末日审判,为人们在现实的当世谨守上帝之法加上了精神上的强制。正是基于信仰,上帝之法作为神圣而又具有普遍正确性的表现形态而浸入到人的情感与精神之中,获得了神圣而又普遍的权威。

    上帝通过立法来安排和保障整个世界的有序运行,这是在基督教文明的西方世界被普遍接受的一个认知和理念。上帝以立法创建了世界秩序,且这一秩序的灵魂便是公平、正义。上帝是永恒的,正义也是永恒的。上帝作为正义的象征与化身,或者更准确地说,正义作为上帝的象征与化身,具有永恒的、既定的、超验的正确性,为人间秩序的建立确定了灵魂与标杆。正是从这些不变的正义原则出发,演绎出了丰富的法律体系。而上帝的正义也因这些法律而散布于人间。因此,上帝、正义、法律具有同一性。人类对上帝的尊重同时意味着尊重正义、尊重法律。同样,尊重法律即是尊重正义、尊重上帝,服从法律即是服从上帝、服从正义。这样,法律就不仅仅是工具,更是目的,是工具与目的的统一。正是因为上帝、正义、法律的同一性,上帝宣示即使其本身也必须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度,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治理世界。上帝正是通过对自己制定法律的遵从来教导子民遵从法律,从而使法律获得了毋庸置疑、超越一切的权威性。

    可以说,在基督教文明的西方世界,以上帝的正义之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或者至少尽力追求以上帝之法行事,是那些虔诚信仰上帝的先知与信徒们的自觉意识。谨守上帝之法是诚实而崇高的表现。“我们相信、教导并承认:律法是神圣道理,教导人什么是对的,是神所喜悦的,什么是邪恶的,什么是违反神的道理的”;“因人之欲,神的选民、有信心的和得重生的神的儿女,在今世不但需要日日的教训、勉励和律法的约束,而且应受到在律法下的责罚,使他们能随时警醒,顺从神的灵,如经上所记:‘我受苦是于我有益,为要使我学习你的律法’”[德]马丁•路德、菲利普•梅兰希顿:《协同书——路德教会信仰与教义之总集》第三卷,逯耘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3页,第118页。。虔诚的信徒们把遵从上帝之法视为自己的当然义务,视促进更多人以上帝之法为自身生活的准则,推进以上帝之法为维系人间秩序的根本为自己的使命。对一些具有更坚定、更虔诚信仰和更具献身精神的信徒来说,为行上帝之法,即使远涉重洋,深入不毛之地,甚至牺牲生命也在所不辞。所有这些,我们不仅可以在西方的历史、小说、宗教故事、绘画、雕塑和音乐中看到听到,也可以在那些深入非洲戈壁沙漠、跋涉南美草原丛林以及漂洋来华的传教士身上看到。

    即使对那些事实上并不信仰上帝,或者那些并无内心虔诚,只是基于传统或家庭原因而视这种信仰为普通生活习惯的人来说,也常常会因某种需要而视上帝为一个有用的概念与工具。这里面也包括了某些相信科学,具有进步意识和历史使命感的人。正是基于西方世界千百年来所具有的全社会的普遍的基督教信仰,基于从社会的精英阶层到普罗大众都普遍地视尊崇与服从上帝为当然,基于西方社会形成的以崇拜上帝为核心的一种宗教性的文化心理结构,上帝的神圣与上帝的力量便成了可以用来推行某种理念的工具。这也是为什么启蒙运动的许多思想家与宪政运动的先驱和实践家们在倡导科学与理性的同时,又把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与上帝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原因之一。他们似乎是真诚信仰上帝的,或者只是觉得上帝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通过洗礼、崇拜、神迹和经文的反复吟诵,通过家庭、教会、社会的熏陶、教育和传播,通过思想家们的演绎、推理和知识体系的构建,围绕上帝以及上帝正义之法的一切在历史的时空中蔓延了开来,并且日益渗透到从社会精英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社会关系、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之中。以至于到近代宗教改革后,欧洲的思想界普遍面临着“离开了上帝,人的社会如何可能”这样一个问题。然而,即使从文艺复兴以来,随着人本主义的兴起,上帝在人们的视野中开始慢慢淡化,即便如休谟所担忧的,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只剩下了习惯,甚至如尼采所宣称的“上帝死了”,但人的平等观念、对正义的信仰、对法律至上的尊崇却已深入人心,依然活着。上帝之法在今天仍是人们遵循的规则,也仍然是许多思想家们寻求正义与真理的渊薮。这也许就是两个多世纪前,康德认为出于人类自身的道德本性,必须对上帝加以悬设并作为终极理念去追求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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